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犇群:道德实在论可以没有本体论承诺吗?——论斯坎伦的寂静主义实在论
日期:2021-10-29
摘要:寂静主义实在论者认为,道德实在论无需应对规范领域之外的形而上学挑战,因为道德的客观性并不要求我们作出任何额外的本体论承诺。本文旨在批评这一立场。本文选择斯坎伦的寂静主义实在论为讨论对象,在批判性地考察其论证细节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个适用于所有寂静主义实在论者的挑战,即“对称性问题”。本文将论证,为了维护道德的客观性,尤其是,为了打破两套内部融贯的道德话语的对称性,道德实在论者必须承诺,在规范推理之外存在着客观的道德事实(或者规范事实)。
关键词:寂静主义实在论 斯坎伦 道德实在论 本体论承诺 规范推理
一,导言
约翰·麦基(John Mackie)的“怪异性论证”(argument from queerness)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当代元伦理学家关于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的讨论。一般来讲,道德实在论者认为,存在可以被我们人类认识的道德真理或者道德事实,并且,这些道德事实(及其所包含的道德属性)构成了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但根据“怪异性论证”,能够对我们发布“绝对命令”的道德事实(或者客观价值)似乎完全不同于宇宙中真实存在的任何其他事实,因此,它们如何能够成为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以及,我们又是如何能够获得关于它们的知识的?
面对麦基的挑战,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者给出了简单而直接的回应:道德事实本身就是,或者可以还原为科学所探究的自然事实,因此,道德事实本质上并不“怪异”。但非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者却无法如此轻松地摆脱“怪异性论证”。一方面,他们必须解释,不同于任何自然事实的道德事实到底是怎样一种存在;另一方面,他们还要解释,自成一体的(sui generis)道德属性为何随附于(supervene on)普通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在自然属性方面没有任何差别的两个对象为何在道德属性方面也不会有任何差别。
然而,近来有一批非自然主义者认为,道德实在论根本无需应对上面所说的形而上学挑战,因为道德的客观性并不要求我们作出任何额外的本体论承诺(ontological commitment)。例如,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在回应“怪异性论证”时说:
很明显,他(即麦基)对于宇宙是什么样子有一种确定的理解,并且假定,关于价值的实在论要求宇宙中充斥着额外的实体,性质,或者关系,这些东西就像柏拉图的理念或者摩尔所谓的非自然性质一样。但这一假定是错的。……说价值是真实存在的,并不是说它们是真实存在的神秘实体或者属性,而是说它们是真实存在的价值,亦即:我们关于价值的判断或者关于人们有理由去做何事的判断,可以独立于我们的信念和倾向而为真或者为假。这里并不包含其他类型的真理。事实上,没有什么其他类型的真理可以显示价值的真实性[1](144)。
在内格尔看来,价值的客观性必须来源于其自身,而不能通过还原为其他任何类型的客观事实来保证。而为了维护价值的客观性,我们必须依赖关于价值或者理由的内部推理,而不需要在自然世界之外承诺任何额外的实体或者属性。内格尔相信,只要我们通过理性反思进入非个人化的(impersonal)视角,我们就可以超越自身的欲望、利益和偏见,从而发现客观的理由去指导我们做出正确的行动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存在某些理由’这一判断是一个规范判断[1](144)”,并不要求实质性的本体论承诺。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初步探讨了这种被称为“寂静主义实在论”(Quietist Realism)的立场,尝试解释了其核心主张、理论动机、以及论证思路。本篇文章的目的则是对这一立场提出批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本文将选择斯坎伦(T. M. Scanlon)作为讨论对象,因为在我看来,斯坎伦对于寂静主义实在论的辩护尤其清晰有力。本文不仅会批判性地考察斯坎伦的论证细节,还会对他以及所有其他寂静主义实在论者提出一个挑战,即“对称性问题”。我将论证,寂静主义实在论者难以打破两套内部融贯的道德话语的对称性,这意味着,为了保证道德的客观性,他们需要在规范领域的内部推理之外承诺道德事实或者规范事实的存在。
二,斯坎伦的寂静主义实在论
让我们从斯坎伦的一段话开始谈起:
道德信念的对象并不是在我们之外的、位于空间或者任何其他地方的事物。因此,(不同于关于物理世界的信念),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道德信念的对象是这样的一类存在:仅仅通过正确地思考它们,我们便可以发现其真理[2](8)。
道德信念的对象不存在于任何地方?这似乎显然是错的。比如,我相信随意撒谎(在道德上)是错的。很明显,这个道德信念的对象是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中的一种人类行为(即随意撒谎),就像“地球是圆的”这一科学信念的对象是地球一样。斯坎伦对此的回应是,道德信念的对象并不是存在于世界中的事物,而是那些事物之间所存在的规范关系(normative relation)。这一规范关系便是理由(reasons)。简言之,说“随意撒谎是错的”便是说“理性行动者有充分的理由去拒绝随意撒谎” 。在斯坎伦看来,只要我们可以找到充分的理由来支持我们的道德信念,“就不会再有任何有趣的关于道德的本体论问题了[3](2)”。但这无异于把关乎道德的本体论问题转嫁到了理由身上。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理由是什么?理由为什么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地方?
