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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犇群 :历史与道德辩护的限度——内格尔和威廉斯之争
日期:2021-05-30

摘   要:道德发展变化的历史应该怎样影响我们对道德本质的理解?元伦理学家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看法。本文借助“内在解释”和“外在解释”的区分,梳理了内格尔和威廉斯关于道德辩护的客观性的一场辩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历史错误论证”。此论证基于道德的历史性来反对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其要旨在于指出,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难以解释古代人的道德“错误”。进而,本文将指出,历史错误论证不仅挑战了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还会对普遍主义的道德观以及道德实在论构成威胁。

关键词:内格尔;威廉斯;外在解释;内在解释;道德的历史

一、导言

人类在步入现代社会之前历经了漫长的历史,同样,现代人所持有的道德观念也有着复杂的演变史。我们知道,历史上存在过不少在现代社会看来稀奇古怪甚至骇人听闻的伦理习俗(比如陪葬,女性缠足等),并且,这些习俗都曾得到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广泛支持。历史研究还会告诉我们,在那些道德实践背后往往都有复杂而特殊的社会现实作支撑。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道德是历史的产物,我们之所以持有某一套道德观念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历史处境。但与此同时,很多现代人并不愿意相信,我们目前所持有的道德观念只是众多伦理选择中的一种。他们认为,尽管我们对于某些道德议题仍存有争议,但现代人的基本道德共识更接近“道德真理”。那么,问题就来了:道德发展变化的历史能否撼动现代人的道德自信?或者更一般地,道德的历史性应该怎样影响我们对于道德的理解?对于这个问题,当代的元伦理学家并未达成共识。

有哲学家认为,道德在历史中表现出的多样性,尤其是道德分歧的普遍性,可以作为否认客观道德价值存在的证据。例如,根据麦基(J.L.Mackie)的“相对性论证”(argument from relativity),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广泛而深刻的道德分歧,是因为道德信念并不反映任何客观的道德事实,而只是不同文化或者生活方式的产物。(cf.Mackie,pp.36-38)根据所谓“进化拆穿论证”(evolutionary debunking argument),在人类道德产生的历史中,生物的自然选择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以至于人类诸多基本的道德信念都可以通过进化论得到解释。但由于生物进化的过程并不总是“追踪真理”(track the truth),被进化论所解释的道德信念要么为假,要么纯粹因巧合而为真。(cf.Joyce,pp.179-219;Street,pp.109-166)

无论是“相对性论证”还是“进化拆穿论证”,都不乏强有力的批评者。(cf.Brink,pp.111-125;Enoch,pp.151-214;FitzPatrick,pp.883-904)但本文的目的不是捍卫或改进已有论证,而是尝试提出一个新的论证,笔者将其称为“历史错误论证”,它的直接目的是基于道德的历史性来反对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本文将指出,历史错误论证不仅反驳了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它还会对普遍主义的道德观以及道德实在论构成威胁。在提出这个论证之前,我们将首先深入讨论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和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关于道德辩护的客观性的一场争论,因为内格尔是道德普遍主义的当代最强辩护者之一,而“历史错误论证”正是脱胎于威廉斯对内格尔的批评。

二、内格尔:道德辩护的客观性

我们对很多事情持有信念,并且可以从不同层面为之提供理由。我们有道德的理由相信男女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有科学的理由相信吸烟有害健康,有数学的或者逻辑的理由相信9和12之间存在一个质数。但这些信念及其理由的权威最终来自哪里?或者,我们对于这些信念的辩护最终会止于何处?在《最后发言权》(The Last Word)中,内格尔尝试回答这个问题。在他看来,这个问题有两个可能的答案:第一,至少有某些辩护终结于客观的理性原则,那些原则的有效性独立于我们的特殊视角,反映的是世界真实的样子;第二,所有辩护都终结于我们自身的视角,我们最后相信的都不过是我们由于各种偶然因素而偏爱或习惯了的观点,反映的只是我们自身的样子。内格尔坚定地认为第一个答案才是对的。在他看来,我们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信念,其最终依据的是客观原则或者事实,对于它们的辩护也要诉诸普遍的理由。对于这些信念涉及的议题来说,理性拥有“最后发言权”。

内格尔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理由,即:我们无法仅仅置身于某个领域或者某种思想之外来决定其客观性,而一旦进入内部去考虑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将不得不接受某些思想类型的客观性。

存在某些我们无法逃避而不得不接受的思想类型——仅仅从外部去思考(它们)严格来讲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会不可避免地直接进入任何从外部思考我们自己的过程之中,并允许我们构建起这样一种关于世界的概念,其中客观地包含我们与我们的主观印象。(Nagel,1997,p.20)

在内格尔看来,这些思想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逻辑推理、科学推理和道德推理。也就是说,对于逻辑信念、科学信念或者道德信念的辩护最后都要终止于客观的原则。但为什么呢?为什么我们不得不接受这些领域的客观性?

