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俊伟:三种逻辑理论的哲学背景分析
日期:2018-11-16
逻辑史上,亚里士多德创立了三段论,开创了逻辑学。弗雷格设计了概念文字,使逻辑学迈进现代。麦克考尔、刘易斯等构建了现代模态逻辑若干系统,卡尔纳普、欣迪卡、克里普克等提出了模态逻辑语义学。此后模态逻辑迅速发展。从技术角度看,这三个阶段出现的这三种逻辑理论间的关系非常清楚:弗雷格开创的一阶逻辑是核心,其他两种理论或者是其一部分,或者是其一种扩展。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中,还是在课堂教学当中,人们讨论逻辑通常只是强调逻辑的语法、语义以及逻辑运用,都不太关注逻辑背后的哲学动机以及逻辑所建基的哲学基础。我们认为,要获得对一种逻辑的完整把握,离不开与之相对应的哲学的考察。从逻辑与哲学的发生过程来看,逻辑与哲学是天然地紧密关联在一直的。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建立了第一哲学,探究世界本原,寻找追问世界最终的构成是什么以及终极原因是什么。这种思考活动是一种反思,是对认识的总结与整理。这就由关于是(或者本体)的研究,进入到关于真的研究,由哲学进入到逻辑学。逻辑学是在研究是的过程中产生的,首先也是为这种研究服务,帮助哲学家寻找世界终极构成是什么。亚里士多德说,“研究所有实体性质的哲学家也必须探究推理原理。”[1]本文试图探讨上述三种逻辑理论背后各自所具的哲学背景,以此展现逻辑与哲学的密切关系。
一、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及其范畴理论
第一哲学寻求世界本原,而针对本原是什么的问题,回答就是以“S是P”这种句式。由此自然地要考察述说一事物的谓述规律。这种谓述是关于“是”的一般学说。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为何采用主谓式结构。循着这一思路,我们本应该理解《工具论》中的《范畴篇》在其逻辑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然而下面这段话表明,现代学者普遍没有看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与其哲学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编辑者的所有决定中,把《范畴篇》包含在《工具论》里的这个决定是最难以理解的。所有其他的著作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和评判论证有关,这种评判是按照《修辞学》里所指出的作为论辩术特征的一般性标准进行的,可是《范畴篇》的许多理论必须看成是形而上学的,而不是逻辑的。由于它包含在《工具论》里,因而直到最近为止,几乎在每一本逻辑教科书里都讨论过它,……此外,这个理论本身虽然在严格意义上说不是逻辑的,但它对逻辑曾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并不完全是好的。[2]
感到“难以理解”是因为,研究者未能看到《范畴篇》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有着深层次的关联。人们往往强调逻辑的纯技术性。非技术的讨论,特别是与实体这样的哲学范畴相关,通常被看作是形而上学的而不是逻辑的。甚至哲学的影响,会被视作对逻辑的某种“污染”。卢卡西维茨的名著《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中亦包含类似观点。在解释“亚里士多德逻辑最大的缺点”,即“单一词项和单称命题在其中没有地位”的原因时,卢卡西维茨不认同这是由于“亚里士多德是在柏拉图哲学的影响下构造他的逻辑体系”[3]这一说法,并认为《前分析篇》“这部纯粹逻辑著作完全免除了任何哲学的污染”。[4]他的这种观点完全割裂了逻辑与哲学。在笔者看来,卢卡西维茨至多只能说亚里士多德逻辑并未受柏拉图哲学的影响,但绝不能说未受到任何哲学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除了出于论辩及科学需要外,也深受其哲学的影响,应哲学之需要而产生。这种需要是自然的,逻辑与哲学的关联是天然的,这种天然联系绝不是坏的。下文就以被置于《工具篇》之首,即通常让人感到困惑的《范畴篇》为例来分析哲学是如何影响着逻辑的,并将指出,这种影响是基础性的、深远的、决定性的。
