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濂:威廉斯“合法性解释”批判
日期:2022-10-14摘 要:本文认为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存在诸多难点:他的“批判理论原则”不恰当地限制了政治权力的边界,从而难逃“非现实主义”的指控;其“讲得通”概念是对政治权力内在逻辑的扭曲和误读,而且隐含了自下而上赋予合法性的现代逻辑;而“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命题则建立在错误的概念分析和历史解释的基础之上。本文试图提出“合法性+现代性=民主制”这一方案,以取代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
关键词:合法性;批判理论原则;讲得通;民主制
从政治道德主义的视角出发,可以将合法性简单地定义为“对政治权力所作的道德证成”,与此相应,从政治现实主义的视角出发,可以将合法性简单地定义为“对政治权力所作的证成”。显然二者的区别在于“道德”,也即对政治权力的证成是否应该援引外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但是无论如何,既然要证成权力,就必然涉及规范性的维度。
作为当代英美政治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在《太初有为》中提出:“政治哲学不是应用的道德哲学……也不只是法律哲学的分支……政治哲学必须使用独特的政治概念,比如权力,以及其规范性的亲缘概念,即合法性。”(Williams,2005,p.77)威廉斯旨在在纯描述和道德规范性之间开辟出一块独立的领地,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政治规范性”,即依据政治的内在逻辑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因为如果是纯描述,就有可能沦为对政治现状的简单辩护,如果援引了外在的道德原则,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明示还是隐含,都会滑向政治道德主义。
围绕权力与合法性这对核心概念,威廉斯发展出一系列术语和命题,为政治现实主义版本的合法性解释开辟出前景广阔的新天地。威廉斯基于霍布斯的思路提出了“第一政治问题”,但是他并不接受霍布斯对第一政治问题的回答,而是试图借助合法性概念严格区分“政治”和“纯粹的支配”,区分合法国家与不合法国家。为了避免滑入为政治现状辩护的泥沼,保留对权力滥用现象的批判空间,威廉斯进一步提出了“批判理论原则”——也即“权力无法创造自身的被接受”——来作预防。与此同时,为了规避政治道德主义的“历史错乱症”,威廉斯提出“讲得通”和“有话说”等主张,给非自由主义但却合法的国家留下空间。最后,作为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当代政治现实主义者,威廉斯给出了“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的命题,从而为自由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在现代语境下争得了一席之地。
威廉斯的论述别出心裁又意味深长,但与此同时,由于威廉斯言简意赅又思虑极深,关键处时有语焉不详,从而引发了诸多争议。迈克尔·弗里登(Michael Freeden)、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rmore)、马特·斯里特(Matt Sleat)等学者从不同角度批评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隐含着非现实主义乃至政治道德主义的成分。(cf.Freeden,Larmore,Sleat)保罗·塞格尔(Paul Sagar)、伊拉里亚·克扎格里奥(Ilaria Cozzaglio)以及阿曼达·R.格里尼(Amanda R.Greene)聚焦于威廉斯的批判理论原则,通过比较霍布斯和马克斯·韦伯,试图发展出新的解释。(cf. Sagar; Cozzaglio and Greene)本文的论点与这些学者既有重叠也有分歧,具体而言,我们将重点探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本文认为由于没有很好地区分权力及其影响力,威廉斯的“批判理论原则”不恰当地限制了政治权力的边界,从而难逃“非现实主义”的指控;
其次,威廉斯赋予被统治者以特权地位,由他们来判断合法性故事是否“讲得通”,这是对政治权力内在逻辑的扭曲和误读,不仅隐含了“政治道德主义”的因素,而且有损于威廉斯一直坚持的历史主义和语境主义立场;
再次,威廉斯的“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命题面临来自两个方向的批判。其一,如何理解现代性,现代性这个前提条件是否足以取消“距离的相对主义”?其二,“合法性+现代性”是否必然等于自由主义?舍此还有别的选项吗?本文将提出“合法性+现代性=民主制”的主张,指出威廉斯的错误在于没能在概念上厘清合法性、民主制和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异。