先说逻辑领域。根据内格尔的看法,如果有任何人认为像┑P∧(P∨Q)⇒Q这样的逻辑原则只是人类的心理习惯,那么他必须遵循逻辑原则提出并辩护他的看法,否则没有人能理解他的主张。如果连他的看法本身都必须符合逻辑,那么,这就等于承认了逻辑是思想所必须遵守的客观原则。

再说科学领域。假如有人说科学只是现代人的信仰,并不能反映世界真实的样子,那么,在他的脑海中一定存在一个“世界真实的样子”,在其中,现代人及其所构想的科学占据一定的位置。而为了向他人证明他脑海中的真实世界比科学所描述的世界更真实,他就必须指出科学理论(比如牛顿力学)如何错误地解释了世界的运行规律。为此,他必须提出一个更好的科学理论。而这意味着他必须首先承认科学探索的客观性,否则,他自己的看法便是不可信的。

最后是道德领域。如果有人说男女平等只是现代人所偏好的价值,而并不是客观的道德真理,那么,他就要提供理由证明为什么男女平等不一定是正确的。而且,他列举的理由必须是道德理由或者规范理由,因为从纯粹的事实判断并不能推出规范判断。那些理由还必须是普遍的理由,而不仅是他个人或者他所代表的一群人的偏好。当然,他的意思很可能是,根本不存在任何客观的道德真理。如果是这样,他仍要提供理由。这意味着他必须(再一次)处理道德问题,必须在一阶(first-order)道德辩护的层面推翻所有的基本道德判断(比如“滥杀无辜是错的”)。用内格尔自己的例子来说:

如果有人提出,关于个人权利的道德只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或者男权统治的工具,或者爱邻如己的要求实际上只是你对邻居的恐惧、敌意以及怨恨的一种表达,那么,对于这些指责的唯一可能回应便是,在参考了这些提法之后重新去考虑(我们原有的)尊重个人权利或者关心他人的那些理由是否还站得住脚,或者它们是否只是伪装成理由的其他东西。而这是一个新的道德问题。任何人都无法从道德反思的领域退出了事: (无论你是否意识到它)它就在那里。(Nagel,1997,p.21)

在笔者看来,内格尔的论述蕴含了关于信念产生的两种解释:一种是外在于信念内容的因果解释,另一种则是诉诸理由或者证据的、内在的规范解释。前者是对于某些信念之所以会产生的发生学解释,往往诉诸信念内容之外的生物、心理、经济或社会历史等因素,并不预设相关信念反映客观的事实;后者则是各个领域内部的一阶辩护,旨在用理性把握信念对象所属领域的内在思考方式,继而在解释相关信念之所以产生的同时对其作出辩护。本文把第一种解释称为“外在解释”(external explanation),把第二种解释称为“内在解释”(internal explanation)。如此,内格尔的观点便可以表达为:外在解释既无法穷尽对于(至少某些)信念的解释,又无法仅仅通过自身的力量威胁到(至少某些)思想领域的客观性,某个领域或某种思想的客观性最终必须通过内在解释来决定。

当然,内格尔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关于逻辑、科学或者道德的所有信念都是理性的产物,都具有客观性。人非圣贤,无论是曾经的人类,现在的人类,还是未来的人类,都会持有错误的科学信念或者道德信念。而对于那些错误信念的最好解释似乎只能是外在解释,即它们只是心理、社会历史或者文化现象的产物,反映的只是我们自身的偏见。但即便如此,发现错误的过程也必须依赖内在解释,必须诉诸关于相关对象的内在推理方式。只有在内在的一阶推理不足以辩护相关信念的内容时,外在解释才有机会发挥作用,也才有可能胜出。总之,内在解释总是要与外在解释争夺最佳的解释地位,而一旦内在解释胜出,相关信念的客观性便可以得到辩护。

