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垠丹、杨武金:语言意义的来源
日期:2019-09-23一、引言
毋庸置疑,语言在人类与世界的交互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自从哲学领域的研究中发生了语言转向,语言哲学便成为哲学家们所追逐的热点。当我们使用语言的时候,语词、句子等等这些语言单位总是表达某些意义、意思或含义。“意义”这一概念自然而然地作为语言哲学的核心概念成为一个被系统研究的对象,意义理论(theories of meaning)应运而生。在这样一个独特且抽象的研究话题中,我们通常会问:如果不从词典释义的角度,又如何去确定和理解语言的意义呢?或者说,当我们如孩童一般刨根问底地追问一个语词或一个句子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的时候,例如,问“树”究竟为什么代表树,问我们说的某句话究竟为什么有那样一种交流作用的时候,就需要去探究语言的意义这个概念中更加深层的内容——语言的来源是什么样的?
一种比较符合直观并被普遍讨论和运用的看法来自于语言哲学之父弗雷格,他将自己的理论勾勒成一幅图画,这幅图有三个层面:由上至下第一层是由专名和概念词构成的句子(语言层面);第二层是句子的涵义(思想层面),分别由专名和概念词的涵义构成;第三层是句子的指称(真值层面),分别由专名和概念词的指称(对象和概念)构成。其中,第二层对第三层有决定作用,即涵义决定指称。清华大学王路教授认为,在现代逻辑的蓬勃发展下,当代对于语言哲学的研究都是以句子为出发点的,这种考虑问题的方式逐渐为人们所认可。[1]79-80此外,现代逻辑的理论成果使得我们可以从指称层面对句子的意义做出相应的说明,其对于真的刻画为此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完全有理由认为:真之理论与意义理论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基于真概念的现有考虑,人们已经获得了许多关于语言意义的看法。[2]以上观点的确是容易使人信服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直接说意义的来源就是真呢?有一些哲学家曾经做过这样的尝试,比如塔尔斯基的真模式语义学以及戴维森对塔尔斯基理论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句子的意义所涉及的东西,除了与“真”相关的东西之外,还会有一些与“真”无关的东西。弗雷格本人也看到了这一点,只不过他只区分了涵义与指称,并指出涵义决定指称;而决定涵义的东西并未给出详尽的说明。可见,无论真之语义学做得多么完美,对于意义这一概念的思考尚有较大的空间。
既然单纯地借助真概念难以说清楚问题,我们就需要去寻求一个更适合的角度。本文认为,规范性是探究意义来源问题的一个独特视角。二十世纪后半期以来,起源于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伦理学的规范性概念的运用,已从伦理学领域扩展到与语言相关的一些研究领域,成为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科学哲学等学科的前沿和热点。当代对意义的规范性论题的热议,开始于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规则遵循(rule-following)的解读,[3]7-54包括涉及规则、意义、内容、心灵等重要概念的讨论,它们在西方哲学的诸多领域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得规范性逐渐成为人们理解语言意义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本文中,我们试图说明决定意义产生的那些因素是具有规范性的,也就是说意义的来源是规范的。此时,规范性被看作一种性质而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实体。对于真概念直接起作用的那部分语义,规范性是显然的;而对于其他部分,规范性体现在,为了实现语言的可交流性,意义所要求的结果的语言行为也是应该规范的。
二、意义的来源问题
