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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质疑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的三个见解
日期:2020-12-04

霍布斯(15881679年)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人物,他不但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而且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研究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一直占有一席之地,特别是在施特劳斯1932年出版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之后,由知名学者撰写的一大批高水平的论著相继出版和发表。[1]相比之下,我国学者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研究却相对落后,这既体现在高质量的成果还为数不多,还体现在已有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深受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的影响。[2]本人认为,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中虽然提出不少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但其中一些却是基于明显的主观臆断,因而难以成立。为此,本文将基于霍布斯本人的相关论著,对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的三个主要见解提出质疑,以求对霍布斯的思想作出准确的阐释。



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提出,虽然“霍布斯试图把他的政治哲学放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基础之上”[3],并认为“他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就,要归功于运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就是伽利略赖以把物理学提升到科学地位的那个方法”,而且“这个新方法是他的政治学说的决定性的特色”,但霍布斯本人实际上还是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对于施特劳斯的这一见解,当代研究霍布斯的知名学者A.P.马尔蒂尼曾有这样的概括:对于霍布斯政治哲学与其对现代科学的利用之间的关系,施特劳斯认为“它们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干’”。

为了证实他的见解,施特劳斯给出这样一个主要的论据:“惟其如此,他才能在写作他的体系的前两个部分的多年之前,就先行写作并发表第三部分《论公民》”,用霍布斯本人在《论公民》一书“前言”中的话来讲就是,“在顺序上是最后的部分,在时间上却最先产生;因为我认识到,它以自身的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已经在经验那里得到充分的证明,因而不需要前两部分。”施特劳斯的论据能够成立吗?让我们先看看他引用的霍布斯这段话的出处——霍布斯在《论公民》一书“前言”中的一大段论述:

我把哲学当成智力享受,我正在从它的各个分支中汇集成第一原理。我将它们分成三部分,准备按部就班地写完:第一部分讨论物质及其一般特性;第二部讨论人及其特有的禀赋和感情;第三部分讨论国家和公民的义务。因此,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哲学以及物理学的部分原理,对时间、空间、起因、力、关系、比例、数量、形状和运动这些概念作透彻的阐述。第二部分涉及想象、记忆、理解、推理、欲望、意志、善、恶、道德、不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题目。至于第三部分的内容,我前面已经说过。就在我充实其内容,理顺其思路,缓慢而艰难地写作之时(因为我在作透彻的思考,而不是在拼凑修辞练习),适逢我的国家处在内战爆发前的几年,被统治的权利和公民应当服从的问题搞得沸沸扬扬,而这正是战争将至的前兆。这就是我为何要把其他部分搁在一边,匆忙完成这第三部分的原因。结果是顺序中的最后一部分却最先问世。这尤其是因为我认识到,它毋需前面两部分,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4]

不难看出,霍布斯在这段论述中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1)他正在做的事情是从哲学的各个分支中汇集第一原理;(2)他将哲学的各个分支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物质及其一般特性,第二部讨论人及其特有的禀赋和感情,第三部分讨论国家和公民的义务;[5]3)就在他准备按部就班地充实这三部分的内容,理顺这三部分的思路,缓慢而艰难地写作之时,英国出现内战的前兆,于是他将已经开始写作的第一、第二部分先搁在一边,而匆忙完成了第三部分,即《论公民》;(4)第三部分的最先问世还在于他认识到完成它无需在完成第一、第二部分之后,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如果我的以上解读是正确的,那施特劳斯的论据就难以成立。

首先,霍布斯在这段论述讲的很清楚,他研究的哲学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即由三个部分共同构成的体系。这样说来,作为这一体系第三部分的讨论国家和公民义务的政治哲学,就是这一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与这一体系的第一部分(讨论第一哲学以及物理学的部分原理,即施特劳斯讲的“自然科学”)和第二部分(讨论人及其特有的禀赋和感情),存在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内在联系。因此,从逻辑上讲,说霍布斯本人实际上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让人难以置信。

其次,霍布斯的论述表明,他在写作第三部分即政治哲学之前,已经着手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写作。因为霍布斯是这样讲的:他先是准备“按部就班地写完”,即按照第一、第二、第三部分的顺序依次将它们写完,但在他“充实其内容,理顺其思路,缓慢而艰难地写作之时”,英国出现内战的前兆,故而他“把其他部分搁在一边,匆忙完成这第三部分”。他这里讲的“其内容”和“其思路”,显然不仅指第三部分的内容和思路,而是包括第一、第二部分在内的整个哲学体系的内容和思路。而这意味着,在匆忙完成第三部分之前,他已着手第一、第二部分的写作。由此说来,施特劳斯说霍布斯是“在写作他的体系的前两个部分的多年之前,就先行写作并发表第三部分《论公民》”,就不仅与霍布斯本人的说法明显冲突,而且也与实际情况相左。[6]

