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院关于2019年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工作的方案及通知
日期:2019-11-11各位同学:
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学生处《关于2019年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总体安排,现启动我院2019年度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简介
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的港澳台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评选。此奖项实行学生自由申报。参评条件、奖励标准详见《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评奖对象和奖励标准
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属学习学术类奖学金,颁发给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的港澳台侨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香港学生、澳门学生、台湾学生和华侨学生,学历层次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奖励标准为:
特等(元/人) |
一等(元/人) |
二等(元/人) |
三等(元/人) |
|
本科生 |
8000 |
6000 |
5000 |
4000 |
硕士研究生 |
20000 |
10000 |
7000 |
5000 |
博士研究生 |
30000 |
15000 |
10000 |
7000 |
(二)评审细则:
参评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除满足《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在校期间未受任何违纪处分;
2、上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不低于3.0,或排名位于本专业前60%,或上一学年无课程不及格;全部课程包括必修、选修和辅修的课程,也包括实践教育、发展指导等所有纳入学分认定的人才培养环节;
3、上一学年有出国(境)学习经历的,所修学分量(含在校获得学分和经学校认定转换后的学分)须达到其培养方案该学年应修学分量的80%;
4、未欠缴学费住宿费。
参评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除满足《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在校期间未受任何违纪处分;
2、上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不低于3.0,或排名位于本专业前60%,或上一学年无课程不及格;全部课程包括必修、选修和辅修的课程,也包括实践教育、发展指导等所有纳入学分认定的人才培养环节;
3、上一学年有出国(境)学习经历的,所修学分量(含在校获得学分和经学校认定转换后的学分)须达到其培养方案该学年应修学分量的80%;
4、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科研态度端正,受到课题负责人或学院的高度认可;
5、未欠缴学费住宿费。
参评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特等奖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热心服务同学,有在班委会、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服务同学、服务社会的经历,综合素质突出;
2、积极参与国情教育相关活动,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3、曾获得院级及以上学术科研奖励,或者曾获得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奖励,或者至少发表1篇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术论文:
(1)发表在学校认可的核心期刊(以该生入校年份实行的《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为准);
(2)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中国人民大学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本人为通讯作者(仅限SSCI、SCI检索论文);
(4)未曾用于申请并获得港澳台侨国家奖学金。
(三)申报程序
如有意愿申报的同学请于11月13日上午11:00前将以下申报材料交至人文楼413室:
1、2019年度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模板,也可于人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zz.ruc.edu.cn)下载专区下载;
2、成绩单(时间范围为上一学年);
3、有意愿申请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特等奖的同学还需提交院级及以上学术科研奖励证明材料,或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奖励证明材料,或满足细则条件的学术论文材料(包括论文页、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
二、评审程序及日程安排
(一)发布评奖方案(11月8日)
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学校的相关政策文件,发布评审通知。
(二)初评推荐(11月15日前)
学院按照国家、学校政策文件和评审细则的要求推荐候选人,并可从中推荐1-2人参评特等奖学金。
学院将拟推荐名单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各学院确定推荐人选,11月15日前将学生个人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北区食堂615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11月中下旬)
学生处对各初评单位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审核,会同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特等奖现场竞评会或评审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学校公示、审批与上报
学生处在人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zz.ruc.edu.cn)公示各等级奖项拟授奖人选,并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上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五)确定获奖人选
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三、特别说明
(一)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属学习学术类奖学金,不可与同一类别内其他奖励项目同时兼得。
(二)申请审批表须如实填写。学生处将与教务处核对学分绩及成绩排名情况,不如实填报信息的,取消参评资格。
联系人:韦老师 62512273
附件:2019年度港澳台侨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