一、“批判理论原则”的非现实性
威廉斯在霍布斯的意义上把“第一政治问题”确认为“确保秩序、保护、安全、信任和合作的条件”。(Williams,2005,p.3)如威廉·盖尔斯通(William Galston)所言,这意味着在威廉斯看来,“政治的首要美德是秩序,而非正义,以秩序为代价换来的正义很可能会自我挫败。有时,正义的要求应该压倒互竞的考虑,有时则不然;正义并不比政治生活其他有价值的特征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Galston,p.388)
照此解读,似乎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以下结论:以正义为代价换来的秩序不会面临自我挫败的危险,秩序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压倒互竞的考虑,相比政治生活的其他价值,秩序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如果以上推论成立,则威廉斯就与霍布斯无异。然而威廉斯不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解决了第一政治问题就等于拥有政治合法性,威廉斯却认为解决了第一政治问题只是国家拥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秩序不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因为政治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摆脱恐惧,所以恐怖统治不等于政治,纯粹的支配也不等于政治。威廉斯指出:
当然,即便是霍布斯也不认为一个合法的国家可以等同于恐怖统治;(霍布斯的)全部要点在于帮助人们摆脱恐惧。这是霍布斯理论建构的根本组成成分,也就是说,国家——作为答案——不应成为问题的一部分(许多学者,包括洛克在内,认为霍布斯本人的回答并没有通过这一检验。)(Williams,2005,p.4)
为了更明确地与霍布斯拉开距离,威廉斯提出“基本合法性要求”(basic legitimation demand)这个概念工具,指出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是区分合法国家与不合法国家的关键所在。那么何为“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对此威廉斯解释道:“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就等同于存在着关于第一政治问题的可接受的(acceptable)解决方案。”(Williams,2005,p.4)在稍后的地方,威廉斯补充说:“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的观点蕴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国家必须向每一位国民(each subject)提供关于其权力的证成。”(ibid.)
这里的关键词是“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及“向每一位国民提供关于其权力的证成”。初看起来,它们与政治道德主义者的观点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因为罗尔斯在论及自由主义合法性时也曾指出:
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政体就是其政治和社会制度对所有公民——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正当的,通过诉诸他们的理性,包括理论的和实践的理性。再强调一遍:社会世界的制度的正当性辩护必须在原则上是提供给每一个人的,并且对于生活在这些制度下的每一个人都是正当的。自由主义政体的合法性就建立这样的正当性辩护之上。(Rawls,p.13)
但仔细分析威廉斯与罗尔斯的表述就会发现二者存在着根本取向上的不同:
首先,威廉斯强调合法性的证成对象是政治忠诚者意义上的“国民”,而不是罗尔斯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更不是“国家的敌人”——关于这一区别及其政治哲学后果将另文再做讨论;
其次,罗尔斯主张正当性辩护必须诉诸每个公民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理由”,如果说罗尔斯强调的是“合情理的可接受性”(reasonable acceptability),那么威廉斯主张的则是“实际的接受”(actual acceptance)。“合情理的可接受性”具有假然认可意义上的道德规范性,而“实际的接受”很可能出于非道德甚至反道德的原因和理由,比如暴力的威胁、信息的扭曲、利益的诱惑,等等。
