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主义视域下的当代伦理秩序重建
日期:2017-03-27多元文化主义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化过程的衍生品。现代化促进了人的解放,文化在现代化推动下不再是一个统一的、静态的整体;相反,文化是流动的和可渗透的[1]。在传统社会中,人从属于地域环境、社会结构和风俗习惯的种种限制,在狭小的空间和时间中享受着温情脉脉和生活便利。现代的大规模生产、城市化急剧扩大了人的生存空间,打破了传统社会对文化人情的规定,使得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人相处一起而又互相独立,自由地勾勒各自的生活图景,生命活动展示着与之匹配的现代性特征。在传统社会,文化是一元的,无论是群体生活还是家庭生活,信息的封闭、教育的塑造、习俗的约束使得个人很少可能会获得不同的生活理念、追求不同的生活道路,社会的惯性和政治经济的压力也不允许其成员秉持不同的文化和价值。除了生产方式的改变带来生活方式、文化方式、存在方式的改变外,现代社会还在另外两个维度突破了传统的一元文化观。肇始于“哥白尼革命”的科学范畴大转向,促成了科学方法的加深与完善、科学技术的扩展和运用,开辟出各式新型科学体系和生产体系,使得人们无需经过中介就可以直面人生、影响他人、改变世界。在观念层面上,启蒙思想促进了人类理性的自觉和批判性思维的广泛应用,每个人不仅敢于而且能够去重新认识自己,深度反思自己的文化,主动建构自己的未来。理性的普遍化运用在不同国家兴起不同类型的文化复兴与文化运动。无论科学的普遍发展,还是启蒙观念的普及推广,他们所带来的后果便是打破传统社会的单一结构与秩序,走向多元现代化的征途。但是现代化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否定,传统与现代的断裂和对抗模式[2]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适用于文化多元主义的出现。理性前进的每一步都需要对传统文化驻足:或者用船坚炮利的科技、精良无缺的制度来重建现代化的社会背景,试图把传统吸纳到现代化的轨道;或者以温和的对话实现现代生活与传统文化习俗的沟通。面对现实社会原初背景的复杂,现代化不得不把自身多元地运用,在螺旋式上升中获得多元文化的青睐。
现代化进展中的多元文化主义是一个复杂综合体,学界对多元文化主义的认识和定义也不尽相同。布鲁克斯[3]强调多元文化主义与同化主义的区别,故以文化的差异性来定义多元文化主义。对于著名国际组织活动者彼得·萨瑟兰而言,“多元文化主义能够帮助我们加快融合,应当被看作在互相同意的原则下公共空间中所有社会成员的汇集”[4]。李·德拉蒙德以连续性模型来诠释多元文化主义的社会,“社会中个人的基本差异性构成了文化的连续性”[5],也就是说文化的多样性会推进文化的演进。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诠释或解读,多元文化主义应该而且必然包含这样几个基本要素:强调文化的多元性而不是一元性;强调不同文化的共存性而不是互相排斥性;强调文化类型之间的共生性而不是相害性。因此,多元文化主义是一个相互包容、和谐共存、相互促进的过程,而这样的一个过程必然会对建构当代伦理秩序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多元文化的内在特质和外在延伸来考察文化多元与伦理多元的关系,由文化多元主义价值要素引申出必要的伦理原则,从而为我们今天重建伦理秩序和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可持续使用的理论支撑。
解构框架中的多元文化
我们处于一个现代化与全球化并生的时代,它所带来的一个直接现象就是世界各地文明的交互影响,继而生发出更多新的文化活动。而走向多元现代性的根本仍然来自于对“启蒙精神”的信仰,例如哈贝马斯提出以交往理性来容纳多元文化要素,罗尔斯则以公共理性保留每个人不同的善计划。人们在理性的变化应用中迈进多元现代性,但是,理性的推进真的会带来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多元社会吗?理性虽然证明了不同宗教信仰存在的合理性,但它对原教旨主义的信仰却无能为力。当理性深入理解各类传统习俗的现实性时,却引发传统与现代难以调节的困境。当多元的文化摆在一路现代化的理性面前,沟通似乎只属于善于言谈与理性运用的精英,文化冲突仍然频发。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受到强烈质疑和批评,被说成是失败的努力和“文明冲突”的导火线。但这样肤浅的指责并没有认识到多元文化是一个无法否定的既定现实,其失败的原因不在其自身,而在于来源于产生多元文化的现代性母体。现代社会承受的冲突与问题也是因为理性确定性无法凌驾在多元偶然性之上。