问“意义的来源是什么”,并不等于问“是什么东西生出或者产生了意义”——因为这样的说法容易诱导人们将意义看作某种实体。正如蒯因所说,“谈论那些被称为‘意义’的特殊的、不可归约的东西是没有价值的,毋宁将‘有意义的’说成是‘有意思的(significant)’。”[4]在这一立场下,去寻求意义的来源,只是试图解释任一语言表达式为什么会具有这样或那样的意义;我们所关注的是在形成意义的语言实践过程中有些什么样的因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要相对完整地考虑到与意义的来源有关的各种因素,第一要务就需要清楚地把握意义理论所囊括的全部内容。通常来说,多数为我们所熟知的对于意义理论的梳理和分类都是基于不同的核心概念的,比如指称论、观念论、行为主义论、使用论、真值条件论等的意义理论分类。[5]可见,虽然意义理论在国内乃至西方的哲学探讨中多次出现,但是对“意义理论”一词用法的多样性和模糊性常常使得我们对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层次究竟是些什么而感到困惑。实际上,意义理论包含了两个层面。刘易斯在讨论语言意义研究的时候就区分了意义理论的两个主题:第一是将可能的语言描述成抽象的语义系统,使得该系统中的符号与世界的各个方面紧密相连;第二是对于心理的和社会的事实(facts)的描述,借助这些事实可以形成一个被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所使用的抽象语义系统。他认为,若把以上两个主题混淆起来就会产生某种混乱,但是两个主题同时又是相辅相成的。[6]19换言之,刘易斯所谓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与真相关的语义理论(semantic theories)[1],其根本任务在于直接为语言表达式指派语义内容;而另一个方面则需要阐明语言表达式何以在特殊的情景种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语义内容,它谈论决定语言意义的其他事实,这些事实往往与使用语言的特定个人或群体相关。[7]
刘易斯所述的与“真”紧密相连的第一主题是在意义理论产生初期被广泛讨论的,而且“真”与意义都通常会被认为是某种抽象的存在物。我们知道,最具影响力的语义理论是由弗雷格所详细阐述的。其初阶形态就是指称理论(theory of reference):它将专名(proper name)指称为其代表的对象;谓词(predicate)指称为某些结合专名的指称就能产生出真值的东西,两者相结合成为句子;它还将句子指称给真值,并且说明一个句子整体的真值由句子各部分的真值所决定。[8]不过,这种简单的指称理论并不是令人满意的,当涉及到依赖语境的句子时,句子真值条件的运用就会受到挑战。比如,含有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即与人的认知能力和心灵状态相关的句子“约翰相信晨星是被太阳照亮的星体”和“约翰相信昏星是被太阳照亮的星体”中,“约翰相信”之后的子句(“晨星是被太阳照亮的星体”和“昏星是被太阳照亮的星体”)真值相同,[2]但整个句子却可能有不同的真值。这说明,在简单的指称之外还存在着更丰富的内容。于是,弗雷格区分了涵义(sense)与指称,并指出意义是一种语言符号呈现的方式,它有时可以作为句子成分的指称。具体地说,句子的涵义(我们所说的意义)是客观的,它决定句子的真假,处于第三世界之中。在此观点下,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极其容易被当作某种实体;而对于意义的来源,似乎只能认为意义的存在不言自明。类似地,罗素、前期的维特根斯坦等也倾向于认为意义(他们称之为命题)具有实体性,并试图论证一个命题所对应的是“一个事实(fact)”,[9]110-112由此可说意义来源于世界的结构。问题是,我们很难清楚地界定出什么是“一个事实”,比如,树上有一只鸟这样一个事实总是不可避免地和其他的如天气晴朗、鸟在唱歌等事实同时存在,于是命题“树上有一只鸟”就无法找到与之完美对应的事实,因此命题和事实的同构对应几乎是无法达成的。若是有与事实同构的命题,应该是包罗了世间万象的,但是在对于语言的运用中,远远不止存在着一个这样的命题。
那种将意义视为某种实体的理论,除了自身的其他弊端之外,终究还会因为难以说清楚这样的实体是什么而站不住脚。于是一些逻辑学家和语言哲学家就在攥住真之理论的同时抛弃了意义的实体性。比如刘易斯的可能世界语义学,将意义视为一种从语境到指称的函数。这种函数就像一个规则,告诉我们当世界是这样或那样的时候,这个句子代表什么。[6]18-67这有时候并不要求我们知道句子真正指称的东西,只要求我们能够辨别它在给定情形中所指称的东西。以“乔治是最高的人”为例,我们可能不知道最高的人是谁,不知道乔治是不是最高的人,但能理解在给定所有人高度的情况下谁是最高的,并判断这句话是不是真的。而戴维森更是直接把塔尔斯基关于真理的形式理论应用于建构一个适合于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10]他批评真之符合论制造了命题、事实这样不清楚的实体,认为我们应该抛弃内涵语义,直接从外延角度来处理:确定了一个句子在何种情况下为真,也就确定了这个句子的意义。