三、威廉斯:道德辩护的历史性

内格尔将他的论敌统称为“主观主义者”或者“相对主义者”,威廉斯便位列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威廉斯并不认为我们所有的信念都仅仅相对于我们自己为真。他和内格尔一样,也相信在逻辑领域和科学领域,我们可以通过追求普遍的理由而超越自身的视角及其特殊性,并最终有希望达成“关于世界的绝对概念”(the absolute conception of the world)。威廉斯和内格尔的分歧主要集中在道德领域。在威廉斯看来,不同于科学领域,外在解释会对道德的客观性造成真正的威胁。既然如此,接下来我们便把讨论集中在道德领域。

在写给内格尔的书评中,威廉斯细致地讨论了内格尔的观点和论证。(cf.Williams,2014,pp.371-387)针对道德领域,威廉斯对于内格尔的批评可以概括为:内格尔没有充分认识到外在解释对于内在解释的影响,从而错误地理解了道德领域的内在解释。根据内格尔的说法,外在解释与内在解释的关系似乎很简单:要么前者颠覆后者,从而迫使我们放弃相关的道德信念,要么前者对后者没有影响,相关道德信念的客观性继续由内在解释来维持;即使外在解释颠覆了内在解释,也首先是因为内在解释自身出现了问题。因此,在内格尔那里,外在解释似乎只能影响具体的道德信念内容,而内在解释则始终保持外在解释所无法触及的独立与纯粹——那种属于理性的独立与纯粹。但在威廉斯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正确的外在解释会揭示内在解释自身的多元性和偶然性(contingency)。

对于伦理信念的文化以及其他类型的解释帮助提醒我们,各地有各地的伦理信念,而且,我们自己的信念不仅有其独特的历史,还很可能有独特的心理结构(与之相配)。这些考虑不仅能够使我们对于伦理信念的内容产生不同的、更具反思性的思考,对于我们为它们辩护的方式也会产生同样的作用。(Williams,2014,p.383)

如上所述,对于道德领域的内在解释其实就是一阶的道德辩护,而道德辩护只能诉诸理由。内格尔认为,所有理由都是普遍的。即,如果R是某个行为或者事件A在情境C中发生的理由,那么,R便是任何处于C中的人促成A发生的理由。(cf.Nagel,1970,p.47)因此,在内格尔那里,典型的道德辩护是这样的: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之所以是错的,是因为存在诸多反对歧视的普遍理由,比如女性会因为性别歧视而遭受无端的伤害,性别歧视会降低社会整体的协作效率,等等。无论性别歧视是否真的是错的,在内格尔看来,任何人都必须依据普遍的理由来进行道德论证,这就好像任何人都不能拒绝用理性思考。可见,内格尔承诺了一种普遍主义的(universalist)道德辩护观:道德辩护诉诸的理由必须是普遍的,必须适用于所有时代所有地方的所有人。

而威廉斯的质疑也正在于此。在他看来,这种超历史的、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会遭遇一个解释上的困难:任何一种可靠的对于人类道德实践的外在解释都会揭示,不同时代的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伦理分歧,并且,各个社会所信奉的伦理信念背后都有复杂而特殊的社会现实(包括心理事实)作支撑,那么,假如道德理由是普遍的,为什么有些社会确认并接受了正确的道德理由,而有些社会则没有?

再以性别歧视为例。我们知道,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在前现代社会普遍存在,被当时当地的道德所允许,最早在19世纪之后,“男女平等”的观念才逐渐深入人心。现在,内格尔相信这一观念是被普遍的理由所证成的道德真理,那么,他就必须要解释,为什么在人类历史的多数时间里有那么多人没有认识到性别歧视是错的?

然而,即使参考了内格尔的其他著作,我们也只能从他那里找到两个答案:一个是“偷懒”(Nagel,1997,p.111),另一个是“被私利蒙蔽了双眼”(Nagel,1986,p.148)。内格尔的思路是这样的:存在一个超历史的“理由空间”(space of reasons),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所有伦理实践都可以放在这个空间里用一套普遍的标准来作出判断,那么,只要充分贯彻了诉诸普遍理由的道德辩护模式,便能保证让足够理智且正直的人要么达成道德共识,要么共同接受有些道德难题并没有完满的答案;如果出现道德分歧,那一定是因为(至少)有一方不够理智或者不够正直;由于道德推理需要细致耐心的思考而又往往牵涉各方的利益,所以不够理智是因为偷懒,而不够正直则是因为被自私的考虑所影响。但威廉斯认为,内格尔的答案无法令人满意。因为我们很难相信,生活于古希腊古罗马等社会中的人,要么在思考男女地位问题时集体偷懒,要么集体被私利所蒙蔽,就连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样的伟大哲人也不例外。(参见亚里士多德,第15页)