威廉斯既反对政治道德主义的思路,又不想为一切政治现状作辩护,于是提出一系列的补充说明来给政治现实主义的合法性论述打补丁,比如“力量并不蕴含正当”“批判理论原则”以及“讲得通”等等说法。我们会在第二节探讨“讲得通”这个概念,本节先重点分析前两个说法。
所谓“力量并不蕴含正当”的意思是强力无法自我宣称合法性,而“批判理论原则”的意思是:“如果接受本身是由需要得到证成的压迫性权力产生的,那么对证成的接受就不算数。”(Williams,2005,p.6)换言之,强力不可通过运用自身的力量来创造被接受的事实。我们可以借助于反事实命题来进一步澄清威廉斯的观点:“如果压制性的权力不存在,x将不会接受y”。(Sleat,p.118)反过来说,正因为存在着压制性的权力,所以x接受了y。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该压制性的权力就违背了“批判理论原则”,因此也就没能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
初看起来,威廉斯的观点非常清晰,但是正如他本人所承认的那样:“在对错误意识之类的东西作出正确判断时,其困难在于,必须确定在相关意义上哪些东西是强制性权力‘产生’的。”(Williams,2005,p.6)斯里特和威廉斯一样担心这个问题,他举过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哪怕不存在任何压制性的权力,是否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成为奴隶?斯里特坦言对此他并不是特别肯定。本文不打算讨论自愿为奴且甘之若饴的极端例子,不妨回到日常生活的语境,一个国家的绝大多数成员之所以会接受统治者讲述的合法性故事,可能是因为暴力的惩罚、利益的诱惑、潜在的威胁,也有可能是因为深浸在特定的传统当中,对这一传统塑造出来的特定价值有着很强的认同感。换言之,“实际的接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故事,很难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对它作出条分缕析的区分。所以斯里特说:“确定强制性机制在多大程度上实际影响了每个人对政治权威的服从或认可,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Sleat,p.119)
按照克扎格里奥和格里尼的解读,“禁止权力自我合法化对威廉斯来说意味着权力不能使用它的影响力——这多少是存在强制性的——去创造接受。”(Cozzaglio and Greene,p.1029)这里的关键词是“影响力”。本文认为,威廉斯“批判理论原则”的困难,归根结底在于他没有认识到,在通常情况下权力发挥功能的主要方式不是诉诸直接的压制,而是发挥其影响力。
我们不妨借助雷蒙德·戈伊斯(Raymond Geuss)的分析来澄清这个问题。如戈伊斯所指出的:“控制民众的一项非常老练(但极其困难)的手法,就是改变他们认为‘合理’的选项。”(戈伊斯,第23页)相比用强制手段直接迫使被支配者做某事,“改变合理选项”的做法或许是权力更为隐秘、同时也更为重要的功能。换言之,戈伊斯认为权力既可以表现为纯粹的暴力,也可以表现为“影响力”。影响力至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展现出来。
第一,阻止被支配者发展出特定类型的愿望,促使被支配者发展出另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愿望:“如果你对我的压倒性权力是环境的一个稳定事实,那么它在我的偏好结构形成过程中可能就是一项重要的因素。对这一现象经常使用的术语是‘适应性的偏好形成’。”(同上,第26页)
第二,一个成熟的人将具有“表面的偏好”和“全面考虑的偏好”,前者指的是抽象而孤立地陈述某一情境的特征时可能拥有的偏好,后者指的是在考虑完某一个特定的具体情境的所有面向时所拥有的偏好。戈伊斯指出:“持续的权力关系之存在,可能以各种方式扭曲了我的‘全面考虑的偏好’。这一现象具有很大的政治重要性。”(同上,第27页)举例来说,为什么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依旧有7300多万美国选民投票支持川普?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新冠疫情只影响到“表面的偏好”,而支持川普则是“全面考虑”之后确定的偏好——虽然川普有如此这般的缺点,但在通盘考虑党派立场、经济问题、移民政策以及宗教等议题之后,仍旧有接近一半的选民决定支持他。
