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祥相|论老子“自然”思想的逻辑展开
日期:2020-04-28论老子“自然”思想的逻辑展开
配图:老子像
作者简介:罗祥相,现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原文发表于《哲学研究》2020年第2期。为方便阅读,现删去所有注释。)
“自然”是老子哲学中,最集中体现老子价值追求和哲学精神的范畴。在《老子》中,老子五论“自然”:“百姓皆谓我自然”(第十七章),“希言自然”(第二十三章),“道法自然”(第二十五章),“莫之命而常自然”(第五十一章),“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六十四章)。但由于使用的语境、词性和用法各不相同,特别是“自然”所关联的主体,或因主语省略而主体关联所指不明,或因主语明确而主体不同,给寻求一统贯性的老子“自然”的理解,造成极大的困难,也使学者们对老子“自然”思想的诠解,争议不断。
在众多争议中,分歧最大的要数“道法自然”的理解。传统一些注家,如河上公认为,“道法自然”乃“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刘笑敢认为,河上公的这一注解,无论是“从语法上来讲”,还是“从思想内容上来讲”,都不恰当。其以为,“自然”在此处当释为“自然的原则”,故“道法自然”乃“道要效法‘自然’的原则”之义。(见刘笑敢,2006年)王中江也认为,河上公的解释在句法上不妥,而《老子》中所谓的“自然”都是指万物和百姓的“自然”,故“‘道法自然’的准确意思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见王中江,2010年)
为厘清不同学者对老子“自然”理解的分歧,有学者提出,应使用哲学语义学的方法,澄清“自然”概念意义的模糊性。如萧无陂主张,依据自然之“自”的不同含义,即“自”的“初始”义和“自己”义,可将自然区分为“根源性的自然”,即物之自然和“自觉性的自然”,即人之自然。(参见萧无陂)叶树勋则主张,应根据自然“成因”的不同,将早期道家的自然区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意义形态:“非他然”的自然和“无意识”的自然。他认为老子所谓的自然,都属“非他然”的意义形态。(参见叶树勋,2017年)林光华则提出,应依据老子的自然隐含“主语”的不同,将之区分为“无待自然”与“有待自然”,即道之自然与圣人、百姓之自然。(参见林光华)
以上观点对澄清老子“自然”的丰富而复杂的思想意义皆有很好的价值,然而因过于简化,概括不全,遮蔽了各自归纳之外的老子“自然”的其它思想义蕴。在《老子》中,“自然”既是老子说明“道”自生、自成、自在、自化的范畴,也是老子对“道”之“玄德”的深刻体察与概括,还是老子对“万物”所具有的自发性运动之性状的说明,同时也还是老子为“圣人之治国”与“百姓之作为”确立的最高实践法则。依据“自然”主体的不同,老子所谓的“自然”实包括:道之自然、物之自然、圣人之自然和百姓之自然。为何四个各具不同之特点的主体,老子认为它们都具有“自然”之特质?统贯四种不同之“自然”的核心义旨又是什么?同时,四种“自然”而因主体的不同而导致的各自不同之特点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实皆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与澄清。
一、“自然”的语义分析
因“自然”具有多重的语义,为避免因语义的含混性而导致后文问题讨论的模糊性,故有必要先澄清“自然”本身的含义。“自然”,是由“自”与“然”构成的复合词。先说“然”,《说文》曰:“然,烧也。”“然”最初乃“燃”之本字,本义为燃烧。由燃烧之光亮引申出“照耀”之义。段玉裁注“然”曰:“通假为语词,训为如此,尔之转语也。”即“然”后又引申出“如此”之义。因有了光之照耀,事物便“如”其所是地显明于“此”,显现到人之面前。所以,“然”又被用来指示事物向人所呈显的各种样态与状态。因本身不具体指事物的何种样态、状态,故在语法上只是作指示代词。(参见王力)
