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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峰宇: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
日期:2019-06-26

关于如何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争鸣与由罗尔斯的《正义论》引起的英美政治哲学复兴几乎并时前行,持续半个世纪,构成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马克思从根本上否定了西方政治哲学家基于自然法的正义观念和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的命题,同时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提出改变不正义的社会制度的现实方案,其间浸润着一系列实质正义的主张。探究这一问题的实质,不能想当然地理解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和正义之间关系的一般看法,而要回到马克思政治哲学文本的原初语境,研读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关键阐述,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

一、马克思正义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底蕴

综观马克思政治哲学文本,其中关于“正义”的规定性阐述并不多见,为学界最关注的是《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评述银行家吉尔巴特关于“自然正义”的一段话:“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79页)马克思在这段话中从历史的角度强调“交易的正义性”的现实基础,表明作为法律形式的正义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正义的观念总是与一定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法律是社会有机体中的重要一环,与其它环节发生内在联系,以契约的形式反映了社会结构的综合样态。在黑格尔看来,“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是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黑格尔,第5页)“交易的正义性”归根结底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经济关系。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强调自身为社会普遍利益代言是没有根据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也并非自然正义或永恒正义。普遍利益和正义规范是社会的、历史的,并在现实社会的建构中随着历史发展而变迁。马克思强调“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页),关于正义问题的答案只能通过对一定时代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的分析中才能找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3页)毋庸置疑,历史唯物主义从创立伊始就与这门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结合在一起,并为其提供哲学基础。

马克思几乎没有对“正义”作过一般规定,而且多次对超历史的正义观念提出深切的批判,因为这些观念并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他从历史必然性角度提出的正义主张超越了纯粹道德正义观念,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确认正义的实现路径:实现实质正义,必须首先改变不正义的社会环境,并为正义的社会氛围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探究马克思关于社会差别和社会冲突的看法,“只有我们理解了马克思关于冲突的根源的观点,即休谟和其他人所说的正义环境,马克思对法权观念和法权实践批判的激进品格才能被充分领会。”(艾伦·布坎南,第5页)应当看到,在马克思使用“正义”一词的实际情形中,“正义”是一种法权话语,等价交换原则是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的体现,它符合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改变不正义的社会环境,扬弃旧的法权观念,建立体现正义的经济关系,才能使实质正义充溢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马克思之所以从否定性角度论及超历史的正义观念,因为它已经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家用作没有现实内容的“陈词滥调”,因而几乎没有道德营养。马克思力图避免工人在实际斗争中受到诉求“正义”之类成见的误导,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使这种社会制度正在走向终结,这种趋势绝不是通过使之更符合社会正义之类的道德举措能够改变的。换言之,正义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利益冲突和阶级冲突。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关系是“正义”的,但其间存在着奴役与被奴役的阶级关系,工人遭到资本家剥削,被迫失去了剩余价值。在生产之外单纯讨论分配正义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生产与分配是互为因果的范畴,在生产不正义的前提下,所有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都是一种浅薄的认知。社会正义只能通过诉求解放的革命得到根本改变。只有通过革命,消除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对抗性关系,无产阶级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需求。

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否定的“正义”主要是一种超历史的意识形态概念,或缺乏现实可能性的某种道德呓语。即使他在为国际工人运动协会起草的“成立宣言”和“共同章程”时从道德角度使用过“正义”话语,也做出明确限定,以使之不会被泛化。如果“正义”主要是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权概念,那么倡导革命的政治首先不是要实现社会正义,而是要变革社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并在社会形态更迭的过程中确立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的基础。“通过废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社会主义废除了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废除了与社会地位和特权相关的不平等,从而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Ziyad Husami, p.43)此后,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努力创造社会财富,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由此建构新的社会正义原则。

在上述《资本论》第三卷那段重要表述中,马克思明确了等价交换原则的正义性,资本家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工人的劳动力,是等价物之间的对等交换。不能因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就否定等价交换原则的正义性。至于劳动力商品本身能创造出多于工资的剩余价值,也是在等价交换之后产生的,这不应从“不正义”的角度加以道德谴责,只能说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赋予资本家的“幸运”。换言之,当马克思在历史科学中揭示资本主义衰亡的必然性时,他所建构的未来理想社会不是以正义作为根本价值目标的。

