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喜:正义难道仅仅是一种叙事——驳陈忠教授的“涂层”概念
日期:2019-11-01陈忠发表在《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期《涂层正义论》一文,确实别有意味。属于陈忠的问题集中在“涂层正义”。这个词是陈忠的创造,在其整篇文章针对“道德”、“文明”、“启蒙”和“行为”的论述中,它频繁露面,地位重要到要它来为论文题名。陈忠在文章的开篇中是这样定义“涂层”的:“涂层是指用各种颜色与质地的涂料、装饰材料对建筑、环境进行改造与更新。把现代建筑涂层为古代的,把水泥建筑涂层为石料的,把暗淡的涂层为光鲜的,把有缺陷、丑陋的涂层为完美的,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涂层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1]一开篇,陈忠的论证过程大致表明:我们可以通过涂层这样一种工艺学比喻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的本质。这是一个肯定会引发各种错觉和争议的论证过程。
一、涂层正义论难以走出价值理想的二元怪圈
陈忠的论文《涂层正义论》探讨的是“正义的真实性”以及“克服涂层正义的可行路径”问题。由于正义这个问题思考已经有几千年、且在当代比之在以往数个世纪更加问题成堆,所以,领会正义问题需要一个根本的基础。何为正义?正义的基础何在?陈忠似乎无意为“正义”提出一个无所不包的定义。从一开始,他就被迫做出这样的想象:一定存在着一种我们的理解可以把握的“真正的”和“正确的”正义秩序,这种正义秩序被现实中的普遍的“话语”和“行为”等等所扭曲或压制。因此,他把正义的本质问题理解为正义的“话语”、“行为”等等问题。事实上,他之所以做这样的想象,不是因为他觉得正义分类或定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而是恰恰因为他深深怀疑当今那些最为流行实为“涂层了的”那些答案。在它的规定下,也许,我们正是因为受涂层正义观念的困扰太大了,才会发现自己很难去设想“非涂层”的正义,我们常常受到驱使,以负面词语来限制这种正义。对我们来说,这里无非是在说,用一个词语或一句话来回答上述问题是不可能的。相反,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凡是表面上客观的说法,实践中却会被拖入闹哄哄意见、一地鸡毛。当然,严格地说,陈忠并没有处处保持这种批判。因为,他也使用约定俗成的一些说法,或讲到各种“社会价值观的基本原则”。对陈忠来说,将追求“真实正义”定义为使人自身远离“涂层的”正义污染,是容易理解和可自然接受的。这意味着他对“涂层”行将消失抱有信心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尺度的表达,就像人们对一个祛除雾霾之于祛除社会腐败的自然预期一样。在某一段中,他竟然如此表述自己的观点,以至于作为读者的我们会产生下面的印象:在“涂层正义论”让人们认识到“实质行为与与正义话语相脱节甚至相背离”之后,现在对陈忠来说,则要寻求让人们认识到“真实正义”,尽管这与“涂层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的某些证据构成明显冲突,但却是陈忠的“涂层正义论”之渴望大做文章的出发点和归结点。
这里已经表明陈忠有关“涂层”与“涂层背后的真相”之间的论述纠缠在一起了。由于陈忠迷恋通过源自工艺学的比喻来解释社会及其信仰体系而导致的错觉,使我们始终不明白两种东西之间的区别,一种是使我们美好地生活在一起并相互信任的东西,另一种是使我们必然在一起生活的构成社会整体的真正基础的东西。当他强调,“面对一种以正义为涂层的行为,有道德感的人往往出于自身的道德感,或出于对自身有利益等的保护,而不愿意出面、当面揭穿涂层背后的真相,更不愿意组织针对涂层实施者的集体行动”,而且将其夸大到“道德都不是人们的真实意图”的程度时,这一点就变得更加清楚了。实际上,最好的情况下,我们会朦胧地感到“涂层”和“揭穿”就是一回事;最糟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闭上一只眼进行道德观察,然后闭上另一只眼进行宗教式观察。
