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椿 | 科技与伦理何以内在统一
日期:2023-05-05摘要:随着科学建制化的深化和科技的加速发展,科学界内外展开了科学伦理的新建构,以实现科技与伦理的内在统一。对科学的伦理考量和对科学职业伦理规范的深究,确立了以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为其基本的伦理原则,逐渐形成了一种内在于科学活动的新型伦理规范。科技是负载价值的,应该对科技特别是现代技术作进一步的道德反思,在技术—伦理实践中,努力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科学建制化;伦理考量;伦理规范;伦理原则;价值负载
作者简介:刘大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一级教授。
要目:
一、科学的社会规范与伦理考量
二、科学的职业伦理与基本原则
三、技术的价值负载与道德反思
科学时代的基本特征,是不断开展的科学建制化过程。然而,直到20世纪上半叶,科学建制的主要目标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科学规范的核心精神是保证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人们发现,建制化的要害是要确保科学活动的有效运行,其中确立的规范在实质上则是一些社会准则,也可以说是一种源自传统的准伦理规范。简言之,科学建制化之初所瞩意的社会规范,乃是聚焦于科学的精神气质和科学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科学的社会功能日益突显,科学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转向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最大的福利,也被用来为某些集团创造巨大的效益。为此,科学界内外展开了科学伦理的新建构,以实现科技与伦理的内在统一。这种新的建构兼顾科学的求知目标和社会功能,并以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作为其伦理原则,逐渐形成一种内在于科学活动的新型伦理规范。这种伦理规范则有效地协调和制约科学活动、特别是科学工作者,也为法律手段在极端情况下的介入做好准备。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新兴技术特别是智能技术成为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力量。面对技术所带来的日益难以克服的负面效应,技术中性论受到了普遍的质疑。技术是一种负载价值的实践过程,因此,伦理制约应该成为技术的一种内在维度,主体对技术责任的履行应贯穿于技术的全过程。在技术!伦理实践之中,应当实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和内在统一。
一、科学的社会规范与伦理考量
(一)科学的社会建制化
科学的社会建制化始于17世纪。1645年,英国产生了“无形学院”,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皇家学会。学会成立时,著名科学家胡克为学会起草了章程。章程指出,皇家学会的任务是:靠实验来改进有关自然界诸事物的知识,以及一切有用的艺术、制造、机械实践、发动机和新发明。自此,科学成为一种有明确目标的社会建制。
胡克为科学建制所设立的目标有两层含义。其一,科学应致力于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二,科学应为生产实践服务。显然,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科学建制的核心任务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职业化和组织化,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也随之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集合为有形的或无形的科学共同体。这样,社会对科学建制的外部控制逐渐减弱,而科学建制内部的自治则逐渐加强,用以补偿外部控制的不足。
在科学建制内部形成的社会规范,如普遍性、竞争性、公有性、无偏见性、合理的怀疑性等,被称为科学的精神气质,是一种来自经验又高于经验的理想类型,其合法性在于,它有利于实现(纯)科学活动所设定的求知目标。从功能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具有内外双重作用。
虽然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理想类型,但由于它能有效地服务于科学活动的目标——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因而成为科学建制内合法的自律规范,一方面,它可以约束和调节科学共同体中科学工作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它是科学共同体对外进行自我捍卫的原则,是科学建制对外捍卫其自主权的出发点。必须指出,如同所有的社会规范一样,科学的社会规范终究是一种“应然”对“实然”的统摄。因而在现实的科学活动实践中,科学的社会规范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科学建制内外两个方面的冲击和挑战,自然要在伦理的角度作出有力的回应。
(二)对科学的伦理考量
当我们将科学建制放到社会情境中考察的时候,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为人类谋取更大的福祉,且前者不得有悖后者之要求。因此,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成为对科学进行全局性伦理考量的一个主要方面,而以社会责任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也得以广泛地建构。
