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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江杰: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与心智因果
日期:2019-10-22


一、引言

最近,钟磊依据一种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的因果理论,在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框架下讨论了心智事物的独立因果效力的问题,反驳了金在权的排斥论证[1],[2]。随后,叶峰对钟磊的观点从几个角度进行了质疑与辩驳[3],主要有以后几点:(1)钟磊对伍德瓦德(J. Woodward)的理论可能存在误解;(2)双重条件的因果性概念可能是有问题的;(3)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可能不足以反驳排斥论证。

本文主要关注钟磊对心智事物具有独立因果效力这一论断的论证以及叶峰对此的批评;我将指出,尽管能够回应叶峰的批评,但是钟磊的论证之成立与否依赖于相应的形上学预设,进而心智事物具有独立因果效力的论断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化。更细致而言,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第二部分,依据叶峰的论证,我们将钟磊的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作为独立的因果理论分离出来,同时回应叶峰对之的批评,指出其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在第三部分,首先梳理钟磊依照他的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对心智事物具有独立因果效力的论断的论证,并回应叶峰对此论证的批评;进而讨论,钟磊的心智事物具有独立因果效力的这一论断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具有何种程度的合理性。本文试图说明,这一论断的合理性依赖于形上学上的预设——世界是如何的,以及世界可以如何,进而这一论断应该替换为一个限定性的版本。

 

二、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

干预主义是一种容纳反事实与操控概念的因果理论,而双重条件,则反映关于因果的这样的思想:“A引起B,当且仅当[1]B的在场取决于A的在场;[2]B的缺席也取决于A的缺席” [1],按照钟磊的说法,这一思想可以回溯到休谟,近来则为一些学者所提倡并流行,其最成熟的形式则是伍德瓦德的版本。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将重述,并在一定程度细化钟磊所描绘的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由于叶峰正确地指出了,钟磊所描绘的与伍德瓦德原版本的差异,我将下面重述后的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称为是钟磊版的

在干预主义的框架里,最基本的要素是所谓的变量,在具体的因果分析中,我们总是在给定的一个变量集中,分析某个变量X是否是另一变量Y的原因;按照我们的约定,事件是最基础的因果关联项,那么,变量就代表着不同的事件,因此,说一个变量是另一个变量的原因,实际上反映的是事件之间的原因关系。

钟磊版干预主义原初表述如下[1]

N)一个变量X引起了另一个变量Y,当且仅当

N1)若一个使X=Xp的干预发生了(因果图上的其他相关变量保持不变),则Y=yp ;且

N2)若一个使X=Xa的干预发生了(因果图上的其他相关变量保持不变),则Y=ya

叶峰认为钟磊的这一表述以及其后在鸽子例子上的应用,反映了钟磊对伍德瓦德的可能的误解。

伍德瓦德是这样表述相应的条件的[4]

MX因果地导致Y,当且仅当存在一些背景情景B,使得某个(单个)改变X的值(而不改变其他变量的值)的干预倘若发生,则Y的值也会改变

叶峰认为,钟磊的误解可能发生在对量词“某个”的理解上,概言之,叶峰认为,伍德瓦德的“某个”,只是任意一个(因此是单个),但是钟磊将之理解为“每一个”了 [3]。叶峰根据他对钟磊的这一解读,指出,钟磊的这一双重条件干预主义实际上就是休谟的最原始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果性的一个变体,“即要求的是:所有具有A属性的事件后面一定会跟着具有B的事件,而且所有具有B的事件只会跟着前面具有A的事件后” [3];叶峰进而指出,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许多我们通常认为是因果关系的事实就不再成立了,进而我们也几乎不能用这一定义来确定任何有意义的因果关系了。

