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与晚年恩格斯的住宅理论
日期:2015-03-16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们建构社会秩序的重要标准,也是在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价值原则,但公平正义的理想能否成为现实以及如何成为现实,进而是否应当坚守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如何坚守这种原则,始终是考量政治哲学家的实践智慧的关键问题。可以说,在政治哲学史上探究正义问题的理论文本汗牛充栋,各种理论模型和理想设计愈益精致,但“永恒公平”(Fiat justitia)的理想原则似乎在人们对其改变现实社会公正状况之乏力的质疑中被束之高阁。因而,鲜有现代思想家不重视公平正义原则的现实境遇,在不同程度上以实质正义的现实理路替代永恒公平的乌托邦论调已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常见之举。而当我们将目光投在晚年恩格斯的历史文献中,恰可直面他在论战中对永恒公平的驳斥,这些话语穿透了公平正义的非现实性,体现了实质正义原则,至今不乏启示意义。
一、“永恒公平”,还是实质正义?
与马克思一样,晚年恩格斯没有系统阐述政治哲学的理论文本,他的正义观念是在论战中得到清晰表述的。面对将公平正义原则视为自然公理的非现实性论说,晚年恩格斯探讨了公平正义原则的形成过程,认为它最早源自约束人们生产和交换的习惯性规则,后来规则形成了法律,进而形成了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权力机关,当法律通过立法来发展的时候,似乎就不是从经济生产生活,“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后来新的社会分工产生了法学家群体,法学家将法的体系中多少相似的东西称为自然法,“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当公平进入永恒视域,就不再是因时因地考量的尺度,而成为观念化神圣化的标准。[1]211—212这番论述出自晚年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力作《论住宅问题》。
这部名著让我们将目光转向140多年前的德国:因获得法国为普法战争失败而支付的几十亿法国法郎赔款,当时的德国成为有能力参与世界市场的工业国家。工业的发展使大量农村工人涌向柏林等大城市,造成了住房短缺问题。这个问题在当时的伦敦、巴黎和维也纳也很常见。为此,埃·萨克斯和阿·米尔柏格分别在《各劳动阶级的居住条件及其改良》和《住宅问题》中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从中体现的蒲鲁东主义观点遭到恩格斯的质疑。恩格斯分别在《人民国家报》1872年第51-53号、第103-104号以及1873年第2-3号上发表了两篇批评文章《蒲鲁东怎样解决住宅问题》和《资产阶级怎样解决住宅问题》,米尔柏格稍后在《人民国家报》1872年第86号上对恩格斯的批评加以反驳,恩格斯为此又以《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在《人民国家报》1873年第12-16号上做出了回应。
《人民国家报》在1872年底至1873年初分别将恩格斯的上述三篇文章作为单行本在莱比锡出版,其中第二篇文章的单行本曾被德国政府列为查禁书籍,[2]但这道禁令使该书“销路大增”。三篇文章的合订本于1887年3月在霍廷根—苏黎世出版,恩格斯为此撰写了序言并作了增补和注释,阐明了三篇文章的写作缘由与历史语境。恩格斯的立论基于国际工人运动的发展,当时多数工人已从接受蒲鲁东主义而改为阅读《资本论》和《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学派”的著作,开始“以社会的名义占有全部生产资料”,[1]134从而提高了政治实践的效果。因而,恩格斯的批评主要指向蒲鲁东主义的历史意义,对讲坛社会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等少数仍然信奉蒲鲁东主义的人们加以警示,同时对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各种思路分别作出批评,这些在他对住宅问题解决方案的分析中可以获得清晰的理解。[1]
为了理解晚年恩格斯住宅理论中浸润的实质正义观念,我们要借助对其他文本的解读,为此要翻阅《反杜林论》及其准备材料。因为恩格斯在这里申明实践先于原则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 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 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 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1]374有实际效用的原则通常都是在现实经济生产生活的基础上设定的,而平等的理想在社会现实中更具有正义的正当性。“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为了得出‘平等=正义’这个命题,几乎用了以往的全部历史,而这只有在有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时候才能做到。”[3]668—669这时的正义不再停留在真空中,而作为实践原则日益走向如火如荼的社会生活。
实质正义原则之所以具有政治哲学的合理价值,因为它质疑的乃是以18世纪启蒙学者的政治理想建构的世界,其中不合理和非正义的现实告诉人们:“现实理性和正义至今还没有统治世界,这只是因为它们没有被人们正确地认识。”[1]357认识的偏差主要不在于理论自身,而在于理论建构在缺乏足够实践考量的情境下造成的偏斜。在恩格斯如下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平等和正义原则的现实性:“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因此,它们还摆脱不了同以往旧历史的对立,就是说摆脱不了旧社会本身。这就已经使得它们不能成为永恒的正义和真理。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和资源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经过不多几代的社会发展,人们就一定会认识到:侈谈平等和权利,如同今天侈谈贵族等等的世袭特权一样,是可笑的;对旧的不平等和旧的实在法的对立,甚至对新的暂行法的对立,都要从现实生活中消失;谁如果坚持要人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资嘲笑。”[3]670正义和平等当然是我们赞同的社会理想,但如果将其抽象为脱离现实的理论应当,就会因缺乏任何现实内容而让深怀期望的人们一无所获。
