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霄:应用伦理学的方法论
日期:2024-06-27
摘 要:作为方法体系的应用伦理学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它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方法组合”,是各种原则、规范、推理技巧和分析框架的应用组合。其二,它也是一种“做伦理学”的方法论。应用伦理学早期范式是一种原则主义,即运用普遍原则判断特殊事例的道德推理。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范式则是一个“转化”和“应用”多元知识解决道德困境的综合判断决策系统。它有两个重要的方法路径:权衡伦理原则和细化伦理规则。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方法论;道德推理;反思平衡
应用伦理学是研究解决道德困境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既涉及伦理理论的应用,也涉及哲学理论、社会科学理论的应用。一般而言,理论无法直接用于解决应用伦理问题。它们只有被转化为指导行为的原则和具体规范才能投入使用并发挥作用。这种“转化”和“使用”是应用伦理学特有的工作方式。在这一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关于“转化”和“使用”的知识,才是应用伦理学相对独立的知识主体,是区别于传统伦理学理论知识的主要特征。除了“转化”和“使用”既有知识外,应用伦理学还可能在解决道德困境的过程中产生新的理论知识,如生命医学伦理学中对知情同意的讨论。这也是应用伦理学未来知识生长的一个重要方向。作为方法体系的应用伦理学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它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方法组合”(methodological mix),是各种原则、规范、推理技巧和分析框架的应用组合。其二,它也是一种“做伦理学”的方法论。它从伦理学“母体”脱胎出来,逐渐成为一种对传统伦理学方法产生重要影响的研究范式。应用伦理学不应再被理解为隶属于伦理学的三级学科,而是一种区别于传统伦理学的做伦理学方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1]要深入理解运用“方法组合”做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范式,首先要从方法论的意义上理解作为方法的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的区别。
一、作为方法的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
自应用伦理学这一术语出现后,如何区分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的关系就一直存在争议。一些著名伦理学家、哲学家也反对使用应用伦理学这一称谓。麦金太尔就认为,应用伦理学这一术语有“标题党”之嫌。在他看来,只要我们正确理解伦理和道德概念,应用伦理学概念就会失去所有用处。伦理学本身就是运用道德原则和规则研究解决道德问题的实践哲学。在伦理学之外再划分一个所谓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实际上割裂了伦理学。好像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两个部分,且只有应用伦理学才研究现实道德问题。[2]正因为如此,包括彼得·辛格在内的一些研究现实道德问题的伦理学家更愿意用“实践伦理学”(Practical Ethics),而非应用伦理学。而据有些学者考证,实践伦理学这一概念早在17世纪末就已经出现。[3]尽管不少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这一术语对伦理道德概念的理解会产生误导,但或许因为使用习惯的缘故,应用伦理学这一术语一直沿用至今。目前“应用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都是国际上惯常使用的术语。只要不把应用伦理学理解为早期的原则主义模式,这两个术语所表达的涵义就是一致的。其实,应用伦理学也好,实践伦理学也罢,它们在术语上的区分只是对现代伦理学研究范式的不同理解。在实际的、具体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少有专门研究一般应用伦理学问题的。应用伦理学的“现身方式”主要以讨论各类具体应用伦理问题为主,如商业伦理(Business ethics)、生命医学伦理(Biomedical ethics)、技术伦理(Technological ethics)、环境伦理(Environmental ethics)、人工智能伦理(AI ethics)等。不过,除了在特定领域讨论的一些专门的理念、原则和规则外,一些道德推理和哲学分析方法也被普遍运用于各部门应用伦理研究。只不过,当它们与具体研究对象和实际内容相结合的时候,这些理论和方法将会呈现不同的要素形态。