如果钟磊确实把“某个”解读为“每一个”,那么叶峰的批评是完全成立的,不过,我认为,一方面,钟磊并未将“某个”理解为“每一个”,另一方面——如果这一点成立的话,也是我将钟磊的理论与伍德瓦德分离开来,进而认为其具有合理性的理由——钟磊也未把“某个”解释为“任意一个(单个)”,而是在使用这“某个”时,强调了伍德瓦德原有的“背景情景”的选择上的考量,这一点可以从钟磊最新近的论文[2]中了解。

问题可能出在钟磊在表述他的(N)条件时,未将他的想法明确表达出来 ,从而导致解读上的多重可能性,因此接下来我将论证说明,为什么不能把“某个”解释为“任意一个(单个)”,进而重构钟磊的(N)条件。

按照叶峰的论证,钟磊的(N)条件中,(N1)与(N2)里的“一个”,只有在都解读为“任意某一个”时,钟磊的这一表述才接近或者可以算作是表达了伍德瓦德的理论。下面的例子似乎说明,这种解读可能是不合理的。

例子假设AB同时推一辆车,假设他们单独一个都没法推动该车,但是在他们的合力下,车动了。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显然单单“A推车”与“B推车”都不能算作为“车动了”的原因,后者的原因应该是“A推车并且B推车”。

接下来,我们按照将“一个”解读为“任意某一个”的(N)条件来进行分析:首先设定三个变量XYZ,分别代表事件“A推车”、“B推车”以及“车动了”;其次,在“因果图上的其他相关变量保持不变”,即Y=1下,设X=1,即事件“A推车”发生了,那么显然“车动了”,即Z=1,因此条件(N1)成立;再次,同样在“因果图上的其他相关变量保持不变”,即Y=1下,设X=0,即事件“A推车”不发生,那么显然“车动了”不会发生,即Z=0,因此条件(N2)成立;最后,依据(N)条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A推车”是“车动了”的原因,这违法了我们的直觉,特别是,如果这样细化例子1,假设A只占非常小的份额的贡献时,这种冲突将变得更为尖锐。

一个可能的回应是,在上述例子中“A推车”与“B推车”似乎不应该被作为独立的事件进行分析,这有一定的合理性,或可作进一步讨论;为了不至陷入争论的泥潭中,我们可以换一个更加出名的例子来演示我们的论证。

例子2(后期先发制人) 假设AB同时向一个瓶子扔石块,由于A更有力,扔出的石块更快,因此A的石块先击中瓶子,瓶子受力倒地,B扔出的石块随后凌空掠过;假设B也使出了足够的力道,因此如果B的石块击中瓶子的话,也会把瓶子击倒在地;直观上,我们会认为,在这个场景里,“A扔石块”是“瓶子倒地”的原因。

下面,我们同样按照将“一个”解读为“任意某一个”的(N)条件来进行分析:首先,设定三个变量XYZ,分别代表事件“A扔石块”、“B扔石块”以及“瓶子倒地”;其次,在“因果图上的其他相关变量保持不变”,即Y=1下,设X=0,即事件“A扔石块”没有发生,那么由于“B扔了石块”,因此“瓶子倒地”仍然会发生,即Z=1,因此条件(N2)不成立,由此可得,“A扔石块”不是“瓶子倒地”的原因,这就违法了我们的直觉。

上述例子说明,把(N)条件中的“一个”解读为“任意某一个”是有问题的,钟磊要使他的(N)条件是合适的,其中的“一个”更合理的解读可能是“任意的适当情景下的一个” ,这是对伍德瓦德原有的“背景情景”的强调。下面我先按照我的理解改写钟磊的(N)条件 ,然后用它来分析例子2以演示其之合理性。

N)一个变量X引起了另一个变量Y,当且仅当

N1)若任意的适当情景下的一个使X=xp的干预发生了,则Y=yp;且

N2)若任意的适当情景下的一个使X=xa的干预发生了,则Y=

有一点首先可以注意到,就是在上面的表述中我把“因果图上的其他相关变量保持不变”这一条删除了,这意味着,在因果图上,改变其他相关变量为反事实取值是允许的,这一点的合理性可以从下面对例子2的分析以及在后面重构钟磊的基于(N)条件的对心智事物具有独立因果效力的论断的论证中看出来。