事实上,斯坎伦很乐意把元伦理学的讨论重点放在行动理由上面,因为根据他的“理由基础主义”(Reasons Fundamentalism),理由是规范领域的最基础要素,而道德只是规范领域的组成部分之一。不仅如此,斯坎伦相信,存在关于理由的客观真理或者事实,并且,关于理由的事实不可以还原为任何自然事实。但另一方面,他认为,关于理由的真理(或者说规范真理)并不要求任何额外的本体论承诺。如其所言:
对于不可还原的规范真理的信念并不包含对于任何特殊实体的本体论承诺。可以成为理由的事物并非特殊种类的实体,而只是普通事实,且在很多情况中只是关于自然世界的事实…… 规范真理的独特之处并不在于成为理由的事物,而在于像“作为某事的理由”或者“是充分的或者决定性的理由”这样的规范关系(normative relations)[4](30)。
斯坎伦说得没错,被我们引用来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常常只是普通的自然事实。比如,我出去买药的理由是“我感冒了”这一生理事实,或者我选择娶她的理由是“我喜欢她”这一心理事实。但令麦基感到奇怪的并不是这些“被我们引用来作为理由的事实”,而是关于理由的事实本身,因为只有后者才真正具有规范性。斯坎伦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才说,理由的实质(或者“独特之处”)在于其蕴含的规范关系(而不在于能够作为理由的事实)。在斯坎伦那里,关于理由的事实实际上是关于理由所蕴含的规范关系的事实。但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事实呢?
斯坎伦用R(p, x, c, a)来表示所有关于理由的陈述,其中,p代表被引用来作为理由的(自然)事实,x代表行动者,c代表特定的环境条件,a则代表行为或者态度。在斯坎伦看来,每一个关于理由的陈述都包含对于以下规范关系的断言:“无论事实p是否发生,假如p发生,那么它就是处于环境c中的x做a的理由[4](36-37)”。这一断言的真假并不依赖于p是否真的发生,不依赖于x是否真的处于环境c中,甚至也不依赖于是否真的存在c所代表的环境条件或者真的存在x。所以,它所断言的是一种纯粹的规范关系,而不包含对于任何非规范事实的判断。斯坎伦认为,正是这种纯粹的规范关系构成了理由陈述中真正的规范内容。因此,在他那里,关于理由的事实(或者规范事实)指的便是关于这种纯粹规范关系的事实。换言之,使得理由陈述(或者规范判断)为真或者为假的就是关于这种纯粹规范关系的事实。为求行文简洁,以下我将把关于这种纯粹规范关系的事实简称为“关系事实”。现在,我们的问题是,既然斯坎伦认为作为规范判断使真者(truth-maker)的关系事实客观存在,且不能还原为任何自然事实,那么,为什么我们不需要为此做出额外的本体论承诺呢?