实际上,应用伦理学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们今天谈论的应用伦理学概念已与它的早期特征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对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之关系的研究也处在一个持续变化的过程中。有些学者倾向于把两者关系看作是非此即彼的。但在我看来,厘清两者关系,实际上是在讨论两种不同的“做伦理学”方法。澄清两者关系,并不是要离间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关系,让一方压倒另一方,而是要研究一种面向新时代新问题的互惠合作方式。在早期的时候,应用伦理学从伦理学中获益良多。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这一术语中的“应用”(applied)一词一开始就是指伦理理论(ethical theory)的应用。正因为有20世纪70年代前后一批伦理学家、哲学家用伦理理论分析社会道德问题的学术事件,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脱胎于”伦理学,这是应用伦理学家公认的事实。[4]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这一术语的确形象地刻画了这个专业研究领域的早期历史特征。但也正因为如此,它才遭到很多人的强烈反对。然而,应用伦理学概念也在不断发展。这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断调整着应用伦理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在应用伦理学的当今概念中,“伦理”已经不是“伦理理论”的含义了,而是指“伦理问题”,即应用伦理学最终要解决的是伦理问题。被“应用”的也不仅仅是伦理理论,而是所有有助于解决伦理问题的原则、规范和方法。传统的伦理理论只是各类“被应用的理论”的一部分,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不最多的一部分。应用伦理学的早期概念的确很难应付传统伦理学对应用伦理学的批评。但是,随着应用伦理学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的区分已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我们更倾向于把这一区分理解为两种“做伦理学”的不同方式,如下所示:
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研究不同类型的伦理问题,具有不同的问题意识、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可以说,由于作为研究对象的问题属性不同,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具有不同的研究导向和工作机制。问题是区别两种研究范式最根本的区别。比较而言,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是具体的、现实的伦理问题,其工作模式主要是把各种可应用理论转化为分析判断问题的原则和规则,其最终目的是要提供一个解决道德困境的实际方案。作为实践哲学的伦理学,虽然也是从“实践”问题出发,但其关注的实践问题其实是“脱离现实的现实问题”。因为伦理学家们更关心的是一种解决所有实践问题的一般伦理理论。例如,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要研究的问题是“必须先天地仅仅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寻找“自身具有绝对必然性的道德法则”的方法。[5]在康德来看,只有道德形而上学才是伦理学真正的基础:“先把道德的学说确立在形而上学上,在它站稳后,再通过通俗性使它易于接受。但是,在原理的一切正确性所取决的最初研究中就已经想顺从通俗性,这却是极其荒唐的事情”。[6]为此,康德还区分了“纯粹的道德哲学(形而上学)”与“应用的(亦即应用于人的本性的)道德哲学”。[7]康德显然认为,只要先行确立了绝对必然的道德法则,才有可能指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有了这个先决条件,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会迎刃而解。所以,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讲到普遍立法原则时举了四个义务例子(不能自杀、不能背弃诺言、不能沉迷享乐、不能躺平),用以说明无矛盾性可以验证普遍原则的有效性。显然,康德并不是以这些例子所提出的现实问题出发研究形而上学。他的目的是创制制定绝对必然之道德法则的理论方法。这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只不过是用来验证这一理论方法的举例素材而已。因为康德不会在试验“形成普遍法则之理论方法”时使用不成功的案例。因此,对于这些只是作为验证理论方法时才出现的案例,我才将其解释为“脱离现实的现实问题”。[8]