马克思摒弃了从正义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非历史主义思维方式,他看到“正义”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话语所具有的流行意义,因而以相当有限的含义使用这个概念。他不是致力于谴责单个资本家的伦理学家,而是要彻底摧毁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对抗性关系,使无产阶级在革命中获得整个世界的革命家。这个命题表明,作为权利的正义“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它也表明,马克思不诉求“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的权利,也明确反对资产阶级道德说教。由此我们方能理解马克思对某些意识形态家设定的空泛远景的否定,他要塑造的是为人类谋解放的生成着的现实。在他看来,“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2页)

由此可见,马克思正义论具有历史唯物主义底蕴。试图将历史唯物主义剥离出马克思正义论的思路必然意味着对马克思哲学实质的重释:如果历史唯物主义不是马克思哲学实质,而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则马克思正义论或可成为外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探讨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论的关系,成为确认马克思有没有正义论,以及马克思有何种正义论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引发多重争鸣,总体上形成历史主义与道德哲学两种进路。(臧峰宇,第57页)以其中一种进路反对另一种进路,固然各有道理,但也忽视了马克思正义论所体现的辩证的转化,忽视了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

从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出发可见,即使确认马克思正义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底蕴,仍要认真面对马克思在其政治哲学文本中时常闪现的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以及偶尔对道德正义的肯定,也要回答马克思正义论与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之间的关系这一关键问题。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829页)“资本家是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23页)“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269页)这样的话语在马克思政治哲学文本中时常闪现,正是这些话语让我们极易感到资本主义是一个不正义的制度,这样的感觉纯系误解,还是基于对马克思正义论的常识性认识?变革旧的社会关系,使无产阶级砸碎旧世界的锁链,实现人类解放,是马克思革命理论的主线,但其间是否也存在着诉求实质正义的隐性思路?

二、马克思正义论的隐性思路

确实,马克思在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正义”是一种法权概念,符合一定时代的法律形式。在阅读马克思描述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段落时,我们极易感受到马克思对无产阶级的同情。他将资本家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行为表述为“抢劫”、“窃取”、“篡夺”、“盗用”、“榨取”、“抢夺”、“盗窃”等,这样的行为当然令人质疑,但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符合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因而是“正义”的。这种“正义”是一种合法性评价。也就是说,当我们认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等价交换是“正义”的,这表明它符合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法律和意识形态,与资产阶级认可的道德也不冲突。但是,资本家这种占有剩余价值的行为伤害了无产阶级的道德情感,无疑与同情无产阶级的马克思的道德情感是相悖的。因而,被马克思认为是欺骗无产阶级的“诡计”和“戏法”。

因此,从马克思的道德感或道德立场出发,可以发现马克思正义论的另一向度。人们关于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本能的意识来自于对马克思指责资产阶级对无产者的疾苦乃至人类的利益漠不关心之类表述的阅读,而且读出了马克思力图实现符合无产阶级道德情感的正义诉求,这种“正义”与马克思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并不符合,体现了后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原则。从形式正义层面看,评价资本主义“正义”与否并不涉及道德价值,只是表明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等价交换的行为是否合乎资产阶级法律,而且在《资本论》第三卷那段重要表述中,马克思主要为了说明还借款一定要付利息的所谓“自然正义”原则实际上很可能是无效的,或者说其是否有效要具体考虑借贷双方约定的实际情形,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不是超历史的正义原则。从实质正义层面看,资本家“窃取”剩余价值的行为显然是有悖道德的,它虽然合乎资产阶级法律和意识形态,但只是符合将要被取代的旧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诉求实质正义成为马克思革命理论的隐性思路,它表明这场颠覆旧制度的革命是正义的。这鼓舞更多的无产阶级投身于革命实践,令人们坚信正义的革命必然胜利。

马克思意识到要让无产阶级把握这一正义的逻辑,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60页)。无产阶级意识到被剥削的事实在马克思看来是“了不起的觉悟”,从中可见马克思对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这一社会现实所持的道德主张和道德立场。资本主义在他的笔端是一个不人道的制度,他反对资本主义分配安排,相关阐述浸润着同情无产阶级的道德温度,是站在道义制高点上的历史科学探索,是对颠覆不人道的社会制度的科学论证。所以,人们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不是一种本能的错觉,而反映了对马克思革命理论的隐性思路的合理理解。