斯坎伦的回答是:
只要关于某个领域的陈述不和其他领域的陈述相冲突,那么,其真值便可以由那个领域的内部标准适当地决定。数学问题,包括数与集合是否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数学推理得到解决;科学问题,包括玻色子(bosons)是否存在诸问题,可以通过科学推理得到解决;规范问题(包括理由是否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规范推理解决,等等[4](19)。
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9和13之间存在一个质数”这个数学陈述的真值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学运算来决定。具体来说,我们通过把9到13之间的所有自然数与其他自然数相除便可以发现,9到13之间存在一个自然数只可以被1和它自身整除。据此,我们可以判断,“9和13之间存在一个质数”这个数学陈述是真的,亦即,9和13之间确实存在一个质数,即11。注意,为了得出这个结论,我们并没有去探究世界的构成,也没有研究任何本体论问题,而只是根据数学领域内部的标准进行了简单的数学推理。在这个意义上,11存在与否是数学领域内部的问题,由数学领域的内部标准决定。同样,斯坎伦认为,关系事实是否存在也是规范领域内部的问题,由规范领域的内部推理决定,而并不要求这个世界额外存在什么规范实体或者属性。比如,对于“张三是否有理由选择哲学作为大学专业”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要了解张三的兴趣爱好、能力禀赋、自己的职业设想、以及父母的期望等要素便可以决定。假如张三对哲学毫无兴趣,也不擅长抽象推理,那么,他便没有理由选择哲学作专业。也就是说,张三(包括他的各种内部和外部条件)和哲学之间并不存在理由所表示的关系事实。因此,和内格尔一样,斯坎伦也认为,关于关系事实(或者理由)是否存在的判断本身就是规范判断,不需要任何额外的本体论承诺。
然而,斯坎伦在这里似乎并没有理解问题所在。规范领域内部的推理关注的并不是理由是否存在的问题,因而也解决不了关于理由的本体论问题,它至多只能帮助我们发现理由。假如规范推理真的能够帮助发现理由的话,那么,根据道德实在论的主张,那也是因为世界上真的存在理由所表示的关系事实,并且规范推理所遵循的模式能够以某种方式反映关系事实的本质。换言之,规范推理只是预设了理由或者关系事实的存在,而没有证明它的存在。回到张三的例子。张三选择哲学作为大学专业的理由必须先(在一个普遍的意义上)存在,我们才能借助规范推理来判断他是否有那个理由。事实上,麦基也不会否认规范推理的有效性,但他会说,由于理由或者关系事实并不真实地存在于世界之中,所以,规范推理的有效性来自于我们的共识,或者说是我们“发明”出来的,并不具有道德实在论所承诺的那种客观性。因此,规范领域的内部标准似乎无法消除关于关系事实的本体论质疑。
斯坎伦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作为回应,他提出了一套关于存在标准的理论,即一套针对特定领域的(domain-specific)本体论。接下来,我们便转到他的本体论。
三,斯坎伦的本体论
如上所述,寂静主义实在论的反对者认为,关系事实必须首先在世界中存在,我们才可以借助规范推理来发现关于它的真相。但怎样才算“在世界中存在”?是存在于科学所探究的物理世界才算“在世界中存在”吗?