或许有人会为威廉斯辩护,认为哪怕权力不表现为直接的压制,但其影响力已经包含了压制性的元素和成分,因为对威廉斯来说“任何纯粹借助于权力的使用加以维持的压迫性关系都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非政治的。”(Sleat,p.113)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任何秩序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价值的强制推行”,换言之,“任何国家都不能纯粹通过使用压制来维持统一,但是面对政治分歧的事实,任何国家也不能不使用胁迫来保持统一。”(ibid.,p.61)如果压制和胁迫是任何政治秩序的必要组成元素,就无法按照威廉斯的思路去追求“与成功支配相区别的政治”,相反,更具现实主义的目标是“政治不能仅仅是纯粹的成功支配”。(ibid.,pp.112-113)也就是说,政治必然包含成功支配,但又不完全等于成功支配。
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政治权力虽然依旧保持自上而下和暴力威胁的强制性特征,但是其表现形式却愈发地间接、隐形和多样化,除了在特殊情形下使用赤裸裸的暴力压制,政治权力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威胁、利益的诱惑、特定文化的重塑以及娱乐节目和网络宣传的浸透或者教化,所有这些表现形式都意在防止被支配者“发展出特定类型的愿望”,同时促使被支配者发展出另一种特定类型的愿望,也即“适应性的偏好形成”。这正是“权力自我创造被接受”最重要的手段与方法。
威廉斯现在面临着两难选择:要么继续坚持“批判理论原则”,其结果就是无法很好地解释现实政治,并且极有可能得出所有政体都没有合法性的极端结论;要么放弃“批判理论原则”,但这会让威廉斯的政治现实主义滑向霍布斯的立场。
二、“讲得通”的非历史性特征
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聚焦于“讲得通”这个概念所面临的三个挑战,分别是“相对主义的指控”“非历史主义的指控”和“政治道德主义的指控”。
威廉斯认为,当我们追问什么样的合法性叙事“讲得通”时,“需要植根于更为地方性的实践,我们的文化和历史之中的概念与解释。”(Williams,2006,pp.186-187)显然,这是典型的历史主义和语境主义思路。按照威廉斯的观点,当我们面对外部对象,比如古希腊的斯巴达城邦时,“讲得通”就是评价性的概念,属于历史理解和解释学的范畴;但是当我们面对自身所处的政治社会时,“讲得通”就具有规范性的效果。规范性与评价性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能够“指导我们行为”(Williams,2005,p.11),比如,“对我们而言(最)讲得通的就是我们认为应该接受的权威结构”(ibid.),由此产生服从其命令的行为,相反,评价性概念就不具备这一效果。
综上所述,威廉斯认为“讲得通”的判断主体是此时此地的国民,这一思路最突出的特征有两点:第一,这是一种合法性信念建构的“内在主义”视角,“讲得通”的根据不是外在的道德原则或规范,而是内在于特定传统的文化和价值排序;第二,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赋予统治者或者说“国民的视角以特权地位”。(cf.Cozzaglio and Greene,p.1020)
本文认为,上述第一点除了会面临相对主义的指控之外,更重要的是,当其与第二点结合时,一方面隐含了自下而上赋予合法性的“现代政治视角”——这使得威廉斯面临非历史主义的指控,另一方面又没能充分地解释权力在影响和塑造特定国家的政治文化与传统中发挥的作用,从而再次面对非现实主义的指控。我们将在第三节处理相对主义的指控,因其与“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的命题直接相关。现在让我们聚焦于“讲得通”所面临的非历史主义和非现实主义的指控。
沃尔特·乌尔曼(Walter Ullmann)在分析中世纪的合法性理论时,从合法性的不同源头出发区分了“下行的”(或“自上而下的”[descending])合法性理论和“上行的”(或“自下而上的”[ascending])合法性理论。下行的理论把政治合法性归之于普遍的原则或者更高的强力,而上行的理论则把政治合法性归之于公民的同意或者认可。(cf.Ullmann,p.62)
乌尔曼是在中世纪基督教的背景下区分下行理论与上行理论的,但是在我看来,这一区分模式却更适用于区分古代政治合法性理论和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在此背景下,上行的合法性理论(也即现代政治的合法性理论)与下行的合法性理论(也即古代政治的合法性理论)的公约数虽然都是公民(臣民)的信念系统,但是根据下行的理论,公民相信政府是根据外在于他们的权威而被证成的,换言之,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并不是合法性的根据和基础,而是合法性的结果和表征;而根据上行的理论,公民相信政府是根据某些关于公民自身的信念的过程或者纪录而被证成的,也就是说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据与原因。(参见周濂,第13页)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威廉斯把“讲得通”的评判依据建立在“每一个国民”的接受之上,赋予“国民的视角以特权地位”的做法显然属于现代政治合法性的范畴,无法充分解释古代政治的合法性,这对他的历史主义和语境主义的解读意向无疑是一种伤害。
