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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院2009年博士生复试实施办法[更正]
日期:2009-04-08
注:今年无需下载复试通知书。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方式与过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学院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担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小组由各二级学科三名以上博士导师组成,记录员一名。

  第五条  进入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单科及格,总分220以上;破格复试需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充分,分数接近复试线;严格控制破格复试比例。

  第六条  复试内容和形式:专业素质和外语;口试。

  第七条  初试成绩占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总成绩的50%,复试成绩占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总成绩的50%。

  第八条  复试流程:按学校要求,具体时间各教研室按指定,地点在本院各会议室。

  第九条  复试成绩的公布:按规定时间上报研究生院,网上公开。

  第十条  对于复试、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复试后15日内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拟录取名单以研究生院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一条  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由教学管理秘书保存在学院;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不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文件记录一律不得调离学院。

  第十二条  体检时间: 4月11日上午进行,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请遵守《复试通知书》中的体检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考生应携带的材料:有效身份证、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学生证原件,要求每学期均注册)、成绩单原件(应届生应盖教务处章、往届生的成绩单应加盖档案所在单位章。

  哲 学 院

  20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