多元文化来自于现代化进程,但以确定性为终极目的的理性现代化在实质上不过是要以现代的一元文化模式取代传统的一元模式。当处于理性文化世界的人们高举确定性旗帜自信前行时,遭受现代性冲击的对立面则常常陷于难以确定的渊薮。中国学者如杜维明[8]、张志伟[9]深刻地看到现代性之于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着复杂的张力。由于中国走向现代性的开始并非出于主动地反思和批判,而是起始于危机中的救亡,这种精神的动荡令我们对传统文化望而生畏,甚至导致了如胡适所提出的全盘西化的极端主张。无论人们愿意与否,在现实生活中,传统文化仍然以习俗、文化心理等形式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传统主义者要求复兴传统来寻找精神的归依,而自由主义者则探索如何才能彻底卸下传统的包袱。对他们而言,似乎我们面前只能有两条路:或者继续现代化或者回归传统。然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在这两条路之间进行抉择其实不现实,因为任何一条都面临重重危机,更何况这两条路经过近现代文化运动、社会运动、政治运动早已盘根错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简言之,思想界尚未就如何重构社会秩序达成共识,人们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也还未找到一个确定性所在。无论要恢复传统还是将现代化进行到底,究其实质,都是在利用理性的确定性来规整非理性文化形态。即使有些学者们想要论证第三条道路,他们也往往只能偏废一方。在这个意义上,现代选择的艰难只是理性一元论模式普遍运用的结果。欢呼后现代主义到来的学者看到了文化多元可以克服现代性的弊端,但也指出后现代不过是对现代的修补和延续,因为当我们把后现代——以多元主义为目的——理解为现代性的晚期表现时,那么后现代的多元主义文化不过是以另一种包容的方式维护“一元核心的文化表达模式”[6]。利奥塔、吉登斯则把多元现代化看作现代资本主义的“多元幻相”[7]。这些学者大都认为,后现代之所以需要多元文化不过是要缓冲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对立面以确保绝对的确定性,这些对立面包括女性、自然、东方、大众,等等。
在诸种不同的文化社会中普遍推广确定性规定的过程中,现代性构建出自己的排他的伦理关系框架。这种框架在理性内部早已显现,如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指出,“经历科学革命之后幸存下来的常规科学传统不仅与之前的传统相互排斥,而且往往是不可通约的”[10]。科学领域的不可通约反映出尚可明晰学科之间问题与方法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但如果运用在实践领域将会造成道德困境与伦理关系的不可调和。罗蒂试图逃避理性的不可通约,走向经验熟悉感的“可通约性”,却难以逃避相对主义。因为这种熟悉感只会和麦金太尔的“无公度性”[11]殊途同归:每个人只依赖于令他亲近的环境、文化、历史、习俗与规范,最终实践领域还是要停滞在不可通约中。从另一方面看,为了结束无休止的争端,道德话语“武断地使用终极原理”[12]。现代化发展造成的无公度性问题要求自身不得不打开确定性视域,去认真聆听、想象与体会他者的思想。那么,这意味着理性无法单枪匹马地来解决不可通约性,它需要与非理性的能力互相配合才能冲破不可通约。
卡尔·波普尔、维特根斯坦等在语言层面上指出我们身处框架之中。理查德·伯恩斯坦继而指出,“哲学反思的首要任务在于破除‘框架的神话’”[13]。由上述分析可知,现代社会的框架有三种:理性为主的本质框架,一元论的普遍框架,多元论的差异框架。一元现代性在朝向多元现代性发展中演变为自己的反面,开始论证多元文化社会的合理性,而这样的社会新形态所造成的多元主义一定会试图摆脱诞生它的母体——以一元现代性为核心的伦理体系,即通过“正当”为核心的权利规则来建构多元文化主义。如果我们企图破除多元的“框架神话”,必须从多元文化主义的立场上进行自身的扬弃,而不应对任何一元力量的夸大与绝对化。如此,我们才能构建出适合于多元要素世界的伦理秩序。正所谓“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14],多元文化主义是现代化发展下的一个经验事实,依托于现代科技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开放性政策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同意麦金太尔把多元文化主义倒回到共同体的历史情境中来解决文化冲突。多元文化的共存应当推进文化的演进共生,但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种多元伦理并不归属于多元现代性。因为不同于以规则或平等权利体系为优先的多元现代性立场,多元文化主义是站在包含现代性等诸多混合的文化共存视角下来审视对多种伦理关系的实践如何衍生与发展出适合于每个人的善价值,进而重构适合于多元文化的伦理秩序。基于此,多元文化主义在推进现代性的同时也突破着现代性对于社会关系的理性化规定。理性的作用不再因找寻普遍价值而止于确定性这个终点,相反,确定性的功能被当作去创造与拓宽多元文化的一个起点。