如前所述,威廉斯强调权力无法自我合法化,权力无法创造自己的被接受,照此逻辑,权力不能影响、操纵、干涉国民关于“讲得通”的判断,这个说法显然是成问题的。因为它不仅不符合现实的政治历史,也不符合权力自身的运用逻辑,权力天然具有自我维持的冲动,这种自我维持绝不可能消极地等待国民做出“讲得通”与否的判断,也绝不可能让自己的实践被动地与现有社会的价值体系保持一致。在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框架中,现有社会的文化历史和价值体系如同“所予神话”,是一个先在的静止的给定物,而且在判断权力实践与价值体系是否保持一致时,国民具有特权地位,这些主张很难逃脱“非现实主义”的指控。
为了帮助说明以上观点,有必要引入“政治信任”这个概念。所谓“政治信任”是公民对政府以及领导人或者基本政治制度与价值的信任,这是一种垂直关系。与政治信任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社会信任”,强调的是水平关系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社会信任又突出地表现为“信任陌生人”和“信任社会”。社会信任可以增加社会资本,在人和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共享的、互惠的、良性循环的纽带关系。而政治信任则是与政体类型息息相关。大多数学者认为,相比西方的自由民主政府,威权政府往往能够获得更高的政治信任。
除了政体类型,更重要的是与之互为表里的公共政治文化,它对政治信任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与本文相关的深层问题在于,不同政治传统的公共文化和价值排序究竟是自生自发秩序的产物,还是各种人为因素包括政治权力塑造——无论以直接压制还是间接影响的方式——的产物?如果答案是后者,有没有可能在现实经验中剥离掉政治权力的影响?如果不能,是不是就此宣布所有的政体都是不合法的?必须承认,这里的困难更多来自于经验而非理论,但是经验上的困难必然会反噬理论框架本身,逼使我们重新检视“批判理论原则”和“讲得通”等说法是否真的“讲得通”。
综上所述,威廉斯的“讲得通”概念因为隐含了自下而上的合法化逻辑,和赋予了国民(被统治者)视角以特权地位,从而有非历史主义的嫌疑。与此同时,又因为过于强调历史性和脉络性,有可能堕入相对主义的窠臼。
三、“合法性 + 现代性 = 自由主义” 的概念错误
在接下来的探讨中,我们将探讨“讲得通”面临的“相对主义的指控”。在《相对主义中的真理》中威廉斯区分了“真实的对抗”(real confrontations)与“想象的对抗”(notional confrontations)。假定存在两个独立发展出来的信念系统,分别是S1和S2,所谓“真实的对抗”意味着在某个给定的时刻,对于某个群体来说,S1和S2中的每一个都是一个“真实的选项”(real option),那么它们之间就构成了真实的对抗。(cf.Williams,1981,p.138)
何为“真实的选项”?举例来说,S2对于一个群体而言是“真实的选项”意味着“对该群体来说,要么S2就是他们的信念系统,要么他们有可能转投(go over to)到S2。”(Williams,1981,p.139)在这个“转投”的过程中,涉及到两件事情。其一,“他们有可能生活在信念系统S2中,或者持有信念系统S2,并且保持对现实的把握。”(ibid.)其二,“在某种程度上,把S2和他们眼下的世界观进行合理的比较是可能的,他们会承认转投S2是因为这一比较才会发生。”(ibid.)与此相反,“想象的对抗”指的是“在S1和S2当中,至少有一个信念系统对那些人来说并不表现为一个真实的选项。”(ibid.,p.138)
威廉斯反对“粗鄙的相对主义”,因为它错误地把“真实的对抗”当成“想象的对抗”,从而得出一切都是相对的这种粗鄙观点。与此相应,在相对主义中能够发现的真理就是:
就一个给定的信念系统S而言,相对主义就是这样的想法:对于一个人来说,他的信念系统与这个信念系统S处于纯粹的想象的对抗,由此评价该信念系统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地出现。(ibid.,p.142)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威廉斯提出了“距离的相对主义”——如果两个信念系统是“想象的对抗”而不是“真实的对抗”时,那么相对主义是有其真理性的。反之,如果两个信念系统是“真实的对抗”而非“想象的对抗”,就存在评价性乃至规范性的可能。
简述完威廉斯关于相对主义的核心主张之后,现在我们可以尝试替他回应相对主义的指控。
首先,威廉斯会主张前现代的非自由主义国家(比如古希腊的斯巴达城邦)与我们(此时此地的自由民主国家公民)处于“想象的对抗”的关系中,在评价他们的“基本合法性要求”是否讲得通时,充其量只属于历史学和解释学的范畴,换言之,此时“距离的相对主义”是有效的。