再说“自”。《说文》曰:“自,鼻也,象鼻形。”“自”本是鼻子之象形,乃“鼻”之本字。“鼻”在古代有“始”之义,故作为“鼻”之本字的“自”也有“始”“初”之义。“始”“初”表示一时间或空间的始点,故“自”用作介词又引申出“由……”“从……”之义。“自”的另一个重要用法是作反身代词,指“自己”、“自身”。概言之,“自”主要有“初始”和“自己”两义。
“自然”最初实取“自”的“自己”和“然”的“如此、样态”之义,其本义为“自己如此”,“自己而然”。一个事物之“然”,必有其原因。事物的“所以然”之“故”,如在己之外的他者,即由外物、外因等之作用,则谓之“他然”;如在己之内,乃由自己的本性、内因等之作用,则谓之“自然”。因此,所谓的“自然”,实乃指“其所以然之故根于自身,非外力之强加、强迫”(见罗安宪)。它首先表达了对与“己”相对的“他者”之作用的排除,表明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或本性即可达成“如此”的样态、状态。
故“自然”首先乃指“非他者使之然”。据此易误以为,只要是由“自”所造成的样态或状态,皆属“自然”。贡华南指出,《老子》中“自”的用法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不合道者,如自生、自见、自是、自伐、自矜、自见、自大、自贵等;另一类属于合道者,如自化、自正、自富、自朴、自宾、自均、自知、自胜、自爱等。”并提出,“只有既‘出于自’又‘合于道’者才称得上‘自然’”。(见贡华南)在上述“自X”的句式中,“自”不仅是动词“X”的宾语,同时也是动词“X”的主语。即“自”不仅是被进行“X”式作为的对象,同时也是发起“X”式作为的主体。出于前一类的“自”之作为,不肯定其为“自然”;只有后一类的“自”之作为,才谓之“自然”,说明并非所有由“自”而引发的“然”之状态,皆可称为“自然”。
故对何种意义上的作为或性状可称为“自然”,关键在于对“自”的认定。在自生、自见、自是、自伐、自矜、自见、自大、自贵等“不合道”的作法中,促使人作出上述“不合道”行为的“自”,乃偏离了“道”所赋予人的本真之性的“自”。质言之,自生、自见、自是、自伐、自矜、自见、自大、自贵等,因出于“自”之内在结构中“不合道”的非本真的“自”之部分,故成为被老子否定的范畴。这表明唯有出于“自”之中的“本真之性”而然,才可谓之“自然”。所以,生活中人们刻意矫饰隐藏自己的本真之性情的行为,被认为“不自然”。由此又引申出“自然”的“不刻意、不造作”之义。对此一意义的“自然”,为与“自己而然”相区分,可称之为“自性而然”的自然。
相较而言,“自己而然”之自然,要排除的是在“自”之外,作为“非自”的他者的影响和作用;而“自性而然”之自然,要排除的则是在“自”之内,不代表“真实的自”,甚至还妨碍“自”的本真之性呈现的那些因素(如刻意造作之心)的影响和作用。这些因素,虽然也属于“自”的内在要素,但因其被认定为不代表“真实的自”,故一定程度上可将之归入“非自”的范畴。在此意义上,“自然”的上述两义,依然可以将之统贯为自然的本义:“自己而然”。只不过后一义要求的是“真实的自己”。
“自然”在“自己而然”的本义上,又引申出了“天然,非人为的”之义。此一引申义主要针对与人相对的“物”之自然而言。事物若自己而然,自由地依凭自己的本性而变化发展,没有人为、人工、人造之影响,当然是“天然,非人为的”。同时,事物若自己而然,则事物本身的变化规律决定着其将来必然会出现某种理势或形势,故“自然”又由此引申出“理所当然”、“势所当然”、“当然”之义。“自然”还可以指事物的“自然本性”,它是由“自然”的名词化而引申出的含义。另外,“自然”还可以指“自然界”、“大自然”,这一含义是到了近代才产生出的用法。(参见刘笑敢,1996年,另参见王中江,2015年)
二、“自因的自然”与“自在的自然”:道之自然与万物之自然
“自然”最初即指“自己而然”。老子最先使用“自然”,为说明何物的“自然”的特质?有学者主张:“老子所言‘自然’并非用来说明‘道’的情况,而是用以描述与之相对的万物的状态。”(见叶树勋,2017年)然这样的理解,可能对老子最初使用“自然”,首要说明的对象存在误解。
“自然”本指“自己而然”,如此严格的自己而然者,则其产生、存在、运动、变化等一切活动都是“无他物使之然”。张湛言:“自然者,不资于外也”,“自然者,都无所假也”。(《列子集释》)一旦其产生、存在、运动、变化等一切活动有他物使之然,须资假外物而然,则不可称“自然”。宇宙中,其一切活动完全“不资于外”,“都无所假”的,惟有作为宇宙万物之总根源和总根据的“道”。故按严格“自然”之本义,惟有“道”才可称为“自然”;其它一切由道所生的事物,都无资格称“自然”。
