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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基于英国内战的一种思想实验假设——与陈建洪、姚大志二位教授商榷
日期:2019-10-22


         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的地位可与柏拉图比肩,后者是古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前者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如果说后者的成就主要体现在《理想国》中,那前者的贡献就主要体现在《利维坦》中。《利维坦》一书涉及内容广泛,其中影响最大且最为重要的,是霍布斯从假设的自然状态出发,以自然状态必定是战争状态为由,对国家权威的合法性所做的演绎论证。对于霍布斯讲的自然状态,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多,但也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尽管其中一些值得商榷。本文将通过对陈建洪教授的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其“历史事实基础”的说法,和姚大志教授的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的说法的质疑,表明自然状态在霍布斯那里只是基于英国内战的一种思想实验假设。

 

一、自然状态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其“历史事实基础”吗?

 

早在10年前,时任南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的陈建洪(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在《学术月刊》2008第6期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及其当代复活形式》的论文,谈到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到底只是一个理论假设还是以一定的历史事实作为基础的问题。在指出英国著名法学史家梅因认为霍布斯和洛克一样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和休谟同样认为“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只是一个哲学虚构,是非历史的理论假设”之后,陈建洪提出,霍布斯本人其实提到了两种形式的自然状态,“第一种形式是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也就是一切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战争倾向”[②],第二种形式“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敌对和战争姿态”[③],并认为就前者而言,霍布斯否认“他所提出的自然状态学说完全是一个非历史的理论假设。他虽然承认这种状况不会在整个世界普遍地出现,但又坚持这种状况确实有其历史事实基础,并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④]本文将不涉及陈建洪关于第二种形式的自然状态的说法,[⑤] 而只集中分析他关于第一种形式的自然状态(以下简称“自然状态”)的说法,即自然状态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其“历史事实基础”的。

仔细读一下陈建洪的论文可以发现,他对其说法并没做什么论证,而只给出了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十三章“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⑥]中的一段话作为其文本依据:

 

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但有许多地方的人现在却是这样生活的。因为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除开小家族以外并无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协调则又完全取决于自然欲望,他们今天还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说的那种野蛮残忍的状态中。[⑦]

 

在我看来,陈建洪将这段话作为其文本依据有断章取义之嫌,因为这段话只是霍布斯一段完整论述(第十三章的第12自然段)的前一部分,其后一部分,而且对于理解霍布斯的原意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即

 

不论如何,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⑧]

 

则被陈建洪略去了。如果以霍布斯的这段完整论述为依据,那陈建洪的说法就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这段论述讲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并不含有他们处在人类历史发展原始阶段的意思,因而,霍布斯不可能将其作为“自然状态”,即这段论述中讲的“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的历史事实基础。不难看出,对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霍布斯只讲了“除开小家族以外并无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协调则又完全取决于自然欲望,他们今天还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说的那种野蛮残忍的状态中”。而他所说的“那种野蛮残忍状态”,指的是“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⑨]人们所处的战争状态。说的再具体一点就是,“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⑩]“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1]可见,霍布斯把美洲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的状态中作为一个例子,只是为了表明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只能过野蛮残忍的生活。然而,陈建洪却把这段论述讲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说成是“美洲的原始部落”,而且对后者意指什么并则没做任何说明。按照学界的通常理解,“美洲的原始部落”指的是在美洲存在的、处于人类历史发展最初阶段的、由若干血缘相近的氏族组成的群体。如果说这就是陈建洪讲的“美洲的原始部落”,那他把霍布斯讲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说成是“美洲的原始部落”,实际上是把霍布斯强调的前者的“野蛮性”,即由于“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而仍处于野蛮残忍的状态中,偷换为“原始性”,即前者还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这样一来,陈建洪的说法,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确实有其历史事实基础,并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实际上讲的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对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的人类历史发展最初阶段的概括,这显然与霍布斯本人的论述相悖。