下面用修改后的(N)条件来分析例子2:首先分析(N1),需要使 的干预发生;这时X=1,即事件“A扔石块”发生了,那么应该有“瓶子倒地”,即Z=1,因此条件(N1)成立;然后分析(N2),需要使 的干预发生;这时取X=0,即事件“A扔石块”不发生;那么Y应该取什么值呢?如果Y取为1,则如上面的分析,它会对XZ之间的因果分析造成干扰,因此在一个“适当情景”里Y应该取为0,即事件“B扔石块”不发生,在这个情景里,“瓶子不会倒地”,因此Z=0,这说明条件(N2)成立;综上可得,“A扔石块”是“瓶子倒地”的原因,符合我们的直觉。

这里可能会引起疑惑的是,在分析(N2)时,选取了XY都为0,这里引入了反事实因素,尽管干预主义与路易斯的基于可能世界的反事实分析的因果理论并不相同,但是在考虑什么样的反事实情景可以算作是“适当”时,路易斯的“相似世界”概念似乎依然是可参考的;在上面的分析中,选取X0,是分析(N2)时必须设定的,但是设Y为反事实值是否做了太多的偏离?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有些情况下,这种反事实是更加“适当”的。

例子3  AB为两条相邻的小河,在C点将分道扬镳,各自远离而去;为了农业灌溉的需要,当地人士在C地修建一条小渠D,引接AB两河之水,为了使D水即不溢出,又不干枯,在ABD的接合处修建了一道特别的阀门,此门使AB中恰好有一者与D通。

假设实际情景是AD连通,则BD并不相通;这时如果考虑一个AD不通的反事实情景的话,与实际情景最“相似”,从而“合适”的应该是BD也处于反事实状态,即BD相连通。

上面的例子当然并不表明,在作干预主义的分析时,所谓的“适当情景”即“最相似”情景,这里的要点在于,它表明,即使以“最相似”作为“适当情景”时,也不一定就需要设定其他变量为实际值;至于“适当情景”如何判定,应该依具体情况而定,在这里或许只要把它作为原则上的概念即可。

最后或许还有一个问题,它不仅仅是钟磊版本,而且是所有的干预主义都会面对的,那就是,反事实的干预如何可能?反事实的可能性是一个颇为基本的概念,对它本身的讨论是另一个有意思的论题,但是在这里这个问题可能并不触及干预主义的实质;在根本上,干预主义借助这个反事实的可能性概念是用来突显因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因此,或许只需要一种像可设想性这样相对薄的可能性就可以了,就如保罗(L. A. Paul)与霍尔(N. Hall)所述:“你可以设想,世界在[一个]t时刻,以[“适当情景”里设置的]状态开始,在t时刻之后,世界就按照现有的理律进行演化” [5]。如果上面的分析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已经分离出了钟磊版的干预主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论证了其之合理性,下面在第三部分将借助它梳理钟磊的关于心智事物具有独立因果效力的论断的论证。

三、心智事物的因果效力

关于心智事物的独立的因果效力问题是在一种非还原的随附论的物理主义框架下才需要或者才能够得到真正关注的。在还原的物理主义以及二元论那里,这个问题要么直接就被否定了(前者),要么它本身就已经被相应的理论所承诺了(后者)。在非还原的随附论的物理主义框架下,心智事物本身不是或者不同于物理事物,同时,我们在直觉上,则通常倾向于接受“我们的诸种心灵状态似乎具有引发行为或者改变世界的效力” [1],即我们会倾向于相信,心智事物本身可以有独立的因果效力,但是另一方面,在物理主义的框架下,任何一个特殊的或者具体的心智事物又总是随附于一个具体的物理事物,因此,这又立即带给我们这样的困惑:是否所有的心智事物的因果效力都源于其所随附的物理事物,进而,心智事物本身其实并无独立的因果效力?

