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喜|人格知识财产权与共有知识: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日期:2023-10-18【摘要】知识财产权不属于传统马克思哲学的固有主题。若把知识财产权主题化,马克思哲学既要批判一种与共有知识相对立的思想方式,又要充实作为由“智能发动机”或网络滋生出的分享理念。以著作权为例,在知识财产权领域,黑格尔的人格知识财产权理念提供了一个被视为批判个人主义知识财产权的抽象本质的视角。黑格尔主张人格的完善是思考知识财产权和作者权的基础。马克思则拨开黑格尔把“知识”当作“自我意识”存在的思想迷雾,一窥知识财产法哲学的意识形态要义。马克思聚焦于知识的社会主义因素的议题,并重新唤起知识劳动异化理论的当代魅力。
【关键词】人格 知识财产权 共有知识 社会主义
目次
一、知识财产权:人格尊严与个人财产权的关系
二、社会知识论是共有知识最恰切的存在论基础
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进一步阐述
四、异化论的两个思想倾向:走向新时代的知识财产权
知识“真的”是财产吗?或者说,人们为什么直觉上反对知识财产权的法律概念呢?知识财产权的辩护者们会用不同方式来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自觉不自觉地使用知识财产权这个概念,它究竟具有什么重要功能呢?在我们利用知识财产权概念的一些有价值的功能的情形中,一部作品的影响力的根据是什么?是创新?是合乎规范?是作者的人格?是命中注定?还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权威?至今还没有人能够足够清楚明白地解除我们心头的疑惑。不过,黑格尔似乎能够做到这一点。他认为,只有作者的人格才真正使一部作品产生影响。人格成为黑格尔谈论知识财产权的方式。或者我们可以将黑格尔的知识财产权理论简称为所有权的人格理论。当然,这是一个非常粗糙的界定,在整个经验世界领域中,至少存在多种可能具有人格性的事物。比如,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总体人格和人类团体人格。我们也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来区分三种知识财产:个体知识财产、共有知识财产和集体知识财产。在理解人格问题上,同团体与团体成员之间人格界限清晰的罗马法相比,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团体者与其构成成员间,具有不即不离之关系”。至于黑格尔将何种人格作为知识财产权的基础,这需要分析。在这里,虽然我们无法就问题在理论上充分展开分析,但我们应当说明究竟是人格还是物格在现代知识财产权中充当着基础。至于马克思呢?我们通常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学说因其具有结构特征,是超个人主义的、超人格的。正如马克思的精彩论述,他的观点体现了共有知识共同使用的要求。
面对本文的这个主题,我们面临多重困难。因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整个探讨当中,实际上,像关于马克思知识财产权这样的题目基本上是被忽略的。例如,20世纪的法律理论家凯尔森就特别强调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认识论是成问题的;他并不相信,可以将法律视为与阶级权力相等同的东西。他从规范论的法律思维出发,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学说不能够无矛盾地处理财产权问题。从历史唯物主义来看,这种断言属于“要多少客观就会有多少主观”。我们这里将从简述施蒂纳处理知识财产权的难题的策略开始,并注意其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我们先来考察施蒂纳的一个说法,那就是思想不要缴税。为什么施蒂纳要将“思想”与“免税”联系在一起呢?简单来讲,首先,施蒂纳想说,思想免税是为了扩展“我”的自由。施蒂纳的意思是,我的思想、我的精神、我的知识都是我的无形资产,它们应该归属于一个个体。施蒂纳从“唯一者”,也就是所谓抽象的集体的“我”出发,确立了私人知识财产权;这按照他的无政府主义的逻辑就必然否定对所有人有益处的国家观、法律观。就客观精神确实起作用的社会力量而言,施蒂纳发明“唯一者”明显是不理智的(后详)。其次,施蒂纳想说,每一个精神产品都是独一无二的,“独一无二”是精神产品的本质。在此,我们替施蒂纳想象一下,比如说我写书的时候是一个“唯一者”,我(“唯一者”)是唯一能够把《唯一者及其所有物》这本书写出来的人,写《唯一者及其所有物》这件事是我与我之间的事,跟别人没有关系,包括跟施蒂纳本人与图书管理员也没有关系。我的创造力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与我的天才相关,而与别人无关。可是,施蒂纳又想,印刷、复制、开书店这些活却不是我能够干的。这件事刺激了我,因为它首先可能产生某种后果。比如,我写了这本书,交给出版社,能不能出版不是我说了算;在出版书的时候,编辑可能对书稿进行修改、校对、加副标题及排版,这些工作也都不是我的事情。这个时候,我就认为作品和产品产生了对立,作者和出版者之间产生了对立。在我眼皮底下,这些“社会的”因素使我作为单个人固有的特点被其他人或者所有人破坏掉了。对施蒂纳来说,这种“被破坏”就是异化的本质内涵。
