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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原:论《孟子》逻辑学的范畴与原理
日期:2024-07-06

中州学刊2024年第6期论《孟子》逻辑学的范畴与原理

论《孟子》逻辑学的范畴与原理

孙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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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孟子在诸子百家争鸣辩论中,传承发展墨子逻辑思想,把具有发端意义的中国逻辑学推向前进,是中国逻辑学走向系统总结时期重要的中间环节。孟子阐发逻辑范畴与原理,精义有四:第一,孟子阐明了“辩”范畴与“类”范畴的规定与运用;第二,孟子论述了“故”“理”“法”范畴与理论思维的原理;第三,孟子总结了类比推论的原理并应用于论辩实践;第四,孟子“知言”的两个原理“以意逆志”与“知人论世”,可视为中国逻辑语义学的发端。孟子完全不同意墨子“兼爱”等政治伦理观点,但为捍卫孔学儒术,争取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激辩中制胜论敌,他并不排斥从墨学宝库中撷取墨子的逻辑利器和辩论技艺,创造性地发挥墨子总结的争鸣辩论形式、规律与方法,这也充分证明了逻辑知识的学派超越性与普遍工具性。从本质上说,逻辑学乃是古今中外各家各派共同运用的认知工具和思维利器,与世界性基础学科的普遍工具性殊无二致。

  关键词:孟子;逻辑;范畴;原理

  中图分类号:B222.5;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4)06-0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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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23-08-2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墨经》绝学的E考据和元研究”(19VJX001)。

  作者简介:孙中原,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东汉赵岐《孟子题辞》评价说:“孟子长于譬喻,辞不迫切,而意已独至。”①即话未说到,而意义已显。本文用E考据与元研究方法②,论析《孟子》的逻辑范畴与原理。孟子在诸子百家的争鸣辩论中,传承发展墨子逻辑思想,把具有发端意义的中国逻辑学推向前进,是中国逻辑学走向系统总结时期重要的中间环节。

  孟子阐发逻辑范畴与原理,精义有四:第一,孟子阐明了“辩”范畴与“类”范畴的规定与运用;第二,孟子论述了“故”“理”“法”范畴与理论思维的原理;第三,孟子总结了类比推论的原理并应用于论辩实践;第四,孟子“知言”的两个原理“以意逆志”与“知人论世”,可视为中国逻辑语义学的发端。《孟子》彰显逻辑学理的突破性、普遍性与永恒性,具有独特的理论、历史与现实意义,为中国逻辑史学科增写了新的篇章。

  《晋书·隐逸传》引鲁胜《墨辩注序》评价说:“孟子非墨子,其辩言正辞,则与墨同。”孟子排拒墨子“兼爱”等政治伦理观点,斥之为“禽兽”“率兽食人”,语惊学人,但孟子为捍卫孔学儒术,争取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激辩中制胜论敌,却并不排斥从墨学宝库中撷取墨子的逻辑利器和辩论技艺,创造性地发挥墨子总结的争鸣辩论形式、规律与方法,这也充分证明了逻辑知识的学派超越性与普遍工具性。

一、“辩”与“类”范畴

  《孟子·滕文公下》说:“外人皆称夫子好辩。”“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孟子·尽心下》:“今之与杨墨辩。”“辩”:辩论,辩驳,争辩。阐述理由,说明是非,争论真假,辩驳争胜。孟子论证辩论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认为辩论“不得已”,“已”是停止的意思。辩论不能停止,不能不辩论,必须辩论,必然辩论。

  中国逻辑学,通称“辩学”,总结诸子百家争鸣辩论的形式、规律与方法。墨子在公元前5世纪,总结春秋末到战国初诸子百家争鸣辩论的形式、规律与方法;孟子传承发展墨子的逻辑思想,运用于战国中期的争鸣辩论实战,大有所成。

  孟子非难墨子的政治伦理观点,但孟子成功沿用、传承发展了墨子总结的争鸣辩论的形式、规律与方法。《荀子·正名》说:“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逻辑学是全世界、全人类共同运用的普遍工具。《孟子》行文,通用辩论体裁,雄辩善辩,辩才无碍,创造性地继承发展、总结运用诸子百家争鸣辩论的技巧方术。

