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思:马克思所有制思想视角中的经济支配与超经济支配
日期:2021-05-10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提到现代经济学家的一个命题:“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这个命题具有一定的含糊性,它没有告诉我们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是否包含着不同的支配类型。马克思曾说到封建土地所有制包含着对小农的超经济强制,那么据此也可能存在一种经济强制。但前资本主义各种所有制对直接劳动者是否只有超经济支配?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否只有经济支配?不同的所有制所包含的经济支配或超经济支配之间的关系是否一样?
一、前资本主义各种所有制对直接劳动者是否只有超经济支配?
从马克思思想的角度来看,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包含两种支配类型,一是对直接劳动者的超经济支配,这是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关系比较直观的一面;另一种支配类型是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这是前资本主义所有制中一种重要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人们忽略的支配类型。无论是氏族共同体、古典时代城邦的公民集团、奴隶主集团还是中世纪的封建领主阶层,它们实质上都是生产资料真正的所有者。它们通过对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垄断或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直接劳动者的生存危机,以此迫使他们“自觉”地按指定的方式进行劳动,目的在于借此实现对他们的统治和经济剥削。这种劳动无论是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就它是由于直接劳动者直接面临着自身的生命再生产的危机而不得不进行的社会活动而言,它构成社会生产的一部分,因此具有经济的性质,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所受到的支配就是一种经济支配。具体而言:
在氏族所有制中,氏族共同体以集体的力量占有特定范围的土地,以及共同体内部的生产工具等,这是它对生产资料的一种控制方式,个体成员解决自身的生存危机的方式就是以共同体为中介共同利用土地,在上面进行采集、劳动、放牧或捕猎等,通过集体劳动的方式来获得生活资料。由于直接劳动者只能依赖氏族共同体这个生产资料的抽象“所有者”来解决自身的生存危机,因此他们必须接受氏族共同体所规定的生产劳动方式。共同体内部可能会按性别、体能、年龄等因素实行最初的分工,生产劳动由特定的氏族成员组成的群体来进行,绝大部分的剩余产品必须上交给氏族集体,用于公共的祭祀、战争或其它公共施设的建设或维护。这实质是氏族共同体这个抽象的“所有者”对所有的个体成员的经济支配。氏族社会之所以采取这种生产方式,并不是因为他们选择如此,而是在生产力不发达,个人生产劳动率极低的情况下这是相对更好的生产方式。
在古典古代的所有制中,城邦共同体掌握着绝大部分的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政治资源,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直接劳动者群体的生存危机,其中授予公民以土地、规定他们以特定的方式进行生产劳动是一种主要的形式,这里面包含着明确的经济支配。不过在古典时代的希腊,城邦共同体对公民的经济剥削有其独特的形式。在斯巴达,城邦公民通过平等份地制获得大致相等的土地,但他们的“生产活动”表现为不直接进行这种生产活动,而是让黑劳士(被斯巴达人征服的美塞尼亚的土著居民)进行,自己全职参与城邦的公共管理和防卫工作。斯巴达公民需要交纳公餐税,在服兵役时自己承担军备开销。他们交纳的公餐税超过了单个人的消费需求,它实质是斯巴达的一种财产再分配形式。这些都可以说是斯巴达城邦对公民的经济支配的表现形式。在雅典,城邦公民被授予土地,能够亲自耕作,但他们也同样需要在服兵役时承担军备费用,富有公民还必须为城邦的公共开支捐献。这种捐献最初是自愿性的,但后来发展成为强制性的义务。同时,公民需要花大量时间参与城邦的公共治理,在缺乏官僚阶层的情况下,从事公共事务对公民来说“是一项几乎持续不断的职业”。梭伦甚至制定法律规定,在公共治理方面如果发生内争时,有人袖手不前,不加入任何一方者,将丧失公民权利,不再成为国家的一分子。虽然无论是在斯巴达还是在雅典,公民都不需要承担经常税,但是他们为城邦的公共管理和公共开支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就像封建社会农奴的徭役劳动一样,实质是一种变相的“经常税”,这是他们作为城邦公民被授予生产资料而必须受到的经济支配。
在封建农村的土地所有制中,领主垄断着土地这种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他凭此就能够对无地或少地农民进行经济支配。马克·布洛赫在《法国农村史》中具体描述了领主劳动力的三个来源:雇工、奴隶和劳役佃农。他们因在经济上依赖于领主,所以自愿地或被迫地听从领主在生产劳动方面的安排或使唤。在这种经济支配中,徭役劳动无疑是最主要的支配方式,与之相应的劳动力是劳务佃农。佃农为了回报授予他们以份地的领主,需要对领主履行两种义务:交纳地租和提供劳役。劳役是比地租更沉重的负担,它包括两类:一是耕作劳务,即按规定的时间到领主的领地上耕作,土地收获全部归于领主,另一类是手工业劳务,即每年向领主交纳一定数量的手工业品,如木制品、纺织品和服装等。佃农包括自由农和农奴,自由农与领主的关系比较接近租佃关系,相比而言,农奴在数量上庞大得多,他们在当时等级制中成为“最低下、最被人鄙视的阶层的成员”。他们既要无条件遵守佃农所遵守的大部分规定,同时还要服从另一些规定,例如他们或者一出生就被规定为农奴,注定了未来的主人,或者被束缚于土地,因他所占有或居住的土地而成为农奴。这种意义的农奴是中世纪西欧乃至整个欧洲的农民的典型形象,他们因不拥有或只拥有很少的生产资料,所以在自己的命运中始终必须寄食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接受他们在生产劳动方面的安排和规定,在经济上始终被到他们的支配。