与以上理论相反,对于意义的考虑还有另一条撇开真的路径。其中,心理主义者们用心灵表征(mental representation)来解释语言表征(linguistic representation),他们给出了能决定意义的一些心理状态。格赖斯认为,语言使用者的交流意向(intention)——即他想要在听众那里所造成的信念决定了语言的意义。也就是说,语言表达式意味什么的事实,由说话者通过言语(utterances)表达什么的事实所解释或分析;而说话者通过语言想表达的东西由他们的意向所解释。[11]为了进一步确保语言的公共使用和交流的实现,另一种观点认为,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由将句子与某些信念相联系的约定俗成(conventions)固定下来的。在此观点下,一个句子S表达了命题p,当且仅当,(1)说话者说S,那么他相信p并且听到S的时候他也相信p;(2)一个社会(community)的成员都相信(1);(3)这个社会的成员相信其他成员也相信(1)是真的,这给了他们很好的理由来做出实现(1)的行为。[7]另一方面,非心理主义者认为,心理表征恰恰需要语言表达式来解释,而不是反过来。其意义基础理论都围绕语言表达式的使用(use)来解释它们的意义,区别在于是使用的哪一个方面决定了表达式的意义。霍维奇在他的意义(meaning)理论中,将关键点聚焦到主导我们语言使用的规律(regularities,)上。他认为,我们对于一个句子的接受(acceptance)倾向(disposition)是由某种规律决定的,在清晰的语言表达式中,有一个单一的接受规律来解释我们对于表达式的运用,这种接受随着表达式的意义的不同而不同。[12]还有一种意义的使用理论,从解释单个的对语词的使用规律转向社会规范(social norms),认为意义是社会规范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布兰顿是此思想的一个重要的捍卫者,在他看来,一个句子的意义在于一个给定社会中包含该句子的正确且适宜的语言行为。为了发展这一理论,我们需要做两件事,一是说明表达式的意义如何被一些规范的情形所解释,二是要解释这些规范情形如何被社会实践所解释。[13]
实际上,偏重于真之条件的那些理论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假设是毋庸置疑的,即:意义与语言相关,与语言所表达的世界相关。一个陈述符合一个事实的时候,我们说它是真的。因此,意义理论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与真相关。同时,我们也认为真不是意义理论的全部特征,因为在使用语言的实践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偏离真的情况,刘易斯所谓的第二主题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意义的来源问题不会在任何一方中得到完美的解答。相较而言,达米特的观点是比较完整的。他发展了弗雷格的理论,将意义理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核心是真之理论(即关于指称的理论),对句子的真之条件进行一种明确的归纳说明;围绕关于指称的理论,又形成关于涵义的理论来规定说话者关于指称理论的知识的本质。第二个作为补充的部分是关于语言的效力的,与各种语言行为相关,涉及命题态度等。[1]71-73可见,达米特实际上就是主张我们既基于真概念,又超出真概念来理解语言的意义。此外,如果将语言的意义视作一种玄乎的实体,意义的来源问题的探讨就变成了去寻找“下蛋的鸡”或者“孵鸡的蛋”,这是很难说清楚的。我们的主旨在于,去分析使得意义得以形成的因素的性质,去探讨意义起作用的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既要抓住语言意义关于外部世界的真假的部分,又要兼顾它内置于人类心灵的部分。
三、意义的来源是规范的
从上述论证可知,语言的意义是表达特定的世界的,同时也是产生于一个人类社会的语言实践过程中的。我们相信,规范性将成为一个独特又全面的视角来帮助我们理解意义的来源,甚至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意义的来源是规范的。需要说明的是,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意义的来源,就是通过观察影响意义产生的因素,以及意义起作用的方式和结果,去探究其来源是否是规范的。