其次,这段论述讲的“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既体现在“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还生活在野蛮残忍中,也体现在“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会因一次内战而陷入野蛮残忍的生活方式中,因而,霍布斯不可能只将前者作为其历史事实基础。对此,霍布斯讲的非常清楚。在讲完“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状态中后,他紧接着指出:“不论如何,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前边表明,霍布斯这里讲的“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指的是“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所处的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必然导致野蛮残忍的生活状态。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状态中,是因为“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野蛮残忍的生活方式中,同样也是因为“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此外,霍布斯这段话中的“不论如何”的表述,还蕴含着这样的意思:即使不存在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状态中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还可以通过在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的内战而体现出来。这样说来,陈建洪的美洲的原始部落是自然状态的“历史事实基础”的说法就更难以成立了,因为如果自然状态还可以通过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的内战而体现出来,那说自然状态是基于美洲原始部落这样的“历史事实”,在逻辑上显然是讲不通的。

       陈建洪的说法不能成立,还可以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涉及自然状态的相关论述得到证实。仔细读一下《利维坦》我们就不难发现,霍布斯虽然多次直接谈到自然状态,但从不提及“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以下是他的四段有代表性的论述:

 

         (1)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因恐怖而订立的契约是有约束力的。比方说,当我约许向敌人付出赎金或劳务以赎生命时,我就受到这种信约的约束。因为这是一种契约。其中一方得到的利益是生命、另一方则将为此而获得金钱或劳务。因此,象在单纯的自然状况那类情形下,没有其他法律禁止其履行时,这类信约便是有效的,因此,战争中的俘虏如果受人信赖将付还赎金时,就有义务付还。如果一个弱国的国王由于畏惧而和一个强国的国王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和约时,他就有义务要遵守,除非是象前面所说的一样,因出现了引起恐惧的新的正当理由而重新开战。甚至是在一个国家之中,如果我被迫允诺付与赎金而从强盗那里赎身出来,在民法没有为我解约以前,我就必需付与。[12]

 

         (2)联盟一般是为了互相防卫,而国家则等于是全体臣民结合起来组成的联盟,所以臣民的联盟在一个国家之中绝大部分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带有非法图谋的色彩。这样一来,这种联盟便是非法的,一般都称之为私党或阴谋集团。因为联盟是人们根据信约联合而成的,如果象单纯的自然状况一样不将权力交给任便一个人或会议来强制履行信约,那么联盟就只有在没有出现正当的互不信任的理由时才是有效的。因此,没有使各方畏服的人类权力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联盟,在其持续存在时期中,便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利的。[13]

 

          (3)一旦主权落到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财冒险使用于持久或耗资的战争的君主或议会手中,便会使政府解体,并陷入单纯的自然状况和战争状况之中。[14]

 

          (4)单纯自然状况——也就是既非主权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种绝对自由的状况,是一种无政府状况和战争状况;引导人们摆脱这种状况的法则是自然法;国家没有主权便是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话,不能立足;臣民在一切不违反神律的事情上应当绝对服从主权者。[15]

 

第一段论述表明,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可能存在“一个弱国的国王由于畏惧而和一个强国的国王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和约”,而“一个弱国的国王和一个强国的国王”显然都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第二段话表明,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可能存在“不将权力交给任便一个人或会议来强制履行信约”的情况,而“一个人或会议”显然也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第三段话表明,陷入单纯的自然状况和战争状况的一种情况,是“主权落到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财冒险使用于持久或耗资的战争的君主或议会手中”,这里讲的“君主或议会”无疑也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第四段话表明,单纯自然状况——也就是既非主权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种绝对自由的状况,这显然也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如果霍布斯多次直接谈到的自然状态都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那陈建洪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确实有其历史事实基础,并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就是毫无依据的。

 

二、“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吗?