因此,“自然”首先是老子说明“道”自生、自成、自存、自在、自动、自化的范畴。老子说明“道”乃“自然”主要在第二十五章: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二十五章)
此章中,不仅学者关注最多的“道法自然”,表明老子以“道”为“自然”;在其之前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独立”、“天下母”等,也无不说明老子认为“道”乃“自然”。首先,“有物混成”,王弼曰:“混然不可得而知,而万物由之以成,故曰混成也。”(《老子道德经注》卷二)王弼以为此处的“成”,乃言万物之成,并不准确。因老子在此所言之“物”,乃“先天地生”之“物”,故其乃指“道”。“有物混成”实乃言“道混然不可得而知而自成”。范应元曰:“而言混成,则混然而成,乃自然也。”(《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上卷《有物混成章第二十五》)范应元将“混成”释为“自然而成”,可谓正得老子之义旨。老子以“有物混成”首先暗示了“道”乃自然而成。其次,“独立”也表明道乃“自己而然”。王弼曰:“无物匹之,故曰‘独立’也。”(《老子道德经注》卷二)道混成之时,无物与之相匹偶。因在其之外无任何可资借之物,故只能自生、自存、自动、自化。再次,“道”为“天下母”,也规定了道只能自生自成。老子曰:“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第五十二章)道之为“天下母”,即为宇宙万物化生最根本的“始源”。其作为万物化生之“第一因”,只能“自因”。斯宾诺莎曾指出,实体必然“自因”,因“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见斯宾诺莎)。道既是万物化生之总根源,还是万物存在之总根据,也即斯宾诺莎意义上的“实体”。故作为万物之根本实体的道,只能“以自为因”,“自己而然”。
此章中,学者解说分歧最大是“道法自然”。本来依“道法自然”的句式逻辑,作为道之效法对象的“自然”,肯定是一对象化之物。但如果将“自然”实体化,则表面上不仅将产生所谓“五大”的问题,同时还将产生道为“自然之子”,而非最高存在的问题。正是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河上公将之释解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此一注解因过于简略,又与经文存在表面上的矛盾——经言“道法自然”,注却言道“无所法”,故常为人所误解。如前述,刘笑敢就批评河上公的注解,无论是“从语法上来讲”,还是“从思想内容上来讲”,都不恰当:“前三句的‘法’都是动词,唯独最后一句的‘法’突然解释为名词,殊为突兀,于理未惬。这样读,‘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最后结果不过是法自己而已,既然如此,法地、法天、法道的说法岂不都落空了?”(见刘笑敢,2006年)刘先生认为河上公的注解在语法上不妥,这可能属误解。因河上公的注解是对经文义旨的意解,而非对经文的随文翻译,即其并非将“道法自然”释译成“道性自然”。他其实是将“自然”当作道最根本的属性,由此而将之当成道的另一个称名。在其看来,道自己而然,“自然”乃道之本性,故曰“道性自然”。在唯道自己而然的意义上,道可名为“自然”。如此,“道法自然”乃“道效法它自己”之义。道只效法它自己,不效法在其之外的任何对象,故曰“无所法也”。“无所法”乃针对道之外的其它对象而言,并非言道全无所法。其次,如此释解,也不会导致刘先生所担心的“法地、法天、法道”的说法落空的问题。因在域中之四大中,王、地、天、道虽同称为“大”,但因各自特点不同,此四“大”存在着一个“大”之等级序列:王之“大”不如地之“大”,故王必须法地;地之“大”不如天之“大”,故地必须法天;天之“大”不如道之“大”,故天必须法道;唯道最“大”,唯道“独立”,无可法之对象,唯有效法其自身。即唯有道才“无所法”,其它“三大”,都必须效法比它们更“大”的对象。