在斯坎伦看来,没有超越各个领域的、普遍的存在标准,所有的本体论问题都应该是针对特定领域的。如其所言:“思考这些问题(即本体论问题)的最有意义的方式是不特别优待科学,而是把一系列领域都视为基础的领域,包括数学、科学、以及道德和规范推理[4](19)。”这就是说,要确定某个对象是否存在,就要首先确定其所属的领域,然后依据相关领域的内在标准加以判定。比如,物理对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处于时空之中或者拥有因果效力;数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和其他的数处于适当的运算关系之中。对于具体的理由或者关系事实来说,只要规范领域的内部标准批准它们存在,它们就存在,而不需要满足任何进一步的存在标准。也就是说,假如有效的规范推理得出了“我们有理由废除奴隶制”这样的结论,那么,相应的理由或者关系事实是存在的。
根据斯坎伦的本体论,不同领域的事物实际上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存在”的,因为存在与否完全由该事物所属领域的内在标准决定。但如果是那样的话,无论多么奇怪的东西似乎都可以存在,因为我们总可以为某物找到与其相配的领域。比如,女巫可以存在,因为它满足了西方童话领域的内部标准;孙悟空也可以存在,因为它满足了《西游记》领域的内部标准。有鉴于此,斯坎伦引入了一个条件来对领域的合法性施加限制,即:一个合法的领域“不应该拥有可能与其他领域(比如科学)的预设或者启示相冲突的预设或者启示[4](27)”。按照这个标准,西方童话领域和《西游记》领域都不是合法的领域,因为它们包含了太多与科学领域相冲突的预设或者判断,比如“女巫有魔法,可以使人生病或者使奶牛停止产奶”,“孙悟空一个跟头可以翻十万八千里”,“人可以长生不老或者死而复生”等等。相比之下,规范领域则是一个合法的领域,因为规范领域的研究对象是关系事实,上面已经提到,对于关系事实的判断并不涉及任何对于非规范事实的判断,所以便不会与别的领域相冲突。
我们可以把斯坎伦的想法表述为一个用来证明关系事实存在的论证:
P1 只要某物属于某个合法的领域,并且其存在被该领域的内部标准所批准,那么它就存在;
P2 只要某个领域不包含与其他领域相冲突的预设或者判断,那么它就是一个合法的领域;
P3 规范领域不包含与其他领域相冲突的预设或者判断;
P4 关系事实属于规范领域;
C. 关系事实存在。
在斯坎伦那里,P1表达了存在的全部意义,因此,关系事实不需要在任何别的意义上存在。换言之,关系事实的存在不需要任何额外的本体论承诺。由此可知,斯坎伦的本体论为他的寂静主义实在论奠定了基础。但斯坎伦的本体论合理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问题主要出在P2上。
斯坎伦认为,一个合法的领域不能预设或者包含与其他领域相冲突的判断。但是,不同领域之间的冲突总是相互的,亦即,如果A领域与B领域冲突,B领域也一定与A领域相冲突。那么,是A领域不合法还是B领域不合法呢?斯坎伦自己的例子是超自然领域和科学领域之间的冲突。根据他的说法,由于超自然领域包含很多不符合科学标准的因果判断,因此我们应该否认超自然领域的合法性,进而否认超自然实体的存在。但为什么呢?根据超自然领域的内部标准,很多科学判断也是错的,为什么斯坎伦不据此认为是科学领域不合法呢?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说,我们应该认为科学领域不合法或者超自然领域和科学领域一样合法。我的质疑在于,如果斯坎伦不做额外的本体论承诺的话,他是否有理论资源来打破不同领域之间相互冲突的对称性(symmetry)。
斯坎伦似乎认为,我们之所以应该更相信科学,是因为科学的内部标准“在预测和解释关于世界的明显事实方面……被证明是成功的[4](20)”。但这样的一种判定依据本身属于哪个领域呢?假如它属于科学领域,那么科学判断与之相符便不足为奇。毕竟,超自然领域内的判断也可以轻松满足自身的标准。这个判定依据是否可以独立于科学和超自然领域,从而成为判断两者合法性以及相关实体是否存在的外在标准呢?斯坎伦必须排除这一可能性,因为他认为所有的存在标准都是内在于特定领域的。因此,斯坎伦的本体论便陷入一种困境:一方面,在面对相互冲突的领域时,他需要外在于相关领域的标准来打破冲突的对称性;另一方面,其内在于特定领域的存在标准又不允许他那么做。
有人可能会说,只要超自然领域包含了关于自然世界的因果判断,那么它就应该被视为科学领域的一部分,而不是和科学不同的另外一个领域。所以,超自然领域的判断就应该服从科学领域内部的标准。但斯坎伦从来没有提供一个区分不同领域的标准,并且似乎是有意为之。他说,“对于我来说,存在哪些领域的问题完全是开放的”,因为“关于领域的问题并不是它们是否存在,而是它们是否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方式去讨论相关问题[4](23)”。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我们不能把科学视为超自然领域的一部分,因为那样不仅可能更符合科学发展的某段历史,而且还可能帮助我们讨论某些关于宗教内部争端的问题?科学和超自然领域之间的对称性仍然难以打破。