在威廉斯看来,内格尔之所以无法解释前人的“道德错误”,原因正在于他错误地承诺了一种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而内格尔之所以犯这个错误,是因为他没有意识到外在解释也会影响我们自己所信奉的道德观念及其道德辩护的方式。威廉斯所相信的对于伦理信念的外在解释,是所谓的“社会解释”(social explanation),即诉诸具体的历史、文化、社会心理因素的解释。根据这种解释,每一套伦理信念以及伦理实践的背后都有特殊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这些因素塑造了一种特殊的心理结构或者“主观动机集合”(cf.Williams,1981a,p.105),只有在这一特殊动机集合的内部才能说明人们践行相关伦理信念的理由。这种外在解释会告诉我们:

( 我们所信奉的)特殊道德有其自己的诸多目的……它试图帮助我们生活在一起,帮助我们制定值得过的生活图景,帮助我们理解自己的欲望和他人的欲望或者需求之间的关系,等等。在过去有其他的方式来完成这些目的,未来无疑还会有另一些方式。……新的时代意味着新的需求和新的力量。在很多重要的方面,我们和曾经存在过的任何其他人都不一样,而其中一个方面便是,我们拥有自由主义的观念,并且拥有这些观念所适用的生活方式。(Williams,2014,p.386)

威廉斯相信,道德辩护诉诸的理由只能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中能被人们所理解的理由,或者是内在于被社会历史所塑造的特定动机系统之中的(内在)理由。并不存在一个超历史的、外在的“理由空间”,存在的只是被历史所影响的、某种特殊的动机系统内部的“理由诸空间”。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正确的一阶道德推理模式是不同的。例如,在一个强调荣誉和羞耻的社会里,为了蝇头小利而撒谎会显得一个人缺乏自给自足的能力,而这是有损荣誉的。但在一个强调个人自主性和权利的社会里,撒谎是仅仅把别人当作工具来使用,是辜负了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因而是不道德的。在威廉斯看来,我们总是在特殊的价值网络中,以一种本地化的方式作出一阶道德推理。

因此,性别歧视是错的,是因为它违背了现代人最基本的共识,这一共识在不同的现代社会中可以有不同表达,比如“自由平等”“以人为本”“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等等。这一共识所代表的价值体系是现代人为了解决现代问题所提出的方案。在历史处境发生变化之前,或者在发现更好的方案之前,我们没有理由放弃这套价值。而古希腊人之所以没有共享这套价值,是因为他们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情境中,拥有不同的动机系统,面对的也是不同的问题和不同的生活选项。

即使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哲学家没有理由接受这套价值,这也不会影响我们对它的信心,因为它解决的是我们的问题,而不是古希腊人的问题。内格尔的错误在于,他认为如果一种道德是正确的,它就必须适用于所有人。当然,内格尔可以想象自己站在一个超时空的道德法庭上,和古希腊人分庭抗礼,痛斥性别歧视的种种不公。但在威廉斯看来,这只不过是在重申我们自己的价值观,是在展示我们和古希腊人有多么不同。这种做法既无助于古希腊人理解我们,也无助于我们理解他们。

四、历史错误论证

根据威廉斯的看法,对于道德的外在解释会揭示道德观念的历史性,而道德发展变化的历史可以改变我们对于道德理由或者道德辩护方式的理解。尤其是,道德的历史性会促使我们放弃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因为这种道德辩护观无法解释古人所犯下的“道德错误”。如果这种解读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试着从中提取出一个论证:

P1我们现代人所持有的基本道德信念(比如“男女平等”)是得到辩护的(justified);

P2假如道德理由是普遍的,那么任何足够理智且正直的人都会接受得到辩护的道德信念;

P3我们现代人的很多基本道德信念集体地不被古代人所接受;

P4至少有部分古代人是足够理智且正直的;

C.道德理由不是普遍的。

我们可以把这个基于道德的历史性来反驳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的论证称为“历史错误论证”。其中,P1和P2是内格尔等持有普遍主义道德辩护观的人所接受的前提,P3是基于古今道德差异的事实,P4则是来自于我们对于历史的认识,或者说“历史感”。