其次,威廉斯提出“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这个命题,也即在现代性的条件下具有合法性的国家只可能是自由主义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威廉斯指出:对我们而言,“合法性”这个概念应用于我们的社会时是规范性的;应用到其他那些与我们共存的社会,以及我们可以拥有或拒绝拥有各种关系的社会时,合法性的概念也具有规范性:它们不能借助“距离的相对主义”与我们分离。(Williams,2005,p.14)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与我们共存的社会以及我们可以拥有或拒绝拥有各种关系的社会都属于“真实的对抗”的社会,此时“距离的相对主义”不再奏效,合法性不仅有评价性的功能甚至也具有规范性的功能。
以上两点似乎足以帮助威廉斯完美地回应“相对主义的指控”,前者通过坚持“距离的相对主义”确保威廉斯不至于落入政治道德主义的“时代错乱症”,后者借助“现代性”这个条件让威廉斯既伸张了自由主义立场又避免了“粗鄙的相对主义”。
然而问题在于,威廉斯在文中还说过这样一句话:“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一些当代的非自由主义国家当作合法的。”(ibid.,p.13)这个论断为威廉斯的“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的命题打开了一个缺口,它意味着即使在当代,某些非自由主义的合法国家仍与“我们”(威廉斯所处的自由民主国家)处于“想象的对抗”而非“真实的对抗”,或者至少是处于“想象的对抗”向“真实的对抗”的转换阶段,因此无法直接使用自由主义合法性来评价对方。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威廉斯进一步把问题复杂化了,他认为在当代世界,哪怕不同的国家并不完全共享“现代性”这个前提和约束条件,“合法性”仍旧可以发挥规范性概念才会具有的现实效果——“在当今世界,使用或拒绝使用‘合法性’可能会产生实际的后果。”(ibid.,p.14)这种实际的后果会反应在“非自由主义国家的稳定性”这个问题上,对此威廉斯举了四种可能的情形,其中与本文论题最相关的是(c)和(d):
(c)对传统等级制度的反对,部分建立在它的合法化叙事的神秘特征之上。面对关于这些神话的批评,以及迅速增加的外部消息等等,非自由主义政体也许无法不借助于强制来维持自身,他们将开始面对基本的合法性问题。
(d)这也适用于批评理论原则的对象,已经被接受的社会和制度理解现在迅速地发展成为更加精致的压制形态。(ibid.)
紧接着这段分析,威廉斯指出:
可以看出,(c)和(d)的因素越显著,压制就会变得越明显,而且这种情况发生得越多,就越有理由担心“基本合法性要求”的程度。所以,已有的成功会带来更多的成功,自由主义的批评是这样,其他的事也是这样。这是对这条一般真理的正确应用(它对政治很重要,但不只是针对政治重要)——歌德笔下的浮士德发现了它——太初有为。(ibid.)
以上表述充分展示出威廉斯合法性解释的内在张力,让我们重新整理一下他的基本观点:
1.前现代的非自由主义国家(比如古希腊的斯巴达城邦)与此时此地的自由民主国家处于“想象的对抗”的关系,此时“距离的相对主义”是有道理的;
2.在现代性的条件下,具有合法性的国家只可能是自由主义国家;
3.“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一些当代的非自由主义国家当作合法的。”这意味着当代世界有些国家并不处于“现代性”的约束条件之下;
4.“在当今世界,使用或拒绝使用‘合法性’可能会产生实际的后果。”这意味着某些非自由主义但合法的当代国家,面临着向自由主义合法性转变的压力与可能性。
初看起来,2与3存在内在的矛盾,如果要对这一矛盾作出合理的解释,只能认为威廉斯是在主张当今世界的不同国家只具有“时间上的共时性”,而没有“时代上的共时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在21世纪的今天,依然有些国家并不具备“现代性”的特征,它们在时间的意义上处在21世纪,但仍旧停留在前现代的阶段,因此存在着合法的当代非自由主义国家。
但是补充说明的第4点意味着,由于迅速增加的外部信息等因素,不同的当代国家正在经历从“想象的对抗”向“真实的对抗”的转换过程,所以“合法性”就不仅具有评价性的意味还具有规范性的效果,它将“产生实际的后果”,“指导我们的行为”,当代的非自由主义但合法的国家将会面临合法性的危机。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威廉斯提出“太初有为”的真实意图。首先,威廉斯用“太初有为”取代“太初有道”,体现出政治现实主义的根本立场——合法性首先是实践的产物:先做事,然后是“有话说”,最后形成“讲得通”的评价性和规范性的合法性范畴。第二,正如“第一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不是一劳永逸的,一个曾经“讲得通”的合法性叙事也可能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开始变得“讲不通”,就此而言,“太初有为”不仅仅是在上帝创世时发生的远古事件,而是在任何时代都可能出现的永恒现象,当代世界依旧会乍现太初有为的时刻。