  郭沫若说:“孟子在当时是以‘好辩’而受非难的人,据现存的七篇书看来,他真有点名不虚传。他不断地和人辩,和宋牼(宋钘)辩,和淳于髡辩,和告子辩,和许行之徒辩,和墨者辩,和自己的门徒们辩,辩得都很巧妙,足见得他对辩术也很有研究。”[1]

  活跃于战国中期的辩士孟子,在论辩实践中经常用到类比推论。孟子类比推论的基本范畴是“类”。他继承墨子提出与运用的“类”范畴,对“类”范畴有进一步的理论性规定,并成功运用于辩论实战。孟子揭示与运用类比推论的原理,把各种类型的类比推论广泛地运用于证明反驳,议论细密,词锋犀利,远胜孔子,超越墨子。

  《孟子·告子上》结合大量辩论实例,把“类”范畴理论性的规定概括为:“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墨子最早提出“知类”“察类”的逻辑方法,但尚未达至孟子这样定义式、理论式的概括高度。孟子对“类”范畴的明确规定,显然超过墨子论述。

  “举”:举凡,凡是,全体,所有,总括,皆,都。全称量词。孟子概括“所有同类事物,都必然相似”的逻辑哲学原理,有其所依据的不少事例。

  如《孟子·梁惠王下》说:“举疾首蹙頞。”“举欣欣然有喜色。”都指出人共同具有的情感的外在表现。最集中的例证当属《孟子·告子上》中的一段:

    今夫麰麦,播种而耰之,其地同,树之时又同,浡然而生,至于日至之时,皆熟矣。虽有不同,则地有肥硗,雨露之养,人事之不齐也。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故龙子曰:“不知足而为屦,我知其不为蒉也。”屦之相似,天下之足同也……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

  孟子用大量篇幅,列举各种典型事例。他首先以种大麦为例,大麦种子同时播种于耕地,土地相同,则生长、成熟日期大致相同。当然也可找出其略微不同之处,是由于土地有肥瘠、雨露有多少、人力有勤惰等不同的缘故。

  孟子意识到,事物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同异的范围与关节点,是大小不同的“类”(集合)。各种不同的“类”,由其不同的性质所决定。同类,即在某方面性质相同。战国末期的墨家著作《墨经》第87条说:“有以同,类同也。”“类同”,是指事物有某些方面相同,这与孟子的表述异曲同工,若合符节。

  孟子由“类”范畴的一般规定,演绎人类的共同性质。他反复举证说,各类事情对于普通人也是一样,圣人与我们同类。如举龙子说:“不知足而为屦,我知其不为蒉也。”不看脚样编草鞋,我知道不会编成草筐。草鞋相近,由于人脚相同。口对于味道,有相同嗜好,耳朵、眼睛也是如此。说到心,难道无相同之处?心的相同之处,是理和义。圣人早知人们内心相同的理和义。理和义使人心高兴,正如牛羊猪狗肉合乎人的口味。孟子经典式地阐发“类”范畴与类比推论的原理,不把“圣人”神化,而是把“圣人”归入与普通人一样的“人类”(集合)。

  再如《孟子·公孙丑上》引孔子学生有若的话说:“麒麟之于走兽,凤凰之于飞鸟,太山之于丘垤,河海之于行潦,类也。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圣人与普通民众本是同类,具有类(集合)的共同属性,只是在特殊性上有差别,即圣人是“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类群、集合)”的杰出人物。同为人类(大类、属、上位概念),而有圣人与普通民众之分(小类、种、下位概念)。

  《孟子·离娄下》说:“舜人也,我亦人也,舜为法于天下,可传于后世,我由未免为乡人也。”即舜与“我”都是人,这是共同点,是一般属性。但又有不同点,圣人虞舜,厘定天下大法,传于后世,而“我”不免为家乡常人。这是特殊性,是个别属性。

  《孟子·离娄下》记载,齐人储子对孟子说:“果有异于人乎?”孟子回答:“何以异于人哉?尧舜与人同耳。”孟子的推论过程是:圣人是人,尧舜是圣人,所以尧舜是人。从“人”到“圣人”,再到“尧舜”,是概念系统下行推演的属种关系,即从一般到特殊、个别的关系。

  孟子对类属同异关系的认知,上承墨子的“察类”,下启荀子“正名”论的概念推演术。《孟子·告子上》说:“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白羽之白、白雪之白、白玉之白等,都从属于概念“白”,“白”这一概念下辖众多千差万别种“白”。