 

在如何理解霍布斯讲的自然状态问题上,吉林大学姚大志教授提出了一种与陈建洪略有不同的看法:“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并认为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16]这种看法意味着,霍布斯讲的“自然状态”是指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历史经历过的一个“原始时代”,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在这种状态中;国家产生之后“自然状态”就结束了;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是为了论证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从“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的。姚大志是在他2011年出版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一书论述霍布斯的那一节提出上述看法的,但他在那里只是简单表明了他的看法,而没对其做任何论证。

姚大志说“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这种说法有依据吗?据我所知,霍布斯在其论著中从未使用过“原始时代”这一概念,因此,也不会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那姚大志讲的“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的含义是什么?对此,他没做任何说明。我猜想,他的“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这一概念可能是来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因为恩格斯在这本书中使用过“原始时代”概念,[17]并专门论述了国家是在“原始时代”后期才产生的。如果我的猜想是对的,那姚大志的说法,即“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显然就是不能成立的。

仔细读一下《利维坦》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只进过还生活野蛮残忍的状态中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而未讲过“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这样的话。由此说来,他不可能认为“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更不可能以“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为例,来论证“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那姚大志讲的“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是来自哪里呢?就我看过的霍布斯的文献而言,我猜想,它可能来自霍布斯的《论公民》[18]中的两段论述。

第一段是霍布斯本人在《论公民》第一章第13节讲的: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个人的保存是多么的不相容。而战争因为争斗者的平等,不可能以战胜而终结,这种战争以其自然是永久性的。因为获胜者本身如此经常地面临各种危险的威胁,以至于如果最强大的人能幸存至因年迈而死的话,那就得算是一个奇迹了。我们现今的世纪可以美洲印第安人为这方面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如今文明繁荣的民族,过去却是人口稀少、未予开化、短命、贫穷而简陋,他们缺乏和平和社会所提供的所有那些让生活舒适和便利的东西。任何人若相信应该停留在那种一切人都被允许为所欲为的状态中,他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就自然的必要性而言,每个人都顾及自己的利益,但无人相信人人相互为敌——从天性上说所有人都属于这种状态——的战争对他是有利的。因而,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socii];其结果就是,如果我们必须要进行战争的话,就不再是对所有人的战争了,也不是孤独无援的战争了。”[19]

 

第二段是《论公民》英文新译本“导言”的作者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讲的:

 

但我们在自然中可以合法去做的事情远不足以产生不可解决的冲突,或造成这样一种状态,即[用预示了《利维坦》中的那段名言的话来说]“人口稀少、未予开化、短命、贫穷而简陋,他们缺乏和平和社会所提供的所有那些让生活舒适和便利的东西。”(第1章,第13节)霍布斯给出了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现今世纪”的“美洲印第安人”,即北美的土著居民。……他在这里用这个具体的例子强调自然状态对霍布斯来说不完全是有时被人认为的思想实验——霍布斯相信,那是一种可能的状态,尽管他并不相信历史上所有的社会都得从这种状态开始。的确,如果那种状态——如果它是那种承担不可能存在的状态,[比如像]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那么,它就会失去作为一种构成威胁的东西的力量,而正是对这种东西的顾虑使我们去服从自己的主权者。[20]

 

在第一段论述中出现了“我们现今的世纪可以美洲印第安人为这方面的例子”这样的表述,由于这句话是霍布斯本人讲的,因此,其中的“我们现今的世纪”,无疑指的是霍布斯生活的17世纪。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姚大志教授讲的“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有可能来自这段论述。然而,即使姚大志教授讲的“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是这段论述讲的“美洲印第安人”,那由此能得出他的那种看法吗?我认为不能。认真分析一下可以发现,这段论述讲的“我们现今的世纪可以美洲印第安人为这方面的例子”中的“这方面”,指的是“战争因为争斗者的平等,不可能以战胜而终结”;这段论述讲的“我们现今的世纪”,指的是霍布斯生活于其中的17世纪的英国,说的再具体一点就是正在发生内战的17世纪的英国[21];因此,“我们现今的世纪可以美洲印第安人为这方面的例子”,指的是在当时英国内战出现的“一切人都被允许为所欲为的状态”,可以以当时美洲印第安人的生活状态为例子。从这段论述我们还可以推断,霍布斯这里讲的“一切人都被允许为所欲为的状态”,也就是他后来在《利维坦》中讲的“自然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既可出现在“现今的世纪”,即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也可出现在17世纪的美洲印第安人之中,因此,如果姚大志是以霍布斯的这段论述为依据,那他的看法,即“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和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便是不能成立的。