在现代社会运行逻辑中,经济生产生活是使正义现实化的基础,因而实质正义原则要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在1881年5月7日发表于《劳动旗帜报》上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 得一天公平的工资》一文中指出:“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4]273这门现代科学让人们剥离意识形态的表象,触及理想原则的现实根基,人们在何种程度上坚守正义原则以及如何坚守这种原则因而就有了现实的答案。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言,“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痛苦’的日益清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象,表示在生产方式和交换形式中已静静悄悄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1]618当旧的政治原则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时候,必然要以适应现实经济制度的原则替换之,这正是以实质正义超越永恒公平的现实语境。
如果在公平正义的形式与内容之间选择,人们更看重的往往是后者,其中体现的乃是坚守理想的实然逻辑。我们从晚年恩格斯为《哲学的贫困》德文第一版撰写的序言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种逻辑的现实内涵:“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但是,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平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5]仅仅作为意识形态的公平原则是一种形式规定,而问题在于以之改变人们的现实生活境遇是否可能,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实质正义原则因而成为人们在现代社会理应接受的政治哲学观念。
二、如何理解关于住宅问题的解决方案?
现在我们将目光转向晚年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的历史语境,当时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方案的核心是工人应拥有住宅所有权,但对如何获得这种权利提出了很多缺乏普遍适用性的方案。其实,“恩格斯的祖父在十八世纪创立了他们家的产业,据说他是第一个成立工厂社区盖房子给工人住的工厂老板,房子所有权归工人,然后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房子贷款。”[6]这种做法确实是缓解住宅问题的一种出路,在工业不发达的德国不失为一种良策,但在德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其严重的弊端在于加大了资本的获利空间,即更多地剥夺了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且让工人被束缚在某个工厂而在思想上和政治上毫无作为。恩格斯对住宅问题的论述开始于对上述思路的批判,其主旨并非将工人束缚在工厂主建造的住宅中,而是促进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继承者的德国工人运动走向更广阔的地域,进而取得普遍的胜利。
恩格斯在这里的思路显然源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阐述,实则关于住宅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从中呈现的政治哲学内涵具有典型的历史唯物主义特质。确实,德国城市化进程恶化了工人的住宅条件,不仅使很多工人居住在狭小的空间甚至居无定所,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房租,霍乱、伤寒等流行病因住宅条件的恶化而迅速在城市蔓延。另外,城市中心原有的低廉住宅被拆毁,改建为昂贵住宅,进一步恶化了工人的居住条件。[2]为了解决这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参与德国社会民主运动的年轻知识分子米尔柏格在25岁时发表了《住宅问题。社会概略》,迷恋蒲鲁东学说的他在其中指出,消除住宅租赁制是工人获得解放的最主要方式,这里既涉及政治经济学论证和具体计算,也涉及从法的观念角度确认的“永恒公平”原则。恩格斯对此进行了双重批判,并明确提出解决当时德国城市住宅问题的根本方法,从而确立了指向政治实践的住宅理论。
首先,米尔柏格将承租人与房主的关系混同为雇佣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租房的实质是承租人“购买一定期限内的房屋用益权”,因而是一般的商品交易行为,与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为了说明这种商品交易行为,恩格斯还分析了租金的构成——主要包括地租、建筑资本的利息、修缮费和保险费以及建筑资本折旧费四个部分。按照蒲鲁东主义的观点,将租金折换为部分购房款并累计起来获得住宅,就解决了城市住宅短缺问题。这个愿望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其中有很多现实难题。例如,房主是否愿意以多期收款的方式出售自己的住宅?工人能否在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前提下按期交付部分购房款?如果工人在搬迁过程中陷入“蚁居”状态或通过借高利贷等方式交付部分购房款是否加重了生活负担?