有人可能会问,怎样才算“足够理智且正直”?笔者认为,很难对“足够”“理智”和“正直”作出精确而普遍的界定。但它们在历史错误论证中有其特定的含义。这里的“足够”是指至少和现代人一样或者达到现代人的标准;“理智”应该理解为认知能力过硬,尤其是实践慎思能力强,能充分了解所处情境的相关事实信息,并能运用那些信息进行符合逻辑的实践推理;而“正直”主要是指具有(基本的)道德感,不(过于)自私自利,能将他人的需求或利益纳入自己的考量。质言之,一个足够理智且正直的人能进入一阶道德推理,并有能力理解(但不一定认同)所有合理的道德论证,却不一定持有特定的道德信念。“足够理智且正直”是为了保证古代社会也存在有能力参与到道德推理的人,而历史错误论证则要表明,即使是被普遍接受的道德推理模式也不能仅仅依赖自身的力量而让不同时代的人达成道德共识,因为他们所能接受的实践理由是不一样的。

事实上,历史错误论证不止威胁到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假如一个人认为道德理由普遍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那么,他一定会认为被那些理由所证成的道德判断也具有同样的普遍性。换言之,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蕴含(entail)着普遍主义的道德观,后者认为,如果一个道德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它便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因此,历史错误论证也可以用来反对普遍主义的道德观。又因为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蕴含普遍主义的道德观,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认为存在客观的道德真理或者道德事实,那么他一定会认为道德真理独立于任何人的看法而适用于所有人。因此,历史错误论证又可以作为反对道德实在论的一个归谬论证(reductio ad absurdum)。有鉴于此,历史错误论证几乎肯定会遭到道德普遍主义者或者道德实在论者的反驳。接下来,笔者要回应两个可能的反驳,第一个反驳认为历史错误论证会有“过度证明”(prove too much)的问题,而第二个反驳所依赖的正是内格尔的论证策略。

五、反驳与回应

有人可能会说,假如历史错误论证的模式有效,它似乎可以应用于所有出现古今差异的思想领域,从而威胁所有理由类型的普遍性。但我们一般认为,至少某些类型的理由(比如科学理由)是普遍的,假如历史错误论证会威胁到那些理由的普遍性,那只能证明历史错误论证本身是错误的。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我们可以构造一个关于科学理由的历史错误论证:

P1’我们现代人所持有的基本科学信念(比如“地球是圆的”)是得到辩护的;

P2’假如科学理由是普遍的,那么任何足够理智且正直的人都会接受得到辩护的科学信念;P3’我们现代人的很多基本科学信念集体地不被古代人所接受;

P4’至少有部分古代人是足够理智且正直的;

C’.科学理由不是普遍的。

但我们知道,用以辩护基本科学信念的理由是普遍的,因此,历史错误论证是无效的,它并不足以威胁任何理由的普遍性。

这个反驳是不成立的,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如果真的要把历史错误论证的模式应用于科学理由,那么,P4’和P4必须是同义的,但如上所述,P4中关于“足够理智”的界定已经排除了“对于外部世界的相关事实信息缺乏认识”的情况。根据这个标准,任何一个不接受现代人的基本科学信念的古代人都算不上足够理智,因为科学所能提供的正是关于外部世界的事实信息。因此,假如P3’为真,P4’便为假。所以,关于科学理由的历史错误论证并不能成立。但在关于道德的历史错误论证中,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即使古代人和现代人拥有相同的事实信息或者科学知识,他们仍然不会全盘接受现代人的基本道德信念。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古代人之所以不接受我们现代人的道德理由,正是因为古代人并不拥有我们现代人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也就是说,至少在原则上,所有的道德分歧都可以通过科技的进步得到解决。但这是错误的。诚然,有一些道德分歧实质上是关于经验事实的分歧,比如,支持堕胎的人和反对堕胎的人可能都承认杀害拥有健全大脑功能的生命是错误的,但一方认为胎儿没有健全的大脑功能,另一方则认为有。对于解决这类道德分歧,科技的进展或许是有用的。但很多道德分歧的实质是纯粹的价值冲突,即,分歧双方的争议并不在于任何经验事实,而在于经验事实所具有的规范意义、道德相关性,或者不同价值之间的排序。比如,支持堕胎的人可能认为,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压倒胎儿的生命权,而反对堕胎的人则坚持,胎儿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双方对于堕胎相关的经验事实则没有分歧。我们没有理由认为,现代人与古代人之间的所有道德冲突都只是关于经验事实的分歧而已,以至于只要古人拥有了我们现代人的科学知识,他们自然会接受现代人的全部价值。很难相信一个狂热的种族主义者仅仅因为学习了生理学或者人种起源的知识就转而认为黑人和白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类似地,我们也很难看到科学知识如何能够告诉古希腊人性别歧视是错的,而且,对于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是错的。

