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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精编 | 张浩军、李颖凯:基于法权辩证法的普遍同质国家——兼论福山对科耶夫“历史终结论”的误读
日期:2024-02-04

作者简介

张浩军,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颖凯,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信息原文刊发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年第1人文研究栏目,仅代表作者本人学术观点,以下内容为文章节选,转载请注明来源。

弗朗西斯·福山因其历史终结论而名声大噪,但实际上福山的历史终结论肇始于亚历山大·科耶夫。虽然科耶夫的历史终结论因福山的讹用而重见天日,但它更因福山的误读而被遮蔽了真容,也使科耶夫的历史终结论招致了相当程度的非议。尽管有不少学者已对福山的误读进行了批评,但他们大多只是梳理了福山与科耶夫在思想来源上的关联,批判了福山对科耶夫普遍同质国家的意识形态化。然而,只有真正理解了科耶夫的法权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其普遍同质国家的内涵,而只有真正理解了其普遍同质国家的内涵,才能真正理解其历史终结论,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彻底澄清和批驳福山对科耶夫历史终结论的误读。

在还原普遍同质国家的原貌之前,首先要厘清历史终结与普遍同质国家的关系。在科耶夫的理论体系中,普遍同质国家作为历史辩证发展的产物,生成于历史的终点。而在其文本中,普遍同质国家存在两个层次的样态:一是《法权现象学纲要》中所呈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共同体;二是作为向终极理想过渡的不同意识形态、政治结构。但在根本上,普遍同质国家则是一种关于人类终极秩序的哲学建构,其真实样态是超越民族国家的社会主义共同体。因此,普遍同质国家是历史终结之终点的共时性表达,是站在历史的终点回看历史发展的整体,既作为结果也涵盖过程。科耶夫历史终结论的全部核心不过是普遍同质国家对历史的回溯,这意味着人性的彻底实现、哲学的终结、法权的彻底生成。其中,法权的辩证发展是历史终结的实现路径,是贯穿历史发展、推动终点生成的根本。

正因为法权辩证法作为普遍同质国家的实现路径始终贯穿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所以需进一步阐明法权辩证发展最终生成普遍同质国家的整体进程。起初,从为承认而斗争的人性化行为中产生了平等和等价正义理念,对正义理念的适用产生了贵族法权和资产阶级法权;进而,经过两种互为反题的正义理念的相互渗透、两种法权的辩证综合,生成平衡正义的公民法权;最后,经过公民法权的辩证发展,在普遍同质国家中生成绝对法权。总体上,法权的辩证发展与人的辩证发展是同一的。通过法权辩证法的演绎,相互承认已不再是人格或政治身份的平等和尊严,而是对正义理念、法权及法权主体的承认。在此意义上,法权既是人与人之间达成相互承认的中介,也是人类发展这一历时性过程生成出普遍同质国家这一共时性结果的中介。

通过对科耶夫普遍同质国家哲学建构的层次梳理和对法权辩证法演绎路径的回溯,科耶夫真实的历史终结论已然拨云见日。福山因自身的理论成见,完全忽视了作为科耶夫普遍同质国家实现路径的法权辩证法,未能理解科耶夫的普遍同质国家乃是一种哲学建构。于是,福山对承认概念做了去历史化的解读,偷换了自由概念,并最终将普遍同质国家意识形态化为美式自由民主制。福山的看法局限于民族国家的视域,在历史的终点处背离了科耶夫着力推动经济政治法权一体化共同体的意图。福山在终点的背离导致了其对科耶夫历史终结论的全面背离。

综上,科耶夫所规划的人类蓝图并非资本主义的自由宪政之路,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僭主制或帝国之路,而是通过合题性的公民法权和平等与等价正义理念的辩证发展而形成的法权整合和一体化的道路,其由法权理念所渗透联合的超国家的法权秩序才是普遍同质国家和绝对法权的题中应有之义。科耶夫的普遍同质国家并不是福山所说的自由民主制国家,而是以法权一体化消解政治的社会主义共同体。因此,无论是出于科耶夫理论所遭受的误读,还是基于其理论本身的价值,我们都有必要为科耶夫的普遍同质国家正名。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