  循此前进,可达至荀子所说属种概念上行与下行的推演术,列入“正名”的逻辑方术。孟子认为,事物被区分为大小不一的类别,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孟子·滕文公上》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不齐”,即并非整齐划一,而是千差万别。

  举例来说,农家学派许行的门徒陈相,在孟子面前宣传许行狭隘的平均主义观点:“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贾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贾相若。五谷多寡同,则贾相若。屦大小同,则贾相若。”即听从许子学说,市场物价一样,人皆无欺。布匹丝绸长短,谷米多少,鞋子大小,物价都相等。孟子反驳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从许子之道,相率而为伪者也,恶能治国家?”即各种商品质量不一,物价不能相等,不分优劣精粗,使物价相等,是扰乱天下的做法。单从逻辑方法上来判断,许行、陈相“否认差异,绝对平均”的观点是错误的,孟子“同中有异,具体分析”的观点是正确的。

二、“故”“理”“法”范畴

    孟子在墨子逻辑贡献的基础上,对“故”“理”“法”的范畴与理论思维的原理,有进一步的认知及实际运用。

  “故”,即原因,理由,根据。《孟子·离娄下》说:“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所恶于智者,为其凿也。如智者若禹之行水也,则无恶于智矣。禹之行水也,行其所无事也。如智者亦行其所无事,则智亦大矣。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知其然,需知其所以然。认识事物的本来面目、性质和本质,需探求其所以然之“故”。

  孟子所谓“性”,相当于“本质”的范畴,“故”是表示“原因”的范畴。“性”与“故”联系紧密:同性则同故,异性则异故。认知事物的本性和本质,须推求其所以然之“故”。

  “理”,即道理,条理,规律。推求其所以然之“故”,在于循其自然之“理”。真正的智慧(“大智”),表现在循其自然之“理”,犹“禹之行水也”,决江疏河,因水之性,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握天体运行的因果规律,即使千年前、千年后的冬至(“日至”),都可坐而求得。

  孟子说,凡是同类事物,必有相同属性。例如同属人类,其口、耳、目、心,必有相同属性。《孟子·告子上》说:“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离娄上》说:“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法”,即法则。人心的共同属性,是能够理性认知事物的规律。《孟子·告子上》引《诗经》说:“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有事物就有法则,把握法则,就要运用理论思维的分析方法。

  《孟子·告子上》说:“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即耳目不会思考,就容易为外物所蒙蔽,与外物接触,就容易被外物引向迷途。“心之官则思”,是说心器官的功能在于思考。思考则有所得,不思则无所得。人通过思考分析,把握事物法则,这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特有属性。

  孟子对“故、理、法”范畴的理解,对人理论思维功能的反思考察,有助于把握真谛、切合事理,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意义。勤于思维探求,就能认知理法规律。懒于思维探求,就会失掉理法规律。《孟子·离娄上》说,“圣人既竭目力焉”“既竭耳力焉”“既竭心思焉”,意思就是充分发挥人的思维认知功能。

三、类比推论的原理与运用

  孟子把明确规定的“类”范畴,广泛应用于辩论,其推论形式,相当于墨家所总结的“譬、援、推”,即譬喻、援引与归谬。

  譬式推论,亦称比喻推论、喻证法。《墨子·小取》定义说:“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说苑·善说》载惠施说:“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荀子·非相》载荀子说:“譬称以喻之。”譬式推论的作用,是用浅显事例比喻说明抽象事理,其特点是形象生动,可以增强论辩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比如《孟子·滕文公下》说:“戴盈之曰:‘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孟子曰:‘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这是用明知偷鸡不对却不立刻停止的荒谬性,来比喻明知横征暴敛不对却不立刻停止的荒谬性。

  再比如《孟子·告子上》说:“仁之胜不仁也,犹水胜火,今之为仁者,犹以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也,不熄,则谓之水不胜火,此又与于不仁之甚者也,亦终必亡而已矣。”这是用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的不可能性,来比喻说明以小仁胜大不仁的不可能性。《孟子·滕文公下》以男女“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的不合礼节,来谴责求仕途不遵守正道的行为:“不由其道而往者,与钻穴隙之类也。”

  东汉赵岐《孟子题辞》曾统计,《孟子》全书多次运用譬式推论,计有60余处重要的典型事例。由于事物类别的多样性、多层次性,任何譬喻、比拟都只能从某些方面、某些角度说明事理。任何事物,在某一角度类别相同,在另一角度类别不同。类比推论,只能推求事物的部分属性,不能要求从所有方面穷理尽性。