故老子在此章中乃直接以“自然”代称“道”。将“自然”解为“道”的另一称名,不仅可避免“五大”的问题,而且还可避免道为“自然之子”,而非最高存在的问题。因“自然”即“道”,故域中还是只有“四大”,没有“五大”;同时,“道法自然”只是“道效法其自身”,在道之上并不存在着一个比道更高的名为“自然”的实体。在老学史上,很多注家即将“自然”理解为“道”的另一称名。如《老子想尔注》曰:“一者,道也……或言虚无,或言自然,或言无名,皆同一耳”,又曰:“自然,道也。”(见饶宗颐)林希逸亦曰:“道,自然也。”(《老子鬳斋口义》卷三《上德不德章第三十八》)说明很多注家还是把握到老子以“自然”代称“道”的思想特点。
在春秋末弥漫性的“天命决定论”的思想背景下,“道法自然”命题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思想意义:道以自身“自己而然”这一根本属性为法,意味着道的一切运动变化都是以“自”为法,自作主宰;不仅在自我生成时,以自为因,自本自根,独立不依,不须资借任何外物,而且在自我变化时,以自己的本性为一切活动的动因和依据,自我作主,不须听从任何神帝的号令。所以“道法自然”字面上虽然是“道效法它自己”之义,但它并非是同义反复,而是具有特殊的思想义旨。
本来按严格的“自然”之本义,唯有“道”才可称“自然”。然老子又提出“万物之自然”的说法,其曰: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六十四章)
此章的“万物之自然”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指万物“自己而然”的状态,二指万物的“自然本性”。但无论采取哪一种解释,“万物之自然”的说法,都显得非常怪异。因万物皆由道所化生,乃道使之然;其不是“自己而然”,本不可谓之“自然”。而老子明确说“万物之自然”,肯定万物具有“自然”的特质。如此就要问,万物何以能够“自然”?万物所具有的又是何种之“自然”?
由第五十一章的论述可知,万物之所以能够具有“自然”的特质,乃因来自于作为“自然”的道之“让予”。老子曰: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第五十一章)
此章中的“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由于史上注家对“自然”的词性和主体,以及“之”所指代的对象和“命”之涵义的理解各不相同,故存在着众多解释的分歧(参见叶树勋,2017年)。笔者以为,此处的“自然”当解为动词的使动用法,“自然”的主体是道、德,“之”作为“命”的对象应指“万物”,此句整体之义为:道尊德贵,乃因它们从不命令万物,而恒使万物自己而然。如此释解,既符合古汉语的语法习惯,又不须如史上大多数注家那样添字作释。
道对待万物“常自然”即“恒使万物自己而然”。故“万物之自然”来自于道的使让和让予。首先,万物由以“然”的“自”,来源于道生德畜。没有道生德畜,万物就没有由以“然”的“自”之基础。其次,万物要维持其“自”的存在,也须道为之提供存在的根基。老子曰:“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第三十九章)没有“道”之“一”为天、地、神、谷等万物提供存在的根基,万物都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再次,有生之物,要维持其生之存在,也须道为之化生出育养其生所须的生存资料,“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又次,万物能够“自己而然”的能力,也来自于道的赋予。没有道赋予万物自发运动或自主行动的能力,万物也不可能“自己而然”。最后,至为关键的是,道在赋予万物“自然”的能力或本性后,使万物依照自己的本性“自己而然”,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如果没有道不依恃其生畜之功,不对万物加以占有和宰制,万物也无法“自己而然”。
从“为”与“无为”的角度而言,正因有道的“生”“畜”“长”“育”“亭”“毒”“养”“覆”等“为”,万物才具有了“自然”的“自”之基础;同时,正因道的“不有”“不恃”“不宰”等“无为”,对万物“自然”之权利进行让予,万物才得以“自然”。老子曰:“为无为。”(第三章)道只有既“为”又“无为”,万物才得以有“自然”的可能。故一些学者所主张的作为“客体”的万物之“自然”,只源于作为“主体”的道之“无为”的理解(参见叶树勋,2017年),实际上并不全面。