然而,具体的职业伦理准则往往局限于丰富而变动不居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某一领域,因此,除了广泛深入地建构各种职业伦理准则,还需要在整体上确立对科学进行伦理考量的基本原则。无疑,这一整体性的基本原则,既是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拓展,又是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基准,因此,成为一种兼顾科学建制与全社会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
屡见不鲜的外界对科学建制的自治权的破坏是容易解释的,因为科学建制可能与其他社会建制的目标发生冲突。纳粹德国的“反相对论公司”、苏联的“李森科事件”、“文革”期间对“资产阶级遗传学”的批判等,都是政治目标与科学目标相冲突的产物。尽管人们已经日益认清科学的重要性,类似的荒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但在科学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社会建制的互动与整合中,科学的自治权仍将受到各种形态的挑战。
科学的社会规范是科学建制与整个社会的基本契约,可以帮助人们认清来自科学建制外的危害和侵蚀的不合理性,并据此进行合理的自卫和反击。除了宗教和政治势力对科学的不合理干预和压制受到了科学精神气质的抗争外,打着科学旗号招摇撞骗的伪科学活动,也逐渐引起了科学界的重视。在美国,1975年《人文学家》杂志印发了一篇题为《反对占星术》的宣言,192位有影响的科学家(其中有19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上面签了名,这立刻成为轰动世界的新闻。在中国,“2000公里外改变水分子结构”“邱氏鼠药案”等事件,使科学界发出了“维护科学尊严”的呼吁,政府则下发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科学界的越轨行为并未销声匿迹,而且有上升趋势。在弄虚作假者中,无名的年轻学者有之,知名的学术权威有之,甚至还有诺贝尔奖获得者,他们的行为已危及整个科学事业的发展。
从主观上来讲,科学家作弊的动机主要是对名利的不当追求。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之争、发表论文的数量的压力、科研经费的争取等因素是导致弄虚作假行为的潜在诱因。而从客观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执行机制的乏力和名望、地位、权势等社会因素的干扰使科学界的弄虚作假行为屡屡得逞。
面对这种负面的上升趋势,应该认真思考有效的应对之策。科学的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的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必然使功利追求成为科学的重要目标。在坚持科学的基本社会规范的同时,必须依据势态的变化改革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如果说在以求知为主要目标的时代,依靠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化于科学家的意识中的“科学良心”和“超我”,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那么,在功利和求知双重目标并行的大科学时代,除了诉诸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律,还必须强调外在的有力的伦理规范的建构。只有当科学的伦理规范内在于调节科学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社会法规和政策制度之中,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吓阻违规行为。同时,也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的平衡。
20世纪80年代末,国际科学界对科研中的作伪问题十分关注,接连披露一些科学家弄虚作假的案例,尤其是涉及世界著名科学家的“巴尔的摩案件”及其前后给出的戏剧性结果,更是引起了科学界和整个社会的轰动。有鉴于此,1989年初,美国成立了“科学求实办公室”专门调查处理科学研究中的作假行为。1992年,来自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学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的22名专家,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查,发表了题为《有辩别是非能力的科学:研究过程诚实性的保证》的报告,提出了建立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科学诚实性顾问委员会”(SIAB)的建议。
科学界的这些主动的作为,为科学的伦理规范内化于科技管理体制和社会法规制度,并形成有强制力的运行机制,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当然新的运行机制的建构,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这不仅需要科学界改进同行评议、论文审查和重复实验等项工作,还需要社会对科学界的同情理解和有力支持。
二、科学的职业伦理与基本原则
科学建制发展的过程也是科学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直到19世纪,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原本是业余科学家。例如,拉瓦锡是一个财税官员,焦尔曾是一个啤酒商。20世纪初,爱因斯坦在创立狭义相对论时,还是瑞士伯尔尼专利局的职员。但时至今日,每年诺贝尔科学类奖项的得主无一不是职业的科学家。
(一)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