  《孟子·告子下》说,“不揣其本,而齐其末”。即机械类比、拟于不伦,是譬式推论易犯的谬误。其原文如下:“任人有问屋庐子曰:‘礼与食孰重?’曰:‘礼重。’‘色与礼孰重?’曰:‘礼重。’曰:‘以礼食,则饥而死;不以礼食,则得食,必以礼乎?亲迎,则不得妻;不亲迎,则得妻,必亲迎乎!’屋庐子不能对,明日之邹,以告孟子,孟子曰:‘于答是也何有?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钩金与一舆羽之谓哉?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食重?取色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色重……’”有个任国人问,如果遵守礼节才有食物,可能就会饿死;不遵礼节就直接可以得到食物。类似的事情还有娶妻,为什么一定要遵守礼节?孟子回答说“不揣其本,而齐其末”,如果不度量事情的根本,只看细枝末节的话,礼怎能比过吃饭和娶妻重要?但来比较事情根本的话,仅为了食物和娶妻,就一定要违反礼节吗?

  “揣其本”:考察根本性质,采取同一标准。孟子意识到譬式推论易犯的谬误,提出如果进行比较,应该要比较事物的根本,并采取同一标准。孟子认为上述例子中,任国人的类比论证未用同一标准,用吃饭的重要性和礼节的细枝末节相比较,用娶妻的重要性和礼节的细枝末节相比较,不看事物的根本,只比较它的末端,结果必然是错误的。他指出任国人的推论,犯机械类比、拟于不伦的谬误。孟子指出类比推论的规则是:类比的性质,应该是事物的根本,类比的过程,应该采取同一标准。

  归谬式类比推论即援推反驳法。孟子同于墨子,把矛盾律引入类比推论,使类比推论在论辩中发挥间接反驳的巨大作用,这是《墨子·小取》总结的援推反驳法,实质是归谬式的类比推论。

  《孟子·告子上》说:“今有无名之指,屈而不伸,非疾痛害事也,如有能伸之者,则不远秦楚之路,为指之不若人也,指不若人,则知恶之,心不若人,则不知恶:此之谓不知类也。”“不知类”:指出对方陷于逻辑矛盾,存在逻辑混乱。此与墨子在《非攻上》《公输》中所用的推论形式,包括指责对方的套语“不知类”等,都如出一辙。归谬式类比推论,由墨子提倡,孟子发扬,在战国中后期成为诸子百家整体惯用的共同辩技。

  孟子辩论说辞,多用归谬式类比推论,类似《小取》总结的援推反驳法,即援引对方的言行,预设对方所赞同的实例,与对方论点相比较,揭示对方逻辑矛盾,引诱对方陷于矛盾,驳倒对方论点。孟子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一方法。

  如《孟子·梁惠王上》说:

    曰:“有复于王者曰:‘吾力足以举百钧,而不足以举一羽;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则王许之乎?”曰:“否。”“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然则一羽之不举,为不用力焉;舆薪之不见,为不用明焉,百姓之不见保,为不用恩焉,故王之不王,不为也,非不能也。”曰:“不为者与不能者之形何以异?”曰:“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

  孟子虚拟辩论对手说,自己力大无比,能举起三千斤重物,但却拿不起一根羽毛;自己视力超群,足以看清秋天鸟兽新生细毛的末端,但却看不见一大车柴薪,这是明显的自相矛盾、荒谬悖理。以此来说明,齐宣王的仁心足以使禽兽沾光,但却不能使百姓受惠,同样是自相矛盾、荒谬悖理。齐宣王不施恩于百姓,是不肯干,不是不能干。这是典型的归谬式类比推论,即类比推论与归谬反驳法的完美结合。

  再如《孟子·滕文公上》记载,陈相的论点是“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贤明治国者,要与百姓一起耕种,自己做饭)。孟轲为反驳他的论点,先让他承认,此说的倡导者许行也要同人交换才能有衣帽、炊具与农具,进而承认“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由此类推可知:“治天下,不可耕且为。”③这与陈相提出的论点构成逻辑矛盾,对方如果不想使自己陷于逻辑矛盾,就得承认自己原来的论点错误,这是运用援推反驳法,即归谬式类比推论的一则实例。