此外,原则上我们似乎可以想象出一个远离自然世界的超自然领域,其中的实体尽管拥有千奇百怪的属性,但它们既不存在于时空之中,也不与任何自然对象有因果联系。假如那个超自然领域也有融贯的内在标准,那么,根据斯坎伦的本体论,它的对象也是存在的,并且,其存在和自然对象或者数学对象一样真实,因为它们各自都只服从其所属领域的内在标准。斯坎伦也许可以接受这样的后果,因为他说,重要的“不是那些实体是否真的存在”,而是“我们是否有理由去关注它们以及它们的属性[4](27)”。但对于多数哲学家来说,这样的后果无法接受,因为这无异于降低了存在的标准,甚至让“存在”这个概念变得琐碎而模糊。
四,对称性问题
在这个部分,我将对斯坎伦的寂静主义实在论提出一个更为一般性的挑战。我把这个挑战称为“对称性问题”。在我看来,不止斯坎伦,所有的寂静主义实在论者都会受到这一挑战的威胁。那么,什么是对称性问题呢?让我们来做一个思想实验。
假设有一个奇怪的社会,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拥有一套奇特的道德话语。说它是道德话语,是因为其中也有类似“好坏”、“对错”以及“理由”这样的概念,并且那些概念也同样具有指导行动的功能;说它奇特则是因为,那个社会的道德概念所指代的对象非常不同于我们道德话语中的相应概念所指代的对象。以“理由”这个概念为例(让我们姑且用“理由*”来表示那个社会的理由)。那个社会的人认为,当看到有人落水时他们有理由*直接走开,认为他们有理由*仅仅因为一个人的性别而决定其是否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还认为随时有理由*在公共场所大喊大叫,等等。尽管如此,那个社会的道德话语是非常融贯的,也就是说,其内部有一套前后一致的标准来裁定关于理由*的判断是否合适。很明显,那个奇怪社会的道德*与我们的道德是冲突的。当然,这样的冲突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关于道德的客观真理,因为那个社会的道德*可能是完全错的。但问题在于,如何解释这一可能性?换言之,假设我们的道德话语和他们的道德*话语都是完备且融贯的,如何在两者之间区分对错或者优劣,从而打破两者的对称性?这个便是我所谓的“对称性问题”。
可以预见,斯坎伦以及其他寂静主义实在论者会依靠范领域内部的推理来解决对称性问题。他们会说,那个奇怪社会的人当然没有理由在看到有人落水时走开,因为,落水的人处于危险之中,非常痛苦,可能随时被淹死,并且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有能力伸出援手,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去救落水人的好理由。因此,那个奇怪社会的人都错了,他们根本没有理由走开。 然而,根据那个奇怪社会内部的规范推理,他们也可以说我们错了。比如,他们会说,我们当然有理由*在看到有人落水时走开,因为河水是神圣的,被水淹死是人的最佳归宿,走开是对落水者的尊敬等等。所有这些在我们听来不可思议的东西在那个奇怪的社会中都是极其明显的常识,就好像“救人”在我们的社会是常识一样。也就是说,他们的理由*在我们看来显然不是理由,我们的理由在他们看来显然不是理由*。因此,我们和他们之间的对称性仍然没有被打破。
当然,斯坎伦很可能会坚持认为,在那个奇怪社会中流行的规范信念连同其规范推理方式都是错的,只有诉诸正确的一阶(first-order)规范推理才能解释其错误的根源;因为“这是一个关于规范领域(即理由王国)的最佳理论的内容问题[4](29)”,与本体论或者形而上学无关。但这种看法似乎高估了规范推理(或者规范理论)的能量。我们知道,所有的推理都有起点,并且,推理最终停在何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起点。因此,为了通过推理达到正确的终点,我们的推理必须从正确的起点开始。道德推理或者规范推理也不例外。亚里士多德十分强调一个人的成长环境及其所接受的教育在实践推理中的作用,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决定了推理的起点。如其所言:
柏拉图曾问道,正确的推理应当从已知的东西出发,还是走向它?……我们当然应该从已知的东西出发。正因为此,如果我们想要研习高贵与正义的事物以及普遍的政治问题,我们需要在良好的习惯中成长。因为我们从某事为真的信念开始,如果那个信念对于我们足够明显,我们可以从它开始而不需要了解它为何为真。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拥有或者很容易获得这些起点(1095b, §5-7)[5](3-4)。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合适的教养(upbringing)可以让实践推理从正确的起点出发;如果一个人的起点错了,没有什么推理或者论证能够纠正他。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也认为,主张“通过推理就可以引导一个没有良好教养的人明辨是非”是“极其不合理的[6](73)”。因此,规范推理本身似乎无法解决不同起点之间的分歧。而我们和那个奇怪社会之间的分歧便属于这种情况,亦即,在最基本的层次上,他们的理由*不同于我们的理由。