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所形成的职业,自然有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职责。社会作为科学建制的“恩主”,为其形成发展提供了财政保障和体制支持。教育体系的建立,科研机构的设置,奖励机制的构建,科技政策法规的确立等一系列的社会行为,使科学建制成为唯一有能力系统地从事知识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知识储备的社会部门。鉴于此,科学建制的主要职责应是正确有效地行使继承、创造和传播实证科学知识,回馈社会的支持和信任。而这一职责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职业伦理规范问题。
职业伦理规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利益主体分立关系的表现。从社会分工来看,职业伦理规范是各种社会建制之间以及它们与整个社会之间的一种契约,其目的在于获得一种普遍性的相互信任。这种普遍性的相互信任无疑建立在普遍性的诚实和职业信用之上。从利益主体分立来看,职业伦理规范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机制之一,它在利益纷争的主体之间,引入了以共生为诉求的均衡力量。
如果将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区别和共同之处。科学的社会规范强调,科学的奋斗目标确定了科学的精神气质和科学工作的规范结构: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则从分工和职责的行使这一角度引出科学的职业规范。前者对认知目标负责,后者对社会、雇主和公众负责。因此,如果说后者是伦理的,那么前者是准伦理的。由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已经将其认知目标分解到对各类利益主体的责任之中,便意味着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而是向着为人类社会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更大福祉这一目标努力。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两者都是科学活动在不同发展阶段,因其活动性质而内生出的一种伦理诉求,这一诉求反映了社会化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本质需求,体现了科学活动与伦理实践的内在统一。
在现代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职责是比较具体的。首先,科学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地开展科学研究,搞好科学建制的管理和自治,向公众传播知识。其次,科学工作者有义务为其受雇单位(国家、大学、研究所、企业)进行有指向性的研究。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科学工作者应该高效率地利用社会为其配置的资源,多出研究成果,保持学术上的领先水平(至少要拥有理解和跟踪先进水平的认知能力)。显然,这些具体的职责都应服务于职业化的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更大的福利。为此,科学界展开了科学职业伦理规范的构建。
1949年9月,国际科学联合会第五次大会通过了《科学家宪章》,其中关于科学家义务的规定有以下六条:第一,要保持诚实、高尚、协作精神;第二,要严格检查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受雇时须了解工作的目的,弄清有关道义的问题;第三,用最有益于全人类的方法促进科学的发展,要尽可能地发挥科学家的影响以防其误用;第四,要在科学研究的目的、方法和精神上协助国民和政府的教育,不要使它们拖累科学的发挥;第五,促进国际科学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为世界公民精神作出贡献;第六,重视和发展科学技术所具有的人性价值。
五十多年前制定的这些规范,是在反思原子武器、日本法西斯和纳粹的人体实验等科学的非人道运用的基础上产生的。在科学目的日趋功利的今天,其价值和意义更加彰显,它已成为制定各种具体的科学职业伦理准则和基础。
在具体的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科学研究的过程和后果得到了更为深入的考量,许多专业学会都制定了十分详尽的职业伦理准则,对科学家与社会、雇主、接受科学试验的人、公众和同业的关系作出了极其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所传达的一个重要信息是,科学研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科学活动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
但是,仅有这些由众多的专业联合会制定的各类职业伦理准则是不够的。科学研究作为一种拓展人类知识新疆域的活动,较其他任何职业活动更具有变动性。一套具体的静态准则,不可能总是有效地为新涌现的个案提供伦理立场。科学研究者需要一种“实践的明智”,需要一种分析科学活动的伦理冲突的实质的能力。这种能力来自科学工作者对科学活动中应坚守的伦理精神的理解,而这一伦理精神应该是科学的职业伦理准则所遵循的原则。唯有明确了这些原则,才可能使职业伦理准则具有动态的适用性,成为一种有效的规范。
(二)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的优先性
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是什么?它应该是对科学的社会规范的伦理拓展。我们知道,鉴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的目标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它强调科学研究的认知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公有性。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的目标是增进人类的福利,拓展认知在符合这一目标的前提下成为一个重要的子目标。这是一个从认知视角向伦理视角转换的过程,通过这一转换,认知客观性拓展为客观公正性,知识的公有性拓展为公众利益的优先性,由此产生了科学活动的两大基本伦理原则。