《范畴篇》首先分析了事物及其名称的一些特性,如,同名异义,同名同义,复合或简单表达,等等。然后,通过分析是否能述说主体、是否依存于一个主体,将事物分成四种类型;接着,将简单表达分成十种类型,即十范畴。其中的实体,“是那最主要、第一位、最重要被陈述者,它既不陈述任何一个主体也不在任何一个主体之中,例如这一个人或这一匹马。”[5]第二实体则是作为种或属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如人、动物。然后,分别讨论其他九种,包括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何处、所有、动作、承受。亚里士多德在此依据能否述说以及是否依存这两个标准,奠定了其本体论研究基础。之后其逻辑实际上是采用述说作为逻辑研究的基础,即主谓结构作为基本结构。
卢卡西维茨认为,亚里士多德强调一个单一词项是不适于作为真命题的谓项的,而一个最普遍的词项则不适于作那样的命题的主项,接着指出其中第一个断定,即单一词项是不适于作为真命题的谓项的,“并非普遍地是真的。”但是,“亚里士多德把它们当作是真的,并且把他认为不适于在真命题中既可作主项又可作谓项的那些类的词项从他的系统中排除掉了。”[6]
卢卡西维茨进一步认为,亚里士多德强调第一个断定并非普遍地真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本人曾给出带有单一词项的谓词的真命题”,例如,“那个白色的东西是苏格拉底”或“那个走来的人是卡里亚”。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在上面第一个例子中,尽管“苏格拉底”处于谓词位置,但它单独绝对不能构成谓词。因其单独无法述说主词,也就是说,其中的“是”是必不可少的。从逻辑的观点看,这与“苏格拉底是人”中的“是”有本质的区别。亚里士多德可能感觉到这二者的区别,只是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而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后面我们看到,弗雷格清晰明确地指出这二者的区别。
卢卡西维茨认为,由于单一词项不能作谓项,因此被排除在三段论系统之外。从逻辑上讲,卢卡西维茨的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不彻底。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不能作谓项?其答案恰恰就在《工具论》的首篇《范畴篇》中:单一词项所指的第一实体,“既不陈述任何一个主体也不在任何一个主体之中”。正是由于持有这种观点,使得亚里士多德不允许单一词项作谓项。这正是哲学观念作为逻辑的基础作用。如果卢卡西维茨进一步追问了此问题,他很可能就会改变对逻辑与哲学之间关系的看法。上述实体理论决定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在基于主谓结构的框架下,无法容纳单称词项。这足以让《范畴篇》在《工具论》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尽管该篇讨论的基本主题是哲学。而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确立的实体观念不但是其词项逻辑的哲学基础,也为现代逻辑所坚持。
二、弗雷格的逻辑及其概念与对象、涵义与所指的思想