这一隐形思路与从合乎法律形式的角度呈现的显性思路并不矛盾,实则完整地表明马克思谈论正义问题时所持的基本态度,体现了“事实—价值”的辩证法。(臧峰宇)人们之所以本能地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正是马克思在以“盗窃”、“掠夺”、“窃取”等话语指责资本家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行径时,给人们留下了一种深刻的道德谴责的印象。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词语正是马克思熟悉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论述“不正义”时的基本表述。当这种“盗窃”、“抢劫”、“掠夺”的行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被正常化、合法化的时候,这种行为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家看来就不属于“盗窃”、“抢劫”、“掠夺”,而是体现资本家“幸运”的等价交换,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也就不是“赃物”,而是合法所得,也符合资本主义道德的要求。当马克思使用这些话语评价这种所谓“无过失的不当得利”(Cary Young,pp. 432-433)的情况的时候,无疑蕴含着道德谴责的意味。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其思想的任何规范尺度的断然批判,可以而且应该得到尊重,而不应指责他自我矛盾。”(J. McCarney, pp. 172-173)这并非马克思的自我矛盾,而是其历史辩证法的合理体现。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强调“正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逻辑,但这是在形式上就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内部的交换领域而言的。“在对劳动力的购买中,资本主义不违反‘平等交换’原则,在对劳动力的使用中,却违反了这一规则。”(A. Ryan, p. 121)在这种形式正义背后存在着大量的工人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无酬”劳动。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形式发生转变的过程中,存在着无产阶级诉求社会正义的自觉,构成向往未来的温暖感召,激励人们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建设新的社会形态。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99页)在社会制度更迭的过程中,“正义”不仅不与旧的生产方式相一致,而且致力于变革旧的生产方式,更新旧的道德意识,从而绽放出价值的光芒。

正是这种价值的光芒让人们清晰地看到与人性生成相背离的劳动与一个严重不平等世界的道德困境,看到变革旧世界的理念和行动内蕴的正义的力量。“马克思主义者所做的特殊判断表明了正义的存在,而且他们做出那些判断时代走向的强烈情感也表明了正义的存在。”(G. A. Cohen, p. 12)因而,正义的力量并非可有可无,它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具有现实性。它不仅表明无产阶级在现实的运动中所作的道德选择具有正当性,而且表明在历史唯物主义前提下探究正义观念的道德有效性。在变革旧制度的实践中扬弃旧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建构实现正义的社会环境,反映了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

以实践逻辑审视马克思正义论可见,当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易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时,它适应的只是一种将被扬弃的旧的经济关系。这种“交易的正义性”是历史的、暂时的,在马克思看来只是名义上的。从实质层面看,这种现实恰恰是面向未来的正义的实践所要否定的。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马克思的道德观念以及他“对一个已然失序但可以重回正轨的世界的解释。”(罗伯特·韦尔,第5页)由此可以展现马克思对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作为法律形式的正义观念的现有表达以及关于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关系实质不正义的应有表达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对马克思正义论作一种整体性理解。

三、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问题域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当然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反映,它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现实的,它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为此,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否蕴含着道德评价?马克思显然不认同资本主义道德评价原则,也从历史的角度指出这种原则不切实际,道德谴责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主要工作方式。但我们能否因此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道德评价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没有一席之地?马克思在批判与借鉴斯密、李嘉图等启蒙国民经济学家的著述的过程中,无疑接触到启蒙国民经济学家谈到的“盗窃”、“抢劫”、“掠夺”等道德谴责话语。当他用这些话语批判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行为,认为剩余价值是“侵占者”的“赃物”的时候,我们能否认为,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窃取”了工人剩余劳动所得是“正义”的这种看法?尽管在他看来,评价的首要的原则应符合历史科学,作为权利的正义要符合经济关系而不是相反,但道德评价是否可以被理解为马克思历史评价之后的又一标准?