我们业已注意到,这种分离反映到陈忠的论文中,便产生了自相矛盾的结果,即明确放弃了他的论文渴望探讨的问题——“有效克服、减少正义的涂层化”问题。在这个视界之内,陈忠并非完成“涂层正义论”的奠基。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对涂层正义背后的真相的揭穿往往看起来就是陈忠的最终论题,但是他往往纠缠于对涂层正义的“揭穿之中”,因而迷失了自己的真正意图,逗留在涂层正义划定——这种划定往往是在话语的“转义”上或心理主义上——的水平上。这种纠缠不清决不是偶然的失败,而是陈忠所奉行的原则的必然结果。这种原则就是涂层的克服只能通过涂层本身的实施来理解,真实正义被想象为不正义的最有效力的谎言形式。很明显,在涂层正义问题上将陈忠引入歧途的不仅仅是自然主义的社会解释,而且是拉康所说的那种“愚蠢的主体”渴望某个“正确”的道德或文明认可的观念出现。拉康主义式的陈忠是在一个涂层正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涂层正义真相之揭穿的任务。但是,由于价值共识缺失,也许,涂层并不仅仅掩饰真实的正义,涂层已经融化为它的本质。故此,我们只有成功地突破了涂层正义论的视界,才算完成了陈忠提出的对涂层正义的批判并找到一个基础。至于说明我们能从陈忠那里要学的东西,以便完成这项任务,正是我这篇论文的主要意图所在。
对不同的读者而言,上面刻画的思路很可能不是陈忠所讲过的最深刻的东西。它隐藏了另外一种朝着完全不同方向发展的思想,这种思想与我上面所描绘的思路无法协调。在我看来,涂层正义并不是正义论的全部,只要涂层受到我们的关注,涂层正义论实际上便是一种纯粹的抽象,但是,这种抽象随着人们对正义理解的深化而成长。我们应当看到,从人类开始思考这个题目,就存在各种理论。从人类历史的思想结构来看,与此相关的理论类型大体有,承认历史本来不具有正义问题还是承认历史中有正义问题,承认正义问题在历史之外还是承认正义问题在历史之内。或者换种说法,正义反映的是人的属性还是正义反映神(权威)的属性。争议主要集中于一个要点:即人和世界的生存基础及思想基础是“自然秩序”中的正义还是“历史中的正义”。[2]我想强调的是,对历史中的正义的追问,除了怀疑论和不可知论,人们还会遇到决断论。此外,在“正义”这个概念的深层区分还涉及与各个单门学科互涉(就像它有时与神学、法律的学术讨论的结合那样)。在此,以后现代历史叙事学观之,我要对其中的某些最为重要的问题做一个真正的叙事性叙述上的正义论研究。如果我们说道德观念和价值原则是逐渐变化的,那么我们并没有因此否认道德人格的自主性和人的主体性成长;相反,我们认可这一点,自主性和主体性是所有名副其实的“我们要它成为什么,它就是什么”这样的历史知识形式。因此在这里,我认为我们就有了一种更为恰当的、有关涂层正义与真实正义关系的看法。正义涂层化是一种无止境的过程,它也成为向着社会生活更好的感悟的过程。那么,是什么东西催促我们对道德或价值进行创新呢?我想,这种东西就是我们所谓的(讲好)“故事”。在这里,我想通过不同的视角即期望从儿童和成人世界中获得的法律与正义叙事(故事)这一特定视角来从语境上省思陈忠提出的问题。
在我看来,不论在什么时代,也不论是什么民族,都有关于正义的大量讨论,但是成果总不太理想(如,清晰)。这里的主要问题是,缺失一个多数公认的正义定义。众所周知,柏拉图大量讨论正义,但是他说的不是正义的定义。就像今天包括陈忠在内的很多学者可能用了定义一词,讲着讲着却再也没有提到正义的定义。因为“涂层正义”可以看作一意群,其中隐含的结构助词“的”,不仅可以表达限定和修饰关系,还可以表达领属或根源关系。因此,他们要么说,源初的正义已经很难为现代人所理解了,或者他们要么说,正义一直是有的,但是他们喜欢用这样方式表达:X总“是”Y,或者Y总“是”真正的X。正义一直像“影子”一样伴随人类的生活。正义论实际上是“影子正义论”。或者“涂层正义论”:“美好的、有价值的东西总容易被冒用、盗用。正义也是如此”,“当人们以正义的名义从事非正义的行为,正义就成为一种涂层。”在此,陈忠的“涂层正义论”看起来题目很大但“无当”。这是因为,乍一看,以为它是一种和整体的正义知识不能冲突而只能借助于从抽象之物到无穷无尽之“应然”整体的展示,追本溯源地回到尚未“涂层”、尚未损害的自然正义来叙事的,但实质上它是在讨论一种有所限制的虚假意识和行为。而把纯粹或真实看作正义信仰的限制条件,也未能够超出逻各斯中心主义建构正义论的效果。尽管如此,我认为,许多热心的学者在对正义论批判方面可能不如陈忠,因为正义的意涵首要的就是一种(话语/)行为。然而,果真如此的话,那么这种所谓涂层正义的(话语/)行为在世上盛行,就不必要有纠正性或克服性正义一说了,即不必避免那所谓“涂层正义走向深化”。