弗雷格怀抱逻辑主义的理想,为此构建了概念文字,以之为基础推出算术。弗雷格探索的是数学领域中的本原问题,解答“数是什么”。在尝试从逻辑推出算术的过程中,他发现已有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局限于主谓式的语法结构,不能充分地描述数学命题,揭示数学中常见的关系命题。为获得推理工具,他不得不先创造出适用于数学哲学研究的逻辑。他得到的是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在《概念文字》中,他将自变元与函数引进逻辑,分别替代主词与谓词。拓展这两个概念,就得到了概念与对象这组范畴。在《算术基础》开篇他就明确了其研究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严格区分概念与对象。[7]概念与对象最本质的差别为:是否是饱和的、完全的或带空位的,是否能单独谓述他物。[8]弗雷格以“晨星是金星”与“晨星是一颗行星”为例来说明,“晨星”与“金星”同为专名,其所指为对象,“行星”之所指为概念。前一个句子中的“是”为等词,是一个带两个空位的关系词,是一个逻辑谓词;后一个句子中的“是”为系词,只是起着自然语言语法中的连接作用,并非逻辑谓词。概念本身的不饱和性使得其语言表达式本应该是带有空位的,只是自然语言中的表达式,如“人”、“哲学家”、“动物”等没有显示出来而已,于是,自然语言表达式需要借助系词“是”来连接主词与谓词。如,“苏格拉底是哲学家”。弗雷格区分概念与对象的标准与亚里士多德区分第一实体的标准实质上是相同的,依据的都是可谓述性。不过,在弗雷格的理论中,系词“是”被暗置于对概念的要求中,其在自然语言中的功能通过对概念的不饱和、谓述的这些特征规定来完成。这为概念的层次以及谓述关系的层次提供了基础。弗雷格不但看到了第一实体与第二实体(或一般性质谓词所指性质)之间的关系同第二实体(或其他谓词所指性质)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差别,而且准确地将这种差别表述出来了。这比亚里士多德前进了一大步。弗雷格将前者描述为对象位于概念之下,并把它作为最基本的关系,然后引进量词,借助量词与命题联结词将后者归约为前者。这种归约本身是更高层次的谓述关系。而亚里士多德是将主谓关系(其实是上述第二类关系)看成是其逻辑的最基本关系。
这里有必要考虑弗雷格理论中的另一组概念:涵义与所指。这组概念与人们在使用语言描述事物过程中如何以言指物、以言行事的问题相关。早期弗雷格将他创立的人工语言即概念文字所关注的重要内容称为概念内容,之后为了说明a=a、a=b之间的认知价值差异,方进一步将概念内容区分为涵义与所指,认为涵义确定所指,并论证句子所指是真值,而涵义是思想。而前面那组概念——概念与对象,都是表达式的所指:分别是概念词的所指与专名的所指。[9]弗雷格认为,专名、概念词与句子都表达了涵义,通常也指称所指。
人们通常把“涵义确定所指”看作是摹状词理论的一个特征,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对涵义与所指这两个要素,弗雷格认为后者对逻辑更重要。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里对所指如何被涵义确定作了详尽的讨论,对摹状词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专名没有涵义仅有所指。如果表达了涵义,则无论是用其全部涵义或是一组涵义确定其所指都将导致无法克服的困难。克里普克详细分析“摩西”这个词。[10]“亚里士多德”与“摩西”类似。弗雷格在一个注脚中承认这种分歧所带来的困难与争议。[11]必须指出,这些争论分歧是关于涵义如何确定所指的。弗雷格认为关于涵义的分歧可以忍受,而这是与他一贯坚持的所指是逻辑学关注的重点这一观点密切相关的。
除此之外,还有多处文献可以佐证弗雷格将所指看作是逻辑学关注的重点。比如在《对涵义与意谓的解释》中,就逻辑学家所区分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他主张外延更重要。弗雷格认为,外延逻辑学家“偏爱概念外延而反对内涵,因而有理由承认他们不把词的涵义,而把词的意谓看做是对于逻辑至关重要的东西。”对“外延逻辑学家做出重大让步”,“大概我们就能断言,‘两个概念词所意谓的是相同的,当且仅当其从属的概念外延重合’。”同时批评内涵逻辑学家“过于喜欢涵义”,“因为他们称为内涵的东西,即使根本不是表象,也是涵义。他们没有想到,在逻辑中重要的不是在不考虑真值的情况下如何从思想得出思想,他们没有想到,必须从思想进到真值,更普遍地,必须从涵义进到意谓;逻辑规律首先是意谓范围的规律,他们间接地才与涵义相联系。”