不同于道之自然,完全地自生、自成、自存、自在、自动、自化,属“绝对之自然”;万物之自然,在“自”的生成、存在、育养,以及“自然”之能力或本性的获得等方面都必须依待于道,故属“有限之自然”。如果依据道所独有的自本自根,自生自成的特点,将道之自然命名为“自因的自然”;万物之自然,依据其能够依凭自己的本性自由自在地变化发展的特点,则可将之命名为“自在的自然”。在老子哲学中,“自然”首先存在着“自因的自然”和“自在的自然”的区别。万物的“自在的自然”,乃源于道的“莫之命而常自然”,即对万物“自然”能力的赋予和权利的让予。就“自然”的用法而言,“莫之命而常自然”的“自然”,则又是老子对“道”对待万物“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既“为”又“无为”的“玄德”特点的深刻体察与概括。
三、“无为的自然”与“自为的自然”:圣人之自然与百姓之自然
老子肯定万物具有“自在”意义上的“自然”,万物包括“人”和与之相对的“物”。虽然“人”和“物”同属“自在的自然”,但“人”之自然与“物”之自然,还是存在重要的差别:人具有高度自觉的理性意识,能够自觉认识并遵循自己和其它“物”的“自然”,以及在其之上作为存在之整体的“道之自然”。而人之外的“物”,要么根本无意识;要么虽有意识,但不能自觉认识自己及“物”的“自然”,所以根本无从认识“道之自然”。“物”只能被动消极顺应道为之设定的“自然”本性或规律而存在运动;人则可以在自觉理性意识的指引下,主动地进行自我筹划,进行积极的自我作为;故“物”只止于“在之自然”,而“人”则由“在”之自然发展出“为之自然”。人通过“为之自然”,将自己从万物中剥离出来,使自己区别于“物”,不再使自己停留于自在的自然状态。
在“人”与“物”相区别的意义上,人的“作为”与物的“自然”恰好构成“对反”的关系。从“物”的存在角度而言,“物”的“自然”,要求排除“人为”的干涉与控制。人若对“物”有所作为,进行干涉与控制,则“物”将不得“自然”。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为”变成了“自然”的反义词。这一重大变化既反映出人将自己从自在意义上的“自然”系统的剥离,同时也反映出由人对“物”的干涉与控制所导致的人对自在的“自然”系统的破坏与疏离,使“人”和“物”不再处于“人、物”未分时的“一体”之和谐的各自“自在”之状态。
有见于人不“同于道”(第二十三章)的作为,将破坏“物”之“自在的自然”,最终导致自己走向“自然”的反面,故老子首先提出圣人当“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辅”和“不敢为”的态度,正体现出圣人对万物之主体的“自在”之权利的尊重与敬畏。同时,为免人因日渐脱离“自然”的状态而不自知,老子又提出圣人当以法地、法天、法道之“自然”的方式,使人归返于人与物“一体”之“自然”的整体和谐状态。
在法地,法天,法道的序列中,圣人效法的最高对象乃道之“自然”。圣人法道之“自然”,既要法道之“自己而然”,又要法道之“莫之命而常自然”。“莫之命”即“不言”,“常自然”即“无为”。老子曰:“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第二章)圣人的“无为”“不言”,即法道的“莫之命而常自然”。圣人“无为”“不言”,虽然包含对外在自然物的“无为”“不言”,但主要乃针对百姓而言,因圣人之“言”,更多的是对百姓的声教法令之“言”。
圣人“不言”乃法道的“莫之命”,所以,“不言”及其相似的行为是合乎道之“自然”的做法。故老子曰:
“希言自然。”(第二十三章)
此句因句式简略,主语不明,一直存在着众多解释的分歧。有学者曾将之理解为“自然希言”的“倒文”。蒋锡昌指出:“《老子》‘言’字,多指声教法令而言。如二章‘行不言之教’,五章‘多言数穷’,十七章‘悠哉其贵言’,均是。‘希言’与‘不言’,‘贵言’同谊,而与多言相反……‘希言自然’,谓圣人应行无为之治,而任百姓自成也。”(见蒋锡昌)蒋先生谓《老子》的“言”多指声教法令,极是。然将“希言自然”解释为“圣人应行无为之治,而任百姓自成”,则使“希言”与“自然”分属两个主语,既不符合古汉语的语法习惯,也不符合传统注疏的理解。“希言自然”实乃言“圣人希言,故合乎自然”。圣人“希言”,虽未如道“莫之命”而完全“不言”,但因整体上合乎道“不言”的精神,故曰“自然”。因此,“希言自然”的“自然”,主语乃是圣人。圣人之自然,因其“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希言”“贵言”,故是一种“无为的自然”。