钟磊基于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给予了这一问题正面的回答,特别是在Intervention, Fixation, and Supervenient Causation一文中,相关的论述相对成熟,因此我在下面主要梳理文[2]中的相关论证。当然,在文中,钟磊首先是在更一般的随附因果(Supervenient Causation)的情景里进行讨论的,为了简洁,我们将之改造为心智—物理随附因果情景,请注意,如在前面已经说明了的,情景里的变量代表的是事件的发生与否。

最简单的心智—物理随附因果情景里有三个变量MPE,分别代表一个心智事件、其随附的物理事件,以及被MP所因果作用的一个事件,如下图所示

                  

M            E

image.png

                                                                                                     P

   

1 心智—物理随附因果情景图示

 

需要设定的是,M是被包括P在内的多个物理事件所多重实现的,因为,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心智事件M是被一个物理事件P排他地实现,那么,大部分的学者,包括钟磊在内,会接受,这时M确实没有独立的因果效力。

在这里,M是被多重实现的,而P是其中的实现者之一,只是在这个具体的情景里,是由P,而不是由别的物理事件实现了M,现在的问题是,M是否可以有独立于P的因果效力?如果这个问题的回答为是,并且论证中未使用到关于P的特别的特设性质,那么我们就可以由此断言,M具有独立的因果效力,因为,尽管P是具体的,但是根据对称性,论证会对其他实现M的物理事件也成立,也就是说,M独立于每一个实现它的物理事件,因此M具有独立的因果效力。

钟磊给出了一个思想实验,或许可以称之为分离论证。

例子4 有两个鸽子ABA被训练为,当且仅当有猩红色的对象出现,它就会去啄该对象,而B被训练为,当且仅当有红色的对象出现,它就去啄该对象。

在一个具体的场景里,一个猩红的对象C出现了,AB都去啄了C。现在有这样四个事件:红色对象出现(M)、猩红色对象出现(P)、A啄该对象(E1)、B啄该对象(E2),下面用钟磊版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来分析其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讨论M是否为E1的原因。

容易分析的是,(N2)是成立的:假设在一个适当的情景里,不出现红色的对象(M=0),则也不会有任何猩红的东西出现,因此不会发生A啄这一事件(E1=0)。

对(N1)的分析需要小心一点:尽管在实际情景里,红色对象出现(M=1),同时A也啄了相应的对象(E1=1),但是不能由此就断定(N1)被满足了;关键在于我们可以设想一种适当的情景,在此情景里,红色对象出现(M=1),但是该对象实际上粉红色的(这时P=0),那么由于这个对象并不是猩红色的,A不会去啄它(E1=0),因此(N1)不被满足,进而,M不是E1的原因,这是符合我们的直觉的。

其次,我们分析M是否为E2的原因。

同样立即可得(N2)是成立的,因此我们不再赘述,直接来讨论(N1):假设在一个适当的情景里,红色的对象出现了(M=1),因为这个情景是合适的,因此应该不会有可以阻止B啄的因素出现,因此B会去啄这个对象(E2=1),进而,ME2的原因,这同样符合我们的直觉。

最后,依照同样的分析,我们可以断定PE1的原因,以及P不是E2的原因,这两个结论依然符合直觉,由此也为钟磊版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作了一定程度的辩护。

接下来,我们顺着钟磊的思路,从这个思想实验回到对心智事物是否有独立因果效力这一问题的讨论。

假设在一个具体的情景里,心智事件M随附于物理事件P先发生了,随后一个结果事件E发生了,同时假设ME的原因。下面需要说明的是,M单独对E具有因果效力,这相当于需要说明,P其实不是E的原因,更细致而言,基于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的框架来分析,则是要指出,条件(N1)或者(N2)将不被满足。