另一表明所指位于弗雷格理论核心的文章是《思想》。文章开篇就指出,“正像‘美’这个词为美学、‘善’这个词为伦理学指引方向一样,‘真’这个词为逻辑指引方向。”弗雷格规定“逻辑的任务是发现是真的规律,而不是把某物看做真的规律或思维规律。”弗雷格把思想看作“能借以考虑真的东西”,[12]只是由于与真具有密切联系,弗雷格才详细地讨论了思想,特别是讨论涵义确定所指这个原则运用于句子时的情形。在《逻辑导论》讨论假言句子联结时弗雷格更加清楚地指出,“人们也许发觉思想之间缺少一种内在联系;人们不太明白,对于思想只应该考虑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而实际上根本不应该考虑思想内容本身。这与我关于涵义和意谓所断定的东西有关。”[13]
当然,我们要看到,弗雷格强调所指的重要,与其所处的时代人们偏爱内涵有关,在今天,人们在实践上已经是将所指(或者说是对外延逻辑作出重大让步之后的外延)看作是逻辑研究的首要目标。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进一步看清弗雷格的名称理论与罗素名称理论之间的重大差别。人们通常将关于名称的理论分成两类:以弗雷格、罗素为代表的摹状词理论与穆勒、克里普克为代表的直接指称理论。但这种划分显然简单化了,没有注意到罗素后期在《论指称》(1905)中提出的摹状词理论与他之前所赞同弗雷格的名称理论有重大差异。事实上,罗素在文中清楚地表明他不赞同弗雷格的名称理论。“可我不想再重复支持这一理论的依据,因为我已经在其他地方(如前引文)强调了它的主张,而现在我关心的是对这些主张提出质疑。”[14]不仅如此,他的观点与弗雷格的观点差别巨大——“这就是我想提倡的指称理论原则:指称词组本身决不具有任何意义,但在语词表达式中出现指称词组的每个命题都有意义。”[15]
罗素不赞同弗雷格的名称理论很可能是出于误解。例如,罗素认为,根据弗雷格的理论,“‘在二十世纪开始时太阳系的质量中心’这个词组在意义上是非常复杂的,但其所指却是简单的某一个点。太阳系、二十世纪等等是意义的成分;而所指根本没有成分。”[16]这与弗雷格在《论涵义与意谓》中的说法有出入:“当一个词本身是一个句子的部分时,我就称这个词的意谓为这个句子的意谓的部分。”[17]
再如,
弗雷格采取了(就我们目前的几种选择的方式而言)同一方向的另一种方式,他通过定义替一些情况提出某种纯粹约定的所指,否则这些情况会不存在所指。这样,“法国国王”就应指空类;“某某先生(他有一个美满的十口人之家)的唯一的儿子”就应指称他的所有的儿子所构成的类,等等。[18]
罗素认为,“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虽然不导致实际的逻辑错误,却显然是人为的,它并没有对问题作出精确的分析。”[19]
上述引文所指弗雷格采取的方式应该是弗雷格在《算术基本规律》的第11节所提出的。罗素没有意识到,弗雷格在此不是分析自然语言中的摹状词,而是定义一种完善的形式语言,定义一个替代定冠词的函数\ξ。此处弗雷格并不是在分析自然语言中的摹状词,与罗素在该文中对自然语言中摹状词的处理不是一回事。
在弗雷格看来,存在唯一对象满足摹状词所描述的,这个条件通常属于预设。就像专名所指可能不存在的情形,摹状词如果没有满足上述预设,也同样没有所指,因而包含此摹状词的句子也没有指称。[20]罗素消解摹状词的做法,即将一个包含有如此这般的摹状词的句子,可一般地(在他所说的摹状词的主要出现的情况下)理解为断言了存在唯一一个如此这般的对象(如何如何),是将语句的预设直接写进语句里。这与弗雷格的主张不同。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复杂与弗雷格处理摹状词的简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弗雷格将摹状词与通常的专名作统一处理,这正是由于他看重所指的结果,正是基于“真为逻辑指引方向”这一理念才达到了理论的清晰、简洁。再进一步深究,二位逻辑学家对摹状词采取不同分析原因在于,他们的逻辑旨趣不一样。罗素将知识分为亲知的与描述的。摹状词是一种典型地表达描述的知识的方式。罗素将语言看作人们获取知识的方式,立足点是知识的学习者、接受者,是向群体累积的经验学习的个体。个体学习新知时,对句子有非真即假的二分要求。而弗雷格作为现代逻辑的创立者,其旨趣在于使用语言探索发现新知,使用语言描述所得到的关于世界的知识。因而在关注真假之前存在一个本体论问题,即我们使用语言讨论什么对象。这就能解释弗雷格为什么要求引入专名或是使用摹状词时必须满足其有所指这个先决条件。其视角更倾向是人类知识的开拓者。