[3]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对何为正义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大体范围而论,陈忠就只能在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了。在我看来,两(多)种截然不同的语义的回答纠缠一起了。这样一来,就与“涂层正义论”主旨有些“名不副实”。此中情形也许是因为陈忠在学术上总是力求另辟蹊径以挑战传统话语,但是,这里隐藏着叙事中客观的正义与主观的正义之间的对立,却是他所忽视的。
原则上讲,历史不过就是发生的事件以及对所发生事件的理解和叙述。客观的与主观的方面结合在一起,使得“历史应该有正义”这个希望很含混。其实,这不难理解!柏拉图说,“正义是不义的对立面”。在我看来,为了符合抽象论证的语言规则,“柏拉图已经进入这样状态,即将正义的定义想象成具体化了的文稿。掌握和理解它意味着阅读文稿,没有领会它就是遗失了文稿,而远离它则意味着没有阅读文稿。”[4]然而,柏拉图主义即是民众的柏拉图主义,也即是成人的柏拉图主义。可以肯定,我们小的时候不阅读文稿,就像人类洪荒之际一样,思考何为正义这样的问题很简单,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不是正义的就是非正义的。正义和非正义是可以被清晰地判断出来的,秩序和混乱的对比常常非常明显,在每个故事中都自然而然展现了一种自然正义。因此,小时候我们关于正义的定义是叙事式的。在著名的《儿童的道德判断》一书中,皮亚杰指出,“对于许多儿童而言,正义在本质上是当然存在的。正义不是社会或者个人的责任,正义就是自然而发生的。”[5]所以,儿童时期的公正观的形式结构是“双重对立面”:正义与非正义的对称关系。黑猫警长的故事里讲,黑猫警长是正义的一方,狐狸、老鼠是非正义的一方。这是儿童正义观图式的最好注释。儿童期的故事没有更多的意义。因此,正义这个题目处理起来很简单,因为不需要更进一步的规定,就像儿童行为不需要作出伦理学或法理学的复杂判断和决定一样;一如在古典思想中,正义乃是遵从自然秩序的划定。
随着儿童心理和智力上逐渐成熟,进入成人社会,桥段也发生变化。故事中的黑猫警长和狐狸、老鼠都换成了成人社会中各色人等和利益群体。商人、金融大鳄、工业巨头、政客、革命家,等等。最初,对成人社会的政治道德现实,人们还有一种幼稚的预设性看法,以为每个人的额头上都写有品格塑造的社会道德烙印,比如,最令人厌恶的自私自利,或者最令人尊重的公义心。但由于不同立场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个预设不可能完全彻底地清晰呈现,否则就会葬送整个社会。社会不是机器式的,也不是生物反应式的,可以用来解释它的,是那种随着我们对之有更深刻理解而确实可以越来越成功地对之加以解释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有很多名称,绝不仅仅是“正义”这一个名称。因此,人们便开始跨越那个最初的阶段。他们意识到在特定的现实社会中,既有商人的彼此欺诈和贪婪,也有商人贪婪性多少有所抑制的商业基础。这就等于说,在人与人之间认同和异化的关系中,一个要行公义的人会为“何为行义”这样的问题感到困惑。“警察以为我是倒卖毒品的,而毒品贩子以为我是警察”,这样的误认现象不仅是审视社会(“三重图式”或“结构”)现实的问题,而是“就是”(实存,really are)的问题。因为人的本质无法通过道德或文明术语和概念而获得充分解释。道德人是一种涂层,文明人也是一种涂层。尽管这种涂层也是很有功用的。我所说的涂层不过就是生活整体感的丧失或不一致,是成人在社会中感到社会压力,本质上还是因为人们的自由必然牵涉道德(权威)和法律的涂层(裁决)。可以说,从柏拉图到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产生是儿童的关注点从父母向社会转变(转义)的自然结果的写照。随着正义论的出现,一个成熟的允许不公不义的体系、一门完整的道德政治哲学代替了简单的臆想性完善或天真状态的儿童文学。
二、转向叙事性的正义概念