规范主义者(normativist)[3]都坚信语言意义本身与规则是无法分离的。他们认为,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规范性要求(normative import)不在于那些伦理的、法律的、美学的方面,而在于一种逻辑上的必然性——没有规则(norms)就没有意义。但是,规范主义内部对“规则和意义哪一个更为本质”的问题产生了歧义。与中期的维特根斯坦思想以及语言的约定俗成紧密相关的MD(meaning determining)规范主义认为规则优先于意义,以“规则”来回答“是什么决定了意义”这一基础问题。这样一来,MD理论中的规则似乎可以直接作为意义的来源,但是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MD规范主义者将这种决定关系看作是涉及到本质构成的一种形而上学的随附(supervenience)关系,即是说意义是随附于规则的。该随附关系具体包含三个要素:随附实体S1、构成随附基质的实体S2、以及一个附随原则,说明S2的什么决定了相应的S1的什么,即从S2到S1的函数。[14]可见,MD阵营的拥护者很难解释清楚作为基质的规则实体以及意义与规则之间的随附原则。
本文所主张的“意义的来源是规范的”的观点并不等同于上述“意义的来源就是规则”的观点,那么,我们所强调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规范性呢?与MD规范主义不同,在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解读之后,出现了另一种更为合理的ME(meaning engendered)规范主义。克里普克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与私人语言》一书中,阐发了维特根斯坦的“怀疑论论证”(skeptical argument),认为意义决定了我们“应该”(ought)说什么,他主张以规范性制约意义与语言使用之间的关系。[3]37-54这才使得“意义是规范的”(Meaning is normative)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观点,某种意义上也成为所有合理的语义理论的一个前理论约束。ME立场的支持者对于意义从何而来的问题持有开放的态度,但始终认为意义本质上(essentially)会产生规范性事实,语言的意义和规范的结果之间有一种直接的概念蕴含,也就是说,“语言表达式e对主体S来说意味着M”会有一个规范的结果,或者说规范的语言行为的表现。
这种强调意义会产生规范结果的规范性概念尤其关注S应该(ought)做什么,而正确性条件则给S以指导。正如Boghssian所说,意义的规范性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有意义的表达式都有正确性条件。如果“绿”意味着绿,立刻就有“绿”只能被正确地用于绿色的对象(objects)。这就对于说话者应该怎样运用“绿”有了直接的规范结果,表达式意味着某些东西的事实蕴含着一系列关于那个表达式的语言行为的规范的真理——即将它用于某些对象是正确的,而用于其他对象则是错误。[15]当然,这样的规范性会遭遇许多挑战。比如:Glock说“一个人可以语义正确地使用一个词,而不用它来说某些真的东西”。[16]正确的不等于真的,错误的也不等于假的;作为语言行为的事实结果的规范性以及由语词意义获得的规范性应该加以区分。而Whiting认为,即使区分了语义(semantic)的正确性(不正确性)以及事实的(factual)正确性(不正确性)即真假,这种语义的正确(不正确)和事实的真(假)的区别很难被说清楚,因为前者的设定一般都基于后者。[17]Hattiangandi也认为,正确性不能等同于规范性的实质在于,正确性条件并不说明说话者有“应该”如何运用表达式的义务和责任。正确的用法并不会蕴含S应该这样去做,如果某人使用错误,只能说他做了假的陈述,并不会认为他打破了任何语义上应该去做的规范。[18]如此,我们会认为语义的规范性坍塌了吗?实则不然,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接受,某一语言表达式具有正确运用的条件,并不蕴涵说话者“应该”或“必须”做某事。重点是,我们不能严格做到规范性结果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可以舍弃对于规范性的要求,对于语言要产生规范结果的诉求本身就说明了语言的来源是规范的。也就是说,正确性条件是人们在使用语言的时候必须考虑的(无论一个说话者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否选择他所知道的正确的用法);而判断一个句子是否正确,就会基于真之理论。