多元文化主义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如沃尔克·考尔所述,“多元文化主义最初源于德国的浪漫主义”[15],通过解放个人的真实个性来对抗宣扬理性先天性的启蒙主义。其后,随着自由主义等后现代主义的推动,先天之为大的价值观被逐步瓦解,人在实际生活真实存在的价值得到承认。因此,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以某种先天性定义人,只会带来对人性的束缚,人性只能在经验实践中才能得到彰显。譬如在中国传统中,血缘被看作人的最根本特性,由血缘建立的伦理关系是天之经、地之义、人之本。然而,这种血缘先天性所建立的宗法社会束缚了个人诉诸于自身的反思,也忽略了在其他社会关系中的道德基础。在西方哲学里,最为根本的是以理性来界定人的存在价值,人是理性的动物,抑或最高的幸福是沉思的生活,都是预先地把人设置为某种特质的做法。理性主义在现代社会宣称为不证自明的普遍真理,每个人都应成为理性的人。然而,这种理性主义也存在着一个极端方面,它会拒绝或排斥经验的不稳定性,认为经验的变动不居会扰乱理性的永恒不变。即使启蒙运动声称每个人要敢于去认识自己,但这种理性的主体却仍以其先天绝对性压制着情感、欲望等其他方面的自由。所以,启蒙运动存在着这样的张力:一方面突出人的主体性,一方面却使得现实中的人失去个性。外在的环境、规范与人情世故对生而自由之人构成了一套无尽的枷锁,生活的原则与自由的原则变成了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诸原则对我们的权威性独立于我们的态度、爱好和情感”[16]。启蒙为了保证理性主体的独立性,却限制了自己与经验世界在互动中的新进展。与此相对的是,多元文化主义采取经验的视角,每一个人的主体性都是自我在经验中展开而自得的。例如,后现代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发掘了人的经验价值,美德伦理学也逐渐以道德心理学的方式注重对人的情感和欲望的分析,情境主义者开始把环境对人道德能力的影响纳入到德性主体性的讨论范围。总之,多元文化主义在包含形态各异的文化现象中,使主体性不再屈于自己理性的一隅,而能在多种价值资源中丰富主体性的内涵与形态。
不过,一些反对者并不认为多元文化主义能够保护人的主体性。他们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把人视为文化的个体,那么每个人并不是真正的他本身,而只是一种文化符号。譬如一个出生于伊斯兰文明国家的人只能是伊斯兰文化的代表,这种观点无异于在说人注定是文化的人,文化也是一种先天存在。但这样的看法是自相矛盾的,从总体看,文化会随着历史与交往而变化,理查德·伯恩斯坦描述道,“无论我们如何定义‘文化’,文化都是动态的和快速变化着的”[17] 。如果把文化当作先天存在,这种先天性会与文化的变动性不相容。而且,习染与践行文化的要求会随着不同的主体特性而发生变换。例如,即便两个人共同信仰同一种宗教,他们对待与评价事物的方式也会千差万别。究其根本,多元文化主义并非单纯强调文化对人的塑造,更要强调人也在自觉地创造着自己的文化身份与价值。文化的多样性在事实层面进行着去本质化工作,人以多元化的实践打破固化的文化角色。
在人的单向度本质被打破后,驾驭人性的一元伦理体系也在受到动摇。多文化共存形态改变着客观的普世道德观,也冲击着独断论的价值体系。独断论的伦理体系是指以某种善价值为终极至善来约束一切其他善的实现,其独断性在于对于善要素安排的单向化。例如,以天或道为最高善根据的中国传统,试图以天来排布一个大一统格局。在强调理性的西方哲学传统中,独断的价值体系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自古希腊起,柏拉图以理念世界的终极善作为经验事物的归属,亚里士多德也以永恒的第一实体为终极目的因。在设置一个终极善的时候,那些隶属其下的善价值只能朝向最高善发展。虽然目的框架可以引导不同价值朝向一个积极的方向,但它也会促使至善的工具理性化运用。至善上升为可以统摄一切的客观价值,为了保持客观价值的持存,至善需要剔除人类的主观因素,只保留可以为至善所认可的价值。康德抵抗工具理性化运用并不成功,他的批判分割了道德世界与经验世界的一体状态:理性归于目的的王国,知性归于自然的王国。在各得其所中,理性与知性都没有实现康德意图的自由,却在各自的世界中自成一体。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在《启蒙辩证法》中批判了启蒙一体化的发展:“启蒙带有极权主义性质”[18]。启蒙妄图建立可以包罗万象而又一以贯之的整体体系,人与人的关系不再是偶然的,而是臣服于必然且客观的伦理秩序之下,这种秩序的建立是通过商品世界的规律对各种文化进行流水线生产,多元文化因此被剥去了独有的价值。此外,在追求普世价值的观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提倡独断论价值体系的身影,以任何一种文化为中心的做法都难以逃脱工具理性的滥用。但是在全球化进程中,文化的去中心化使得多种错综复杂的文化特征彰显,文化的差异性抵抗着单一价值体系的宰制,每一种价值并非只追求效率的最大化,每一种文化也不可完全还原为一种价值或整合到一种体系中。所谓目的并非一个能独立于人的客观价值,而是以适合于不同文化身份的人之本性来界定目的。目的作为本性不断完善的一个阶段性表达,其关键在于人的选择与自为的努力。