科学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强调,科学活动应排除偏见,避免不公正,这既是认知进步的需要,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从表面上来看,客观性与公正性有时候是矛盾的。例如,心理学家在研究智商(IQ)时发现,即使是在没有偏见的测试中,黑人也由于某种原因比白人的智商低。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应该如实公布测试结果吗?显然,如果研究者不作任何背景说明,“客观”地公布研究结果,将会导致某种不公正。这是否意味着研究者应“修正”结果以规避不公正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明显违背了科学研究应坚持的客观性。
正确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将客观性与公正性统一起来。在上一个例子中,研究者一方面应该客观地公布测试数据,另一方面还必须对相关背景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从而避免和尽可能减少公众对结果的误解和误用。
通过对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整合的讨论,我们看到,客观公正性作为科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科学和伦理的内在统一。如果说客观性所强调的是确保认知过程中信念的真实性,那么客观公正性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突显科学活动中涉及的人的行为的公正性。这一原则要求,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要保持客观公正,使研究的风险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在研究结果形成之后,要审慎地发布传播和推广运用,尽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后果。总之,研究者不仅要对知识和信念的客观真实性负责,更要为这些知识和信念的正确传播和公正使用负责。
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是科学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这条原则的出发点是,科学应该是一项增进人类公共福利和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的事业。一切严重危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福利,有损环境的可持续性的科学活动都是不道德的。这一原则是对科学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伦理甄别的最高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可以对某项研究发出暂时或永久的“禁令”。反过来,也可以用这条原则反观设置某些“禁区”的合理性。
依据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首先要对研究中的个人(如接受试验者)和研究成果的运用可能影响到的公众的利益负责。如果将科学工作者当作第一者,科学工作者的雇主(大学、企业、研究所等)作为第二者,那么这些个人和公众可称为第三者,而这些第三者的利益应该优先于前二者,至少不能为了前二者的利益而严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为此,首先科学工作者应向有关个人和公众客观公正和全面地传播有关知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使其具有实际参与决策(决定)的能力。其次,要对知识的垄断作出合乎公众利益的限制,避免企业等利益集团利用投资,控制科学研究,独享研究成果这一公共资源。最后,当第二者或其他研究者的目的将严重损害相关个人和公众利益时候,科学研究者有义务向有关人群乃至全社会发出警示。
如果我们将科学视为一项为公众福利而创造、传播和运用确证知识的社会性事业,那么,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两项基本原则,应该是科学活动中的一种内在约束。对于以科学为职业的人来说,它们应该是各种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真髓,体现了科学职业的精神实质。在科学工作者的职业训练之中,对这两条原则的领悟无疑是不可或缺的。而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这一领悟过程应该伴随着科学工作者的研究经历不断地丰富和加深,通过与实践的结合,逐渐内化为他们的职业素养中重要的有机组分。这样一来,由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两条原则,构建了一种兼顾科学建制和全社会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这种框架的构建意味深长地向人们昭示着科学与伦理的内在一致性。
三、技术的价值负载与道德反思
技术是负载价值的。在现实的技术活动中,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冲突,为了实现技术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技术主体要自觉地使其受到伦理价值体系的制约;另一方面,伦理价值体系也应该成为一种随着技术发展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体系。
(一)技术的价值负载
