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届“人大马哲论坛”:黑格尔伦理国家观的矛盾及其解决——个人在何种意义上能成为国家的创建者
日期:2019-05-212019年5月17日10时,第三十一届“人大马哲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人文楼601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有幸邀请到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带来题为“黑格尔伦理国家观的矛盾及其解决——个人在何种意义上能成为国家的创建者”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张文喜教授主持,校内外二十余名师生参与了此次论坛,反响热烈。
韩立新教授开篇明确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工作,即首先,分析《法哲学原理》“国家章”中的伦理国家规定;其次,分析黑格尔伦理国家观的矛盾,以及对这一国家观的批评和辩护,建立本文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即用《精神现象学》中的“实体与自我意识的同一性”原理来解决这一矛盾;最后,通过以主观性为中介对普遍意志和个别意志之间的关系的重构,证明由于黑格尔国家观中实体性原则包含着自我意识原则,他的伦理国家并非是复古的整体主义。
韩立新教授主张将黑格尔的国家观称为伦理国家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其一,尽管在不同时期,黑格尔用以指称国家的词语有所差别,譬如有“民族”、“民族精神”、“精神”等说法,但使用最频繁的无疑是“伦理”或者“伦理实体”。由此出发,可将其国家称为“伦理国家”。其二,这样称谓它决不仅仅是出于语词的使用频率,更根本的原因是,他的国家规定是由伦理概念所决定的。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
关于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韩立新教授总结为,伦理是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的统一,是自我意识(主观自由)和自由的概念(客观自由)的统一。黑格尔将伦理(国家)的研究分为两类,即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实体性国家观是典型的古代国家观,其特点在于,认为国家的本质由超越性的实体性意志所决定,国家是超越性的,不是由人民建立的。个体性国家观是一种近代国家观,其特点在于,认为国家的实质是由自我意识所构成的原子论体系,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相对于实体性国家而言具有优先性,国家是由个人建立的。
韩立新教授认为,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是古代的国家学和近代自然法的统一。古代的国家学与近代自然法在思想倾向上相反,如果说国家学的目的在于如何使个人融入国家,那么近代自然法的目的则在于如何使个人免受国家的干涉。黑格尔的目标显然是要把两者统一起来,即实现“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另一方面,《法哲学原理》的原题中的副标题《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不仅是他一直讲授的“自然法和国家学”课程的题目,而且还反映着他对国家的独特理解,即国家必须是近代自然法和古代国家学的结合。
韩立新教授进一步分析黑格尔的这一意图体现在他对国家的三个规定中,即第一,与古代的国家学相对应,“国家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性”,国家不能来自于社会契约;第二,与近代自然法相对应,“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国家必须建立在个人对其承认的基础之上;国家必须保护个人的主观自由;主观自由必须与客观自由相一致。第三,两者的结合,即“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性”。在这一规定中,如果说“伦理理念”代表着国家学传统的话,那么“现实性”则反映着近代自然法的基本立场。这里的“现实性”,按照法哲学的用法,是指经过人的自我意识的中介而出现在世界中的东西,其重点在于强调主观自由对于国家的作用这一点。
针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可能招致复古主义、整体主义的评论,韩立新教授认为,判断他是不是复古的整体主义,最终还是取决于他如何处理实体性国家与自我意识之间的关系。按照实体性优先原则,国家的存在先于个人的自我意识;按照自我意识优先原则,自我意识的承认又是国家出现在世上的先决条件。这两个命题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性质是相反的,其本身是一对矛盾。黑格尔国家学的目的是要实现国家和个人的统一,但是在选择统一的方式上,他不同于近代自然法思想家,而是以整体或者说国家为前提来实现两者的结合的。在对国家的规定上,他的确采取了实体性优先的立场。