易见,条件(N1)是被满足的,因为,在一个给定的适当的情景里,如果P发生,那么M也同时是发生的,而ME的原因,因此据双重条件理论的设定,此时,E也会发生。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双重条件里的(N2),它将不被满足的:这里的关键在于,M“是能被多重实现的”,因此可以找到一个适当的情景,在其中P不发生,但是可以实现M的另一个物理事件P*则发生了,这样M也因此而发生,进而E仍然发生了

下面,我将梳理叶峰的三个质疑,我会表明这三点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回应的。

叶峰的第一个质疑,实质上是针对钟磊的双重条件理论本身的。如先所述,叶峰正确的指出了钟磊版本与伍德瓦德的区别 ,但是,叶峰接下来的判断可能是有问题的。叶峰认为,“钟磊用(N1)、(N2)所刻画的因果性概念其实成了休谟的最最原始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果性” [1]。钟磊自己的论述本身,在字面上确实容易使人有如此这般的印象,但是,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钟磊版的(N1)、(N2),尽管也是某种“全称”形式,但是由于其是与“适当性”相配合使用的,因此实际上是一种“受囿量化”,这在我的改写后的表述中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出。

叶峰的第二个质疑是,他指出,依照上面钟磊对“物理事件P不是E的原因”论证的同样方式,我们似乎可以得出“抽烟不导致肺癌”:因为,即使不抽烟(P不发生),也可以有抽雪茄(P*),而至吸入尼古丁,进而导致肺癌(E发生),这样(N2)不被满足,因此“抽烟不是肺癌的原因”,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得出“抽雪茄不导致肺癌”等等,而这似乎是荒谬的。

叶峰的这一质疑是有道理的,钟磊版因果理论确实可能无法很好的分析类型因果问题,另外,类型因果可能要比实际因果复杂,或者至少两者是颇为不同的,特别的,钟磊版因果理论中的“适当的情景”概念,在类型因果问题的讨论上,可能也不再“合适”,这是钟磊版因果理论的局限性,但是由此或许不能推断,该理论是错误的,或者几乎完全无用的。例如,我们尽管发现牛顿力学在极高速或者大尺度或者极微观情景里问题频出,但是依然非常放心地将其用在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概言之,我们不能因为一个理论在某一方面的局限性,而想当然地认为其在其他场合下也是有问题的;在这里,叶峰确实正确地指出了钟磊版因果理论在分析类型因果上的局限性,但是,当使用该理论讨论实际因果问题时,叶峰的这一批评就不再直接有效了,前面我们已看到,这时钟磊的论证确实具有其合理性。

叶峰的第三个质疑之“箭”则“触及”了钟磊版理论的“阿喀琉斯之踵”,然而擦“踵”而过。

叶峰首先引用伍德瓦德指出,“没有一个后备机制(back-up mechanism)保证,倘若P不出现,另外一个实现MP*P**等一定会出现” ,进而认为,“对这种例子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因果图设置,哪一种更合适要依赖于真实例子中的其它一些因素,但是它们都保证存在(向上)因果P E [3]

两种不同的因果图设置的第一种是“将PP*P**等等作为独立的变量”;第二种设置则“将PP*P**等等作为单个底层变量X的不同的值”;在叶峰的分析中,对这两种设置情形的讨论的核心都是“依伍德瓦德的条件(M),要使得XY的因果关系存在,只要在某个背景下,改变X的值将改变Y的值,不需要在所有背景下如此” [3],因此我将只分析叶峰在第一种设置情形里的讨论,我将指出其中的结论并不是必然成立的,这一结论及其论证所依据的理由将同样适用于第二种设置情形里的讨论。