自然语言的不足促使他发明一种形式语言,建立了现代逻辑。他们所说的逻辑是一样的,但是一个是逻辑的创建者,另一个是在此基础上的继承与发展。虽然两位所说的逻辑是同一个,但他们进入的路径不一样,旨趣不同,由此造成围绕逻辑的分析与讨论差别巨大。如果可以把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看作是现代逻辑运用于分析哲学的典范,那么当我们理解了《范畴篇》为什么被编入《工具论》且放在第一篇,理解了弗雷格的概念与对象、涵义与所指的区分,我们完全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与弗雷格的逻辑除了外显的形式系统之外,还包含着深刻的哲学分析,是哲学作用于逻辑的典范。
三、克里普克的模态逻辑及其名称理论
模态逻辑研究可能、必然等模态词在推理中所起的效用,它源于人们对实质蕴涵刻画 “如果…,那么…”不满。实质蕴涵仅考虑事物实然状态,而模态逻辑还要考虑事物不同于现实的可能状态,据此刻画事物间的必然联系。相应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探究“是”的谓述规律,寻求真的特性,模态逻辑考察 “必然是”的谓述规律,获得的乃是必然真的特征。其中的必然,不仅包括逻辑与数学意义上的,如“5+2=7”,而且更指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必然,如“水是H2O”。模态逻辑背后的哲学背景与弗雷格当年创立概念文字的哲学背景不同,它的研究对象与后者的也有区别。在形式语义学方面,模态逻辑要加上可能世界作为参数,解释“必然”一词。
克里普克采用莱布尼茨的可能世界的说法表达事物以不同于现实世界的方式存在。一事物在不同世界中虽然某些属性不同,但还是同一事物。也就是,一个事物的某些性质变化不会影响其所是。这就需要一个符号去指称该对象,当性质改变后,即处在另一个世界中,依然是该对象。克里普克将这类在所有可能世界指称相同对象的符号定义为严格指示词;指称发生变化的,就是非严格指示词。克里普克还论证,自然语言中的专名通常是严格指示词。专名没有涵义仅有指称。自然种名,如“黄金”、“猫”、“牛”等,更接近于专名,并且因其没有表达性质,故也更接近于严格指示词。克里普克的意图在于,倘若专名有涵义,则其难以充当严格指示词。因为涵义确定指称,而语言的涵义相应于语言所指事物的属性,因此,在某些情形下,事物某些偶有属性消失了,导致表达了相应于这些属性的涵义的专名不再指称该事物。我们通常以专名指称某个对象、以种名指称某类事物,即使是在反事实条件句中。如果反事实条件句中涉及专名或种名的涵义所相应的性质,就可能出现困境。例如,“亚历山大的老师可能不是亚历山大的老师”。这种名称理论突出了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理论中实体的地位,与亚氏的理论在专名与第一实体上是一致的,但在种名与第二实体上有区别。亚里士多德虽然认为牛、猫为第二实体,但是,它们可以谓述他物。弗雷格继承了这一点。尽管弗雷格那儿没有突出它们的实体性。而克里普克认为种名没有涵义,也就无法在通常的意义上谓述他物。可以说,他的严格指示词相当于亚里士多德的最严格意义上的实体之名。然而,少有人注意到,克里普克为模态逻辑而提出的名称理论与模态逻辑形式语义学有冲突的危险。
模态逻辑的形式语义解释是在一阶逻辑语义基础上的某种膨胀。对于常项,其语义解释依然是域中的个体,只是要求所有世界所指均相同。但是当解释谓词符号时,人们就会遇到困境。因为种名是谓词的一个类别,克里普克的逻辑并没有特别地提出一种解释,依然像对待一般谓词那样(至少就其《命名与必然性》发表时),使用个体构成的类解释种名,作为种名的所指。
一般地,根据克里普克的理论,任何种名,其所指在所有可能界中相同,按克里普克可能世界语义学,这个种下的全部个体必须是“同生共死”。这样的结果显然与人们对种名,如“人”、“牛”等的理解很不一样。某个人的消亡、甚至某些人的消亡,不会对除其之外的所有人都造成严重到消亡的影响,当然,也不会改变我们对“人”这个种的理解。一般地,个别个体乃至相当数量的个体的存亡并不改变个体所属种。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对种、至少是生物种的理解方式是内涵的。克里普克的名称理论更符合这种内涵式的理解方式。