多元文化主义不仅仅促进着人的完善,也在普遍意义上扩宽了伦理关系的范围、促进着共同体生活的发展。不同文化群体的差异性和单个群体文化的特性常常导致群体或团体的文化价值各不相同,无法合而为一,这是否意味着各个共同体文化之间的不可沟通甚至冲突?多元文化主义能够实现多元是建立在不同文化可以共存与共享的基础上,并努力去推动各类文化的交流。这就要求不同文化超出对于某一独断本质的依赖,摆脱某种特定的文化定势,从而能对其他共同体的文化报以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如何达成相互理解?文化并非一种知识论的构成,因此我们不能只依靠理性对话,而应当对其他共同体的历史与习惯加以体验与感受。现代媒体与网络的结合提供了文化可以超出地域来为人所感知的方式。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以及各种文化节目通过刺激人的感官来传送其他共同体的文化活动与生活,文化以脱域的方式影响着不同群体中的人们。无论对其他文化的批评还是接受,各种文化样态已经混合到个体的认知与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打开原先为单一群体所束缚的封闭视域,个体价值不再仅仅依托于集体的熟悉感,而能在直面其他类型的生活方式中加深对于人自身的客观认识。另外,国内与国际之间的移民加速和扩大也促使打开紧锁的大门,迎接来自异质文化世界的人。虽然外界陌生人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干扰本土的熟悉感与习俗惯例,不信任、冷漠甚至冲突会出现,这就是今天我们看到的西方反移民、反全球化,主张回到民粹主义思潮泛滥的根源。但是,短期的挫折并无法再根本上改变全球化的历史潮流,在多元化的加深与扩展中,人们的心态一定会渐渐包容,理解彼此。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与多民族共存政策,多元文化主义也一定可以解构心理的、社会的、文化的独断,并通过经验的积累和理性的扩展逐步成为越来越多民众的基本心态与生活背景,从单一文化共同体走向多元文化共存共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多元文化主义对伦理秩序的建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多元文化主义不仅仅是一个现代社会的事实,而且改造着独断的伦理秩序。然而这一改变并非破坏性的,并非必然导致文化或文明的冲突;相反只要认识适当,多元文化主义就可以帮助我们重构新的伦理秩序。
通常,多元文化主义的伦理秩序似乎是要阐明不同价值的文化如何作用于人际关系的构成形态,这个解读诱导我们对多元文化作出一种客观独立力量的理解。“文化通常被界定为被某社会所有成员或特殊的社会组织所接受得一套规则,行为标准和价值”[19],多元文化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是强文化主义的,意指“对人类文化演变及现状的一种描述和概括,强调存在多种多样根本不同(异质)且不可归并(还原)的文化”[20],即多元文化主义包含着众多不同的各成一体的价值特性与功能。共同体主义、文明冲突论者等通常采取这一视角。但是,多元文化主义能够打破原有铁板一块的伦理关系,促进不同文化的发展与交流的过程并非是自然规律的推动,而是由人这一主体去实践与把握的。文化多元得以共存正在于人愿意依照自身的选择去创造自己的多元文化身份。在这个意义上,多元文化主义是在弱的意义上使用文化的。弱的文化主义强调人对于文化能动作用,希望摆脱文化作为一种事物或本质的强文化主义。后现代理论家以及一些自由主义理论家持有该立场,如许兰珠提出“一般评价能动性”[21]来说明人们能在特定的文化境况中作出有意义的抉择,持有“无文化的多元文化主义”的菲利普斯[22]也是代表之一。如何看待多元文化主义的这两个方面?有的学者采取利己视角,如奥金与古特曼在看待第三世界国家的文化时采取强文化主义视角,认为非自由主义文化背景的人是被文化塑造的人;而对于自己的文化特性,则解释为自主选择的结果。显然,如此运用多元文化主义是片面的,既无法审视自身,也不能与他者异质性共通。多元文化主义自身存在的紧张并非会因为转移到他物或他人而消解;相反,其张力的两极始终保持直接的对立与共生——多元文化的价值是每个人生活选择与行为的背景与基础,而每个人如何对待不同的文化则决定了多元文化共存与发展的可能。在此意义上,多元文化主义对于伦理秩序的构建也将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方面,人作为多元文化实践的主体,其多元文化的身份提供了基本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多元身份与文化差异的共存在与个体道德价值的互相限定中产生伦理原则。在二者紧张的制约与互动中,多元文化主义构建下的伦理原则避免单向的工具理性方式,并以开放的共同体作为最终的目标,实现和而不同的秩序结构。