于是,像霍布斯那样的思想家开始给我们讲“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故事;显然,这个故事讲得很有杀伤力。儿童变成成人社会的第一课就是小时候那种无处不在的正义几乎不见了,为什么?因为,成人,有学识也有力量,但却受自身的精于世故的禁锢。成人已经意识到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作出何为正义的决定;不是儿童,而是成人,该是在法律和正义之间决断和选择的时候了。这对于实证主义或新康德主义哲学看问题的哲学家或司法人来说,此中情形是很熟悉的。显然,人与狼明显有别。人是不能通过狼而获得充分解释的:狼人是一种幻觉,一种完整的人性形式的最初阶段和最终阶段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是整个霍布斯所讲的故事的要点。正因为人们始终坚持人道就是对自然(野蛮)状态的否定的论点,所以他们认为只有那最终给国家带来人道与和平秩序的状态才是正义的状态。为了说明这一点,他们以对自然状态的肯定和对自然状态的否定作理论比较。如果人道一方赢了狼道一方,那么他们就认为这个“差额”会以正义的形式回馈给国家正义,正义国家也因这个“差额”而呈现人道主义道德与和平主义理想的光景。因此,持理想主义的政治哲学家的要务就是要设法使人道一方赢了狼道一方有一个永久的“顺差”,直到人们平息了提出何为正义这个问题为止。
为了了解这个可笑的幻想,人们需要围绕“人性论”,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人会问,正义是否源于道德含义的“善”?人的天性究竟是“善”的还是“恶”的?稍微浪漫一些的政治学派就会赞同人性善这个看法,认为这个看法比人性恶更有说服力。但是其中的“人”一词往往被误解。关键的一个事实是,这里必须揭示霍布斯故事的空间化意义。在16世纪的世界情势中,在欧洲征服美洲的历史背景下,新近的历史学、考古学甚至不能对谁是“野蛮人”作出评判,因为它本身自相矛盾,还受虚构和神话的拖累。在维多利亚讨论印第安人的著作中,就特别强调,美洲土著虽然是野蛮人,但终归还是人而不是畜牲。这里争议的要点是:印第安人是人,还是猴子?主张前一种观点,实际上肯定了印第安人是有权利的人。他们的土地和财产不能被掠夺和占取。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印第安人就是野蛮人,那么他们的土地就被视为自由征服和占有的对象。16和17世纪的论证中,“文明人”感奋于法律,就是因为这是正当的合法的;当时欧洲人的论调是,文明程度较高的欧洲人应该占有殖民地。这种论调实际上就是主张只有少数列强自己是文明人,而视被殖民者是狼。[6]毫无疑问,此处,“文明”概念属于法理上或文化上自证的一种手段,包括“正常”和“异端”等概念也不例外。当时一切基于发财致富而对战争的辩解就时时露出这种自私和傲慢。其间的战争也表明:“贸易和掠夺一样,是以强权为基础的,人们只要认为哪些条约最有利,他们就甚至会昧着良心使用诡计或暴力强行订立这些条约。”[7]这样一来,让一些人认为正义是站在强势群体一边的。
但这不符合具有强势性的黑格尔关于历史叙事性质的看法。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弱势群体不仅特别容易遭遇不公正,而且通常也是不公正的实际受害者,对于黑格尔来说,这笔账会由历史世界法庭核销。但是,从政治思维和历史研究开始渴望得到实证科学的地位时,黑格尔式的对世界的终极掌握已经不再是“现实”的了。从康德鼓吹永久和平论的角度来看,“欧洲野人”与“美洲野人”的“差额”就在于:“美洲野人许多部落是被他们的敌人统统吃光的,而欧洲野人却懂得怎样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被征服者而不必把他们吃光。欧洲野人懂得最好是用他们来扩充自己臣民的数目,因而也就是继续扩大战争工具的数量。”[8]这里,康德相对主义地玩弄“野人”概念,是想要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在一个由道德标准或理智主体力量决定其根本关系的宇宙中,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是人为性的,不是自然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康德永久和平论中的“正义战争”的思想和逻辑,这与他认为人人为战的自然状态是一个非正义状态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正义”在此指的是对战争展开方式的规定和限定。康德依然主要关心的还是吁求每个人都应当按普遍的道德关系对待其他每个人。