之所以拿康德伦理学举例子,是因为这种传统伦理学方法也是早期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范式。如今,应用伦理学家都反对这种应用伦理学研究范式。他们普遍认为,康德这种仿照纯粹数学和纯粹逻辑学做伦理学的方式根本不适用于应用伦理学。[9]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区别是:它们关注不同类型的道德问题。传统伦理学关注的是:如何为解决一般性实践问题提供具有一元论(monist)色彩的行为对错标准。其出发点是一般性实践问题,其落脚点是推定最高道德原则或行为标准制定规则的纯理论问题,现实问题在其中只不过是理论论证过程的一个经验材料验证环节,而对这些材料的取舍完全取决于理论证成的有效性。但应用伦理学方法就与之不同。如果说传统伦理学研究方法是:理论前提——理论论证(以经验性实践问题为检验案例)——理论结论,那么应用伦理学研究方式则是:具体的实践问题——(基于解决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方案。
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是现实的实践问题。它研究的问题不会是“行为对错的普遍标准”“绝对必然的道德法则”“作为至善的幸福如何实现”这些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是否可以进行基因编辑”、“是否可以停止对绝症病人的救治措施”、“研究者在体外培养人类胚胎的时间为什么不得超过14天”、“如何对某项医疗资源进行公平分配”、“职业经理人的责任对象是股东还是公众”、“企业应该承担哪些具体的社会责任”等等发生在职业活动和社会生活场景中的现实伦理问题。应用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这些“道德困境”。虽然应用伦理学未必能提供绝佳的问题解决方案,但至少会有一个“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办法。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过程,是研究者应用各种理论支撑的概念、原则、规则去分析、判断、处理问题的过程。理论活动在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只是一个中介环节。这并不是说应用伦理学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活动,也不是说应用伦理学就是对现成理论的“操作”而不涉及理论部分。应用伦理学当然有自身独特的理论研究范式。与传统伦理学研究范式相比,应用伦理学的研究目的不是理论本身的逻辑周延性或最高道德原则的推理证成,而是通过权衡原则和细化规则的“理论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中也有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部分,但这些部分在应用伦理学研究范式中的功能和作用是不同的。[10]
当今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已经成为驱动传统伦理学研究的强大动力。而动力源则来自层出不穷的应用伦理问题。任何一种单一的传统伦理理论无法都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问题。它们需要联合起来形成具有综合特征的理论分析框架才有可能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当它们触及这些现实问题时,会根据这些问题反思既有的理论体系,进而衍生出一些新的理念、概念、推理技巧和分析框架反过来为应用伦理学所用。[11]但作为伦理学,它的兴趣还是落脚在纯粹理论问题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与哲学、伦理学的关系是互惠互利的。
二、权衡与细化:应用伦理学的方法模型
谈论应用伦理学方法,一般不能脱离具体的应用伦理领域。这不是说不存在可以在多个应用伦理领域使用的理论方法,正如功利主义、义务论、社会契约论、美德伦理学、原则主义(principlism)、决疑法(casuistry)、实用主义(pragmatism)、女性主义伦理学(feminist ethics)、道德叙事学(narrativism)、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等,都可以在生命医学伦理学、商业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等专业领域应用。只不过在不同的应用伦理研究领域,它们处理的内容不同,相应的呈现方式也不尽相同。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在合著的《生命医学伦理原则》(第8版)中提到了三种应用伦理学方法模型:“自上而下模式:理论与应用”、“自下而上模式:案例与类比推理”、“整合模式:反思平衡”。他们认为,自上而下模式和自下而上模式都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应用伦理学方法论的正确打开方式应是“整合模式”,因为“应用伦理学语言可能具有误导性,因为它暗示了从伦理理论、原则和规则到具体案例判断的单向流动。事实上,个案判断与理论、原则、规则之间存在着辩证的相作用,并可能导致理论、原则、规则的修正。”[12]我认同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对整合模式的理解,并认为整合模式中最重要的两个方法论要素莫过于对伦理原则的权衡和细化伦理规则。在接下来的部分,我将集中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权衡伦理原则
