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精编 | 王立:需要与平等:两种正义观中的共同富裕
日期:2024-02-04作者简介:王立,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信息:原文刊发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人文研究”栏目,仅代表作者本人学术观点,以下内容为文章节选,转载请注明来源。
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种理想愿景,已经成为新时代引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和西方有关正义思想交融的时代语境下,共同富裕已成为中国思想界阐释公平正义观念和构建公平正义话语体系的核心范畴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正义的时代表达。因此,无论是作为社会正义的制度实践,还是作为一种有关公平正义的理论建构,对共同富裕的理论探讨都极具现实意义。以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来分配社会基本利益,这是共同富裕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此意义上,分配正义原则的探究和理论建构是共同富裕的“理论硬核”,在社会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占据核心地位。
共同富裕理论中存在着需要与平等两种正义观的交织。对于需要正义,需要与欲望对立之形成的道德规范性、生物学需要、基本需要、体面的生活、健康自主、充足等是主要的概念;与之相应,我们常使用的概念则是温饱问题、小康生活、美好生活、基本服务、社会最低保障等。对于平等正义,平等的价值、道德人格、分配正义、机会平等、收入和财富等是主要的概念;与之相应,我们常使用的概念则是公平正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共享、两极分化等。不同的概念体系构建了不同的话语体系和思想体系,而不同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和思想体系则反映了人们对社会总问题的不同认知:前者意味着需要是社会正义的首要问题,国家的重心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后者意味着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国家的重心在于解决不平等和防止两极分化。
在不同的正义观下,共同富裕的理论图景、主要任务和实践方式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对于需要的正义,共同富裕的重点是基本需要的满足和“美好生活”之所需条件的不断提高和完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生产始终是需要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平等的正义,共同富裕的重点是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防止两极分化,公平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则是理论研究的核心。两种正义观并不冲突,然而,赋予哪种正义观以理论的优先性和实践的紧迫性,意味着我们在不同历史阶段对共同富裕的不同认知及其解决方式的差异。在正义实践的紧迫性和个人责任豁免的意义上,需要的正义对最不富裕阶层更快步入富裕的门槛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有力的实践保证。基本需要的满足和保障在正义理论中具有优先性地位。基本需要的满足是正义的底线要求,无论在何种历史条件下都应该实现。我国最不富裕阶层的绝对人数在总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权重,要让他们都过上体面的生活,任务非常艰巨。
正义的优先性和社会现实的紧迫性为正义原则的建构和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基本需要是正义原则之理论建构和正义实践的优先任务。在理论建构上,正义原则应该体现需要的正义;在制度实践上,正义首先要求以美好生活为核心的基本需要的满足和提升。无论是以“温饱问题”体现的基本“生存需要”,还是以“美好生活”体现的“生活需要”,需要都是最重要的问题。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