在有关技术的哲学思考中,流行一时的观念是对技术所作的工具性和人类学解释:(a)技术是实现目的的手段;(b)技术是人的行动。这种观念认为,技术仅是一种手段,它本身并无善恶。一切取决于人从中造出什么,它为什么目的而服务于人,人将其置于什么条件之下。
由于这种观念把技术与技术的运用后果割裂开来,从这种技术工具论或价值中立论的立场出发,需要规范的只是利用技术手段所要实现的目的和实际达到的后果。换言之,对于技术这种人类行为,一般的伦理准则即可对之加以规范,无须特殊的伦理考量。
然而,有关技术的哲学、历史、社会学等方面的进一步研究表明,技术与技术的运用和后果并非绝对分立,技术本身是负载价值的。有关技术非价值中立的讨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
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是一种自律的力量,即技术按自身的逻辑前进,“技术命令”支配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技术是社会变迁的主导力量。培根和孔德的专家治国论,埃吕尔的技术自主论,丹尼尔·贝尔的“非意识形态化”、马尔库塞的“技术理性”和海德格尔的“座架”等都是技术决定论的具体表现。
技术决定论调强技术的价值独立性,甚至将现代技术视为一种自主地控制事物和人的抽象力量。例如,埃吕尔指出:技术的特点在于它拒绝温情的道德判断。技术绝不接受在道德和非道德运用之间的区分。相反,它旨在创造一种完全独立的技术道德。
对此,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者认为,科学是对自然实体逐步逼真的描述,技术作为科学的应用,沿着与科学进步相类似的逻辑体现了效率和技术合理性的不断提升,因而由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更多的可能性和更高的效率,反映了一种类似于生命进化的客观自然趋势。由此,技术进步应该是人性进化的标准,而一切由科技进步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包括各种形式的异化)将为新的科技进步所弥补,科技发展最终将促成道德伦理体系的新陈代谢。
但是,悲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者认为,现代技术在本质上有一种非人道的价值取向。海德格尔认为,现代技术的最大危险是人们仅用工具理性去展示事物和人,使世界未被技术方式展示的其他内在价值和意义受到遮蔽。如果现代技术仍作为世界的唯一展示方式存在下去,道德对技术的控制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悲观论者对技术进行了浪漫主义和意识形态式的批判,呼吁人们反思技术的本质,认清技术对人和事物的绝对控制,以寻找对现代技术的超越。因此,与乐观论者相反,悲观论者完全否定了现代技术具有的独特价值取向。
与技术决定论的立场相对应,技术的社会建构论认为,技术发展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技术的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因素决定,其所持立场为社会决定论,又称情境论。技术的社会建构论强调了人在支配和控制技术方面的主体性地位和责任。显然,在现实的社会情境中,技术的行为主体是有具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具体人群。进一步的研究显示,技术行为主体的价值和利益的分立,一方面,可能使某项具体的技术成为相关社会群体价值妥协和利益平衡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某项技术成为处于优势的相关社会群体所追求的东西。从技术的整体和长远发展来看,各项技术的相关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和利益的分立,使技术决策成为一种分立性的行为,因其往往不顾及整体和长远后果,加剧了由主体认知局限性和其他复杂性因素造成的技术后果的多向性、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
虽然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对于技术所负载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它们分别从两方面揭示了技术的价值负载:其一,技术具有其相对的价值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不仅表现为技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遵循,还表现在技术活动对可操作性、有效性、效率等特定价值取向的追求,而这些独特的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文化价值具有动态的重构作用;其二,技术是包括科技文化传统在内的整体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技术的发展速度、规模和方向,不仅取决于客观自然规律,还动态地体现了现实的社会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
如果对这两个互补的方面加以综合,我们将看到,所谓技术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技术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力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
(二)对技术的道德反思
由于技术负载价值,而且它所负载的价值是社会因素与科技因素渗透融合的产物,技术不再只是一种抽象的工具、社会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或一种神秘的自主性力量。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对技术作进一步的道德反思。
在此,试透过技术的价值负载来简略分析技术的客观基础、运行特征和核心理念的道德意蕴。