其次,米尔柏格阐释住宅问题的理论原则是“永恒永平”和法的权利观念。这里触及了上面谈到的恩格斯理解正义问题的根本立场,蒲鲁东主义的策略是“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将全部学说“建立在从经济现实向法学空话的这种救命的跳跃上。”[1]147此举将对现代无产者的同情寄托在法理感上,这与市场经济规律颇不一致,其思路基本停留在前工业时代的平等交换上。将这种解决办法当作“革命思想母腹中产生的最富有成果的和最辉煌的追求之一”,在恩格斯看来,显然是舍本逐末之举。从实际情况看,只要合理并充分地使用当时德国城市所有的住宅,让没有房子或住房拥挤的工人住进城市闲置的住宅,消灭城乡对立,就会让工人享受根本的公共福利,如此解决当时这种棘手的社会问题显然更实际。
因而,恩格斯提出了根本的解决方案,“要消除这种住房短缺,只有一个方法:消灭统治阶级对劳动阶级的一切剥削和压迫。”[1]142较之遭受资本家剥削而言,城市住宅短缺并非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首恶,而无产者在当时被置于法律实际保护之外。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现实策略是,在经济领域进一步推动工业革命的进程,使工人切实感受到自己的生活处境以及造成这种处境的现实原因,从而“获得精神解放的最首要的条件”。[1]149对此,晚年恩格斯充满德意志民族的理论自信,他认为德国工人不会受到蒲鲁东主义的影响,因为他们比这位“第二帝国的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先进了50年”,而其他国家的工人也将陆续走出蒲鲁东主义的思想笼罩。在这个意义上,重读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可以看清工人运动的出路,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作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是确立现实的住宅理论的思想支点。
资产阶级关心工人住宅问题,固然有解决工业化进程中城市住宅短缺问题的愿望,但其出发点无疑是自身的利益和生活处境。为了清晰地阐明当时资产阶级解决城市住宅问题的利己性,恩格斯特别分析了埃·萨克斯反映一切资产阶级论述住宅问题文献的著作《各劳动阶级的居住条件及其改良》,认为其中引证的文献几乎充满了虚伪慈善主义的空话。埃·萨克斯试图运用政治经济学研究社会问题,以他所谓的社会经济学广泛改善各劳动阶级的住宅条件,将无产者提升为有产者,从而抹煞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雇佣关系,实现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恩格斯尖锐地指出这种思路立足于道德说教,忽视现存的城市住宅条件,他们对投机活动的道德指责与对工人不知道保持健全生存之所的批评乃是源于无知。
自诩为社会精英的资本家为工人的居住条件之差感到惋惜,认为主要原因是工人酗酒和无聊娱乐,如果他们懂得节俭,认识到放弃政治活动并努力工作的重要性,就会过上舒适的生活。工人拼命工作、攒钱以改善住房条件,听起来似乎是一种务实的选择,但事实是很多人拼命工作、攒钱之后并不能改善生活状况,他们的房奴身份与持续上涨的房价保持在同一水平上。更有甚者,由此导致的工人内部的竞争会造成工资降低,出现工人越节俭越贫穷的状况。恩格斯通过介绍资产阶级制定的工人住宅制度——小宅子制和营房制——来说明这只是“理想领域”里的观念,在现实中支配工人拥有住宅的是高利贷者、律师和法警,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使工人很难拥有自己的住宅,更不会因为加倍劳动和节俭而成为资本家。
在这里,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围绕住宅问题而产生的关系十分特别,并非市场经济中住宅商品的买卖关系。资本家可以帮助工人获得住宅,甚至在工人移民区建造各种福利设施,表达不乏温情的人道主义关怀,原因是这样可以获得丰厚的收入,这不仅体现在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而且体现在对房屋价格的垄断。对此,恩格斯在青年时代写作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就做过精彩的描述,修建工人住房的投资会获得很好的收益。一旦双方达成交易,工人就必须放弃罢工而接受资本家提出的一切条件,否则立刻就会无家可归。换言之,工人的住房没有什么保障可言,利益的变化可以让资本家随时作出使工人离开原有住宅的决定。所以,对工人的欺骗以及“根深蒂固的自我欺骗”是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秘密。
至于像伦敦建筑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通过收取会费构成基金,贷款给工人购房的方式解决住宅问题的做法,恩格斯同样充满怀疑。因为这种建筑协会或建筑协作社不仅因此获得不菲的利息,而且实际上是一种投机组织,因之受益的工人基本上都是报酬最优者和监工,其他工人则没有条件享受这种“自助”的福利,因而从整个社会看并没有明显的效果。此外,当时在英国以国家立法等方式帮助工人拥有住宅的思路也收效甚微,因建筑费用便宜而造成房屋倒塌的情况并不少见,亦有不少官员在其中以权谋私,公共工程贷款法案或如一纸空文,或落实幅度极低,似为沧海一粟。而从步入城市化进程的德国来看,几十亿战争赔款几乎没有一文被用来修建工人住宅,而力图改变城市住宅状况的“欧斯曼计划”基本上属于维护市容的权宜之计,貌似解决问题,实则引发新的问题并进一步恶化了城市住宅问题。
三、晚年恩格斯住宅理论的要义及其当代价值