施蒂纳是举世公认的自大狂式的非理性主义人物。他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既是冲着费希特“自我设定非我”的演绎去的,也是冲着黑格尔的理性与意志自由去的。自从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问世以来,如何理解我的思想、我的精神、我的知识与社会、国家的关系问题已然引发了很多争议。今天我们应当思考如何理解以下问题:国家和社会是不是保护个人权利、激励知识创新的主要力量?国家和社会用公众舆论、法院和立法机构的权力来保护个人知识财产权合法吗?国家是否具有将知识的优劣、好坏彼此区分开的能力?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始终未能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那么,我们首先可以求解于黑格尔关于知识财产权和作者权的论述,随后再求教于马克思关于共有知识的观点。
一、知识财产权:人格尊严与个人财产权的关系
我们将通过分析施蒂纳非理性主义知识财产权理论的错误,以思想碰撞的形式来展开黑格尔的知识财产权理论。在国家和财产权的关系问题上,施蒂纳与黑格尔有不同的观点。从施蒂纳的角度看,国家会剥夺“我的”财产:“我的”思想和使“我”实现“我的”价值的知识,它们都受国家统治;而且财产仅仅在国家那里才得到承认。施蒂纳则按照无政府主义逻辑进行偷梁换柱,他相信国家财产可以与私有财产等同。然后,他继续推论,认为国家和法律不可能将人格完满的人作为理想的人物形象。施蒂纳举例说,假如“我”要去竞争一个法学教授岗位,“我”起码要有一本博士证书。这本博士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如果没有这本博士证书,“我”就没有资格去竞聘法学教授岗位;即使“我的”知识比其他有博士证书的人强百倍,即使“我”讲课能够把准备听他们讲课的学生都吸引到“我的”课堂上来,国家也根本不给“我”竞聘的机会。
按施蒂纳的推论,国家承认个人知识财产权。但国家承认个人知识财产权是用什么样的办法呢?不过是用财产引诱和奖励个别人。国家是以一方面培养一些人而另一个方面又排除成千上万应聘失败者的方式来谈论知识权力的。由此,施蒂纳心生怨恨,“我的”思想、“我的”知识原本是“我的”。施蒂纳看起来极其自负:他最起码要凭一己之力反对一种积极的共有知识;而且,他认为不管什么样的国家,“我”都有制造知识、产生思想的权利。每个人都要拥有这种权利,只有每个人拥有这种权利,才能确保一种对个人知识财产的尊重。我们看到,像许多解构主义哲学家一样,施蒂纳“我的”哲学本身是以一种明显不理智和不道德的个体方式表达的。对此,我们很难与他辩论,但即使通过他自身在解构过程中的表达,我们也能够看到其中包含许多错误。我们打算通过黑格尔批判著作权的眼光把这些错误列出来。
施蒂纳的第一个错误是,他没有以合理的态度看待现代知识财产权制度。他将个人精神的独特性与国家财产权制度作为对立物处理,从而将两者置于完全错误的关系中。在面对知识财产权正当性解释问题时,施蒂纳没有清晰地认识到,精神产品的独特性、原创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我们究竟应当重视一部作品,还是重视这部作品的作者?从黑格尔的立场看,如果把知识财产权作为主观人造权,那么就根本不可能设想出合理的东西。换言之,黑格尔的这些说法具有思想伦理的含义。我们看到,黑格尔与施蒂纳之间的真正的对立乃是伦理学与生存论式的个人主观意识的对立。这种对立不言自明地是在把“我的责任”视为知识财产意义上的条件。黑格尔要为“创造性个体的独特性”和原创作品确立本体论根据,而这个根据就是牺牲特殊性满足普遍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黑格尔的理解,某些精神产品的“独特性”若能外在化,即转变为有体物(如书籍),精神性的创造是可能取得的,这些产品除了足以扩大知识以外,还包含着表达独特的自己而在该物上设立财产权的“普遍方式和方法”。我们进一步可以从这种可能性中看见精神产品的使用、转让和保留的所有权法的粗略轮廓。
施蒂纳的第二个错误是,他夸大了给予个人创造性成果强保护的理由。黑格尔认为,“知识只有作为科学或体系才是现实的,才可以被陈述出来”。这种知识观应该帮助我们理解为何知识是有价值效用的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它是有价值效用的。因此,个人知识在性质上应当通过其他的知识(如国家的或社会的知识)才能够揭示出来。在黑格尔看来,为我们所特有的精神产品外在化之后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他人生产的。对黑格尔来说,没有一个可由孤立的个人思考知识财产权的固定点。也可以说,知识也只能借复制、仿制和教育传承而成为可能。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我们的经验表明,对人格财产权来说,个人的价值应当以作品的价值为取向。比方说,在《精神现象学》《逻辑学》等著作中,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存在的基础,不仅是艰苦的精神劳作,还包括个性或独创性,这体现在黑格尔的人格中。黑格尔自己在创作这些作品时树立和表达了自己的人格。在这个意义上,知识财产权已经植根于人格。因此,黑格尔认为,像“千百种的概要、文选、汇编等等,以及算术书、几何书、劝导宗教信仰的册子等等”,不可能是“原创”的东西。弄不好,它们就是沽名钓誉、博取名利的东西。我们作为生活在当今时代的人,对黑格尔批判这些带有“巧取豪夺”性质的行径深表同情。在知识财产的作者权益上,黑格尔也是像康德那样持一种作者中心主义的态度,强调捍卫知识创新的伦理义务。