如果道德评价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有一席之地,那么就有必要进行一种基于历史必然性的道德论证,发挥“正义”的观念体系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这个意义上,重要的在于从现实性角度作出对资本主义交换原则的道德谴责,让无产者意识到自己的实际处境,“让受现实压迫的人意识到压迫,从而使现实的压迫更加沉重;应当公开耻辱,从而使耻辱更加耻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03页)还在于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弘扬“正义”的价值主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果说正义论是马克思革命理论的隐性思路,因为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不以实现正义为最终目的,那么这一思路在马克思社会建设理论中更为突显,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一个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需要的体现实质正义的社会。与资本主义制度相比,社会主义社会应当处于正义诉求的高阶状态。

第二个问题是,是否可以建构一种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论?因为马克思深切批判过蒲鲁东和拉萨尔的分配正义论。当历史语境发生变化,分配领域的问题更凸显的时候,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论的逻辑可否以与马克思的基本观念不同的方式展开?毋庸置疑,不能在违背马克思思想本意的情况下建构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论。当然,首先要明晰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本意是什么。蒲鲁东和拉萨尔在生产正义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讨论分配正义问题,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结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6页)因而,关于资本主义是否“正义”的抽象或具体的讨论都不应以“分配”为出发点,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易逻辑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前提下,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就只能停留在法权范围,体现为一种形式正义,而与无产者的实际需求和道德情感相悖。在社会主义社会,当生产正义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分配正义的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建构合乎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论就变得十分重要。

马克思当然意识到他所肯定的资本主义“正义”的形式特征,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劳动产品按照这个价值尺度在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之间自由交换,这些——正如马克思已经证明的——就是现代资产阶级全部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意识形态建立于其上的现实基础。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尺度,这个认识一经确立,善良的资产者必然会因世界的邪恶而感到自己最高尚的感情深受伤害,这个世界,虽然名义上承认公平原则,但是事实上时时刻刻都肆无忌惮地抛弃公平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0—211页)这可谓是对马克思正义观念所做的最好注脚。资本主义生产领域的公平原则是“名义上”的,资本主义分配领域的公平原则更是“名义上”的。关键是在揭示资本家占有工人剩余价值是符合资本主义法律的同时,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从根本上实现公平正义原则。为此,要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并考虑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际情形,进而在未来理想社会实现“按需分配”原则。

第三个问题是,具体实现教育、医疗、住宅等领域的正义,要遵循哪些马克思主义原则?马克思对“正义”所做的法权的、意识形态意义上的使用在解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时是有效的,尽管人们对马克思是否存在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有不同意见,但这似乎并不妨碍我们对马克思肯定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评价。如果说人们以往讨论的问题主要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是“正义”的,那么在讨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问题时,应使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现实性更加具体化。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社会仍存在它脱胎出来的旧社会的弊端,扬弃这种弊端,需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完善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和文化素质,使人们的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符合正义的要求。因而,问题的关键就不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不是“正义”的,而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首先,要遵循平等原则。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无产者和资本家之间存在着诸多实际的不平等。正是因为不平等,无产者在日常生活中即使要实现与资本家同样的愿望,有时也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更大的代价,这使得贫穷者愈加贫穷。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好地实现社会平等,无产者成为社会的主人翁,通过劳动共同占有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关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看法,其主要所指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不平等”,因为它让资本家“幸运”地获得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形式上的等价交换实际上蕴含着不平等的内容,这正是马克思的两大发现之一,是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秘密所在。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当然要实现面向无产者的社会平等,实现共同富裕,这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其次,要遵循共享原则。如果说平等原则是实现分配正义所要遵循的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实际体现的初级范畴的话,那么共享原则是一种更高的正义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论所要体现的高级范畴。从这个高级范畴回视初级范畴的时候,可能发现平等不仅以量为标准,它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相比而言,平等更多地体现为个体之间的权利、机会和竞争规则的一致,共享则体现了公共生活的价值理想,不仅要实现公共利益,而且要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风尚。正如科恩所看到的,“社会主义者的志向是将共享和正义扩展到我们整个经济生活。”(科恩,第75页)这个看法是具有启发性的,作为共享的正义原则倡导人们互利合作,打破零和博弈的束缚,增强了经济生活的包容性,避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收入差距过大的鸿沟,也实际地推动人们构建追寻和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体。

此外,要遵循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不是要强化一种超历史的正义观念,而要在明晰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逻辑和理论实质的基础上,以当今实际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为导向,回应人们的利益关切和社会心理,完善与其理论实质相统一的实践逻辑。换言之,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不是一种应然的理论设定,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主张,它要解决的问题是现实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是现实的,所要达成的愿景也具有明显的现实性。因此,在历史唯物主义框架内建构的体现道德有效性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既要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也要对经济基础发挥反作用,并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当社会生产力水平不能满足人们实际需要的时候,首先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当生产力水平稳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得到改善的时候,要在持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真正实现物质生活不断丰裕基础上的社会正义。这是解决当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必要探索,也是完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