然而,实体性优先并不直接就等于复古的整体主义。只有当他从这一立场出发彻底抛弃了自我意识的原则,将国家只视为伦理实体自我运动的结果,进而把国家看作是与自我意识无关的超越性存在;或者让个人彻底地淹没于国家当中,以牺牲个人为前提维持国家的整体性,只有到了这一步,我们才能说他的伦理国家观是复古的整体主义。因为,近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国家不再是神授式的超越性存在,而是建立在每个人自我意识的基础之上;而且,近代国家还必须以最大的限度肯定主体性原则,那种以否定个体的方式来实现与国家的统一只是古代国家的特征。海姆认为黑格尔没有解决好这一矛盾,他保留主观自由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在实际上他又让这一原则与实体性原则相分离,只保留了实体性原则。
韩立新教授认为,赫伯特·马尔库塞、卡尔·洛维特、阿维纳瑞、伍德、斯蒂芬·霍尔盖特等人则试图从理论上对《法哲学原理》的国家学说做出重新阐释,但迄今为止为黑格尔国家观所做的辩护,还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核心。要想真正回应海姆等人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就必须从正面回应黑格尔的实体性国家是否与自我意识无关这一问题,或者说必须回答实体和自我意识这两个原则是否能实现统一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决定了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是否属于复古的整体主义的答案,决定了个人在何种意义上能成为国家的创建者。
黑格尔的研究者们也大多主张法哲学是《逻辑学》的具体运用,韩立新教授则认为贯穿其法哲学,尤其是其国家学的基本原理,是《精神现象学》中的“自我意识与实体的同一性”。因而,在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国家观的解释上需要确立起一条从《精神现象学》出发的解释路径。
韩立新教授接着分析了《精神现象学》的“自我意识与实体同一性”原理,即(1)实体是运动的主体,自我意识是实体为了实现自身所设定的一个环节,在这个意义上,实体相对于自我意识而言具有优先性,是自我意识追求的目标;(2)实体必须借助于自我意识才能完成自身,自我意识是实体自我实现必不可少的中介。因此,自我意识对实体而言又不是被动的、可有可无的环节;(3)实体与自我意识将在最终阶段实现完整的统一。这种统一,对精神而言是“绝对精神”;对自我意识而言就是“绝对知”。两者在“绝对精神”和“绝对知”的层面实现了完全的同一。认为第(2)条原理,不仅使实体不能离开自我意识而存在,使实体失去了超验性;同时,它还把自我意识提升为实体的构成要素,使实体性原则包含自我意识原则。这是一种从自我意识出发来解释实体的思路。它与以往那种从实体本身出发来解释世界的思路不同,它强调自我意识创造世界,世界不仅仅是精神自我运动的结果。这种从自我意识出发来解释实体的思路完全适应于对黑格尔国家学的解释。
韩立新教授提出解决黑格尔伦理国家观矛盾问题的路径,主张解决黑格尔伦理国家观矛盾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实体性意志和个别的自我意识统一起来,从意志论的角度,问题也可以换成如何使普遍意志和个别意志统一起来。认为黑格尔是通过“政治情绪”和“爱国心”这一主观性中介,让个别意志渗透到普遍意志当中,或者说让个别意志承担起普遍意志,以此完成了普遍意志与个别意志的统一论证,从而在事实上建立了一条连接个人和国家之间的隐秘隧道,使个人也成为国家的建立者。
首先,“普遍意志内化为个别意志”。个别意志和普遍意志首先是分离的。为了防止出现个人的主观任意决定国家命运这样的事态,也为了区别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黑格尔无论如何都要区分个别意志和普遍意志,即普遍意志绝不是从个别意志中抽象出来的共同意志,而必须是与个别意志的利益相区别的实体性意志。普遍意志要在地上实现出来,必须要经过个别意志的承认。而要得到个别意志的承认,普遍意志就必须进入到个别意志的“意识和知识”中,成为在个别意志的主观世界中所实现了的普遍意志。如果“善”这种实体不能进入个体的主观性中,或者说在个体中有限化,那它就只能是永远停留在天国的“恶无限”,而无法成为“真无限”。作为普遍意志的“伦理世界、国家”也只有成了“在自我意识的要素中实现了的理性”,也才具有现实性,成为真正的伦理世界和国家。
其次,“个别意志内化为普遍意志”。与普遍意志在个别意志中现实化相对应,在国家中的个别意志也不再是纯粹的个别意志,而是普遍化了的个别意志。建立国家的主体必定是“自在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其行为所依据的不是主观的任意、情感等,而是伦理实体或者国家理念本身。“在伦理性的行为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能够成为建立国家主体的必须是以理性和概念的方式来行动的个人,而以理性和概念的方式行动的个人,如果借用《精神现象学》或者《精神哲学》中的说法,就不再是“个别的自我意识”,而是“普遍的自我意识”。只有拥有了“普遍的自我意识”,个人才能充当建立国家的主体。