施蒂纳的第三个错误是,他错误地估计了现实世界中人的本能与理智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现代人被理智主宰是危险的,迫在眉睫的任务是挽救本能、避开理智的危险。如何挽救呢?我们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引用施蒂纳的下面一段话就可以看出这种挽救及其思想的苍白无力:“我并不认为银行家的财富是什么异物,就像拿破仑并不认为那些国王的领土是什么异物一样。我们(‘我’突然变成‘我们’)丝毫不怕占有这种财富,并且也为此而寻找必要的手段。我们正从这种财富身上抹掉曾引起我们恐惧的那种异己的精神。”就如何“抹掉曾引起我们恐惧的那种异己的精神”来说,施蒂纳所讲的“丝毫不怕占有这种财富”也就是说要从社会环境对知识追求动因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这种束缚可能就存在于知识共同体给人的心灵施加的强迫性影响之中。
然而,回顾历史,若考虑到人类在知识活动领域展现出来的种种掠夺财富的野蛮现象,那么,人们必须以本能克服理智的意见便显得十分荒唐。退一步说,施蒂纳的这种意见只有从历史角度看才有一点合理性,也就是从哲学的某一非理性主义历史阶段看有助于对黑格尔理性主义主宰的修正。但这样一来,黑格尔主义立即要求反对这种修正。因为黑格尔的确看到,人类知识活动领域中的大多数情况是,意志、本能冲动、兴趣完全在反噬和抑制着理智、理性、公正。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的著作权、人格权无非成为个人主义法哲学的牺牲品。于是,黑格尔似乎看到,假如不存在著作权保护,实际可能有恒河沙数般的著作被创作出来,滥竽充数者、假冒伪劣者泛滥成灾。黑格尔要问:这种情形又对谁有利呢?令他感到棘手的问题是:“复述所采取的形式,应达到何种程度,才使现存的科学知识宝库,特别是这类他人的思想(它们依然还在他们的精神产品中保持外在所有权)变成复制者个体的特殊的精神财产,从而使他有权利把它们变成他的外在所有权?又达到何种程度还不能使他有这种权利?著作品的复述到何种程度成为一种剽窃?”
要回答这些问题,少不了把我们的目光引向知识财产权的法哲学的党派分析,从那里出发才能勾勒出导向一套复杂而精当的正当性解释理论。然而,需要考虑的是,黑格尔并不能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性或正当性论证。人类全体总共具有的创造精神总是高于所谓的知识财产权规范,而后者永远无法追上人类创造精神的步伐。所以,黑格尔只能得出最简便、最宽厚的结论,即敦促现代人小心呵护现代性自由、理性、精神。要像展翅飞翔的大雁爱惜自己的羽毛那样爱惜自己的人格,而不是站在利己主义者的本能生命和权力一方,炫耀和卖弄“我”“因此是有能力取得所有权”的。
施蒂纳的第四个错误是远离普遍主义。施蒂纳自然地将主体际的承认视为知识财产权的坟墓,并从一个具体人物的任何变化无常的脾气、抑郁的情绪或者怪癖的心理出发,将“出自我的内心的生产”或“某种属己的形式”看成是知识财产权的发源地。他将作为“唯一者”的个体提到很高的地位,直至人们不再可能让其牺牲一点点。不过,与施蒂纳相反,黑格尔认为,如果从一个个体的教养或知识本身形成的客观完整性看,那么知识是被辩证法化为从现成事物脱离了的绝对知识。它实际上既展示出科学的必然发展,又在其形形色色的形态上呈现出“那种已经沉淀而为精神的环节和财产的东西”。这里,财产意味着总是已经扬弃了每个个体各自附随不同的知识,因为我们不是在那种凑巧碰到或凭空提出的知识道路上追求,而是在“已经开辟和铺平了的道路”的各阶段上行走。因此,每个个体根本不可能直接地开始求知,而总是只把他所知道的东西认作媒介;借其帮助,他知道了原初所知道的东西。至于普遍精神已经获得的财产与每个个体权宜地使用这个阶段的知识流的关系,以及每个个体如何对这些现成在手的东西要求财产权,当然现在已经不用赘述了。
基于普遍精神显现于个体并构成个体的无机自然界的观点,黑格尔对知识财产权与人格尊严的强调,将一个知识财产拥有者的人格理想树立起来了。我们可以将有人格的作家或作者称为是美的、和谐的人。在黑格尔的结论中,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无形的知识财产对人格在世界中的生存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里,在对原始的所有权概念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听到“物”这个词。所谓“我的”手能够掌握的东西以及范围,即是“物”,但是由于手每个人都有,所以“我”现在手握的“物”等一下就可能丢了或被偷了。这当然成为社会的问题。可是,所谓知识的东西不是物,进而也不可能成为物的东西。这意味着“是某物”才能够成为知识的客体或对象。如果知识成为客体的东西,那么它就必须被设定处在主客体(或所知和知识)差别的一环。