《论住宅问题》之所以被视为《哲学的贫困》的姊妹篇,原因在于蒲鲁东主义是这两个文本作者共同的批评对象,前者实则是运用后者的基本思路在住宅问题上的进一步发挥。从恩格斯极富现实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提出解决城市住宅问题的根本方案是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仅仅致力于解决工人住宅问题的蒲鲁东主义方案不仅无助于解决社会问题,连工人住宅问题本身也解决不了,因为这些方案都没有触及造成城市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些方案或许曾经“激动人心”,但基本上都是无视资本逻辑的臆想,不能构成解决住宅问题的实践原则。恩格斯从工人的实际需要出发,试图清除旧社会阻碍发展的因素,在工人的政治即社会革命中实现包括住宅问题在内的全部社会问题的解决。
之所以批判蒲鲁东主义解决住宅问题的“原则”,源于其本质上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改良思路,其中有很多对资本主义的模糊认识。蒲鲁东主义者喜欢探究工人和小资产阶级乃至社会中间阶级的共同问题,很多解决问题的方案实际上都满足了小资产阶级和社会中间阶级的利益,面对工人的社会改良计划实则将其转化为小资产阶级。支持这种思路的是“永恒的权利根据”,而消除住宅“不公平”现象的途径就是废除租赁制,鼓励工人通过努力变为小资产阶级,对资本家进行道德说教,这些与历史唯物主义无疑是背道而驰的。“永恒公平”一旦面对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就立即显得空洞乏力,用这种在任何社会中都难以起到实际调节作用的至高无上的原则来解决在德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住宅问题,效用极为微弱,而当时的德国工人如果以这种原则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实际上就是遭到了误导。
现实的利益与永恒的公平,谁是调节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根本?这是不言而喻的。从永恒公平原则出发制定利益分配原则,还是从现实的利益关系出发制定实质正义原则,这是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公平正义观与永恒公平原则之间差别的关键。恩格斯以“德国的唯物史观”和“德国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运用《资本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在批判蒲鲁东主义和资产阶级住宅理论的过程中指出工人运动是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住宅问题,是处理城市生活危机和改善工人居住状况的实际需要,也是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达此愿望,既不能寄托于资本家信奉永恒公平的道德醒悟,也不能通过一系列改造工人适应资本逻辑的错误导向,而应促使联合的劳动者摆脱住宅的枷锁,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社会革命这种推陈出新的政治实践中使工人成为社会的主人。
晚年恩格斯的住宅理论以及从中呈现的实质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德国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19世纪下半叶,德国工人运动是解决包括住宅问题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总途径。恩格斯以历史唯物主义思路审视当时社会发展走势,以此批判蒲鲁东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住宅理论具有合理性根据,而在新的条件下灵活运用恩格斯的住宅理论仍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现实性。[3]相关论述提示我们,看重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明显优势,而实现平等的路径要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正义原则应当符合生活实际。基于永恒公平原则的住宅理论除了误导人们的选择之外鲜有价值可言。审视当今时代的全球正义问题,应走出“永恒正义”的思想笼罩,进一步完善实质正义原则,为此不仅要考虑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且要使之成为现实。
当然,我们深知,近一个半世纪以来,尽管住宅领域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但欧洲的住宅问题得到了逐步改观,这既是20世纪社会革命推动的结果,也与革命后欧洲社会福利制度的调节有很大关系,从中形成的实际经验具有借鉴意义。毋庸置疑,新自由主义的住宅策略并不是解决住宅问题的万应灵药,在解决欧洲住宅问题的过程中,以此构建的住房理论原则遭遇过不少实际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看到,“全球金融危机,从根本上说植根于住房供给的私人市场模式,它提醒我们,新自由主义的住宅政策主要着眼于实现强大的资本主义房地产界的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利益。”[7]因而,回到晚年恩格斯住宅理论的必要性在于凸显如何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公众的利益,以及如何构建符合时代精神的实质正义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住宅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住宅政策和调节住宅问题的办法也在不断变化。