老子指出,圣人“无为”,将导致一种百姓“自为”的效果: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五十七章)
“自化”“自正”“自富”“自朴”等所言的是百姓在圣人无干涉与控制的状态下,依凭自己的本性自作自为,“自己而然”的状态。百姓依凭自己的本性“自化”“自正”“自富”“自朴”,是为百姓之自然。百姓自作自为,故是一种“自为的自然”。老子又曰: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十七章)
此章的“百姓皆谓我自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传统的观点认为,作为“自然”之主语的代词“我”,指的是百姓。如唐玄宗曰:“功成而不执,事遂而无为,百姓日用而不知,谓我自然而成遂。”(见《道藏》第11册)二、一些学者认为,代词“我”指的其实是圣人,而非百姓。如刘笑敢认为,此句当理解为“百姓皆谓我,‘自然也’”,不应理解为“百姓皆谓:‘我自然也’”。(见刘笑敢,2004年)此句在郭店楚简本作“而百姓曰我自然也”,北大简本作“百姓曰我自然”,傅奕本与范应元本也皆作“百姓皆曰我自然”。从文本上说,《老子》的经文原更可能作:“百姓皆曰:‘我自然’”。因此,此章“自然”的主语,当是“百姓”。其整体乃言:圣人犹豫谨慎,不轻意发布政令,使事功自然成遂,百姓不知圣人“不言之教”之功,而皆自谓我自然如此。
因此,圣人“无为的自然”与百姓“自为的自然”,存在内在紧密的联系:首先,圣人通过“无为的自然”成就百姓“自为的自然”。正因圣人“无为”“不言”“希言”“贵言”,不干涉或宰制百姓,百姓才得以自由自在地自作自为。其次,百姓“自为的自然”也反过来成就圣人“无为的自然”。因百姓之作为如果事事须圣人亲力亲为引导,那么圣人也将无法“自己而然”。圣人“无为的自然”与百姓“自为的自然”,乃相互成就的关系。单方面强调圣人“无为”,百姓才能“自为”的理解(参见叶树勋,2017年),将忽略百姓自发自主的积极作为,对成就圣人“功成事遂”之“自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四、结语
《老子》中五论的“自然”,虽然本义都是“自己而然”,但因关联主体的不同,故意义都各不相同:“道法自然”的“自然”,乃自因的“道”之自然;“辅万物之自然”的“自然”,乃自在的“万物”之自然;“希言自然”的“自然”,乃无为的“圣人”之自然;“百姓皆谓我自然”的“自然”,乃自为的“百姓”之自然。而“莫之命而常自然”,则是道之玄德“恒使万物自己而然”的“自然”。因“玄德”的主体还是道,故此五个不同层级的“自然”,分属道、万物、圣人、百姓四种不同的主体。
上述“四种主体,五个层级”不同的自然,构成了老子“自然”思想的整体体系。五个层级的“自然”内在存有严密的逻辑关系:首先,道之“自然”是老子“自然”的首要涵义,它是其它“自然”存在的前提与基础。“自然”首先是为阐明作为宇宙终极本原的道,自何而起而引入的范畴。老子通过“道法自然”,切断了对宇宙终极本原的无限原因追问,将终极本原的原因指向其自身,以“自因的自然”解答了作为“天下母”的道自何而起的问题。其次,正因为有了道的“自己而然”的本性和“莫之命而常自然”的玄德,万物才得以具有“自然”的可能性。若没有道之“自然”对万物进行“自然”能力的赋予和权利的让予,万物不可能有“自在的自然”。再次,万物“自在的自然”为圣人“无为的自然”奠定前提与基础。正因万物皆有自在的“自然”能力,所以圣人只要“辅万物之自然”即可。万物若没有自在的“自然”能力,圣人也将无法“无为”。最后,圣人“无为的自然”成就百姓“自为的自然”。因此二“自然”是相互成就的关系,故互为因果关系。反过来,百姓“自为的自然”也成就圣人“无为的自然”。老子试图以圣人与百姓各自“自然”的方式,达成理想的社会政治秩序。总之,“自然”是老子统贯“道”、“德”、万物、圣人、百姓所有之活动和行为的最高原理和实践原则。正是在此一意义上,“自然”成为集中体现老子哲学价值追求和哲学精神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