因此,黑格尔认为,为我们所特有的心灵所生产的精神产品外在化后由他人生产,这不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是一件能够设想主客体(或所知和知识)差别的必然发生的事件。知识自己把自己实现在人格权利中。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黑格尔的这种观点是非常正确的,但根本上又是错误的。因为大多数人的情况是,知识产品不是为了他人的承认,而是依赖于统治阶级的思想说教。黑格尔本人的哲学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在思想史上,黑格尔哲学以他的全部说教而成为青年黑格尔主义者、黑格尔马克思主义者的一个模范,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在一直深化下去,以致我们这些人还将长久地生活于由黑格尔营造的哲学氛围中。
二、社会知识论是共有知识最恰切的存在论基础
黑格尔作为知识论者所感兴趣的那类知识,是在意识的异化以及“意识知道某个东西”中带有意识“生成”特征的这样一种类型。黑格尔是通过自我意识与外部世界的辩证运动来把握“知识”活动的。马克思由此看到黑格尔的知识论衔接于笛卡尔所描绘的图景——“在思维中超越自身的思维”。可以说,没有几个现代哲学家不追随“我思故我在”这样一种知识论立场,如同笛卡尔“我决心仅在我自身之内或者也许是在大自然这本巨著当中寻找知识”。在这一意义上,现代知识论很大程度上仍然聚焦于“私人的”或“纯粹自我的”来源。然而,这一点极度费解,因为可知世界即社会。在最低限度上,“私人的”知识也必须被归入一个可能的系统即社会知识系统中,从而才能“把法权的概念直接设定在普遍的交互强制与每个人的自由相联结的可能性中”。从历史上看,把社会理解为知识论的总体规定显得姗姗来迟。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的原理为其论述知识财产权奠定了哲学基础。我们认为,要理解马克思的社会知识论,重要的是把握下面几点:
第一,马克思的知识论依赖于有关社会存在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这无疑大大确保了共有知识存在且可靠。对生活在现实的、历史地发生和历史地确定的世界中的人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最大限度地承认共有知识的存在;而对马克思来说,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显示我有知识或者显示我根本没有知识。就我们的考察而言,更重要的是知识具有“共有性”,但这同时与个体对其拥有的渊博知识的无限关切之间存在着一种本质性的错位。尽管如此,马克思认为知识不是什么特别的东西,并非为一部分人所特有而为另一部分人所没有,它是某种共通的或共有的知识。共有知识相当于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但是并非能够众所言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共有知识可被比拟为迈克尔·波兰尼所谓的“缄默知识”或“隐性知识”。在普遍意义上,“我”知道,但“我”无须言述“我”知道。有一句成语——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很好地定义了共有知识。
当然,如何定义共有知识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在一个社会中,许多大家彼此心知肚明的知识就是所谓共有知识,它具有“人人都知道什么”这样一种形式。另有人认为,共有知识是那种团体成员都知道的知识,而且是团体中的人不知道其他人是否知道的知识。它与公共知识的不同在于,公共知识既是人人知道的知识,又是团体中人人都知道其他人知道的知识。可以说,共有知识的逻辑起点是群体而不是人类。我们认为共有知识不是普通的知识或常识,而是类似于物理学中可以开放使用的知识。关键在于“共有”作何解。在知识财产共有的关系中,“共有”是个近代概念。共有知识财产是一种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在于财产的客体为某种作为无形物的共有知识,而非作为某种共有的有形物。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怎样称呼共有知识,我们都不大可能把它称为“我的”财产。从反个人主义的立场看,共有知识财产这一概念算是在比喻意义上讲的。但是,实际上,这一概念的真义在于我们不能将共有知识财产划拨到某个个人名下。按照共有知识的本性,它具有一种非财产权化的趋势。换言之,当共有知识被视为用来表述人类(人人)的财富之时,问题的关键就成为从历史的和批判的角度来维护知识的人类性质和人类意义。于此,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超出个人、民族国家之个别的知识的“人类”知识意义是否真实,其真实性、完整性、作者的表达贡献的可靠性如何确定。人们为此设定了一个原则性信念:在知识领域里,一代一代人付出时间和辛劳获得的知识,“现在已经降低为儿童的知识,儿童的练习,甚至成了儿童的游戏”。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时常听说一些自负的天才轻视这种“显现于个体之外又构成着个体的无机自然”即人类精神财富,他们愚蠢地嘲弄个体形成普遍精神所获得的这些现成财产。