第三,霍布斯明确指出,他之所以把前两部分先搁在一边而匆忙完成第三部分,原因在于当时英国出现了内战的前兆,而第三部分的内容,即对“统治的权利和公民应当服从的问题”的探讨,与他意欲将英国从内战的危险拯救出来直接相关。换句话说,霍布斯首先完成第三部分即《论公民》的写作并非因为它与前两部分的写作无关,而只是因为当时英国的政治险境和他本人的政治抱负。可见,从霍布斯将前两部分先搁在一边而匆忙完成第三部分,根本得不出这表明霍布斯本人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的结论。

第四,霍布斯确实讲了,他认识到完成第三部分的写作“毋需前面两部分,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但由此也推不出他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这是因为,霍布斯这里讲的“毋需前面两部分”,显然意指的是毋需先完成前面两部分的写作也可以进行第三部分的写作,而不是第三部分的写作与前两部分的写作完全无关。此外,从霍布斯讲的第三部分“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可以推断,构成其哲学体系的前两部分无疑也都“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如果说这三个部分就此而言情况相同,那从第三部分“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也推不出这三个部分都是“相互独立”和“毫不相干”的。

实际上,只要认真读一下《论公民》,我们就会发现,霍布斯多次把第一、第二部分的内容作为他论述第三部分的出发点和依据。以下是两段相关论述:

我们必须看到,善与恶是我们加在事物上表明欲望或反感的名称。人们的欲望各自不同,就如他们的脾性、习惯和观点各不相同一样。人们在感官所感知的事物上(如味觉、触觉和嗅觉)也可见到这种差别,而在与日常生活行为相关的各种事情上更能见到这种差别。一个人要褒扬的东西即称之为善,反之则贬为恶。事实上,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对同一个事物都褒贬不一,这种情况必然引起不合和冲突。因此,只要人是从不同的尺度(它是由不同时候欲望的变化引起的)来判断善恶,人就始终处在战争状态中。[7]

就自然体的运动而言,我们要考虑三个因素:物体能运动的内因;导致实际发生某种特定的运动的外因;以及运动本身。国家的情况与之相似。

第一段论述表明,霍布斯是把人们因欲望不同而产生的对善与恶的不同认识,作为人们之所以会处于战争状态的一个原因来讲的,“欲望、善、恶”显然是他的哲学体系第二部分所讨论内容,而战争状态则是他哲学体系的第三部分即“国家和公民的义务”所讨论的内容。第二段论述表明,霍布斯是从第一部分讨论的内容即自然体的“运动”出发,进而论述第三部分讨论的“国家的情况”的。

以上表明,施特劳斯以霍布斯《论公民》“前言”中的一段话为依据,推断霍布斯本人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因为他的依据和推断都是基于对霍布斯本人论述的断章取义和主观臆断。

在我看来,就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而言,施特劳斯引用的霍布斯本人那些说法要更可信。因为无论从《论公民》还是从《利维坦》来看,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非但不是独立于自然科学的,恰恰相反,而是以他当时接受的自然科学的新成果,特别是通过伽利略获知的分解—综合的方法、物质运动守恒定律为基础和出发点的。

我们先来看看分解—综合的方法。在《论公民》一书中霍布斯说道:“就我的方法而言,我认为,辞章之常规结构尽管条理清晰,单凭它却是不够的。我要从构成国家的要素入手,然后看它的出现、它所采取的形式,以及正义的起源,因为对事物的理解,莫过于知道其成分。对于钟表或相当复杂的装置,除非将它拆开,分别研究其部件的材料、形状和运动,不然就无从知晓每个部件和齿轮的作用。同样,在研究国家的权利和合民的义务时,虽然不能将国家拆散,但也要分别考察它的成分,要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霍布斯这里讲的他的方法,即先将每个物体分解成最简单的元素进行分析,然后看它会在什么条件下出现,是他通过伽利略而获知的帕多瓦学派的分解—综合的方法。用罗尔斯的话来讲,正是基于这一方法,霍布斯才能进而提出,要“理解文明社会,即伟大的利维坦,我们就必须拆解它,把它分解为多个的元素或要素——即人类——并分析这些元素,”而“把文明社会当做被拆解了的或被分解成元素的对象来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自然状态的概念。”[8]可见,如果不是基于分解—综合这一自然科学的方法,霍布斯就提不出“自然状态”这一其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