每个应用伦理领域都有相应的核心原则,如生命医学伦理学中的尊重自主、不伤害、有利、公正等[13];商业伦理学中的效用、权利、正义、关怀等[14];工程伦理学中责任、诚实、可靠等[15];如科学伦理学中的诚实、谨慎、公开性、自由、信誉、教育、社会责任等[16],以及科技伦理中的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等[17];环境伦理学中的自卫、均衡、失误最小、正义、和谐[18]等。虽然有些原则在各个应用伦理领域都可能出现,如公正,但它们在各应用伦理领域规定的内容和细节是不同的。这些核心原则在各自领域对相关研究和职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们同时也是那些在适用过程中被细化的具体规则的权威指导意见。这些核心原则虽用于具体应用伦理领域,但它们并不违背一定社会文化传统和公序良俗,是对一定社会公共道德体系在特定社会生活领域和职业生活领域的体现。这些核心原则的形成往往是经年累月的职业实践和学术研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现阶段在现有情况下可能达成的业界共识。当然,这样的共识和核心原则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它的变化发展理所当然地包括对这些原则的批评和对大量例外情况的讨论。
关于这些原则的使用,学者和职业实践者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立场:其一,坚持一元论,要在每个领域寻求唯一的最高原则。持这种观点的人一般认为,应该有一种统摄所有原则的最高原则。它可以在根本上最终解决价值冲突。其二,承认多个有效原则,但有一个理论体系对这些原则进行价值排序。[19]其三,承认多个平行有效原则,没有一种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价值优先性。应根据不同情境,在审慎权衡之中确定原则的排序使用情况。当今大多数应用伦理学家都是第三种意义上的道德多元主义者。在他们看来,这些核心原则都是一定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一部分,强调这些原则中任何一个,都不会背离一定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和公序良俗,不会违背人们的道德直觉。因此,对这些原则的使用,应当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根据特定情境条件寻求各方都能达成的共识。这样一来,就不会有一个“一言堂”的核心原则,在不同的情境中,会出现不同的“一把手”原则。
我们在处理道德困境时,难免会碰上要在相互冲突的核心原则之间进行取舍。这是一个权衡过程。而这个权衡过程就是应用伦理学的主要工作场景。绝大多数有理论支撑的可应用方法都不是源自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并没有创造多少新的理论和方法。对应用伦理学来说,就特定内容使用权衡方法就是其特有的研究范式。一开始,我们可以通过道德直觉权衡这些原则。实际上,当我们觉察到一个两难境地是“道德”困境时,我们已经在一定“道德知性”的基础上有了道德直觉。道德直觉是对被感知事件道德属性的知觉。当我们对某件事情有了道德直觉,也就意味着我们对这件事有了一个基于第一印象的基本价值判断,或是认识到这件事会在哪两个或多个道德原则之间产生冲突。道德直觉是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出发点。道德直觉的敏锐程度和人们对道德事件的敏感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罗斯认为,当我们对某件事产生道德直觉的时候,就可能出现显见义务。他把这些义务概括为七种,分别是忠诚、补偿、感恩、公正、慈善、自我改善、不害人。[20]当这些具有初始印象的显见义务之间发生冲突时,罗斯提出了两种权衡的办法:其一,始终根据更强烈的显见义务去行动;其二,始终采取可压倒显见恶的最大显见善的行动。[21]通过对显见义务的权衡,我们最终得到指导我们行为的实际义务。然而,道德直觉的模糊性很强,且带有强烈主观色彩。显见义务之间的权衡过程更像是一个不透明的“黑箱”,同时也因人而异。因此,如果仅仅凭借道德直觉去权衡判断一些复杂的事情,显然会力不从心。不过,道德直觉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我们觉察到事物道德属性先入为主的“道德印象”。无论是沿着道德直觉一开始指引的基本道德判断的路径前行,还是在更为细致的审慎推理过程中修订甚至推翻“道德印象”,道德直觉都是一个起点和出发点。无论最终被接受的道德结论是否符合或背离一开始就出现的道德直觉,这一道德结论都会成为一种被存储的道德意识,或许在下一次感知事件的道德直觉中出现。