最后,个别意志借助于主观性实现与普遍意志的融合。国家能否被建立与自我意识的成熟程度密切相关。在《法哲学原理》中,从“抽象法”开始,到“道德”和“伦理”,黑格尔一直都在为自我意识从个别性向普遍性的攀升设定阶梯。在经过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陶冶以及司法和同业公会的培育以后,自我意识终于在国家阶段拥有了建立国家所需要的“意识和知识”,即“政治情绪”或者“爱国心”。“政治情绪”就是个人把国家看作是自己的实体本性的自觉态度,即通常所说的共同体精神,或者说是人在意识中对国家的绝对认同,即“爱国心”,其特点是与作为外部实体的国家的完全同一。“政治情绪”和“爱国心”虽然采取了主观性的形式,但在内容上已经与客观的实体无异,故黑格尔称它们为“主观的实体性”。这种“主观的实体性”其实也就是《精神现象学》中的“普遍的自我意识”。在“政治情绪”和“爱国心”中,个别意志与普遍意志实现了融合。
韩立新教授认为,黑格尔关于“普遍意志”和“个别意志”运动的三段论,实际上颇似《精神现象学》中关于精神与自我意识的设定。精神一开始并不包含个别性,它是通过自我意识的中介而上升为“绝对精神”,而“绝对精神”中已经包含了自我意识;同样,自我意识一开始也并不包含普遍性,它是在体验了精神的运动以后而到达“绝对知识”,所谓的“绝对知识”实际上就是对精神的知识。精神和自我意识在分别到达了“绝对精神”和“绝对知”以后,实现了彻底的融合。
在国家的问题上,普遍意志与个别意志一开始也是彼此分离的,在经过漫长的历练,当自我意识到达“政治情绪”和“爱国心”的高度时,它们彼此也实现了彻底的融合。此时,国家对个人而言已经不再具有他者的特征,伦理实体与个人主体之间已经没有什么分别。
韩立新教授认为这种实体性国家与个体自我意识统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特点,即一方面,由于这种结合是以“政治情绪”和“爱国心”等个人的主观性为中介实现的,两者的结合是内在的。另一方面,这种结合是以实体性原则中内化有或者说包含有自我意识原则的方式实现的。根据“自我意识和实体的同一性”原理,实体必须吸纳自我意识因素,否则就无法实现;同理,自我意识亦须通过最高的主观性,成功地渗透到实体当中,成为实体的一部分。
实现了这种融合的意志当然不可能是普通的意志,而是一种更高级的意志,黑格尔把它称为“精神的意志”。这种“精神的意志”才是国家的本质。人民称为“精神性人民”,在这样的人民面前,国家体制究竟采取何种统治形式,是君主立宪制还是民主制就变得没那么重要。君主本人已经是“精神的意志”的反映,是精神性人民的化身,具有主观性所能企及的最高水准,即“国家的人格性”。
韩立新教授最后总结了自己的结论,认为黑格尔伦理国家观中的矛盾是靠黑格尔哲学体系本身的原则来解决的。正像“自我意识和实体的同一性”原理所示,《精神现象学》中潜藏着从自我意识出发来解释实体的路径,在《法哲学原理》中也同样潜藏着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出发来解释实体性国家的路径,即以“知识和意志”、“政治情绪”和“爱国心”等主观性为中介来实现实体和自我意识这两个原则的统一。
长期以来,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之所以被视为矛盾,甚至被当作复古主义遭到批判,就在于没有看到自我意识的主观性在其国家规定中所起到的作用,而只看到了黑格尔法哲学中伦理实体自我运动的一面。当然,这种状况的出现也不能全怪黑格尔的批判者们。因为黑格尔为了强调自己与近代自然法传统的区别,在铺设这条逻辑线索时做的很隐蔽,类似于在高山底下挖掘了一条让自我意识连接实体的隧道。而本次讲座所做的就是将这条隧道彻底曝光,使它从隐形到显性,以证明他的伦理国家观的近代本质。
张文喜教授针对韩立新教授的精彩讲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疑问,第一,对黑格尔国家伦理观的理解须置入当时德国的政治环境、甚至政策环境,否则难以理解黑格尔国家伦理观的现实性。第二,张文喜教授认为学界对于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主要是从政治角度来讲,针对黑格尔的国家观的理解,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存在关于国家治理的“政道”,即一些抽象的、恒常不变的原则,但缺少“治术”方面的研究。黑格尔国家伦理观不是基于治理之道,而是基于政治秩序规范。第三,张文喜教授认为中国进入市民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几近资产阶级社会。而在中国,资产阶级只是一个神话,由此张文喜教授向韩立新教授请教关于中国何以可能进入市民社会的问题。韩立新教授同意张文喜教授关于黑格尔当时受到的批评与其在政治上的表现相关的主张,黑格尔确实在国家治理之术上并未提出具体的措施,但其国家伦理理念之高屋建瓴却是我们无法企及的。关于市民社会问题,韩立新教授认为中国必须建立市民社会并且已经进入市民社会。这是在如下意义上理解的,即通过市民社会中的等价交换,形成平等自由的意志,发育主观自由,使每个人成为现代化的公民,即使主观自由转化成实体性自由。
韩立新教授就与会者提出的其他问题,诸如意志对于解决伦理国家观的矛盾的作用问题,个人选择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任意性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回答。
此次论坛在与会者们热烈的互动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