然而,即使正确的规范推理不能解决我们和他们之间的分歧,这也推不出没有客观的道德真理。因为,他们的推理起点可能就是错的。斯坎伦可能会说,我们只有通过(新一轮的)规范推理才能确定这一点。但新一轮的规范推理又要依赖不同的出发点,又不能保证共识的达成。为了避免无穷倒退,道德实在论者必须在规范推理之外承诺客观的道德事实或者规范事实,比如“人类的基本尊严”, “痛苦是坏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这些基础性的规范事实不是任何推理的产物,却构成了任何正确推理的合适起点。换言之,它们构成了规范推理需要反映的“现实的规范结构”(normative structure of reality),是判断我们的规范信念是否正确的最终依据。而这也正是道德实在论者需要做出实质性的本体论承诺的原因:既然承诺了客观的道德真理,那么,世界上就要存在客观的道德事实。
注意,这里的关键问题不是“如何通过正确的推理在事实上解决对称性问题”,而是“一个道德实在论者需要做出怎样的本体论承诺才能确定对称性问题可解”。换言之,道德实在论可以与道德分歧的存在相容,但无法与道德分歧的无解相容。如果寂静主义实在论是一种道德实在论的话,它似乎无法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对称性问题是可解的,因为在寂静主义实在论者那里,规范事实的存在从根本上依赖于规范推理,或者说,规范事实仅仅是作为规范推理的产物而存在的。
然而,斯坎伦似乎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他说:“假如我们无法说出对手的推理过程错在哪里,而只是说存在一个关于理由的形而上学事实,根据这一事实,我们对了他们错了。这是于事无补的[4](27)。”没错,假如我们只是想要让那个奇怪的社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假设规范事实的存在确实于事无补,因为那无异于把我们的立场又重申了一遍。但如果这里的问题是要维护规范真理的客观性,“一个关于理由的形而上学事实”便正是道德实在论者所需要承诺的。在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说服我们的对手时,独立于道德话语和道德*话语的规范事实能够帮助说明什么才是规范推理的正确起点,能够打破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对称性,从而维护规范真理的客观性。我们也许永远都无法构想出一套论证来说服一个凶狠残暴但逻辑严密的纳粹分子,但他仍然是错的,并且,这是一个事实,独立于任何人的思想或者语言。
五,结论
本文选择斯坎伦为对象,系统地批判了寂静主义实在论这一颇具影响力的元伦理学立场。我试图论证,为了维护道德的客观性,尤其是,为了打破两套内部融贯的道德话语的对称性,道德实在论者需要做出实质性的本体论承诺。也就是说,道德实在论者需要承诺,在我们的思想和语言之外存在着道德事实(或者规范事实)。但道德事实是怎样的一种事实?是自然事实的一种,还是在自然世界之外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王国?如果是前者,道德事实为什么会具有一般自然事实所没有的规范性?如果是后者,道德事实到底以怎样的一种方式存在,又是如何被我们所认识的?假如本文的结论是对的,那么道德实在论者便需要面对这些挑战。
参考文献
[1] Thomas Nagel, The View from Nowher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2] T. M. Scanlon, “Metaphysics and Morals,”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77 (2003): 7-22.
[3] T. M.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4] T. M. Scanlon, Being Realistic about Reas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5] 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translated by Terrence Irwin, 2nd edition, Indianapolis/Cambridge: Hackett Publishing, 1999.
[6] John McDowell, “Might There Be External Reasons?” in J. Altham and R. Harrison (ed.) World, Mind, and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68-85.
作者魏犇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讲师。
原文刊于《道德与文明》2021年第5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