下面先概括叶峰的论证 :在一个任意给定的场景中,有心智事件M,其所随附的物理事件P,以及它们所导致的事件EPP*是独立的变量,它们都是M的物理实现,假设M就只有这两个物理实现,“依伍德瓦德的条件(M),要使得XY的因果关系存在,只要在某个背景下,改变X的值将改变Y的值,不需要在所有背景下如此…可以将所有其他(即除P以外)会最终导致M出现的因素都固定为‘不出现’…这样固定了除P外的其他(实现M的物理)变量(为不出现)后,显然一个干预只是使得P不出现而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那么,因为P*已经被固定为‘不出现’…因此M应该是不出现的” [3],这样,E也不出现;反过来,如果在某个背景下,P出现,则M也出现,进而E也出现,因此PE的原因。

由于上述场景的选取是任意的,因此在任何一个随附的心智因果的场景中,如果心智事件ME的原因,那么M所实际随附的P也是E的原因,因此M不可能为E的单独的原因。

叶峰由此得到结论,不可能找到一个随附的心智因果的场景,在其中,一个心智事件成为另外一个事件的单独的原因,因此心智事物不可能有独立的因果效力。

这个结论是一个模态表述,前面已提到,其中的“可能性”并非一种形上学的可能性,因此对之的反驳,只需要借助一种可设想论证就可以了,下面就是一个可能的反例。

例子设想在一个不远的将来,人类找到了一种物质结构,这种物质结构可以使一个机器人产生意识,进而有相应的心智能力,这种物质结构有某种不稳定性,因此人们在用其装备一个机器人时总是同时装上两个这样的部件,又假设,两个同样的部件同时接入运行的话,会使机器人处于疯狂的心智状态,因此人们又制造一个开关部件,这个开关部件相当可靠,它总是使这两个部件中的恰好一个接入运行;同时人们又设计了一套系统,使得这两个部件的状态协同变化,以使当开关部件发生切换时,机器人的意识与心智能平稳过渡。

在这个设想的情景里,机器人的心智事件M随附于两个物理事件PP*,但是M可以有独立的因果效力:假设在某一时刻,M在实际上随附于P,那么在考虑P不出现的一个适当的情景时,应该是设想P*是出现的,由此,当M是一个事件E的原因时,P不是E的原因,根据对称性,P*也不是E的原因,因此,ME的独立的原因。

对这个例子,或许有两点可能的批评。

第一点是,如果两个物质结构是同型的 ,是否应该把PP*合并起来,作为同一个事件的两次出现;这个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若不这样处理的话,根据通常的生物学常识,我们知道,组成我们身体的细微粒子是时时刻刻在发生着变化的,那么,根据钟磊版的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很容易就能得到“心智事件具有独立因果效力”这一结论:物理事件P中涉及到的物理对象随着时间变化而不同,自然P就替换为另一个物理事件P*,而M仍然保持不变,因此M独立于这些物理事件,本身会有独立的因果效力。但是,显然我们应该不是在这个意义上想要“心智事件具有独立因果效力”这个论断的。

不过上面这一点批评并不是“致命的”,因为我们可以在例子5中,将两个物质结构设想是异型的,这个设想并不是违反逻辑而完全不可能,因此第一个批评可以回应。

第二个可能的批评是,叶峰的论证所依据的是,伍德瓦德的条件(M),即“只要在某个背景下,改变X的值将改变Y的值”就可以推断“XY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在例5中,如果设想P*所需要的通路一直是“堵塞的”,那么叶峰的论证将是依然可行的。

对这个批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回应,第一种情况是,P*所需要的通路一直是“堵塞的”是“实际”发生着的,这时,M则是事实上唯一随附于P,对于这种可能,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许多学者,包括钟磊会承认,在这个情况下,M确实没有独立的因果效力;但是,这种情况也已经被排除在我们的讨论之外了。

第二种情况是,就如例5中的设定,开关部件是相当可靠的,这时,设想P不发生的适当情景里,这个开关部件应该是切断P的通路,而同时接通P*的通路,因此,叶峰设想的P*一直是“堵塞的”的情景是不适当的。