一般来说,政治观念总是通过设计一种“成人”的语言把政治共同体设想成为一个“大人”。比如说,在英文版首次出版的《利维坦》的扉页上,有一幅铜凹版图画,画面下方是“利维坦”这个标题。这幅画使人对霍布斯的这本书有一个深刻印象:一个硕大无朋的“大人”,由数不清的“小人”结合而成。“大人”的右手握着一把剑,左手握着一个主教权杖,护卫着一个和平的城邦。依整部《利维坦》的语义,“大人”和国家这样两种说法是交互混用的。国家的成因乃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9]霍布斯似乎对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表示厌恶,并且宣布真正战争的场域不在于实际上的肉搏和斗争,而是存在于另外的倾向(比如人人可发现的竞争、猜疑、荣誉)[10]中。顺着霍布斯的逻辑走下去,我们不难看到,霍布斯有所保留地承认存在这类“人人为战”一样的实例。尽管如此,他那种基于“人狼状态”的定义,太过看重人身上的“自然性”方面,很少看看历史方面,甚至完全没有针对具体时间和空间历程来思考的视野。关于历史方面的知识告诉我们,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可以杀掉其他人;就这种威胁而言,好像对每个人都是一样即平等的。但实际上,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那儿是不存在的。而在“文明的”国家状态下,所有公民起码身体存在方面是安全的。大家都知道,这是公共安全的定义之一。[11]因此,对现代人而言,一佚祛除了历史的蒙蔽,“大人”才发出“自然理性的声音”。
可是,这些说法通常是在哲学解释或讲故事中,这里涉及的“自然”与“理性”或“人为”之间的对立,或者说是“人道”与“狼道”之间的对立,并不是科学规律起决定作用的地方。霍布斯想要融合这两种不同的传统——神与自然之间对立和自然与人为之间对立——意欲革命也未能克服对立。根本上,“现代国家组织这种精妙装置要求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精神。当更多形形色色又彼此相争的精神暗中动摇这个装置时,这台机器以及法制国家的合法性体系很快就会支离破碎”。“在国家作为‘巨型机器’这一神话意义上,利维坦破碎于国家和个人自由的区分,破碎于这样一个时代,在其中[拥护]这种个人自由的组织只不过是反个人主义强权用来切割利维坦并瓜分他的肉的刀子。会死的上帝就这样又死了一次。”[12]
在此,我们不必再深入讨论“人道”与“狼道”之间的对比。我们感兴趣的并不是像人们已经指出的那样,霍布斯不能把“狼道”实施场所即美洲的土地泛化地定义为地球这整个星球。毕竟,整个世界不都是美洲那样的被实施涂层正义的。在美洲土地上所谓征服战争的正义性,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我们感兴趣的也不是他从讨论“自然状态”来确立国家统治的正当性的能力。我们所关注的是,“狼道”与“人道”这样一对概念包含着不同的正义观念。确切地说,“狼道”与“人道”之间对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正义形式结构。正如对所谓正义战争的限定,在自然状态中,“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13]而这件事置于法治理想之当今社会,我们可觉得很清楚明白。因为,人们也不能不看到另一种与霍布斯相对立的主张,即“人与人之间应以人道相处”。这不是说霍布斯必须对人的自然方面不屑一顾,而是说霍布斯只能把“狼道”当成一个历史中的故事,结论才大体上不离正义叙事这个“谱”。因为,当谈到历史中的“狼道”与“人道”之理论比较的实质时,不能忘记的是,我们所理解的近代政治学的整个体系的要点是占取的合法性根据,而有些人则把这个问题错误地缩减到所谓的正义战争限制的普遍性问题上。这样一来,所有政治哲学上重要问题最终都会合在正义这个概念之上,这个概念形式主义般地成为所有不同立场之观点交锋最集中的焦点。政治学不再想去检验国家或联合的观念的前提本身,如同经济学不再去过问私有财产制度的合理性的前提问题。总之,而今兴盛的正义论都宣称,在自由民主制度下,要从名义到实质都将正义观念确定下来。可是,我们不得不强调的是,正义论在官方和半官方声明上实质上是一种为了执行合法要求或正当理由的国家治理的努力。当然,这并非完全等同于对顺从或改变社会现状上所要求的政治宣传,更不可与相对主义、不可知论等放弃道德真理追问的做法相混淆。归根结底地说,没有法律的地方也没有公正。照此理看来,此中立场应当是“涂层正义论”的基础,采取此一立场就是为了不论“涂层”的缘由或正义与否,以免牵涉“涂层”以外无穷无尽也讨论不出什么名堂的“责任”追究问题。