考虑到“已有的成功会带来更多的成功,自由主义的批评是这样,其他的事也是这样”这个论断,威廉斯似乎对于自由主义合法性在现代性背景下的最终胜利抱有隐微的信心。姑且不论这个判断是否过于乐观,本文认为威廉斯“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的命题在根本上就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威廉斯没能在概念上厘清合法性、自由主义和民主制之间的异同。
结合笔者在《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中对合法性概念所作的分析,即合法性作为“回溯性”的概念,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谱系,也就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权力或者国家,这是一种独特的证成权力的方式,它与“前瞻性”的思路,也即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非常不同,因而一个很自然的结论就是,“合法性+现代性”的结果不是自由主义而是民主制。(参见周濂,第29-33、44-45页)
以上判断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与民主是互斥的概念,毋宁说它们之间存在着互补的关系。民主回答权力来源的问题,但没有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因此就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民主制,其中自由民主制是最具西方特色的民主制类型,它试图在回答权力来源的同时又对政治权力施加必要的约束。
任何一种合法性理论都不可能从自明的前提或者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解释力源自对概念的精微辨析、对历史条件的敏感把握以及各种考虑的相互支持和印证。本文提出的各种主张,例如“合法性是回溯性的概念,它追问的是权力来源的问题”“古今政治合法性存在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区分”“合法性+现代性=民主制”,单独来看似乎都不够有力,但是当它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却比威廉斯的“基本合法性要求”“批判理论原则”“讲得通”以及“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的组合要更符合概念的本义,也更具有历史和现实的解释力。
四、结语
政治哲学不仅要与现实政治保持相关性和解释力,而且要与现实政治保持足够的批判距离。如果缺乏相关性,则无法解释如何(how)——也即现实政治何以至此的运转逻辑;如果缺乏批判的距离,则会脱落成为现状的辩护者。威廉斯意识到这一双重困难,所以提出“批判理论原则”以避免政治现实主义滑向“为现状辩护”的窠臼,又提出“讲得通”来保证历史相关性和解释力,避免出现政治道德主义的“时代错乱症”。但是正像前文所分析的,威廉斯的“批判理论原则”割裂了权力及其影响力,将权力(以及统治者)置于被动消极的角色,这既不符合权力自身的运转逻辑,也不符合政治现实的历史。与此同时,他的“讲得通”概念因为赋予国民视角以特权地位,从而隐含了自下而上的现代政治的合法化逻辑,这与他一贯坚持的历史主义立场相违背。虽然威廉斯可以部分回应“相对主义的指控”,但是他的“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却是一个错误的概念框架,并不能很好地解释现代性条件下的政治合法性。
回到威廉斯的这个论断:“已有的成功会带来更多的成功,自由主义的批评是这样,其他的事也是这样。”必须承认自由主义的批评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可能刀口向外,也有可能刀口向内。福山指出:“自由民主制今天可能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政府,但其合法性仰赖自己的表现。而表现又取决于维持恰当的平衡,既要有必要时的强大国家行为,又要有个人自由。”(福山,第435页)就此而言,“太初有为”这条一般性真理的具体应用可以向任何方向延展,哪怕是在现代性的约束条件下,也有可能因为实践的不同后果,让曾经“讲得通”的合法性叙事变得“讲不通”,让曾经“讲不通”的合法性叙事变得“讲得通”。
作者周濂,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原文刊于《哲学研究》2022年第3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