一般来讲,现代技术的客观基础来自科学理论对客观经验世界的摹写式描述,由此,所谓技术的内在逻辑和独特价值也取得了绝对自主的合法性。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科学理论所揭示的实在是科学共同体的科学活动所建构的实在,而非客观实在本身。这意味着:第一,科学理论是尝试性的建构活动的产物;第二,科学理论是科学共同体的主体际共识。因为主体及其所处情境也必然地影响到技术的客观基础,所以并不存在一种所谓技术变迁的自然轨道,而所谓技术独特的价值取向,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一种单独存在的自主性的“技术命令”,更不应该仅以技术进步作为人性进化的标准。
现代技术的客观基础的主体际建构性和技术活动的价值负载及其复杂性表明,技术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伴随着风险的不确定性的活动。在现代技术运行过程中,技术人员与其说是把握了知识的应用者,不如说是处在人类知识限度的边缘的抉择者。因此,技术绝不仅仅意味着科学的运用,面对技术固有的不确定性,科技工作者需要综合考量科技和社会文化因素,方能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其中,伦理因素的考虑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怎样决定?用什么标准?谁来确定这个标准?都是技术实践中必须解答的难题。
站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立场,可以认为,技术的核心理念是“设计”和“创新”。纵观现代科技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到,如果说近现代科学把世界带进了实验室,现代技术则反过来把实验室引进到世界之中,最后,世界成为总体的实验室,科学之“眼”和技术之“手”将世界建构为一个人工世界。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讲,设计是人类最为重要的创造性活动之一。设计行为是贯穿于一切技术活动的始终,甚至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了人的心理(如行为控制技术)和生理(如基因工程)活动。由于设计是一种目的性的、有时间和资源限制的活动,完美的设计是不存在的。
在现实的设计活动中,所使用的主要方法是所谓模型方法。模型方法的主旨是通过简化抽取相关的影响因子,以有效地实现设计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简化的主要目的往往是保证制造的便利,而非揭示事实的规律,并且简化模型在很多情况下就实现技术指标而言是卓然有效的。但很显然,基于模型方法与简化因子基础之上的技术指标,是技术的不确定性的重要根源之一。同时,在模型式设计中,社会价值伦理因素往往被视为无关宏旨的因子而略去。而更加意味深长的是,诸如世界是一座精确的时钟之类的机械隐喻,和人脑犹如电脑之类的信息隐喻,已经以一种时代性观念的形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的思维方式之中。
创新是经济化和社会化的技术体系的主要发展动力。技术创新是一种广义的设计,涉及新产品、新生产方法、新市场、新原料、新的组织管理形式等诸方面。应当注意到,不论是传统的技术创新线性模型,还是流行的链环模型,所关注的主要是研究开发体制、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和组织形式等产业和经济因素,而社会伦理价值和社会文化倾向或受到忽视,或仅被看作是一种不甚重要的外部因素。
在现代技术发展的很长一个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是技术中性论和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因此,技术设计和创新主体或者只关注技术的正面效应,或者仅将技术视为工具,只是等到技术的负面后果成为严峻事实的时候,才考虑对其加以伦理制约。许多具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的技术活动则往往只顾及其利益和目标,绝少顾及其伦理意含。当技术的恶性负面效应迫使人们对其加以伦理制约时,结果常常近乎徒劳——旧的“坏”技术难以克服,新的“坏”技术层出不穷,伦理价值体系似乎始终在被动退让——好一幅技术发展的虚无主义图景。20世纪至今,核危机、全球问题等恶性现象,以及“先制造,后销毁”“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之类的现实对策,都反映了这种思路的局限性。
人本主义思想家弗洛姆曾对现代技术发展的两个坏的指导原则提出质疑。这两个原则是,第一,“凡是技术上能够做的事情都应该做”;第二,“追求最大的效率与产出”。显然,第一个原则迫使人们在伦理价值上作无原则的退让,第二个原则可能使人沦为总体的社会效率机器的丧失个性的部件。由此可见,为了使技术服务于造福人类及生存环境这一最高的善,从根本上摆脱这两个可疑的原则,必须从技术的设计和创新阶段开始,将伦理因素作为一种直接的重要影响因子加以考量,进而使道德伦理制约成为技术的内在维度之一。
(三)技术与伦理的良性互动
通过对技术价值负载及其过程的反思,我们看到,技术过程与伦理价值选择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而且在有关价值的考量与选择中,与技术相关的主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技术与伦理关系的角度,可以将技术活动视为技术相关主体的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过程。由于技术—伦理实践是由技术和伦理价值两种因素构成的异质性实践,两种因素的良性互动,对于实现其实践目标——造福人类及其生存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在技术发展历程中,除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显见的社会因素外,许多隐含的社会伦理价值因素,例如,群体利益分配、文化选择、价值取向、权力格局和伦理冲突等,一直发挥着重要影响。但是与显见的社会因素相比较,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决策者以及公众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较为模糊,未达成明确的共识。这便造成了多重危害: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较少直接主动考量伦理价值因素;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伦理价值因素时,公众不能对其价值取向作出评判;某项技术中的价值选择的受益者乐于维持共识不明的现状……事实上,人们对技术的不了解,与其说是对技术因素的无知,不如说是技术所隐含的价值因素未得到公开明确揭示的结果。