关于陈忠论文的“争论”是一个标准“成人”的学术问题。“根据正常的成人标准判断,年幼孩童的能力有缺陷,他们不能完全形成关于世界是什么样子的正确观念,关于他们在行为或追求欲望满足时对行为结果、审慎和道德的正确观念。正是这些能力的缺失给人们留下一种印象,要求免除孩童部分或全部的判断责任。”[14]如果历史中的故事背景直接反映人类社会生活的背景,那么一幅清晰的人生活的画面是,生活,不是充满正义还是充满不正义的问题,而是以个体的自我肯定为中心还是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在这里,不是孩童自己的自我肯定,而是经由保护和服从之间的一致关系的其他成人的肯定,才能让正义感起作用的。对成人而言是道德秩序,对孩童而言则是规则。这一事实使得那句著名的“法是掌权者”的格言和依法而治的正义理想,在成人那里有着和孩童那里截然不同的内涵:在我们文化中无法改变的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分野使得很少成人会认为,孩童所提出的许多问题,无论是对规则的反抗还是服从,都是非常中肯的。这是因为,像我们习惯上认为的那样,孩童在法律上往往被心智不健全而无需承担责任,他们尽情享受安全的成人世界保护的好处。但理智支配的人人关系下,人们不问,他们真的愿意没有任何质疑地接受来自父母的规则和正义概念吗?如果这是他们无法把控的命运,那么用一个比喻来说,成人的声音已经遮盖了孩童的声音和力量。
正如我们之前所指出,吸引孩童的并不是道德秩序所可能实现的无处不在的正义,而是欠缺和需要时,这种规则(道德秩序)立即作为惩罚的借口而变得一目了然,导致震惊。与之相反,成人使用他们的社会经验来形成自己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概念。一个成人可能会认识到,黑猫警长的故事有其丰富的法理学营养,然而,关于法律的具体运行情况却仍然没有得到特别的关注。这是人类的悲哀。孩童生活无序混乱和无法无天。对成人而言,惟有法则是实现秩序与场域的结构性汇合。法律,每一个时期都非常重要。在一个没有法律的世界里,人们面临的就是“丛林法”即“狼道”。一旦成人逐渐认识到法律是社会伦理的反映,并习惯于从历史叙事中的法律中寻找关于正义的定义,他们就总是认为“除了正义,法律的理念不可能是其他理念。‘而法律源于正义就如同源于它的母亲一样……正义就像真、善、美一样,是一个绝对价值,也就是说,不可能从其他价值中推导出来的价值。”[15]作为一种鲜明对比,假如没有法律,一个孩子可能会认为死亡威胁和混乱所带来的是恐惧,但恐惧是有趣的。而在面临这种危险的威胁的情形下,成人却只能或甚至乐于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则。这种规则是理应存在的正义的法律(或叫做道德秩序)。同样,令成人震惊的是,随着儿童变成成人后对于死亡和混乱所带来的恐惧的消失,一个曾经“相互信任和有安全保护的世界”也逐渐消失。这正是一个关于有序的、理性的和无处不在理应存在的法律正义概念被质疑、被“转义”或被“揭穿”的必然结果。
从一开头就可以看出,这样一个法律正义概念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是:一方面人人互不信任,另一方面为这种互不信任辩护,采取和丛林法则相关的不道德手段来达到顺从或改变社会现状的目的。这里,无论是比喻意义上还是字面意义上,法律离正义很遥远。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看起来是荒谬的,放纵的父亲能够利用法律为他的酗酒进行辩解,忤逆的儿子同样能够利用法律为他的顶撞父亲的行为进行辩解。