  孟子还运用归谬式类比推论教育弟子。《孟子·滕文公下》记载,孟子给弟子彭更提出两个命题,第一,“食志”(以动机论);第二,“食功”(以功效论),让其选择。彭更选择第一个命题“食志”。孟子举出实例,说明采取第一个命题,将会导致荒谬结果,而采取第二个命题,则会避免矛盾,从而迫使弟子接受第二个命题,即“食功”④。

  《孟子·梁惠王下》记载,孟子用墨子在《非攻上》等篇所用的逻辑方法,反复举例,以小喻大,预设机巧,引齐宣王入彀。第一步,举例让齐宣王承认,对不讲义气的朋友绝交。第二步,举例让齐宣王承认,对不称职的司法官撤换。第三步,诘问齐国整个“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通过一步步的逻辑推论,最后得出结论,齐宣王应引咎自责、改良政治。但宣王不想承认这一逻辑结论,企图摆脱自相矛盾的困境,采取不置可否、转移论题的手法:“王顾左右而言他。”⑤暴露齐宣王理屈软弱,不敢面对事实、正视真理的真实面目。“王顾左右而言他”的典故,今日常被写进逻辑教科书,作为转移论题、违反同一律逻辑谬误的典型案例。

  事实证明,孟子辩论,善设机巧,引人入彀;欲擒先纵,以退为进;步步紧逼,层层追问;反复举例,以小证大。孟子辩才无碍,有辩者察士之风。孟子论辩,善用各种类型的类比推论。康德说:“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的思路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能指引我们前进。”[2]类比推论,是诸子百家争鸣辩论普遍应用的达辞方式,用以证明论点、反驳论敌,深刻有力,生动通俗,收效显著。诸子百家,游士说客,乐于援用,如令其不用类推法,等同于令其禁言。

  运用类比推论,要注意分寸,防止过度运用,以至于走向谬误。《孟子·万章下》说:“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充类”:引申扩充到同类。“至义之尽”:把事理(义)引申推求到(“至”)原则最高处(尽)。“充类至义之尽”,即用同类事物比照类推,提高到“类”的极限,推论到极点,这是逻辑推演术中的概念概括法。这种方法,如果运用不当,则“充类”就转化为“乱类”。孟子自己也会犯这样的错误。《孟子·滕文公下》说:“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按孟子“充类至义之尽”的方法,“为我”即“无君”,“兼爱”即“无父”,“无父无君”即“禽兽”。这是典型的概念概括失当,不伦不类,流于人身攻击,与摆事实、讲道理、充分说理论证的科学逻辑,相悖无缘[3]。

四、“知言”的原理与中国逻辑语义学发端

  《孟子·公孙丑上》记载,孟子学生公孙丑问孟子:“敢问夫子恶乎长?”孟子回答,“我知言”。学生又问,何谓知言?孟子回答:“诐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生于其心,害于其政;发于其政,害于其事。圣人复起,必从吾言矣。”

  “知言”,即善于分析别人的言辞。孟子所谓“知言”,即对各种不当言辞进行理性分析,指出其错误实质、根源与危害。孟子分析了四种存在问题的言辞,即:不全面的言辞,知其片面性所在;过分的言辞,知其失足所在;不合正道的言辞,知其脱离正道所在;躲闪的言辞,知其理屈所在。这四种言辞,属于逻辑论证中的思维方法问题。孟子认为,这四种言辞的产生,有害政治,危害事业;驳斥“四辞”的目的,是为解决政治伦理等实际问题。

  如何“知言”?孟子在论“说诗”“读书”时,提出两条原理,即“以意逆志”(以自己的切身体会,推测作者本意)与“知人论世”(了解作者其人,分析作品时代)。《孟子·万章上》说:“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孟子·万章下》说:“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是尚友也。”

  “文”即文字,“辞”即语句,“志”即语义。分析评论诗文,不能割裂文字、歪曲语句含义,不能用语句的表面解释损害作者的本来意图,要善于以自己的切身体会推知作者的真实志趣,这是求得作者真意的正确途径。从自己的切身体会入手,是指不全听任解说文句人的想法;推测作者本意,是指不能离开对作者身世与思想的了解,不能忽略作者作品所处的时代条件。