现在的问题是,即使依据伍德瓦德的条件(M),是否可以使用不适当的情景?叶峰并未使用“适当”这个概念,但是我相信他会同意,不应该使用不适当的情景。一个最简单的理由是,如果允许使用不适当的情景,同时又依据伍德瓦德的条件(M),那么许多仅是关联的事件将被确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

例子6  A体质薄弱,畏寒怕冷,平时穿着偏暖。某一天中午,天气极其炎热,难抵燥热的A终于脱除外套,几乎同时,A中暑晕厥。

直观上,我们通常不会把事件“A脱除外套”看作为事件“A中暑晕厥”的原因,一般而言,我们会认为“天气炎热”是两者的共同原因,因此它们是关联的,这使两者会呈现某种共变现象,进而容易取到一个情景,在其中,有“A脱除外套”,同时有“A中暑晕厥”,以及取到另外一个情景,在其中,无“A脱除外套”,同时无“A中暑晕厥”,那么,如果依据伍德瓦德的条件(M)的话,将得到,“A脱除外套”是“A中暑晕厥”的原因。

这样,不管是伍德瓦德版本的,还是钟磊版本的双重条件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其中所使用到的情景应该都需要是“适当的”;因此第二种可能的批评也是可回应的,进而,例子5说明,叶峰的第三个质疑之“箭”并没有真正“射中”钟磊版理论的“要害”。

上面的分析表明,尽管叶峰正确地指出了钟磊版与伍德瓦德版本的区别,但是钟磊版的理论可能更加合理,同时也可回应叶峰对钟磊论证的几个方面的批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钟磊的相关结论是对的。下面,我要说明,钟磊的论证之成立与否依赖于相应的形上学预设,进而心智事物具有独立因果效力的论断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化。

钟磊的结论是一个全称命题,前面我们看到,例子5支持了这一命题:首先,其中的M是多重实现的,其次,M对相应的E具有独立的因果效力;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例子5里相应场景的设计:多重实现M的物理事件PP*并行同步发生着,同时,有一个可靠的部件恰好使两者之一实现M;尽管这一设计是可设想的,但是现实中的心智系统以及可能的心智系统是否都拥有这种设计结构并不显然,比如我们可以改造例子5为如下的例子7

例子设想在人类找到了能产生意识的两种物质结构的一段时期之后,人类终于攻克这两种物质结构的不稳定性问题,因此每个机器人都只使用了一个产生意识的物质部件,这样尽管机器人的心智事件M是多重实现的,但是在每个具体的场景里,M都是唯一的由一个物理事件P所实现的,这时,M并无独立的因果效力。

例子7表明,钟磊的作为全称命题的结论可能过于强了,实际上,如果在我们的世界中,存在如例子5中那样的意识系统,那么钟磊的结论就是错;当然,世界中的意识系统是怎样的,我们所知不多,甚至也不清楚,我们自身的意识系统是例子5中的类型,抑或是属于例子7中的类型;因此,目前,我们可以得到的或许是钟磊的论断的这样的一个限定以量词的版本:在任意的一个心智因果中,如果其中的心智事件随附于一个单一物理事件,则它无独立的因果效力;如果其中的心智事件随附于多个物理事件并有相应的切换机制保障,则它具有独立的因果效力。

 

 

 

 

 

参考文献

[1] Zhong, L. 'Sophisticated Exclusion and Sophisticated Causation'[J].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14, 111: 341-360.)

[2] Zhong, L. Intervention, Fixation, and Supervenient Causation’[R].Forthcoming.

[3]叶峰. 因果理论与排斥论证[J].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7(1):11-20.

[4] Woodward,J. 'Mental Causation and Neural Mechanisms' [A], Hohwy, J., Kallestrup, J. (Eds) Being Reduced: New Essays on Reduction, Explanation, and Causation[C], New York: Oxford,2008, 218-262.

[5] L. A. Paul and Ned Hall, Causation: A User’s Guide[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6] Woodward, J. Making Things Happen: A Theory of Causal Explanation[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本文发表于《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年8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