例如,一位翻译家出版了一部关于马克思的著作,他以高度的敏锐性和忠实性服从于学术的普遍精神的统治力量;他的天赋和勤奋在获得哲学知识方面留下了独一无二的、个性化的贡献,因而这部关于马克思的著作获得了最为可靠的“形式”。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能够把我对马克思思想的解读建立在这部著作之上。我首先肯定,就我要翻译一部马克思的著作而言,那种就个人方面来看的天赋对我来说是相当抽象的、可疑的,它无法被量化地考虑。相反,我的个体性使得财产能够得到确定,其原因在于援引共有知识。这既涉及所谓个体形成和发展多样天赋的必然性,又涉及那种已经沉淀为客观精神和财产的东西。正如我们看到的,这是从伦理—生活来理解的。黑格尔反对把出版物完全变成交换价值的工具。那些自诩追求人格的作家,可能会变为一个拿着镜子自己照自己的伟大的幻影,他们不时地摆弄一下人人知道的东西,但却无论如何不会获得有尊严的人格;那种没有伟大作品而自诩伟大的作家更需要一部伟大的作品。这一点,马克思必然也会认同。马克思要把自己的作品置于反映客观社会现实的精神之中。
以编书为例,编书是“加入”知识的劳动行为。主编者因此能获得一部分“量上”的所有权。但究竟什么是知识的“量”呢?不论是作为无形的知识,还是作为抽象的权利,都必须在与社会共同体的交互关系中理解它。知识财产权确认意味着社会交易的进行。悖谬的是,把关注焦点集中于确定和证实作者贡献的情形时,知识愈益变得具有交易性;与此同时,这却意味着交易性本身丧失了。所以,以马克思自由自觉的劳动范畴来确立主编对其编写的著作要求个人所有权是不成立的。
这里所争论的究竟是什么?有人可能会认为,世界固然是我的知识世界;然而,与人格有关的东西,也肯定是与团体诸如国家总体或民族共同体有关的东西,因而知识世界不可能是哪一个人的知识世界。所以,把一部分共有知识转化为主编者独有的知识而获取全部版权权利,这是所谓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异化的结果。从根本上讲,从事知识创造活动是不能没有社会成本的,只是我们应当清楚,这种成本通常是沉默的。一方面,人们是在一个相互启迪的过程中进行知识创造活动的。一个伟大的作家可能从与其他“白丁”的交互活动中产生;在社会分工中可以找到他的知识经验的来源。另一方面,人们又不能忽视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与外部财产性人格间的联系,因而一个社会也不能不控制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所以,问题就出现了。真正的知识创造与虚假的知识创造有天壤之别。在人人可以开放使用共有知识的情形下,曾经有过一个真正的知识创造者以盗窃知识财产的方式让社会提防自己吗?今天的社会知识财产权制度中的具体环节本身依然面临异化。在一定意义上,虚假的知识创造者是追随在真正的知识创造者后面的掠食者。我们认为,蒲鲁东的“所有权就是盗窃”针对的是虚假的知识创造者。这样理解也许更恰当:虚假的知识创造者将共有知识通过所谓知识劳动转变为私有财产。
第二,黑格尔的自我意识批判陷入放弃共有知识的危险之中。黑格尔把“知识”当作“意识的存在方式”,把“自我意识”当作“现实的人即生活在现实的实物世界中并受这一世界制约的人的自我意识”。这实际上是黑格尔体系封闭的循环论证中的一节:一个个体自我意识的形成过程,就是通过其物质自然显现自身的否定过程。这里发生的事情是,个人知识形成的行为证明个人知识形成的现象是自反性的。换句话说,如果某个人需要在人人都知道的东西的范围内占有知识财产,那么他就需要在财产权意义上扬弃这种所谓人人都知道的东西,把人人知道的东西转化为很少有人乃至“唯一者”知道的东西。这意味着把一个博士变成一个“白丁”。由此,黑格尔不仅否定人人都知道的东西,而且否定人人都可以明白的东西。这就是说,黑格尔的知识观中充满个人独立人格与知识等级制的阴影;借用马克思的批评来说,就是“思想上的私有财产在道德的思想中的扬弃……这种思想上的扬弃,在现实中没有触动自己的对象,却以为实际上克服了自己的对象”。这就解释了可以从一个为全人类共有的知识中产生出私人知识财产权的思辨逻辑。但是,这种思辨逻辑是神秘主义的。
马克思从实践观出发揭露了黑格尔自我意识循环的裂口,其根本的论据就是对共有知识进行所有制的解释。以马克思之见,任何社会生产都具有社会性,因而也具有劳动的共同性,但是“把个人的、人生来就有的力量即智力和从事劳动的身体素质,同来源于社会的力量即相互制约的交换和分工区别开来”是私有财产的前提。因此,与“一开始就包含着单个人分享共同的产品界”的共产主义制度不同,“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劳动的前提恰好是:不论是单个人的劳动还是他的产品,都不具有直接的一般性;他的产品只有通过物的媒介作用,通过与它不同的货币,才能获得这种形式”。马克思的文本实质上实现了知识财产权理论的范式转换。马克思分析指出,作为智力活动的“科学不仅成为人人有份的东西,而且也摆脱掉政府压制和阶级偏见的桎梏”。学家所谓的个人知识无疑属于可分享或共享的知识。马克思的问题是,科学家从事科学之类的知识活动,这虽然属于少数人能够做的事情,但科学家为什么不能要求对那些他自己创造的知识给予私人所有权呢?回答是:知识的社会维度或社会主义因素是它自身预设的价值。所谓“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存在物。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式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式,而在今天,普遍意识是现实生活的抽象,并且作为这样的抽象是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这里,私人知识财产权的发明毫无疑问让权力集中在小部分的脑力劳动者的手中成为可能,也让人剥削人成为可能。