道德实在论者或者道德普遍主义者可能根据内格尔的思路而提出第二个反驳。他们会说,只要你接受了历史错误论证中的P1,你实际上就已经承诺了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因为P1本身就是通过一阶道德论证才能得出的结论,而置身于一阶道德论证之中就意味着你要接受道德理由的普遍性,就好像批评逻辑的人也要遵守逻辑法则、批评科学的人也要进行科学探索从而认可科学推理的客观性一样。换句话说,假如你根本无法置身于道德推理之外,那么你只能接受道德推理的客观性,而客观性当然蕴含着普遍性。

笔者认为这个反驳也不能成立,因为“我们无法全然置身于某个领域或者某种推理之外”这一事实与该领域的客观性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某个对象具有客观性意味着它“独立于心灵”(mind-independent),尤其是独立于我们对它的认识,而这与我们能否避免谈论它无关。为了看清这一点,我们可以把内格尔的论证策略套用到一个公认缺乏客观性的领域上面:

假设有人说,那些夸张地模仿聋哑人士的相声段子一点都不幽默,之所以有人觉得好笑是因为那些人受到封建流毒的影响,品位低俗。那么,这个人一定对于“什么才是真正的幽默(或者好笑)”有一种理解,而要让别人接受他的理解,他就要举出和幽默相关的理由来证明为什么模仿聋哑人的相声段子不是真正的幽默。而这意味着,他承诺了关于幽默的一阶推理以及相关信念的客观性。

这一论证的结论显然是错的,因为众所周知,幽默不是独立于我们的心灵而存在的事实。我们之所以会认为某些事情很好笑,不是因为它们在被我们认识之前就(真的)很好笑。好笑的标准依赖于不同文化甚至不同个体对于幽默的理解。但这不妨碍关于幽默的话语也是我们日常语言的一部分,我们会不可避免地谈论幽默,会把好笑的东西和不好笑的东西区别开来,甚至还会讨论什么才是真的幽默。有趣的是,“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中确实有“幽默哲学”(philosophy of humor)这一词条,其中还有哲学家关于何为幽默的讨论。(cf.Morreall)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无法置身于幽默领域之外,即,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必须进行关于幽默的一阶推理,提出关于幽默的内在解释,就好像幽默真的存在一样。但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我们关于幽默的推理具有客观性,也不能证明我们关于幽默的理由具有普遍性。同样,即使我们无法置身于道德推理之外,这也并不意味着只存在一套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理由或者道德推理方式。所以,接受P1并不等同于接受普遍主义的道德辩护观。

当然,内格尔可以否认存在关于幽默的一阶推理。他可能会说,关于幽默所有论述表达的都只是个人的品味,并不存在与幽默相关的理由;但在道德领域中,推理以及相关的理由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内格尔就要提供一个识别一阶推理的理论,这个理论不仅可以区分真的一阶推理和假的一阶推理,而且,其区分的依据还必须独立于相关对象的客观性。内格尔不能说,如果某种推理所涉及的对象是客观的,那么它便是真正的推理。因为,根据他的总体看法,某个领域是否具有客观性,取决于该领域内部的一阶推理,是一阶推理决定了客观性,而不是相反。如果内格尔说“不存在关于幽默的推理,因为幽默是主观的事情”,那么他便是在祈求论点(beg the question)。内格尔必须在悬置幽默是否具有客观性的前提之下向我们解释,为什么“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关于何为幽默的讨论都不是真正的推理,而关于道德议题的讨论却是。但内格尔并没有提供这样的解释。因此,他不能直接断言不存在关于幽默的一阶推理。他也不能断言,既然逻辑与科学的推理规则是普遍的、超历史的,那么,道德的推理规则也一定如此。

综上,本文借助内在解释和外在解释的区分,梳理了内格尔和威廉斯关于道德辩护的客观性的一场争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历史错误论证。这一论证旨在表明,我们的道德观念以及道德推理方式并不是普遍理由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这也许会撼动我们现代人对于自己所信奉的道德价值的信心。但也完全不必如此。因为“信赖一套道德价值”和“相信这套价值普遍适用于所有人”并不是一回事。当然,一个人如果真的相信某个道德原则是正确的,那么他应该将之应用于他所能接触到的所有人。这是因为他和那些人可以被视为共享了某种生活。但他完全没有必要把自己相信的道德原则应用到他无法接触到而只存在于想象中的人(比如来自遥远的过去、未来或者地外文明的人)身上。至少,理性并不要求他这么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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