种名所指在各个可能世界相同,种不依赖其下的某些个体的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当大的稳定这一特点。冲突的根源不在于其所主张的种名没有涵义,而是其名称理论不够明晰,没有阐明种是什么,它与构成种下的个体有什么关系等这些重要问题。从技术上看,它没有提供与这种名称理论相匹配的形式语义学。克里普克一方面要求种名所指跨世界同一,另一方面所指又依赖于个体完全一致。于是,按此名称理论所得的形式语义学,除非语言没有种名这类符号,否则,所有可能世界的个体域都将相同。如此解释所得的有效概念,就是一阶逻辑中的有效概念。个体之本质,要么是种属,要么是平凡的同一律。但要描述一个对象,不使用种属这些概念是相当罕见的。
除了上述冲突之外,克里普克的理论还面临弗雷格当初面对的解释那两个等式之间的认知价值差异以及专名与其所指如何关联的问题。赞同专名有涵义的学者认为,专名的涵义确定了其所指。而克里普克认为专名没有涵义,于是克里普克需要回答,专名是怎么指向所指的。此即弗雷格之谜。克里普克是通过区分形而上学与认识论两个不同的范畴来解释认知价值差异的。他认为模态逻辑所考虑的必然真属于形而上学范畴,在此范畴下那两个等式没有差异。当a=b成立时,其必然为真。人们认为二者有差异是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先天与后天的差异。同时,他进一步提出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来关联专名与所指。尽管他提出的因果历史链条与弗雷格的具有认知价值意义的涵义这一概念非常地神似。[21]不过,弗雷格之谜只是连锁反应之一,克里普克也意识到他还要解决所谓的信念之谜。[22]当皮埃尔同时相信两个句子“Londresestjolie”和“London is not pretty”所表达的内容之时,看起来他持有一对矛盾的信念。弗雷格的名称理论对此的解释是,皮埃尔拥有的两个信念,其中之一并非是另一个信念的否定,因为两个专名的涵义是不一样的,在此语境(即间接语境)下的所指(即涵义)是不一样的,二者并不构成矛盾关系。克里普克认为专名仅有所指,不能采用弗雷格的解释。他将矛头指向翻译原则与去引号原则。[23]他认为,在皮埃尔的例子中,人们使用这两个原则得到一对矛盾,问题不是出在他的专名理论,而是出在通常被人们接受的那两个原则上。稍加分析不难发现,他陈述的那两个原则过于简单,深究起来,会涉及主体:谁翻译?谁去引号?在翻译与去引号的主体看来,皮埃尔持有矛盾的信念,尽管皮埃尔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点。弗雷格当年在《思想》中就分析过类似的例子。[24]克里普克不过是以另一种形式重述这种例子,而又含糊其辞地将责难推给他自己没有精确表述的两个原则。
四、结语
以上对三类逻辑理论的哲学背景的考察表明,哲学主张发生变化而逻辑技术没有做出相应的改变,通常较难得到与哲学相契合的技术结果。逻辑技术与技术背后的哲学理念的吻合程度对于逻辑技术的运用性有很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不包含单称词项,不处理单称命题,是一个完美的演绎理论体系,与其实体理论是协调的。弗雷格坚持贯彻所指是逻辑的重点、真为逻辑指引方向之宗旨。他坚持概念与对象的区分,这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中的实体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他引进量词与等词,其符号体系可以包含单称词项,可以处理单称命题,但减弱了第二实体的实体性,相应地在技术上将第二实体与其他类型的谓词同等看待。他的哲学理念与其逻辑处理也是契合的。但是,克里普克的名称理论突显了亚里士多德的第二实体的实体地位,把它提升到与第一实体并列的位置。然而,技术上他并未给出相应的调整说明。他的名称理论与通常的外延语义学有冲突。正是逻辑技术与哲学基础的不相匹配造成尽管当前逻辑技术较丰富,但对于澄清哲学领域重要概念如本质、实体等,并没有带来多大帮助。这种状况造成了对使用使用可及性去界定模态合理性的怀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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