(一)多元文化主义下的实践主体
在多种文化思潮的冲击下,最直接的事实就是每个人拥有着多重文化向度。一个宗教信仰者,可同时是一名自然科学家,也能够成为一名商人,爱好其他传统,等等。这说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在多元文化的现代社会中,可以有更多的资源去充盈自身的生活。R.S.赫尔认为,“由文化促成选择自由”[23],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是被动地被文化塑造着,而是能更加包容地去选择与接受多元文化共存于自身的实践过程中。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多元文化的承载者。
然而,文化之所以能够朝向诸多可能性演进并不是因为文化自身的力量,而是人的实践创造。尤其在整体目的体系的破裂下,个人的目的成为最容易着手的重建基地。对于共同体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而言,“对共同体的忠诚理解为源于个体”[24],也就是说,共同体文化的推进需要自我意识去意愿,而不是被强制归属。至于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同样把人的自主性看作保证多元文化主义存在的基础,“文化进化过程中的大多数进步,正是通过一些个人不断打破某些传统的规则并实践新的行为方式而成为可能的……”[25]人们不再只按照传统的价值来关照自身的生活,也不完全按照普世的主流价值设计自己的目标。于是,个人走出传统与现代性之幕,独立地发明适合于自身的文化生活。个人之于文化是一个能动的发明人。
当个人成为诸多文化的承载者与创造者时,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催发。传统社会能够依托家族、家规或家长来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理,现代社会通过成体系的法律来处理所有社会问题,而在多元文化的时代新的问题与新的环境要求每个人必须为自身负责。如果个人没有一个融贯的理性,他/她很难在多元社会纷繁复杂的现象前保持自身的同一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理性的内容并非在发布一个接一个的绝对命令,而是伴随着个人实践活动的实际需要而展开的。
因此,人的多元文化身份表现在三个方面:文化的承载者、文化的创造者与文化的反思者。这三个文化身份分别彰显了人对于多元文化的主体功能,而功能的良好实现则赋予了人这一多元主体的道德价值。作为文化的承载者,个体能达到的最好目标就是包容各式文化的共存。在中国传统哲学的语境中,个体对于多元文化最好的包容状态莫过于视万物为一体。万物一体之仁意味着能够站在一个天下为公的立场去对异己之力产生共感。这种共感主要指情感上的共鸣,所谓“情顺万物而无情”。因此,这种情感共鸣能够超出自身的情感,将自己与他人的感受互通。如果个体能够对不同文化产生无偏私的共同情感并体会他人的文化心理,那么复杂各异的文化并不会激发冲突,而能被人包容为互相感应的一体之善。
至于个体创造适合于自身的文化生活其实是以善的最大后果为最佳状态。这里我们并不把最大后果作为评价是非善恶的标准,而是一种实现目的,如哈耶克所说:“每个人都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26]。此外,这种后果需要加以限定。由于每个人所践行的善价值各不相同,最大后果不要求用普遍量化的方式去衡量。此处的后果主义属于主观的后果主义,即根据行为者对自身行为结果的期望来判断自身品格[27],个体追求自身福利的最大化实际是人的能动性的最大化。在罗尔斯看来,个体对自己生活的设计依系于自身兴趣与需要,体现着亚里士多德的“完善论”。在中国语境下,每个人根据自身才赋禀性来发展才能,以精益求精作为目标。
无论是情感的包容还是理性的谋划,都是以一个完整的德性之人为基本条件。德性完善的人才能反观整体自我生活,开放地容纳他人。因此理性与情感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就是一个具有完整美德之人的状态,美德伦理学正体现了最完整的人的目标。在具体实践环节,具有美德之人意味着能够自如地行使实践智慧,对不同情境都能把握到正确的方向。这种实践智慧的要求与中国哲学的致良知学说精神不谋而合,都强调依托于完整的德性来对自己和对象进行反思与判断。
人的多元身份分别设置了三个共存目标,体现了多元身份下的人的多层道德价值。但是,这种道德价值只体现了多元文化主义的一个侧面,它需要与文化意义的异质特征互相作用,以提供完整的多元文化主义建构下的伦理原则。
(二)多元文化主义的伦理原则