  “知人论世”,即从广义语境(说话者身世与时代)出发,探求说话者的真实语义。“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是从一定的语构(语法,语境)出发,分析其真实语义。波兰学者沙夫《语义学引论》说,“我们可以通过把一些含混的语词放在上下文中使它们的意义变得精确,或者通过清楚地说明某个语词实际上所应用的是它的哪一个可能的意义”,来消除含混,“从而消除误解的危险”[4]。

  孟子用“以意逆志”与“知人论世”的原理,辨正文本语义,防止出现“断章取义”“望文生义”等逻辑谬误。

  举例来说,《孟子·万章上》引《诗·小雅·北山》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看语境上下文,孤立考察这句诗文的字面意思,即遍天下没有一块不是天子的土地;环绕土地的四周,没有一人不是天子的臣民。

  孟子学生咸丘蒙这样理解,由此引申出,舜做天子后,舜的父亲瞽瞍也是舜的臣民。从孟子提出的“以意逆志”“知人论世”原理看,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孟子·万章上》记载,孟子纠正弟子的错误理解,对这一命题进行了逻辑分析。“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即《北山》这首诗的意思,是说作者本人勤劳国事,以至不能够奉养父母。根据儒家尊亲事父、提倡孝道的观点,舜虽贵为天子,仍应尊敬父亲,拿天下来奉养父亲。而不能误解诗句原意,把舜父说成舜的臣民。

  再举典型一例分析。《孟子·万章上》记载,孟子说:“如以辞而已矣,《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孟子所引这两句诗,出自《诗·大雅·云汉》。如果孤立地从词句字面意义上来看,就会解释成“周朝剩余的老百姓,无一存留”。这是断章取义、望文生义,孟子视之为夸饰之辞的典型事例。

  注意当时语境与词句的上下文,可确定其真实语义。孟子所引诗句上文说:“旱既大甚,则不可推,兢兢业业,如霆如雷,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即严重的旱灾无法躲避,周朝民众伤亡惨重,几乎无人幸免。原诗八章,其中六章之首皆有“旱既大甚”句,可知诗人之志在忧旱灾,由此可确定孟子所引《诗》句的真实语义。作者的真实意图分析,如焦循《孟子正义》评论说:“辞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志在忧旱灾,民无孑然遗脱,不遭旱灾者,非无民也。人情不远,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是为得其实矣。”朱熹也在《四书集注》中说:“文,字也。辞,语也。逆,迎也。”“孑,独立之貌。遗,脱也。言说诗之法,不可以一字,而害一句之义,不可以一句,而害设辞之志,当以己意,迎取作者之志,乃可得之。若但以其辞而已,则如《云汉》所言,是周之民,真无遗种矣。惟以意逆之,则知作诗者之志,在于忧旱,而非真无遗民也。”

  《孟子·尽心下》记载孟子名言:“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仁人无敌于天下,以至仁伐至不仁,而何其血之流杵也?”孟子用“以意逆志”“知人论世”的原理,分析《尚书》的真实语义,辨正其夸张失真之处。比如《武成》叙述武王伐纣,使纣王军队流血,能漂流捣米用的长木槌,这是夸张的修辞手法,并不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孟子从事实与道理分析,武王伐纣是“以至仁伐至不仁”,而“仁人无敌于天下”,纣王军队在武王仁义之师的强大攻势面前土崩瓦解,百姓箪食壶浆以迎其师,武王军队不至于肆意杀戮,使纣王军队“血流漂杵”。

  为确定真实语义,需要了解语句整体的语境与上下文。孟子提出的“以意逆志”,是从广义的语境、语构中,确定真实语义的方法。不可拘泥于表面文字,以免损害语句;不可拘泥于语句,以免损害作者的本意。只有依据切身体会,揣度作者的本意,才能得到原文的真实含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孟子“知言”的两个原理,“以意逆志”与“知人论世”,可以视为中国逻辑语义学思想的发端和启蒙。

结 语

  孟子畅论“辩、名、辞、说、故、理、类”等逻辑范畴与原理,内涵精湛,科学合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历史与现代意义,值得细为品鉴,传承弘扬。更为宝贵的是,孟子把对逻辑学的理论应用于论辩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验证了逻辑学的价值和功用。从本质上说,逻辑学乃是古今中外各家各派共同运用的认知工具和思维利器,与世界性基础学科的普遍工具性别无二致。