再来看看物质运动守恒定律。在伽利略等自然科学家的影响下,霍布斯也坚信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运动着的物质,并把伽利略的运动守恒定律应用到他的政治哲学中。他在《利维坦》中提出,由于所有生命都是运动中的物质,因此,要理解个人的本质,必须首先懂得“躯体”或者说物质。“由于生命只是肢体的一种运动,它的起源在于内部的某些主要部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说,一切像钟表一样用发条和齿轮运行的‘自动机械结构’也具有人造的生命呢?是否可以说它们的‘心脏’无非就是‘发条’,‘神经’只是一些‘游丝’,而‘关节’不过是一些齿轮,这些零件如创造者所意图的那样,使整体得到活动呢?”[9]由此他进而提出,“物体一旦处于运动之中,就将永远运动,除非受到他物阻挡。”故此,“一个人对于时常想望的事物能不断取得成功,也就是不断处于繁荣昌盛状态时,就是人们所谓的福祉,我所说的是指今生之福。因为心灵永恒的宁静在今世是不存在的。原因是生活本身就是一种运动,不可能没有欲望,也不可能没有畏惧,正如同不可能没有感觉一样。”可以说,正是从人们对“福祉”的不断追求这一基于物质运动守恒定律的前提出发,霍布斯才能进而提出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这一其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论断。

总之,无论是根据其本人的直接论述,还是根据《论公民》和《利维坦》中的相关内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都与他接受的伽利略等自然科学家的观点密不可分。因此,施特劳斯的理解,即霍布斯本人实际上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众所周知,霍布斯在政治哲学上的最大贡献,是从假设的自然状态出发,以自然状态必定是战争状态为由,对国家权威的合法性所作的演绎论证。对于霍布斯的这一贡献,施特劳斯在其《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提出了两个明显武断的见解:第一,霍布斯认为“虚荣自负”是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的根源;第二,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起源只是并只能是人们的“相互恐惧”。在本文的这一部分,我先对他的第一个见解提出质疑。

施特劳斯提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是他的人性理论,这一理论被归结为“两条最为确凿无疑的人性公理”。第一条是“自然欲望公理”,而“人的自然欲望,其基础在于人在端详他自己的权力时,所体验到的欢愉满足,也就是虚荣自负。因此,人的自然欲望的根源,不是感性知觉,而是虚荣自负。”由此他进而提出,“霍布斯断言,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必然发源于人类本性”,即人的虚荣自负,说的具体一点就是,“虚荣自负任其滋长蔓延,势必造成殊死搏斗,而且由于‘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价相同’,每个人都放纵自己的虚荣自负,势必导致‘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当然,施特劳斯也明确说了,“霍布斯自己从来也没有完成对他的根本论断所作的论证,这是因为,是否直截了当地把人的自然欲望归结为虚荣自负,并明确地以此作为他的出发点,连他自己都拿不定主意。”“出于这个原因,在为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列举渊源的时候,他就在最终的压卷之作(《利维坦》)中,把虚荣自负放在最后的位置了。”但尽管如此,“虚荣自负”是导致战争状态原因仍可视为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根本论断。

在我看来,施特劳斯理解过于武断,因为它与霍布斯本人的说法及其相关论述明显相悖。施特劳斯说的“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无疑也就是霍布斯说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0],而对于导致战争状态的原因,霍布斯本人在他的《利维坦》中有明确的说法:“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由此说来,施特劳斯讲的“虚荣自负”,即霍布斯讲的“荣誉”,至多只是霍布斯讲的导致战争状态的一个原因,而且是处于第三位的原因,但施特劳斯却认为霍布斯实际上是把它当作归根结底意义上的唯一原因。

为了进一步表明施特劳斯的理解不能成立,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霍布斯讲的导致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竞争。对此,霍布斯有这样一段论述:

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

从这段话及其上下文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讲的自然状态下的竞争,是以这样三个假设为前提的:

第一,能力上的平等使得任何人都认为,就获取某一东西而言,他与其他人拥有同样的机会。霍布斯还特别指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由于人们在能力上是平等的,他们自然会产生在获取同一东西上每个人的机会都是平等的想法,即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