在此,我们关注的是意义是为了什么而产生的(为了呈现世界本来的样子),语言的意义是在什么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劳作、社会交互中),意义的使用是要达到怎样的效果(表达意向、被理解)等问题,规范性依旧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规范性本身是一个包含着丰富内容的概念。从规范的来源看,有外在规范性(实体、事实、关系等)和内在规范性(能动者的理性、意志、情感等)。从其起作用的方式看,有显性规范(明确的规章法律)和隐性规范(文化传统和思维模式潜移默化的影响)。从约束力量的强弱看,有强规范性(强制性、明显的义务)和弱规范性(某种正确性条件)。[19]正确性条件和有效的规则的实现,成为外在的强规范和显性规范。对于语言中关于外部世界的真假的部分,与真直接相关的语义是基于一种强规范的。这种强规范某种程度上可以以塔尔斯基的真模式语义学呈现,也就是那些对于世界的一种特定的情况的描述。在这种严格的理想状态下,规范性用来确定语言表达式通过意义所指的对象或内容,体现为一种外在的,与客观世界、事实、关系等相符合的强规范,并且是一种公有的显性规则。至于超出真的语义部分,总是离不开约定俗成、使用规律、社会规范等带有规范性色彩的概念。在那些实际的情形中,意义的规范性的超时空性就是相对的,它是可错的,其实质更多地在于一种约束性和限制性。如果说理想的强规范对说话者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并没有考虑到他在特定的语境中的意向、欲望以及他是否运用修辞手法等因素;此时的规范性,就像伦理学中的行为准则一样,不必完全等同于强势的规则或规律,更不必等同于先验必然性或逻辑必然性。这是一种内在的弱规范或隐形规范,具有指引作用,使得在表达式的意义及其正确、有效的运用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张力。
从规范性看语言意义来源,就是说明语言的意义是如何产生于那些规范性因素的,也是说明语言的使用是如何受到规范性的制约和引导的。语言意义的产生,来源于客观世界,其本质上有一种产生规范的语言行为结果的要求;语言共同体的语言实践,构成了意义发生的必要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动机上也有一种产生规范的语言行为结果的要求。语言的意义从产生之初就带有规范的特征;同时,要实现语言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使得社会中的人们能够习得自己的母语或者是其他语言,正确地、符合真理地运用语言表达式的规范的前提是必不可少的。说话者作为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其对表达式的理解和运用都受到一种规范性力量的约束、指引和限制,他们在寻找语义内容的时候必须有章可循,有规则可依。总之,从上述ME的规范性,即那种强调意义会产生规范结果的规范性的角度,我们不用去界定意义的来源是什么东西,却依然可以从意义所产生的结果能够具有规范的性质,并且应该具有规范的性质,推出其来源也具有规范的性质。在基础并且理想的状态下,可以直接将真当作意义的规范的来源;而考察会出现特殊情况的语义解释中,我们倾向于认为意义有某种社会的属性,它保证了语言主体之间的可交流性,这通常也会诉诸规范性概念。因此,说意义的来源是规范的,不仅是在一种较强的意义上表达人类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也在一种较弱的意义上说语言的意义发挥着某种规则式的作用,规范了人类的话语应该做的事情。
简言之,语言的意义与世界密切相关,语言的意义在实践中约束并指引人们正确地使用这种语言,这就是意义的规范性。人们相信存在语言使用的正确性条件,相信言语实践本身就是规范的,因而才孜孜不倦地追求语言意义的明晰性和确定性。语言的意义得以产生的因素包括了真、语言使用者的心理状态、社会规范等等。我们或许既不能彻底地解释这些因素,比如真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也不能穷举这些因素,因为语言情景也总是复杂的。但是,这些因素要么作为阐明何为规范的前提,要么受到规范的制约,要么是实现规范结果的保证,无一不与规范性息息相关。同时,为了体现语言使用和推理的效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以及人类理性的发展,我们也有理由承认语言意义的来源是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