在上述分析中多元文化主义展现了其实践主体的多重能动性,以道德价值表达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共存性与延展性。但是,多元文化主义也强调共存文化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上述的共生性构成了一对矛盾。多元文化主义在这种矛盾的对立与制约中催生伦理原则、形成新的伦理秩序的建构。
在第一个层面上,伦理原则产生于文化的异质性对主体道德价值的限定中。文化异质性首先限定了万物一体之仁不能走向同化的过程。坚持文化同化的学者认为[28],文化价值彼此之间可以互相吸收,或者说有一种文化主线能够将所有的文化价值打通,成为一体。万物一体之仁要达到的目标正是如此。但是多元文化主义者布鲁克斯认为[29],不存在某一种文化主流或者文化的《圣经》能够同化一切,即便这样的看法会造成各个文化群体的分立。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对抗下,万物一体化需要保留文化异质的价值,在尊重他者独立性的基础上去包容。因此,多元文化主义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尊重的原则。
同样的,个体追求的最大善也会由于与其他文化善价值的不可通约性而导致对个体善的限制。这种对立对于诸多共同体之间及其共同体内部都可能存在道德上的不一致性[30],面临相对主义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对立促使道德约束力的产生,而不是受制于自然法传统下的约束。为此,伊赛亚·柏林在探讨多元善价值不可通约性时,提出消极自由来处理这一对矛盾关系。消极自由促使人们去自律,打开了自为一体的单子式个体善,“他对所处社会规范的忠诚,与最佳地发挥自身的各种理性能力融为一体”[31]。从否定意义上看,消极自由可以保证个体执行自身善计划时不受其他价值干涉,而在肯定意义上则意味着个体需要承担自己对于共同体中他人的责任。在消极自由的范围内,人们的积极自由才能够得到保证。因此,多元文化主义的第二个原则是消极自由的原则。
最后,完整的美德被限制于对文化异质性视域的开启。原本从一个完整美德出发下溯到美德的实践过程被文化异质的现实颠覆,我们只有在越来越熟练地应对多种文化关系的活动中才能逐步形成完整的德性。因此,美德面对文化差异时不得不从完满的第一性概念下降到具有不定性和脆弱性的美德实践。这样的美德实践须以无所偏倚的态度为原则,根据具体的境遇、不同的他者与实际的心理体验来时时刻刻不间断地完善自己的德性。由此可见,多元文化主义的第三个原则是无所偏倚原则。
虽然文化的异质性限定让道德价值不再悬空于理想的层面,但是道德价值在回归事实的层面中出现了分裂。当原本可以统一的道德价值对各类文化的独特性做出让步时,相对主义也相继而来。这样的相对主义和文化价值的相对性相关,但在更深层次上引起得是道德的相对主义,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对多元善的保留。柏林以限制每一种善对其他善的不干涉来预防善之间的冲突,但他没有去解决善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柏林留下的多元善难题尤其威胁着社会稳定性制度的建立,继而罗尔斯为应对多元善冲突设计了无知之幕,以公共理性与个体选择得出的正义原则来调和多元善的共存。布兰特以规则后果主义体系建立道德法典,通过道德法典来衡量多元善的价值。罗尔斯和布兰特的解决方案已经跳出多元文化的环境,而寻求另一个理想境况下的设计克服多元文化带来的相对性问题。柏林始终如一地坚持着他的多元文化视角,但只是悲观地认为没有一个完备的体系能够克服多元善之间的对立。柏林的悲观并非不可解决,他的悲观在于他没有将多元文化主义的内容彻底化。如上所述,多元文化主义包含多元身份的主体与多元文化的异质性两个方面,我们仅仅得出了多元文化异质性在对主体道德价值限制下所产生的伦理原则,并未进一步检验主体道德价值对于多元文化异质性的规范。而且,多元文化本身因其自身异质并不会为道德相对主义困扰;相反,只有追求同一性自我的道德主体才会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破坏烦扰。因此,道德相对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对于文化异质性而言的,而是相对于文化主体而言产生的。基于以上两点,道德主体价值对于文化异质性的限定作为多元文化主义第二层面的伦理原则是合理且必要的。
道德相对主义强调两种以上的善价值不调和性,因此道德主体价值不能单从万物一体或个体的最大后果善来限定,而只能由两者结合来共同产生对多元善取舍的标准。当采纳个体最大后果善与万物一体仁的立场,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客观后果主义,即奉行对一个行为判断的标准要看该行为是否可以实际产生好的后果[32]的原则。由于多元善之间的不可通约,我们无法采取一个众善之上的最善本体来衡量何者更善或何者不善,因此,先天或先验原则都不适用于多元文化下的道德冲突。与它们不同,客观后果主义以最优后果这一经验标准来判断善,既可保留每种善的特性,也能以普遍性要求避免堕入到相对主义。客观后果主义也保留了文化作为不断进化的社会产物的性质。在文化演进过程中,能够产生好的结果的因素得以保留,而不好的则会被淘汰。因此,人与多元文化得以互相促进而成长为新的形态。