第二,生活必需品的稀缺使得任何人都不能放弃获取某物的机会。霍布斯这里讲的“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暗示着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需的物品是稀缺的,因为如果人们所需的物品是丰富的,那竞争的情况就不会出现。而且,这种稀缺主要体现在生活必需品上,即那些他们必须得到否则就会危及其生存的东西上,因为从《利维坦》中的相关论述来看,在大部分时间,人们欲求东西是为了“自我保全”,只在某些时候才是为了“快乐”。由于人们要获取的东西既是稀缺的,又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

第三,心理上的利己主义使得每个人都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霍布斯在这里讲得很明确,自然状态下人们竞争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以及“自己”的快乐,因此,所有的人都会把追求自我保存和自己的快乐置于优先地位。

简言之,能力的平等、生活必需品的稀缺和心理上的利己主义必然导致人们的竞争,并使竞争成为造成战争状态的首要原因。对于这一原因,施特劳斯在谈到霍布斯论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的根源时,竟然忽略不谈。

第二个原因是猜疑。猜疑为什么也是造成自然状态成为战争状态的一个原因?对此,霍布斯是这样论述的:

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这并没有超出他的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般是允许的。同时又由于有些人把征服进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之外,以咏味自己在这种征服中的权势为乐;那么其他那些本来乐于安分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他们也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其结果是这种统治权的扩张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应当加以允许。[11]

霍布斯这里讲的“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中的“疑惧”,也就是他紧接着讲的“猜疑”[12]。从这段话的上下文来看,由于在竞争中人们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于是就出现了侵犯他人和被人侵犯的可能性,而且“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因此,“猜疑”在这里意指的是,人们猜疑别人会侵犯自己,会危及自己的安全。这种猜疑会使人们采取最合理的自保之道即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一些人没有超出他的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些人则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这使得前者也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因而,猜疑就构成了造成自然状态成为战争状态的又一个原因。不过,与“竞争”不同,“猜疑”不是使人求利,而是使人求安全,用霍布斯的话来讲就是,“在第一种情形下(即竞争),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

简言之,猜疑别人会侵犯自己、会危及自己的安全,并因而采取先发制人的做法,是造成战争状态的第二个原因。对于这一原因,施特劳斯在谈到霍布斯论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的根源时,竟然也忽略不谈。

第三个原因是荣誉。对于荣誉为什么也是造成自然状态成为战争状态的一个原因,霍布斯是这样论述的:

在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摄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相反地他们还会有很大的忧伤。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价相同。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毁)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更高的估价,并且以诛一儆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样的结果。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荣誉在这里意指的是,在尚不存在可以使大家全都摄服的权力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价相同,而不能有任何的轻视或低估。由此可以推断,荣誉是对自己权力的热衷,即通过高估自己去追求尚不存在的统治他人的权力。一个人的荣誉一旦受到其他人轻视,这个人就会加害于轻视者,强使轻视者作更高的估价,而这必然引发他们之间的战争。对于荣誉与竞争和猜疑的不同,霍布斯讲了这样一段话:“在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可见,与基于利益考虑的竞争和基于安全考虑的猜疑不同,荣誉只是基于对权力的考虑。当然,权力并非与利益和安全毫无关系,而且一旦获得可使人们的利益和安全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但为荣誉而争斗毕竟不同于为利益和安全而争斗,这在霍布斯的论述中是看的很清楚的。

简言之,荣誉,即为了获得尚不存在的统治他人的权力,是造成战争状态的第三个原因。对于这一原因,施特劳斯谈到霍布斯论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的根源时,却将它的作用极力夸大,把其说成是造成战争状态的根本性的、唯一的根源。

以上表明,依据霍布斯本人的说法和相关论述,导致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原因有三个,即竞争、猜疑和荣誉,而荣誉,即施特劳斯所讲的“虚荣自负”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而且还是排在竞争和猜疑之后的第三位的原因。由此说来,施特劳斯的理解,即霍布斯认为“虚荣自负”是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的唯一的和根本性的根源,完全是基于他的主观臆断,因而根本不能成立。