正因为道德直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罗尔斯提出要通过审慎推理与道德直觉进行权衡。他把这种在道德直觉和审慎推理之间的权衡方法叫做反思平衡。[22]当代应用伦理学很多专业领域都在使用这一方法,尽管学者们在使用不同的道德推理方法进行审慎推理。反思平衡的要义在于:它把基于直觉的道德判断和基于理性的道德推理平衡起来做权衡。在这个权衡过程中,直觉判断和道德推理结论都可以进行反复调整,直到最终得出可接受的实际结果。[23]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在《生命医学伦理原则》中提出一种被广泛应用于生命医学伦理学的原则权衡方法。这个方法由六个条件组成:(1)根据压倒性的规范而不是根据被违反的规范行事,必须提供更好的理由;(2)用于论证违法规范是合理的道德目标必须有现实的获得成功的希望;(3)没有道德上更好的其他行为可以取而代之;(4)违反规范的行为必须是最小可能的违反,必须与实现该行为的主要目标相称;(5)违反规范的所有负面影响已被最小化;(6)所有受影响的各方都得到了公正对待。[24]这些权衡条件是框架性的,它们还可以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不断细化。如什么是“更好的理由”?如何制定备选方案?什么是“最小可能的违反”?如何衡量“所有负面影响已被最小化”?在“公正对待”中采用何种公正概念?这些更为具体的问题不断细化着权衡条件的使用方法,构成了一种开放式的道德决策系统。不难看出,从道德实践中研究提炼核心原则并设计充满道德想象力的权衡方法,将成为应用伦理学的主业和充满希望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细化伦理规则
一般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将伦理理论运用于判断和解决特殊事例的方法。这一方法被称作“原则主义”(Principlism)。但研究事实表面,伦理理论和相应的伦理原则是不能直接拿来使用的。因为它们过于抽象,根本用不起来。为了批评这种对应用伦理学方法不切实际的理解,格特(Gert)、克劳泽(Clouser)等人创造了“原则主义”这一术语,用来指称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在《生命医学伦理原则》一书中使用的方法。[25]在他们看来,原则主义方法就像是在罗列原则清单,缺乏一个内在的理论体系。而且,这些原则过于抽象,从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产生一个不良后果:人们可以在这些抽象原则的模糊背景下根据自己的理解随意地做出判断或决策。[26]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认为,哥特等人的批评同样适用于他们自己:“任何规范、原则或规则如果未经具体细化都会存在这个问题。”[27]他们的争论引出了应用伦理学研究一个重要的方法路径:规则的细化。
在研究解决具体的应用伦理问题时,各种理论和原则往往是不能直接拿来应用的。除了理论要转化为可供用来指导实践的原则外,原则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细化成规则或是更细致的规则。“渐进的细化永无止境,但在细化的过程中也要一直与最初的一般规范有着清晰的联系,这种联系赋予了一系列规范的道德权威。这个过程是将一般原则转化为道德推理的使用工具。”[28]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在原则、规则细化的部分分析了两个案例,其中第二个案例比较复杂,而且和权衡方法相互交织,具有代表性。案例指出,在一些国家,有些医生为了帮助患者获得更好的治疗,会在医疗保险表格上伪造检查信息,让患者可以从保险公司报销检查费用。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涉嫌欺骗。这就在“患者优先”和“不欺骗”这两个规则之间产生了冲突。假设两个规则都不是绝对命令,那么对冲突的解决方法就既要涉及权衡,又要涉及细化,即权衡的方式就是患者优先规则和不欺骗规则通过各自的细化在更深入的层次上进行权衡。案例指出,据某项调查数据显示,在问卷调查类似案例中的医生时,70%的医生会采取患者优先规则,且其中85%的医生并不认为自己违反了不欺骗规则。这些医生可以对患者优先规则进行如下细化:“医生应当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允许其隐瞒或误导没有信息权限的个体,包括通过不公正的保险政策丧失获得准确信息权利的保险公司。”[29]调查问卷中对不欺骗规则的细化是:“欺骗是让另一个人相信不真实的东西,是误导”。[30]但医生显然不认同这样的不欺骗规则,他们会认为,对人不合理的误导才是欺骗,而对保险公司的误导并非不合理。
不难发现,细化的过程也是道德原则不断增加限定条件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道德推理过程,涉及如下六个方面:(1)相互冲突的原则需要在细化过程中考虑其与对立原则的关系。这意味着,细化是在某种权衡关系中进行的。它一开始就预设了一种在规则之间可以通过理性的审慎对话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2)相互冲突的原则要在对自身原则的解释中包含对对立原则的细化解释。这一细化解释既是对自身原则的限定和进一步细化,也是在内容上融贯解释对立原则的有效途径。因此,原则的细化过程和原则的权衡过程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3)对不同原则所使用的概念解释方式至关重要。