美德的完整性对于文化异质性的限定则以中道的方式进行调和。中道之于实践其实是中庸之道,其核心在于——“中之用”。“中之用”不意味着在不同文化之间折中的妥协,也不是以绝对原则来评判不同的文化。“中”的内容来自于多元文化共聚而形成的核心价值共识,然后以应然层面的共识“用”于对实然的文化异质性的影响,使异质的文化之间得以沟通。这个方式适用于并无绝对道德冲突的多文化之间,如罗尔斯以“重叠共识”描述了这种中道的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类价值世界的统一。同时,中道德内涵是刚性的,但外延则是柔性的,因此可以是不同文化得以共存,在和而不同的框架下共生。
(三)多元文化的伦理秩序
如上所述,多元文化主义建构下的伦理原则一共有五条:尊重原则、消极自由原则、无所偏倚原则、客观后果主义原则和中道原则。这些伦理原则共同拱护着当代复杂道德生活的基本秩序,但具有不同的使用目的和条件。尊重、消极自由和无所偏倚是处理多元文化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客观后果主义与中道原则为应对多元文化冲突时可使用的派生原则。这些原则并非新的道德规定,但是它们之所以上升为主要伦理原则,则是基于现代多元文化的背景与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立场,这些原则的使用以及意义也会不同于以往。例如这里的客观后果主义是针对道德相对主义而有条件的使用,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后果主义。而且,这些伦理原则的道德约束力不是来自于某一种超越的合法性本质,而是由其自身结构中的内在互动产生,其规定性也会随着多元文化形态的变化而变化。
多元文化存在的现实解构了既有的道德框架,但多元文化主义所建构的伦理原则并不一定引向人们所担忧的相对主义,对于社会整体建制也不会如一些学者所担心得“加剧偏见或不信任,或再次引起隔离和驱逐”[33]。威尔·金里卡借用社会科学调查证明,多元文化主义有助于不同文化共同体的人们之间互相沟通与团结[34]。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对于社会伦理秩序并非一味地破除和解构,而是在保持各个共同体原有要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文化的共存与交流。在社会实践方面,多元文化主义为不同道德个体提供了平等的公共平台来互相比较。在多元竞争中,不同的道德文化取长补短,去粗取精,促进各自的演进与彼此的共生,社会也在共生的多元文化氛围中产生出恰适的组织形式。共同体之中的人们在经过多元文化主义的洗礼后会更加宽容与大度,在包容他人的同时强化着对于人类整体的情感。这种情感有益于培养人们的正义感与仁爱心,从而支持了共同体的法律制度与人际团结。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建构下的道德共同体既有相对的稳定性,也是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
结语
有史以来,人类的伦理生活总是面临着两种极端的危险。在极端的一头,人们希望有统一的、硬性的伦理规定提供唯一的评价体系,以保证观念上的统一、行为上的有序、生活中的互利。为了实现这样的伦理生活,人们或者沿袭传统,稳定而固化,或者依照一种制度的设计,单一而强制。但人性发展的需要、当代社会的内在动力和后现代社会对生活自由的追求决定了人们不可能长期满足于单一原则的禁锢,因此一元伦理秩序总是面临崩溃的危险。在极端的另一头是道德虚无主义或伦理相对主义,通过不承认道德规则的约束性、否定伦理价值的客观性来过一种任意、随意、肆意的生活。为实现这样的“无道德的伦理秩序”,有些人就会极力鼓吹原子式的极端个人主义,把任意突破既定规范视作理性生活的目的和个人生命价值的体现。但人的社会性、群居性决定了任何个人不能脱离他人而存在,如果所有人都采取道德相对主义或道德虚无主义,则必然会急剧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回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的原始状态,道德相对主义只能走向对自身的否定。