施特劳斯认为,作为霍布斯政治哲学基础的人性公理的第二条是“自然理性公理”,“它教导每一个人,逃避反自然的死亡,这是可能对自然发生的最严重的危害[13]然而,“霍布斯对死亡是首要的、最大的、至高无上的邪恶这一断言,毕竟难以默认。因为他知道,一个悲惨痛苦的生活,跟死亡比较起来,可以是更大的邪恶。因此,最大的和至高无上的邪恶,不是死亡本身,而是极度痛苦折磨中的死亡,或者,看起来好像与此相同,是暴力造成的横死。”所以,霍布斯认为惟一值得提出来的,“不是痛苦折磨中的死亡本身,而只是威胁着一个人的、被他人手中的暴力所造成的横死。”由此,施特劳斯进而推断,在霍布斯那里,法律和国家的起源“是出自对死亡的恐惧,也就是出自情感上对死亡的不可避免的、因而是必然的和确定无疑的厌恶。这个恐惧是一种相互的恐惧,就是说,是每个人对每个他人作为自己的潜在谋杀者所怀有的恐惧。”正是这种恐惧,“迫使人们达成共识、建立信任,实现联合,使他们为了对付这个公敌,保障尽可能的长治久安,得以有可能完成对国家的奠基;此时此刻,人为的国家就应运而生了。”对于他的这一理解,施特劳斯还给出了文本依据:“迟至《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在为国家下定义这个核心问题上,霍布斯仍然断定,国家的目的,除了和平和防御以外,还在于共同福祉。这样,他就缄默不宣地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在国家起源的原因与国家存在的原因之间(‘活着’与‘幸福地生活’之间)所作的区分。另一方面,在随后的著述与此相对应的段落中,他更忠实于他自己的意图,把国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仅从对暴力造成的死亡的恐惧来理解;在那里,他略去了共同福祉,从而否定了亚里士多德学说中的那个区别。”简言之,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最终是把国家的起源仅仅归因于人们害怕暴力造成的死亡。

在我看来,施特劳斯的上述理解同样过于武断,因为从他给出的依据,即他说的霍布斯“随后的著述与此相对应的段落”(由于《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发表于1640年,因此,“随后的著述”主要指1642出版的《论公民》和1651出版的《利维坦》),根本找不到可以支持他那种理解的任何相关论述。

让我们先来看看霍布斯在《论公民》的第五章“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中的几段相关论述:

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因此,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给他们自己带来更大好处或更小坏处时,他们才会愿意去遵守。因此,每个人对安全和自我保存的希望都在于公开或密谋用他的能力和技术去胜过他的同伴一筹。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当自然法为人所知时,并不能保障它们会被遵从。因此,只要人还没有得到免于被攻击的安全保障,他原初的权利就会继续存在,无论他愿意和能够用什么样的方式去保护自己。这种权利也即对所有东西的权利,或战争的权利。

我们因此得考虑什么东西能够提供这样的安全。可以想到的唯一的途径是,所有人都为自己找到足够的援助,以便任何攻击行为对双方来说都是如此危险,以至于他们都认为按兵不动比大动干戈略胜一筹。……还需要更多的因素,需要有一种让人恐惧的东西使得人们在和平和相互帮助以求得公共利益上的这种一致无法摧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不一致。[14]

既然在同一个目际上若干意志的联合不足以维持和平和稳固的自卫,那就要求在对和平和自卫来说必不可少的事情上,大家有一个单一的意志[una voluntas]。要出现这种情况,只有每个人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某个单一的意志,即某个人[Hominis]或会议[Conciliurn]的意志。他们的服从方式是,在对共同的和平来说必不可少的事上,无论这个人或会议的意志是什么,都会被看成是所有人[omnes et singuli]的意志。我说的“会议”指的是一群这样的人[coetus],他们的任务是考虑对所有人的公共利益来说,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当他们每个人通过与其他人的协议迫使自己不能违抗他已经服从的那个人或会议的意志时,也即不能阻止那个人或会议用财富和力量来对付除他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时(因为他被理解成保存了使他自己免遭暴力侵袭的权利),这种使所有人的意志都服从某个人或会议的意志的情况就会出现。这就叫“联盟”(union)。……这样形成的联盟被称作是“国家”或“公民社会”。……国家[按其定义]是这样一个人格,即它的意志通过若干人的协议被看成是他们大家的意志,它可以为共同的和平和防卫而运用他们的力量和资源。