可见,前资本主义各种所有制都包含着对直接劳动者的不可忽略的经济支配,这种支配类型是前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结构性要素,不可或缺。对直接劳动者的有效的超经济支配,是不可能缺少经济支配力量的帮助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统治者集团已经掌握了社会上主要的超经济支配权力,例如政治权力、司法权力乃至使用暴力的权力等,那么他们也往往会掌握社会上的经济支配权力,以某种方式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此实现对直接劳动者更有效的经济支配和经济剥削。统治者一旦失去了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权力(表现为不再掌控社会生产资料),那么他们所掌握的超经济支配权力很快就只剩下象征性的作用和意义了,而这将是他们即将失去社会统治地位的至暗时刻。
二、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直接劳动者是否只有经济支配?
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直接劳动者具有强大的经济支配权力,这一点是比较直观的。这种经济支配一方面体现在资本垄断或控制了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直接劳动者因生存的危机不得不“自觉”地进行社会生产活动,另一方面体现在,直接劳动者的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受到市场交换规律、价值规律和资本逻辑的支配。
但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直接劳动者拥有强大的经济支配,并不意味着它不会发展出或利用超经济的力量来完善和加强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资产阶级在资本权力的支持下侵入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控制政治力量,这是资本逻辑的必然要求。在近代法国,大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银行、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控制了议会和内阁,长期雄居于高级公务员的位置,即使在资本主义发展落后的近代普鲁士,资产阶级也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和权力。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是“资产阶级的执行委员会”,资本通过财政危机的方式对国家实行“规训”,迫使它的组织形式和政策符合资本流通、对资本主义分配安排的维持和剩余价值的持续生产的要求。
掌握着国家和政治权力的资产阶级有充分的、而且实际上也一直采用超经济手段来支配工人阶级。马克思已经深刻地描述出来的资本主义对工人的超经济支配:在资本主义的形成史中,资本家借用了大量血腥的暴力、司法权力、政治权力等超经济强制的手段来强迫无产者进入工厂工作。这些无产者最初有不少人宁愿选择流浪、乞讨、偷窃、抢劫也不愿意进入工厂接受剥削,因此只能采取超经济强制的方式强迫他们工作。在资本主义的现代史中,资本家采用了严格而残酷的工作纪律,并配以教育、法律、习俗、道德、意识形态乃至宗教等手段来支配和规训工人,使他们把资本主义生产当作一种天然合理的东西接受下来,借此在他们内心中实现自我的支配。随着资本对自己的国家或对整个世界的控制越来越深,资本通过政治权力而对工人的超经济支配的着力点越来越集中在对社会宏观制度的设计之中,以至于即使个别资本家或他的代理人即使没有借助超经济力量来支配工人,也不妨碍他的工人与其它千千万万的工人一样,同样深陷于一种来自社会本身的、难以觉察的超经济支配之中。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税收制度乃至它的贫困救济制度和福利制度,其实都包含着对工人阶级的支配。那些看上去为工人阶级谋利,帮助他们追求自由和平等的种种社会组织形式,哪怕它们以反资本主义的形式出现,实际上正因为这种“反对”才符合资本主义支配工人阶级的需要,因为它们能够借此使工人阶级满于现状,消除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反抗。因此这不过是资本主义对工人阶级的另一种形式的超经济支配。
从这些材料来看,在资本主义中虽然对劳动者阶层的支配以经济支配为主导,但是超经济支配并非可有可无,相反,它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权力体系中同样是一种结构性的要素,不可或缺。尽可能在一切领域中普遍化自身,汲取一切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力量来支配劳动力,实现自己的增殖,是资本的本性。正如一种有效的超经济支配不可缺少经济支配的力量的帮助一样,对直接劳动者有效的经济支配也不可缺少超经济支配的力量的支持。当社会资源的配置仍然需要维持一种不均衡的状态时,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需要同时借助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力量来建构自身,因此必然会利用或发展出包含经济支配权和超经济支配权在内的完整的支配结构来支配直接劳动者。
三、生产力的发展决定所有制关系中支配结构的形成
根据上面的讨论,经济支配概念的最基本规定之一是,支配者通过垄断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方式,使直接劳动者陷入自身生命的再生产危机之中,促使他们不得不“自觉”地进行生产活动,支配者借此实现对直接劳动者的统治和经济剥削;但这种支配并不必然是充分的,这些陷入生存危机的劳动者除非还同时受到严密的超经济支配,否则他们并不一定会采取参与物质生产的方式解决这种生存危机。超经济支配概念最基本的规定之一是,支配者以血缘关系、政治、战争、宗教、法律甚至直接的暴力等因素来强迫直接劳动者(无论他们是否拥有生产和生活资料)按规定进行某种生产活动,其目的同样包含着借此实现对他们的统治和经济剥削;但这种支配也不必然是充分的,只有同时辅以强大的经济支配,这种超经济支配才能够变得有力和持久。
