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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评定细则(2023年修订)
日期:2023-10-09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哲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方案》,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评定细则(2021年修订)》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评定对象原则上为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中非在职人员,以及应届本科武警国防生被录取为硕士国防生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实施。

针对在2021年9月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同时参考哲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结果(参见《哲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方案》),形成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评分细则及标准,但在同等条件下,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结果优先。同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历次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结果,将成为毕业生选调工作、就业推荐工作、用人单位政审、升学政审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针对在2021年9月后入学的研究生,遵照《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评定细则(2023年修订)》对其在校期间的学业奖学金进行管理评定,即在校期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必须通过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结合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结果后得出学院评审结果。

第三条 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等级、资助标准与资助比例:

硕士生:一等奖(12000元/年)(≤30%),二等奖(10000元/年)(≤50%),三等奖(8000元/年)(≤20%);

博士生:一等奖(18000元/年)(≤30%),二等奖(14000元/年)(≤50%),三等奖(10000元/年)(≤20%)。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和直博生倾斜。研究生院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和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初步确定。

硕士生:原则上根据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本细则第三条中所列比例和所在专业录取成绩排名,初步评定奖学金等级,新生入学后,需结合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审,形成新生学业奖学金学院评审结果。原则上优先考虑推免生,适当兼顾优秀的统考生,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可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博士生:原则上根据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本细则第三条中所列比例和所在专业录取成绩排名,初步评定奖学金等级,新生入学后,需结合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审,形成新生学业奖学金学院评审结果。目前参评对象包括直博生、硕博连读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普通博士生及符合条件的各专项计划博士生等。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可向直博生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即硕博连读硕士生)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即硕博连读博士生)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初开始评定,一般于开学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结果等因素。

第八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布比例,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

第九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十一条 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具体评审标准:

根据上一次评定之后至本次评定期间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结果等,进行本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审结果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体现。

2021年9月之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一)课程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相结合,参考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结果,建议课程学习成绩占最终评审结果的80%,建议科研成果占最终评审结果的20%。

(二)原则上,以课程学习成绩为主,科研成果依照科研成果评分细则(详见本细则附件)计分。

(三)原则上,各班级在学业奖学金实际评选过程中,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班主任可根据班级具体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评选标准。

2021年9月之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一)课程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相结合,参考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结果。

(二)原则上,各班级在学业奖学金实际评选过程中,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班主任可根据班级具体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评选标准。

(三)如上一次评定之后至本次评定期间无课程学习情况,班主任可根据班级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例如,课程成绩可按照成绩单总学分绩计算,或以科研情况为准。

(四)科研成果依照科研成果评分细则(详见本细则附件)计分。

同一年入学已毕业班级的直博生,原则上不并入下一年级,直博生单独评选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由于因私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宿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哲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各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学习委员。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和学院教务部门的初评结果基础上,结合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五条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录取阶段进行,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学院按照既定标准、程序和名额形成学院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审定。研究生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及时会同财务处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及时将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送学生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实名提出,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核实研究,对实名提出异议的,予以答复。如果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学生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证据充足,如果提供虚假消息、不实信息,可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未尽事宜请参见本细则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2023年10月9日



附:科研成果具体评分细则

纳入计分的科研成果需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1)正式公开发表出版(含优先数字出版)的

时间范围为上一学年。

(2)以中国人民大学为署名单位

科研成果评分核算标准如下:

1. 期刊:期刊均以正式公开发行为准,用稿通知无效。

A. 期刊权重:A 类 2 分;B 类 1 分;C 类 0.5 分;C 类扩展版 0.3 分;“学院核心期刊”0.2分;普通刊物 0.1 分。

B. A 类、B 类期刊标准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含境外及外文期刊)》 2017 版。《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 版)》中的期刊在 2017 版期刊目录外的,可继续认定为核心期刊 C 类。C 类指发表当年列于 CSSCI 目录的期刊。

C.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学术系列刊》转载视为 C 刊,计 0.5 分。

D. 联合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按相应期刊权重分值 60%折算,第二作者按相应期刊权重分值 40%折算,第三作者(含)及以下不计入。

E. 学术综述(不含会议综述)按相应期刊权重分值 50%折算,学术访谈类文章按相应期刊权重分值 25%折算。会议纪要一律不予计入。

F. 同一篇文章被全文转载或重复刊发,仅取所得最高分值参与计算,不可叠加。

2. 报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 3000 字以上理论性文章,视同 A 刊,计 2 分。《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 3000 字以上理论性文章,视同 C 刊,计 0.5 分。其余报刊 3000 字以上理论性文章,计 0.1 分。

3. 学术专著: 以正式出版为准。

独立著作:20 万字以上计 1 分,20 万字以下计 0.5 分。

联合著作: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 60%折算,第二作者按相应分值 40%折算,第三作者(含)及以下不计入。

参与编写:独立编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中的一章或几章完整章节,且有明确署名的,一律计 0.1 分。非独立编写不计分。

4. 译著:以正式出版为准。

独立译著:20 万字以上计 0.5 分,20 万字以下计 0.3 分。

联合译著:20 万字以上,自己导师是第一译者的视作独立译著,除自己导师外的联合译著,第一译者视为相应档次分数的 60%,第二译者视为相应档次分数的 40%。20万字以下不计入。

论文翻译:学术性译文计 0.1 分(发表平台级别需为 C 类及以上)。

5. 博士层次:会议论文/论文集:第一作者,已有刊号,正式出版为准。计 0.1 分。

    硕士层次:参加会议计0.1分,参加会议并获奖(评优秀\一二三等奖)计0.2分。

6. 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仅于立项当年计入评分);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署名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等同于发表符合条件的学术内容 1 篇。以上三项均须以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参与才能纳入计分范围。国家级计 2 分,省部级计 1 分。研究成果为独立作者的视为相应档次分数的 100%。联合著作第一作者视为所在档次分数 60%;第二作者视为所在档次分数的 40%。第三作者及以下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