  中国与世界逻辑史的研究证明,中外逻辑(包括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古印度因明逻辑与中国名辩逻辑三大分支在内),都具有其共同的逻辑本质,即具有共同的思维表达形式与规律,同时又各自具有其产生发展的特殊路径与性质。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与科学知识相结合。古印度因明逻辑,与宗教理义相结合。中国名辩逻辑,与政治伦理实践及其具体应用相结合,随之产生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即语法学(语构学,语形学,研究语言符号之间关系)不发达,而偏重发展语义学(研究语言符号与其所指事物的关系)、语用学(研究语言符号与使用者的关系)。孟子阐发逻辑范畴与原理的诸要义,突出表现中国逻辑产生发展的特殊路径与性质。中国逻辑学,为全人类共同的逻辑大厦,添砖加瓦,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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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焦循:《孟子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1页。本文引用资料,校勘依据如下:文渊阁《四库全书》全文检索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香港迪志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版;《四部丛刊》全文检索电子版,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北京书同文数字化技术有限公司2001年版;德龙(Donald Sturgeon):《诸子百家》,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www.ctext.org/zh。文中所引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②“E考据”:电子数字化考据。“元研究”:超越总体研究。“元”(meta-):超越,总体,层次高出,中国港台译“后设”,即在对象之后设定。

③孟子的论辩过程,《孟子·滕文公上》有详细记载:“陈相见孟子,道许行之言曰:‘滕君,则诚贤君也;虽然,未闻道也。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仓廪府库,则是厉民而以自养也,恶得贤?’孟子曰:‘许子必种粟而后食乎?’曰:‘然。’‘许子必织布而后衣乎?’曰:‘否。许子衣褐。’‘许子冠乎?’曰:‘冠。’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织之与?’曰:‘否。以粟易之。’曰:‘许子奚为不自织?’曰:‘害于耕。’曰:‘许子以釜甑爨,以铁耕乎?’曰:‘然。’‘自为之与?’曰:‘否。以粟易之。’‘以粟易械器者,不为厉陶冶;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者,岂为厉农夫哉?且许子何不为陶冶。舍皆取诸其宫中而用之?何为纷纷然与百工交易?何许子之不惮烦?’曰:‘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

④孟子给弟子彭更所设的二选一命题,《孟子·滕文公下》记载如下:“曰:‘梓匠轮舆,其志将以求食也;君子之为道也,其志亦将以求食与?’曰:‘子何以其志为哉?其有功于子,可食而食之矣。且子食志乎?食功乎?’曰:‘食志。’曰:‘有人于此,毁瓦画墁,其志将以求食也,则子食之乎?’曰:‘否。’曰:‘然则子非食志也,食功也。’”

⑤《孟子·梁惠王下》:“孟子谓齐宣王曰:‘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楚游者。比其反也,则冻馁其妻子,则如之何?’王曰:‘弃之。’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王曰:‘已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
参考文献
[1]郭沫若.十批判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230.

[2]康德.宇宙发展史概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147.

[3]孙中原.儒与墨:一个常新的话题[N].光明日报,2019-10-12(11).

[4]沙夫.语义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61.

On the Categories and Principles of Logic in Mencius

Sun Zhongyuan

  Abstract:Mencius inherited and developed Mo Zi’s logical thinking in the debate of the Hundred Schools of Thought, and pushed forward the Chinese logic with its original significance, which was an important intermediate link in the systematic summary period of Chinese logic. Mencius expounded on the categories and principles of logic, with four essential meanings: firstly, he clarified the provisions and applications of the categories of “debate” and “category”; Secondly, Mencius discussed the categories of “cause”, “reason”, and “law” and the principles of theoretical thinking; Thirdly, Mencius summarized the principles of analogical reasoning and applied them to argumentative practice; Fourthly, Mencius’ two principles of “knowing words”, “using the will against the will” and “understanding people and discussing the world”, can be regarded as the origin of Chinese logical semantics. Mencius completely disagreed with Mo Zi’s political and ethical views such as “universal love”, but in order to defend Confucianism and strive to win the debate in the superstructure and ideological fields, he did not reject extracting Mo Zi’s logical tools and debating skills from the Mohist treasury, creatively utilizing Mo Zi’s summarized forms, laws, and methods of argumentation, which fully proved the transcendence and universal instrumental nature of logical knowledge. Essentially, logic is a cognitive tool and thinking tool commonly used by the whole world, all humanity, ancient and modern times,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various schools of thought, and is no different from the universal instrumental nature of fundamental disciplines worldwide.

  Key words:Mencius; logic; category; princi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