从经济支配和超经济支配的这些规定来看,这两个概念是相容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同时以经济的方式(通过掌握生产资料的分配而操控直接劳动者的生存危机)和利用超经济的因素来支配直接劳动者,而且为了使这种支配具有充分性,支配者也必须同时对直接劳动者实施这两种类型的支配。在一种所有制中,这两种支配类型的相互关系归根到底由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了劳动力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程度,因此决定了一个社会可利用的资源的总量,以及能够主导这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生产活动的因素,从而决定了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历史形成,规定了直接劳动者与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关系,产生了从他们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经济形式,形成了对他们的支配形式和支配结构。简言之:
一方面,在生产力发展程度处于较低水平时,人类能够开发出来的、可利用的资源极为有限,任何一种因素——如血缘、婚姻制度、部落之间的战争、原始形式的宗教、人口、地理条件和环境,以及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治等等——都有可能主导着某一区域的社会资源的分配,制约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和流通,以及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由此形成的所有制是超经济建构的,直接劳动者人身依附于特定的共同体——血缘共同体、神秘的原始宗教共同体以及城邦共同体等,因必须听从这些共同体的安排从事包括物质生产在内的各种活动。因此在这些所有制中,对直接劳动者的超经济支配是主导性的。但这里包含着经济支配:正因为这些共同体不仅是血缘的、原始宗教的、政治的共同体,而且由于它们掌握着内部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因而也是财产共同体(如血缘群体的另一面是“财产共有群体”),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直接劳动者的生存危机,直接劳动者因此不得不按规定的方式进行物质生产活动,并受到它们的经济剥削。这样一种经济支配以社会生产资料被超经济力量所掌控这个事实为前提,它“嵌合”在对直接劳动者的超经济支配之中。
另一方面,当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后,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逐步获得独立的形式,与超经济支配以相互补充的方式共同实现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这样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可以在中世纪封建农奴制中看到它出现的条件。在中世纪,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领主们通过拓荒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同时生产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农民单耕独作成为可能,以集体劳动的方式来耕种土地的奴隶劳动已经成为一种浪费的低效率的劳动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物质生产不再像奴隶制那样以对直接劳动者严格的超经济人身强制为前提。领主们将土地作为份地授予农奴,让他们以个体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耕作,以此剥削他们的剩余劳动成果以及支配他们从事其它的役务。这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经济支配。但是,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由于生产力发展有限,劳动生产率不高,农奴迫于生存危机而“自觉”进行的生产活动,还不能给领主带来他们所期待的剩余价值,而且农奴拥有份地,为他们消极地应对徭役劳动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领主们需要借助各种超经济强制的手段来挟制农奴的人身,延长他们的劳动时间或加强劳动强度,提高对他们的绝对剩余价值的剥削程度;同时还通过政治、军事、宗教和法律的方式在社会制度上作出种种设计,使他们永久地甚至连其子女都束缚于土地之上,以便继续对他们进行这种支配和剥削。在这样一些历史时刻,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和超经济支配处于相互补充的状态。
最后,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商品经济有了普遍的发展并产生资本主义所有制后,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分配和流通受到市场交换规律的主导,直接劳动者既因丧失生产和生活资料也因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受到资本逻辑的支配而深陷于经济支配之中;同时,由于资本必然会通过控制国家和社会的其它各种力量来实现自己的增殖,因而会采取大量的超经济因素来支配直接劳动者。因此,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是主导性的,超经济支配虽然较以往有更深层次和更大规模的发展,但从属于经济支配。这方面的内容已经在前面有所涉及,因此不再赘述。总之,生产力的发展情况决定了所有制的历史建构过程中主导性的和从属性的各种建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决定了它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结构。
作者简介:陈广思,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所有制思想研究。
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为方便阅读,以上内容为作者主要观点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