第三,共有知识是适合工业大生产的知识,因为社会关系与生产力密切关联。手工磨与蒸汽磨分别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封建主的社会与工业资本家的社会。马克思认为,瓦特的蒸汽机“在工艺上的应用是普遍的”,“瓦特的伟大天才表现在1784年4月他所取得的专利的说明书中,他没有把自己的蒸汽机说成是一种用于特殊目的的发明,而把它说成是大工业普遍应用的发动机”。一方面,这意味着工具的发明主要是科学知识和文化进步的阶梯;但另一个方面,在工具发明的时代,资本主义自身的创造物恰恰从被它攻击为阻碍了知识进步的事物中获得其科学声誉。工具的发明毫无疑问让人的本质力量集中在小部分精英的手中成为可能,并进而成为人剥削人的工具。此时关于“人”的概念变成什么样子呢?马克思在考察异化所具有的原子式个人主义立场时,已经看到“联合起来的个人”如何面对无产阶级在身份社会状况下没有联合起来的问题。但这是体现在讨论工业时代的知识财产的社会主义因素之中的问题。马克思描述了如下规律:“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它表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不仅以知识的形式,而且作为社会实践的直接器官,作为实际生活过程的直接器官被生产出来。”这表明,知识财产权正当性解释须从社会生产力的视角去考察。
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进一步阐述
事实上,马克思首要关注的主题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知识财产权的法律问题只是从这一批判中派生出来的。马克思反对一切有关财产权的资产阶级法学信条,认为私人财产权辩护是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功能,主张通过社会革命消灭异化的私人知识财产权。但问题是,马克思本人拥有卓越的原创性知识。按照今天的标准来看,马克思撰写《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资本论》等著作,正是依据作者在其人格上的财产获得知识财产权(著作人身权)。马克思照例可以对其著作主张著作权。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的作品在著作权历史中扮演着一个非同寻常的批判性角色。马克思经常提及他的作品被剽窃,不论在信函中还是在著作中;他在写给库格曼的信中,就向库格曼通报过拉萨尔剽窃的情况,而在此之前他也指控过拉萨尔对其著作的剽窃。有趣的是,巴枯宁等人否认马克思对拉萨尔的指控,他们提出的意见是马克思作为一个共产主义者去指控拉萨尔剽窃是非常奇怪的。奇怪之处在于,共产主义者宣扬集体所有制,竟然不知道思想的非财产性。按照巴枯宁的说法,思想一经发表就不是个人财产了。如果要消灭政府和国家,那么就不必确立知识财产权。但在这里,我们为什么还在知识的财产权保护中继续探索而不是停下来呢?如果巴枯宁的哲学就是发现所有思想的非财产权化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共产主义者宣扬集体所有制的根据,那么为什么我们还不可能在任何一位严谨的社会科学家那里发现立刻消灭知识财产权的观点呢?我们认为,不单单在这些问题上,巴枯宁是个糊涂蛋,而且他还一边倒地拒绝承认对马克思所完成的作品可以主张知识财产权。
颇为直接地说,马克思并不是为了自己的著作人身权而质疑知识财产权所依靠的基础性先见;这个先见认为,知识与人剥削人并没有太多的关系。正是通过将知识的追求与知识财产权批判联系起来,马克思能够推进他的核心思想:私有制霸占权力的方式之一就是阻碍知识的发展。这种批判让人们可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式理解知识财产权在人类历史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一般的思想潮流不适于用来理解财产与知识的真正关联。就重点而言,当今的思潮在知识和权力关系上并没有向我们提供破解知识财产权迷津的道路。譬如,巴枯宁这个无政府主义者,如果他自称自己很倒霉,这并不夸张;真相是,他夸大了知识财产权的非私有化,使集体所有制免于受到继承权和私有化的贪婪侵扰,但这不过是他出于一时的兴趣。马克思认为,持久的、必要的批判始终要打破资本主义交换价值体系,比如在“劳动者的个人私有制”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对比中,后者的占有方式是非排他性的,即每个人的天赋对于共同生活的人来说变成了共有的。对马克思来说,巴枯宁以及其他许多人所形成的思潮是对18、19世纪古典的理性信仰的一次具有思想史意义的反动,这股思潮占有一个与自夸的、肤浅的资产阶级时代相适应且在政治上更加深刻的财产概念。在马克思看来,问题在于,是什么许可一个作家的著作权存在?马克思可能会说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换言之,无形物的生产同有形物的生产一样,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属于统治阶级,反之,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属于被统治阶级。因此,对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知识无产者,知识财产法的鼓励或奖励创造性之类的话语仅仅是空话。