在选择不同概念解释方式的情况下,相同的原则甚至可能被刻画为差异很大甚至完全不同的含义。对原则的概念化解释是元伦理学在应用伦理学中的现身方式。构建可相互理解的概念化图景,在很大程度上是促成道德推理不断深入的有效方式。(4)规则的细化是一个永无止尽的过程。但对相互冲突规则的任何一方来说,任何细化条件都要与第一层级的抽象规则(如案例中的患者优先规则与不欺骗规则)之间保持价值隶属关系。抽象规则是细化规则的上位规则,而在抽象规则下细化的规则体系将构成一个复杂的解释系统。这一道德解释系统可能衍生出一些特殊的道德规则。(5)通过规则的细化和权衡解决道德困境的最终结果,是一种“相互妥协的平衡”。最终形成的具有规范力量的规则体系已经不完全是原有的抽象原则概念的简单复合体,而是以一方为主体吸纳对方相关因素的规则综合体。这一规则综合体将形成一个处理特殊情境的问题解决方案,不仅可以为处理相似情境中的道德问题提供案例,也为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打下基础。(6)即便规则的细化和权衡可以永无止尽,但相互冲突的原则之间也可能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从结果上看,我们不能苛求规则的细化和权衡总是可以解决道德困境。我们也不能认为所有的道德困境只能依靠道德解决或最终可依靠道德解决。在很多情况下,或许我们细化和权衡的策略并不那么高明,或许细化和权衡的结果是双方僵持不下,或许规则的细化和权衡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则的细化和权衡总是有限度和边界的。
虽然规则的细化和权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个道德推理过程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但也不能把细化和权衡混为一谈。比较而言,细化是对某个原则之价值管辖权的限定和确认,而权衡是两个或多个原则明确各自价值属性和边界的过程。权衡是通过细化不断演进的,而细化的目的是在两个或多个原则之间做出权衡。总的来说,规则的权衡和细化是应用伦理学对道德推理不断开发的过程,是两种具有基础意义的应用伦理学分析方法。
三、结论
应用伦理问题具有复杂的本土化特征。这意味着,研究解决应用伦理问题的理念、原则、规则等应与一定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相适应。应用伦理学使用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应是一定社会公共道德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背离作为公序良俗的社会公共道德和历史文化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或职业伦理应是促进社会公共道德发展的重要环节,而非脱离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独立王国。一些公共道德内容虽然不会出现在专业的应用伦理学领域,但它们的确切含义、范围和权重会以不同的方式被变相讨论。如不能杀人或不能自杀是公共道德要求,应用伦理学虽然不研究这些宽泛的道德问题,但这些问题显然和生命医学伦理学中讨论的安乐死有变相关系。所以,应用伦理学通过研究公共政策可以影响职业伦理,而职业伦理进而可以影响一定社会的公共道德。但是,如果职业伦理为了维护行业集团利益违背了公共道德,职业伦理就应该做出调整。麦金太尔对应用伦理学的批评中就带有这一观点。[31]其实,这也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观点。黑格尔虽然认为同业公会伦理(职业伦理)可以有效克服一定社会基于分工差异的分配不平等。但同业公会伦理也可能成为维护本行业利益的意识形态。因此,伦理法要从市民社会阶段上升到国家阶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的确可以通过职业伦理治理这一环节发挥一定社会的、政治的功能。
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属性是应用伦理学分析研究的对象。而社会关系是多维度和复调式的。它在客观上会把对社会关系的各种理解维度融入对社会关系的道德理解之中。这是应用伦理学跨学科研究范式存在的社会基础。当代应用伦理学使用的诸多方法可能来自于法学(如对道德地位的讨论)、政治学、心理学、人类学、经济学、行为科学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不仅打开了一个可适度无限开放的问题域,也催生着一个开放的学科知识交互系统和一个综合判断决策系统。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应用伦理学无法解决所有的道德困境。即便它最终提供了一个方案,有时也不意味着困境得到了真正解决。在很多情况下,道德遗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不能对应用伦理学抱有不合理的预期。它虽前途光明,但依然要谨慎前行。
作者张霄,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刊于《中州学刊》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