在当代社会,这两种道德绝对主义和绝对主义都不可能为伦理秩序重建提供理性的指导。经过几百年现代性的熏陶和几十年的后现代洗礼,21世纪既无法忍受僵化伦理体系的强加,也不会认同对人类基本秩序的否定,因为前者不过是单一本体论的反映,而后者则是自我中心主义的产物。由于多种原因,极端主义、相对主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的一大杀手,而去全球化、民粹主义则是以民意为旗号对二战以来形成的多元文化现实格局的否定。我们必须在极端之间寻求伦理生活之路,重构当代伦理秩序。虽然多元文化主义面临种种的困境和挑战,但伦理秩序的本质在于人与对象的互相促进与互相制约,从这点看来,多元文化主义仍是众多选项中最具生命力的理论,可以为当代伦理秩序重建提供理性基础、恰当原则和发展动力。多元文化主义既包含着不同文化价值的客观性,也体现了人在实践中的主体价值,从而为人类道德发展提供富有弹性的空间。由于价值客观性与主体性的沟通与制约,多元文化主义建构下的伦理秩序允许冲突与困境这样的风险存在,但同时也积蓄着化解风险与冲突的动能,避免道德生活的无序性和伦理观念的虚无性。在应对冲突与风险中,多元文化主义完全可以生发出合理与必要的伦理原则,推动着伦理秩序朝向有益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发展。
参考文献:
[1]Erik Christensen. Revisiting Multiculturalism and Its Critics,The Monist,2012(1).
[2]姚新中. 传统与现代化的再思考. 北京大学学报,2015(3).
[3][28][29] H.E.Baber. Dilemmas of Multiculturalism: An introduction, The Monist, 2012(1).
[4]Peter D. Sutherland. A Golden Mean Between Multiculturalism and Assimilation,An Irish Quarterly Review, 2008(385).
[5]Lee Drummond. The cultural continuum: a theory of intersystem. Gerd Baumann and Steven Vertovec(ed.). Multiculturalism. USA and Canada: Routledge. 2011:249
[6][7]程广云. 后现代:走向“多元”的现代性. 哲学研究,2005(5).
[8]杜维明. 多元现代性中的儒家传统.文化纵横,2010(2).
[9]张志伟.启蒙、现代性与传统文化的复兴.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4).
[10][13][17]理查德·伯恩斯坦,冯红译. 困扰多元文化主义的幽灵. 国外理论动态,2013(3).
[11][12][16] 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45、45、53.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2.
[15][24][30]沃尔克·考尔著,冯红译. 多元文化主义与多元主义的挑战. 国外理论动态,2014(8).
[18] 霍克海默、阿多诺,渠敬东、曹卫东译. 启蒙辩证法——哲学断片.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
[19] Guiliana B. Prato. Beyond Multiculturalism: Anthropology at the Intersections Between the Local, the National and the Global. Guiliana B. Prato(ed.).Beyond Multicuturalism view from Anthropology. England: Ashgate Publishing. 2009:1-21.
[20]卢风. 文化多元主义与后现代主义.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21]俞丽霞. 多元文化主义:自由主义与非自由主义之辩. 国外社会科学,2012(6).
[22]Anne Philips. Multiculturalism without Cultur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11-41.
[23]R.S.Herr. Liberal Multiculturalism: An OXYMORON?,The Philosophical Forum,2007(1).
[25]哈耶克,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509.
[26]哈耶克,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87.
[27][32]OnoraO’neill. Consequences for non-consequentialists.Utilitas,2004(1).
[31]约翰·格雷,曹海军,刘训练译. 自由主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85.
[33][34]威尔·金里卡,张小敏译. 检验自由主义多元文化论假设.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