因此,为了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首先必须公开充分地揭示和追问技术过程中所隐含的伦理价值因素。
其次,在技术—伦理这一异质性实践中,技术的相关社会群体不仅应充分考虑技术过程中的伦理价值因素,使技术内在地接受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制约,而且还应该在深刻地领悟其中的伦理精神的基础上,主动地和创造性地构建新的社会伦理价值体系。这种新体系,既应秉承原有的普遍的伦理精神,又应使伦理体系及其精神实质随技术—伦理实践领域的拓展而拓展,从而使它成为一种可随技术变迁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的框架。
技术主体在技术—伦理实践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质上体现了技术主体对技术的责任。技术是人的实践形式,而人是我们所在的世界上唯一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的生物,所以,在技术—伦理实践中,核心的伦理精神不只是信念或良心,责任是更为重要的伦理精神。前者强调行为者的内在动机,后者则强调行为者应时刻关注行为可能的多方面效果,并及时采取恰当的行动。
由于现代科技具有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特征,为了有效地履行责任,技术的相关主体必须诉诸文化际和学科际的努力。这种努力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使技术从构想和设计阶段开始就尽可能地考虑到更多的影响因子。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技术的加速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巨大惯性之间的矛盾,往往使技术与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陷入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新技术,尤其是一些革命性的,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深远影响的技术的出现,常常会带来伦理上的巨大恐慌;另一方面,如果绝对禁止这些新技术,我们又可能丧失许多为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新机遇,甚至与新的发展趋势失之交臂。显然,除了某些极端违背人性的技术及其运用应受到禁止之外,对于大多数具有伦理震撼性的新技术,较为明智的方法是引入一种伦理“软着陆”机制。
所谓新技术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就是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缓冲机制。这个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众对新的或可能出现的技术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具体的讨论,使支持方、反对方和持审慎态度者的立场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然后,通过层层深入的讨论和磋商,对新技术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其二,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新技术的潜在风险,并且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规范及其伦理精神制约其研究活动。
在现实的技术活动中,新技术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各国相继成立了生命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一些新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还提出了暂停研究的原则。这些实践虽不能彻底解决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冲突,但的确起到了良好的缓冲作用。例如,1974年美国科学家曾建议,暂停重组DNA研究,直到国际会议订出适当的安全措施为止。尽管重组DNA研究旋即得到了恢复,但这次暂停引起了科技共同体和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对其利弊得失作了全面的权衡,并制定了研究准则,而这对重组DNA研究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无疑,这是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的一个成功的案例,它对我们实现新技术(如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软着陆”实践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本文刊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