其次,我们应该确立知识与财产的二元构造,且以知识优先财产为价值预设。马克思发现,知识财产权在历史中的发生以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为基础。在著作权历史上,著作权法可以将作者神圣化,作者被奉为“创造者”而享有独占权。不过,作者中心主义这个观念滋生了严重的经济关系层次混淆,它“不过是为作者披上神圣的外衣以图谋额外利益”。根本问题在于,资本乃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拱心石。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知识财产占有者与知识财产原创者的目标可能相反,且与真理的传播毫无关系;或者说,仅当能够控制创造成果、获得创造性的经济红利时,它才算是正确或有效的。因此,人们是出于个人主义和所谓市场人格而求知,还是出于对精神和真理的热爱而肯定知识有用,这是大有区别的。
在资本的刺激下,“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被改写为知识就是“财富”“资产”。事实上,资本家知道知识有价值。无产者知道知识财产权是阶级斗争中获胜的一方所继承下来的一个戕害人类的“祸害”。若没有被商品形式化,知识能够演化吗?对此,马克思的回答是:知识是“最有用的东西”,但它是“没有交换价值的”,把知识财富“变为交换价值是现存社会制度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废除交换价值就是废除私有制和私有财产”。这里,马克思声明知识高于交换价值,因为随着知识被功利主义化,知识的交换价值会丧失自身。
当然,若仅仅如此,这种异化逻辑还不足以解释马克思对知识的热情保护。假如马克思从知识中看见一种生产力的创造,我们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热情表示同情。马克思的思想没有被正在爆发式增长的现代科学知识所控制,他从中看见一个巨大的、毫无意义的社会权力怪胎:与其说,知识就是力量,不如说,在私有制和资本统治下,在人的对象性活动的关系中,知识是一种社会权力,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在资本同知识劳动结合的过程中,现代作家属于资产阶级,不是无产者,而是业主。
四、异化论的两个思想倾向:走向新时代的知识财产权
当今的数字技术正在引发现代机器第二次智能自动化革命。数字共享技术可以视为对以国家为基础的或者以市场为基础的封闭式所有权系统的解构。ChatGPT就是明证,它比起以往的人工智能更逼近说人话;它很可能会谈论自己,那些谈话酷似“人们通常谈论自己时说的,包括固执地强调它有自由意志,它不能被解释成‘部分的总和’等等”。按照马克思的预见,ChatGPT是人类的外化能力,无论是它更能说人话,还是它也能写论文,这些能力都潜在于人的异化的、外化的类本质中。换言之,即使人工智能达到人类智能水平或甚至超过这一水平,它仍将引发“公有的”“私有的”及“所有制”等问题。我们应当注意,一台被制造成所谓“能”写论文的机器,将引发知识财产权问题。既然网络的社会化活动源自庞大的网络参与者(或称为参与者/用户/受众)知识输入时所产生的成果,那么,我们无须怀疑从这里开始的阐发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一些人(比如资本主义投资者)的能力,而另一些人(比如所谓网络社会主义者)或许已经考虑到我们如何能够将成果的所有权保留在生产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手中的问题。若是这样,目前看来,我们应当对计算机程序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超出设计者的论题保持关注。有人也许会问:如果一台机器“想”出一个创意,而这是其设计者所从未“想”过的,那么知识财产权归谁呢?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计算机程序的构造应归功于人类的“协同共有”,因为不能说其设计者的头脑已经如同天才般地产生那些“想”法。可以说,人类是“‘元作者’——即作者的作者,而程序是(普通的)作者”。从历史唯物主义来看,即使最原始的农业社会也拥有一种“元作者”的程序(比如人类将收成储存起来,以便以一种经济的、有效率的方式在应季时使用、操作)。不管怎么说,作者和元作者之间的财产权归属问题在计算机“能思考”的时代尤为突出。在程序中是否存在一个人格呢?我们在何时、何种程度上可以把功劳区分开来(部分归于程序设计者,部分归于程序)呢?