有趣的是,“大人”的故事的第一条原则就是对一切可能降低有关普遍正义的信誉的事情秘而不宣。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实在“正义”经过“透明度”的消解,演变成“涂层正义”。[16]这与其说是牵涉“内容”的问题,毋宁说是牵涉“语言”的问题:在试图捕捉历史的秩序的任何努力中,我们都从语言层面遮掩了秩序的某一方面。马克思说,在历史叙事中,从“古典古代”社会的“真正的奴隶制”到资产阶级社会的“被解放了的奴隶制”,[17]都是奴隶制度。马克思在反对资本文明和法律秩序的力量中看到一个非人的力量机制。毫无疑问,资本文明和法律秩序的力量是进步的,但从语言不透明的“装饰”意义上讲,这是悖论性的。如果从马克思哲学意义来看,历史中的进步叙事将秩序放在主导位置,意味着总是可能有一些领域是法律不应该干涉的,甚至法律是应该被悬搁的。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则将动摇更高级的正义。这可能是马克思对文明的抑制性和司法正义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原因。
三、结语
一种关于正义真实性的行为哲学研究,它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按照我的判断,涂层正义论的指向是认识论、心理学。我们看到,陈忠的困境是他还是从描述心理学中提出正义真实性问题。这不能不影响他对正义论研究的客观奠基。他基于主观体验,基于反省意识认识论,仍然是以意识为根据来论证作为正义世界的实在性。这里形成的问题,在结构上是二元的。它建立在两个基本概念上,即内在与超越。我们或许由此想到只要像陈忠这样来强调“心理”,那么他的涂层正义论要么仍然是某种个人化的认识形式,也就没有任何值得言说或描述的意义,要么就沦落为同时代的人通过随便什么手段就会带入这样的“心理”。也正因为如此,对我们来说,正义论叙述实际上是在讲故事。
[1]陈忠:《涂层正义论——关于正义真实性的行为哲学研究》,《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期。
[2]参见卡尔·洛维特:《世界历史与救赎历史:历史哲学的神学前提》,李秋零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1-34页。中译本导言(刘小枫撰)。
[3]陈忠:《涂层正义论——关于正义真实性的行为哲学研究》,《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期。
[4]转引哈夫洛克:《希腊人的正义观——从荷马史诗的影子到柏拉图的要旨》,邹丽等译,华夏出版社,2016年,第412、416页。
[5]参见伊恩·沃德:《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研究视角》,刘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30-131页。
[6]参见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72-85页。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页。
[8]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11页。
[9]参见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3-55页。
[10]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2-97页。
[11]参见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第67页。
[12]参见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第116页。
[13]霍布斯:《利维坦》,第96页。
[14]罗纳德·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周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62页。
[15]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35页。
[16]参见陈忠:《涂层正义论——关于正义真实性的行为哲学研究》,《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期。
[1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4页。
本文原载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