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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细则
日期:2021-11-1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字5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被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可依据本细则,经学院审核批准,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的中国哲学专业、美学专业、宗教学专业、管理哲学专业,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院接受社会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硕资格认定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申硕的基本条件。

(二)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正式参加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长程培训(学制为一年及以上),经考核或评估,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2、正式参加我院组织的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四门专业核心课考试并合格,并在申硕专业相关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至少1篇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论文;

3、在申硕专业相关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至少3篇以上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员提供相应材料;

(二)学院进行材料审核;

(三) 材料审核通过按学校申硕程序进行办理(办理考试资格证,通过同等学力各类考试,参加论文答辩)。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八条 学院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过程中,如发现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将立即终止其申请并取消其终生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相关内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