在第二段论述中,塔克明确讲了,霍布斯给出了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即“‘现今世纪’的‘美洲印第安人’,即北美的土著居民”,并认为霍布斯用这个具体的例子强调,自然状态对他来说“不完全是有时被人认为的思想实验”,而是一种可能的状态。姚大志的看法也可能来自这段论述,由于霍布斯讲的“现今世纪”指的是17世纪,因此,“现今世纪”的美洲印第安人可以理解为17世纪的印第安人。然而,在我看来,这段论述也不能作为姚大志看法的依据。这是因为,第一,塔克认为,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只是用“现今世纪”的“美洲印第安人”,作为“人口稀少、未予开化、短命、贫穷而简陋,他们缺乏和平和社会所提供的所有那些让生活舒适和便利的东西”这种情况的例子。因此,从塔克的说法既推不出“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也推不出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第二,塔克认为,霍布斯用北美的土著居民这个具体的例子,是强调自然状态对他来说不完全是有时被人认为的思想实验,而是一种可能的状态,但霍布斯并不相信历史上所有的社会都得从这种状态开始,因此,从塔克的说法也既推不出“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也推不出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姚大志的说法不能成立,也可以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涉及自然状态的相关论述得到证实。前边表明,霍布斯在《利维坦》虽然多次谈到自然状态,但从不提及“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的情况,更不用说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的情况了。如果说霍布斯在谈到自然状态时从未提及“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那姚大志的说法,即“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并认为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显然也是毫无依据的。

 

三、“自然状态”是霍布斯基于17世纪英国内战而做的一种思想实验假设

 

我在这里之所以对陈建洪和姚大志的看法提出质疑,是因为他们的看法不仅与霍布斯本人的论述明显相悖,而且还是对他提出的“自然状态”的严重误解。前边表明,无论是陈建洪还是姚大志,他们实际上都把霍布斯讲的自然状态,看作是对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原始时代的经验概括,只不过陈建洪认为“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 是自然状态的“历史事实基础”,姚大志认为17世纪的美洲的印第安人是自然状态的例证。然而,在我看来,“自然状态”只是霍布斯基于17世纪英国内战而做的一种思想实验假设,即让人们设想在文明社会[22]中政府(国家)一旦解体或被推翻,人类的生活状况将会怎样,进而言之,他假设了一种不存在政府的自然状态,并通过思想实验表明,在这种状态下文明社会必然会陷入战争状态,人类的生活必然会陷入野蛮残忍的状态,因此,政府(国家)的存在是绝对必要的。

这里需要指出,霍布斯写作《利维坦》一书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将英国从当时的内战危险中拯救出来。因此,他讲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实际上既不是陈建洪讲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也不是姚大志讲的“17世纪的美洲的印第安人”那样的尚未进入文明社会的人,而是处于文明社会中的人,特别是17世纪正处于内战时期的英国人。故此,在他笔下的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都具有自私,贪欲,争斗、猜疑、虚荣等特征,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就是,“但人性既然已经成为现在这个样子了,拨出公共土地或任何一定量的收入给国家都是没有用的;一旦主权落到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财冒险使用于持久或耗资的战争的君主或议会手中,便会使政府解体,并陷入单纯的自然状况和战争状况之中。” [23]对此,卢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所有这些人不断地在讲人类的需要、贪婪、压迫、欲望和骄傲的时候,其实是把从社会里得来的一些观念,搬到自然状态上去了;他们论述的是野蛮人,而描述的却是文明人。”[24]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为了论证国家存在的必要性而在头脑中设计出的一种假设状态,换句话说,是其在思想实验中做出的一种假设。正因为如此,他在《利维坦》中凡讲到“自然状态”时,几乎都加上了“单纯的”这样的定语,即将自然状态表述为“单纯的自然状态”(the condition of mere nature)。[25]。仔细读一下《利维坦》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在书中先后16次谈到“自然状态”,其中15次都加上“单纯的”这一定语,而所谓“单纯的”(mere),其含义无非是“纯粹的”,即排除了现实中各种干扰因素、因而真正体现了事物本质的。与此相应,他在《利维坦》中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从不基于具有具体时间和地点的历史事实,而只讲基于演绎逻辑而必然发生的情况。以下他的几段论述:

 

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法官,根本无所谓控告,而在文明国家中,紧跟着控告而来的就是惩罚,惩罚既是强力,人们就没有义务不抵抗;控告父亲、妻子或恩人等使之判刑后本人会陷入痛苦之境时,情形也是这样。因为这种控告者的证据,如果不是自愿提供的,在本质上就应当认为是不可靠的,因而也就是不足为据的;而当一个人的证据不可信时,他就没有义务提供。[26]

 

因为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中,权力的不平等除了在战争的情况以外是无法看出的。[27]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正像前面所说明的一样,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没有谁比较好的问题存在。现今所存在的不平等状态是由于市民法引起的。[28]

 

但现在问题在于单纯的自然状况,我们假想其中既没有婚姻法,也没有关于子女教育的法规,而只有自然法和两性相互之间以及其对子女的自然倾向。在这种状况下,要不是父母双方相互之间对于子女的管辖权问题自行订立契约加以规定,便是完全没有规定。如果加以规定的话,权利便根据契约实行。[29]

 

当然,同所有的思想实验一样,霍布斯假设的“自然状态”虽然在现实中无法得到检验,但它绝非是凭空的虚构,而是一种完全可能的事态。也正因为如此,他的“自然状态”的假设,至今仍是国内外学界研究国家权威的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思想资源。





[①] 本文是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平等主义研究”(项目号15ZDA29)的阶段性成果。

[②] 陈建洪,《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及其当代复活形式》,《学术月刊》2008年第6期,第67页。

[③] 同上,第68页。

[④] 同上,第68页。

[⑤] 尽管我认为他的这一说法不能成立,但受主题和篇幅的限制,本文将不涉及这个问题。

[⑥] 这一章的标题“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其英文原文是“Of The Natural Condition Of Mankind As Concerning Their Felicity, And Misery”,这其中出现的“自然状况”,即 “The Natural Condition”, 指的是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它与本文所要讨论的霍布斯讲的“自然状况”,其英文原文是“the condition of nature”无关。

[⑦] 《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第95页。

[⑧] 同上,第95-96页。

[⑨] 同上,第94页。

[⑩] 同上,第94-95页。

[11] 同上,第95页。

[12]《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第105页。

[13] 同上,第184页。

[14] 同上,第194页。

[15] 《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第276页。

[16] 姚大志,《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5页。

[1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5页、第33页 。

[18] 《论公民》与《利维坦》同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代表作,前者出版于1642年,后者出版于1651年。

[19] 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9-10页。

[20] 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60-261页。

[21] 英国内战指的是1642年至1651年在英国议会派与保皇派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武装冲突及政治斗争,霍布斯写作《利维坦》时正值英国内战爆发时期。

[22] “文明社会”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意指的是像当时英国、法国及西欧一些国家所处的社会。

[23]《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第194页。

[24]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出版,第71页。

[25] 这里需要指出,在《利维坦》的中译本中,“Natural Condition”在一些地方被译为“自然状态”,在一些地方被译为“自然状况”,我这里不评价中译者为何要做这种区分,而把“自然状态”和“自然状况”视为同一概念。

[26] 《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第106页。这是霍布斯在谈到自然状态时唯一一次没有加上“单纯的”定语的一段话。

[27] 同上,第107页。

[28] 同上,第117页。

[29] 《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第154-155页。


本文发表于《世界哲学》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