在中国住宅问题产生的各重要时期,都不乏学者重读恩格斯这部名著,从中探究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宅商品化观念深入人心,房价上涨的幅度和速度与人们实际收入之间的差距成为人们拥有住宅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难题,住宅问题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改善民主问题,必须探究更好地解决符合实际的中国住宅问题的策略,因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从我国国情看,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8]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应进一步实现平等的正义理念及其和谐诉求,使住有所居以及具有逐步改善住宅条件的愿望获得现实支撑。
概言之,回到晚年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不仅是深入解读这部经典政治经济学批判文献的学术探索,而且是与时俱进地运用经典理论解析现实问题并符合实际地提出现实原则的实践尝试,从中我们可以切实把握各种住宅理论的系统布局与实践方位。毋庸置疑,恩格斯在驳斥各种解决住宅问题不切实际的空想与权宜之计的过程中彰显了从根本上改变工人命运的宏愿,使实质正义的政治哲学原则呈现深远的意义,以此穿越各种乌托邦设计是政治哲学体现实践功能的理论前提。在当前解决中国住宅领域的复杂问题时,应当秉持晚年恩格斯的基本价值观念,在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尽可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宅需求以及对实现住宅公平正义的理想愿望,同时确认我们时代需要的政治哲学理念,这应当是我们面向中国住宅问题,研读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经典时应有的学术立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德]曼·克利姆. 恩格斯文献传记[M]. 中央编译局译.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487—48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09.
[6][美]艾德蒙·威尔森. 到芬兰车站:马克思主义的起源及发展[M]. 刘森尧译. 台北:麦田出版社,2000:155.
[7]Stuart Hodkinson. “The Return of the Housing Question”[J], Ephemera, 2012: (4).
[8]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 不断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N]. 人民日报,2013-10-31.
[1] 恩格斯对住宅问题的精彩阐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住宅理论的特质,即在关于资本主义的全部政治经济学中分析住宅问题,这较之自由派和保守派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解释和分析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参见Stephen E. Barton. “The Urban Housing Problem: Marxist Theory and Community Organizing”, 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 1977: (9).
[2]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详细描述过这个现象。关于《论住宅问题》的一组书信的译者也对此作出简要说明,其中的数据可以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当时德国的住宅状况。“从1871年柏林的住宅统计资料来看,当时柏林的工人、小生意人和小手工业者的住宅是非常拥挤的。住在最多只有两个房间的住宅里的大约有六十万人。挤在只有一间卧室的小住宅里的有十六万人,平均要住七口人以上。这些住宅多半是地下室,对居住者的健康危害极大。另外,还有九万人居住条件更加恶劣。不仅如此,从1870年起,房租平均上涨大约百分之五点五到六。”参见《威廉·李卜克内西等人在〈论住宅问题〉写作时期写给恩格斯的一批未发表的书信·译者说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载1983年第3期。
[3] 例如,大卫·哈维在引证恩格斯住宅理论之后指出,“在这一历史时刻,这已经成为一个主要与金融资本展开的全球性的斗争,因为这个规模现在处于全球化进程中。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令人生畏的话,组织这种冲突的政治任务也是艰难的。然而,机会是多种多样的,因为正如这段短暂的历史所表明的,在地方和全球范围内,围绕城市的危机不断爆发。因为大都市现在是大规模碰撞的焦点——我们敢称之为阶级斗争吗?——剥夺式的积累源自那些最小受惠者,而发展的驱动旨在拓展富裕阶层获利的空间。”参见David Harvey. “The Right to the City”, New Left Review, 2008: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