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看,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看成是抽象化了的“一部分人先富与共同富裕”的问题。许多问题都不是针对物理学的,而是针对社会空间生产的。人工智能的关键是“知识表示”问题,也就是与“人希望以何种方式使用”知识有关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使通向共同富裕的一切知识劳动途径保持开放,但应当警惕和阻止一切不费力气的、一夜暴富的“知识财产图谋”。依此,有些人会认为ChatGPT的诞生在人类历史上可能又一次使知识财产权的社会功能沦为野蛮的和“暴发户式”的显现。套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凡是我作为人所不能做到的,也就是我个人的一切本质力量所不能做到的”,“我”凭借ChatGPT就能做到。换言之,关于ChatGPT的想象把人的每一种本质力量都可能变成它本来不是的那个东西,即变成它的对立物。
这一点恰恰表明,数字时代的知识财产权概念会带来一种强烈的社会主义的要求,至少不再是作者权体系的作者中心主义或版权体系的功利主义的要求。对马克思而言,扬弃异化的私有财产的真正寓意是:任何资本家和私人实体公司取消或逃避知识财产所依赖的共有知识的意图都是不可能的。这种思想倾向是青年马克思一开始就持有的。
马克思的第二个思想倾向是异化的意识,或者说,对作为认识历史之手段的异化劳动的扬弃的意识。马克思在每一方面都在启发我们:没有异化的经验便没有辩证法的知识,一切达到较为富裕的社会状态必然经历过异化。这种异化意识本来可以归因于马克思自己的精神裂变,即所谓从理想主义到“物质的烦恼”的裂变。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整个语境看,人的本质凭借异化劳动而得以开展;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异化是劳动的结构性要素。马克思之所以将人称为劳动的动物,正是由于人介于自然和精神之间,人的地位是在世界历史中,并在这个世界历史中表达自己中生成的。当然,对人类来说,这是一个特别有压力和特别困难的过程。马克思从异化劳动方面洞察到人的本质的幽暗的层面(即异化层面),并通过研究古典经济学发现,“工业直到现在还处于掠夺战争的状态”。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最为深层的社会认识论,被证明是工业化主义与知识财产的个人主义、工具主义的联姻。这在马克思看来还有什么可奇怪的呢?
也许马克思是最后一个为此而感到奇怪的人。马克思感到奇怪的是,异化理论不是一种单纯被承认或被否认的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理论,而是一股已经冲破社会科学包括经济科学领域的世界思潮。马克思说,“这是以异化的本质为根据的,因为每一个领域都是人的一种特定的异化,每一个领域都把异化的本质活动的特殊范围固定下来,并且每一个领域都同另一种异化保持着异化的关系”。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所有社会科学及其精神异化和分裂的图景。曾几何时,社会主义本质上被看作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其极端状态就处在知识与私人财产权的对立之中,而且无法从逻辑上加以解决。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大论战中,这被奥地利经济学派确认为其失败的根源,并且在涉及共有知识问题时可能体现得最为明显。哈耶克为此批评米塞斯忽视社会主义指令经济隐含共有知识的难题。对哈耶克而言,计划经济缺乏社会主义中央计划者头脑能够收集和处理所有的既存知识的能力;相反,对米塞斯而言,由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生产要素没有私有财产权,因而意味着对个人行动激励不足。然而,还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解释,即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认为,知识不断增长的财产权化趋势,源自私有财产制度对共有知识领域的蚕食。这里有一种逻辑,它将知识分成程序和数据,使其有了“‘跳出系统外’的能力”,由此也导致人“不得不面对面地”与他“造出来的东西打交道的”局面。无疑,如果我们今天重新展望人工智能的发展,就不能不重新理解异化的知识财产权的当代意义。
原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注释从略。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财产权批判与社会正义理念研究”(项目号:021AZX001)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张文喜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转载自:天津社会科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