前述已足以说明,出于自我保存的激情,一群自然人是如何以及通过什么步骤将相互的恐惧联结成一个法人的——我们给这个法人取名为“国家”。但那些因为恐惧而屈从的人,不是臣服于一个他们都恐惧的人,就是臣服于他们相信会给他们提供保护的人。战败者通过前者避免被杀;未战败者通过后者避免战败。前一种方式在自然权力存在时就开始有了,它可说是国家的自然起源;后一种源于加盟各方的协商和决策[a consilio & constitutione],它是通过设计而来的国家的起源[origo ex instituto]。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起源说到底是因为“每个人对安全和自我保存的希望”。正是为了获得“免于被攻击的安全保障”,最终导致了“每个人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某个单一的意志”的“联盟”即国家的出现。施特劳斯说霍布斯在“随后的著述与此相对应的段落”中“把国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仅从对暴力造成的死亡的恐惧来理解”,而以上引文表明,至少霍布斯在《论公民》中不是这样讲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相关论述。在第十七章《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的一开始,霍布斯就讲了这样一段话:

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

这段话表明,霍布斯认为人类是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而人类之所以要生活在国家之中,即使自己受束缚,其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可以认为,霍布斯这里讲的人类“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指的就是国家的成因,或者说,就是国家的起源。

人类“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是霍布斯讲的国家的成因或起源的另一种说法。

对于战争造成的悲惨状态,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十三章《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态》中作了明确的描述:

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生存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15]

从这段话不难看出,他描述的自然状态下因人与人的战争所造成的悲惨状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死亡和不安全的危险;二是缺少舒适生活所需的物品。而人们想要从这两方面的悲惨情况中摆脱出来,就构成了国家成因,这与前边讲的国家的成因,即人们想要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是对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说法。正是从人们想要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这一前提出发,霍布斯提出,“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而“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

简言之,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明确提出了构成国家起源的两个根本原因:一是人们得到安全保障的需要,二是人们得到满意生活的需要。施特劳斯不可能没读过《利维坦》中的相关论述,但他却断言霍布斯此时“把国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仅从对暴力造成的死亡的恐惧来理解”,而且还略去了共同福祉,这不是无中生有的臆断又是什么?

以上是我对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的三个主要见解提出的质疑,希望能得到相关专家的批评和指正。



[1]  参见A.P.马尔蒂尼:《霍布斯》,第七章“霍布斯在当代”,21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

[2]  据我所知,国内学者涉及霍布斯的著作主要有:王利:《国家与正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王军伟:《霍布斯政治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孔新峰:《从自然之人到公民》,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 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李猛:《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至于施特劳斯对它们的影响,我将另外撰文再谈。

[3]④⑤⑥⑧⑨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前言”3页,第一章2377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4]  霍布斯:《论公民》,13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这里需要指出,在这段论述中出现的,“结果是顺序中的最后一部分却最先问世。这尤其是因为我认识到,它毋需前面两部分,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与我前边引用的出现在申彤译的施特劳斯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的那段话,即“在顺序上是最后的部分,在时间上却最先产生;因为我认识到,它以自身的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已经在经验那里得到充分的证明,因而不需要前两部分”,在翻译上略有不同,因不涉及原则问题,为了行文方便,以下涉及《论公民》的引文,我都引自应星、冯克利译本。

[5]  与这三部分相对应的是霍布斯的3部著作,即1642年出版的《论公民》,1655年出版的《论物体》,和1658年出版的《论人》。

[6]  实际上,作为第一部分成果的《论物体》虽然于1655年出版,但霍布斯开始考虑写作这样一部著作却可追溯到1630年,并在1640年写的对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的反驳中确立了他的《论物体》的核心观点和基本立场。参见段德智:《试论<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论物体>中文版译者序》,载霍布斯:《论物体》,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

[7]②③  霍布斯:《论公民》,38 – 391209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④  参见王军伟:《霍布斯政治思想研究》,72 - 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8]  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3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9]③④⑤⑥⑦⑨  霍布斯:《利维坦》,16451314261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14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10]②③④  霍布斯:《利维坦》,93 – 949493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1]③④⑤  霍布斯:《利维坦》,939493 – 949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2]  在《利维坦》的英文版原文中,中译本中出现的“疑惧”和“猜疑”是一个词,即diffidence。“疑惧”出现在中文版第93页,“猜疑”出现在第94页,它们中间只隔着一段话。

[13]②③④⑤⑥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17 – 181920202640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霍布斯:《论公民》,53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14]②③④  霍布斯:《论公民》,54 – 555757 – 5859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⑤  霍布斯:《利维坦》,12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5]  霍布斯:《利维坦》,94 – 95131 - 1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原文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