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炜 郭湛:公共意识对公共存在的维护和建构
日期:2018-10-12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关注自身的基础上,越来越关注公共问题。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道德、公共精神等的现实状况,关涉我们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在学术领域,对公共生活、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治理、公共伦理、公共文化等的研究,也一直是热门话题。在唯物史观的公共性视域中,人们对社会公共问题的共同关注,体现了公众对自身公共存在本质的自觉,是主体公共意识的基本表现。对社会公共问题的关注并不限于反映公共存在,而更在于通过相关的追问、反思和探讨,寻求改进现实公共存在的途径,设计更优化的公共存在状态,从而引领主体通过实践改善公共存在,实现对公共存在维护和建构的双重功能。在理论和现实中,公共存在分为不同的层级和维度,与之相应,公共意识的维护和建构功能的作用方式和机制也不尽相同。
一、社会公共意识与公共存在相互作用
人是历史的剧中人和剧作者,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人的本质在于他们的社会特质,马克思说,“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5页)。人的社会特质是人之为人的属性,而“社会关系”则是人的社会特质的表现方式。显然,“关系”只能产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具有“主体间”的性质,是主体活动的产物,反过来又成为主体活动的条件。在唯物史观的公共性维度上,“关系”是不同主体共同形成的交互作用方式,具有公共性;与之相应,作为社会关系的集合体,人的社会存在是一种公共存在。
公共存在既是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实践自主建构的生存方式。从狭义的动物中分化出来的人的正常生存条件不是现成具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造成的。恩格斯指出:“人是唯一能够挣脱纯粹动物状态的动物——他的正常状态是一种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状态,是需要他自己来创造的状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845页)人的正常生存状态“需要他自己来创造”,表明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实践自主建构自己的生活;而这种正常状态的创造“同他的意识相适应”,说明人们在头脑中以观念形态完成对生存状态的建构,进而以创造的意识引领创造的实践。人的社会存在即公共存在的先在性,决定了无论头脑中的观念,还是实践建构的生存状态,都具有“公共”的意蕴。因此,人们创造的生存状态实际上是一种公共存在,对其进行现实反映和理想设计的观念就是公共意识。
人类社会是人群共同体,所谓社会关系即共同体中人与人的关系。人群共同体在整体上是一种公共存在,反映这种存在的意识是公共意识。一方面,人的社会存在是一种公共存在,人们的公共存在决定人们的公共意识。唯物史观意义上的公共意识,是与公共存在相对应的概念,指主体对置身其中的社会公共存在的自觉意识。人们的公共意识根源于公共存在,并随着历史活动的推进和社会公共存在的改变而发展。另一方面,公共意识能动地反作用于公共存在,表现为主体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对由公共规则、规范等概括的公共利益的遵守、维护与建构。人的社会化生存即其公共存在,与之相应的经过思考、计划并以事先知道的目标为取向的行为特征,彰显了公共意识在维护和建构公共存在过程中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社会共同体的运行和发展,不能缺少公共意识的作用。
每个人都是个体性存在,是一个“自由的存在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生而自由”。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人是类存在物”,“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1页)人的类存在即其共同体存在,亦即其公共存在或公共性存在。当人意识到自己是类存在物,在实践上和理论上把自身和他物都当做类来对待时,就是在以哲学抽象的方式来看待人与世界的关系。类思维是人对自身的类和他物的类的抽象把握,是对类的普遍性、共同性或公共性的概括,无疑是哲学思维最显著的特征。
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用“普遍性”这个概念说明人的类特性,即人的共同性或公共性。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自然界是人与其他动物共同的公共存在。“人和动物相比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自然界的事物从理论领域来说,“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而“从实践领域来说,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同上)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界也是人的存在的一部分。
人的普遍性即公共性,作为观念是对自身类生活即类存在自觉的类意识。马克思说:“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2页)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这种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能表达、可交流的生命活动,使人成为类存在物。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所以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正是在认识和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
对于自身的类生活即类存在的类意识,是人的普遍性意识,即普遍意识或公共意识。“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态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态……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作为一种活动——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个体是社会存在物。”“作为类意识,人确证自己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并且只是在思维中复现自己的现实存在;反之,类存在则在类意识中确证自己,并且在自己的普遍性中作为思维着的存在物自为地存在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8页)人的普遍意识或类意识作为公共意识,是现实共同体的社会存在即类存在或公共存在的理论形态。社会公共意识和公共存在的主体是人。人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还具有特殊性,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的特殊性使人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同上)。作为共性的普遍性即公共性,存在于个性、特殊性即个体性之中,人是个体存在与总体存在、个人存在与社会存在、特殊存在与普遍存在、单个存在与公共存在的统一。人的存在的这种矛盾的性质,反映到人的意识中,就是个体意识与总体意识、个人意识与社会意识、特殊意识与普遍意识、单个意识与公共意识的矛盾。矛盾对立面相反相成、辩证统一,人类的历史活动在矛盾运动中发展。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历史造成的既定条件下进行这种创造活动。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公共意识对公共存在的维护和建构,始终建立在公共存在的实际发展水平之上;公共意识能动性的发挥,也是在尊重公共存在基础之上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再创造。“现实的个人”作为唯物史观的基础概念,指的是构成公共存在和形成公共意识的现实的历史主体。准确把握公共意识对公共存在的能动作用,必须立足“现实的个人”所营造的具体的、历史的生存样态,基于人群共同体的具体构成和运行方式来展开。
二、个体群体:确立公共价值追求和评价体系
人的公共存在,首先体现在总是作为特定人群共同体或联合体的成员而存在。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个人只有依赖群体并作为群体成员,才能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在这个意义上,引领主体确立公共的价值追求和评价体系,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前提,也是公共意识能动性作用发挥的首要环节。
“现实的个人”作为历史存在的基本前提,是个体存在和群体存在的统一。一方面,作为个体存在,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这不仅表现在每个人自然生命无法重复,也体现在每个人的心理、情感、认知、思维等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另一方面,仅仅是为了从动物界分化出来,人就必须依赖群体的力量;只有在群体内,在公共的关系之中,个人才能以社会人的方式生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诚然,个体是群体的前提,没有个体就无法构成群体;然而也只有在群体中,个体才能获得成为个体的外部条件。概言之,人的存在既是个体存在,又是群体存在,是二者的统一体。
人作为个体存在和群体存在的双重属性,在人的认知中表现为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所谓个体意识,主要是指个体对自身的自觉、界定或判断;所谓群体意识,则是个体对作为自身生存发展外在条件的人群共同体的认知和理解,是个体处理个体群体关系、参与群体性实践的思想引领。从发生学角度考察,无论个体意识还是群体意识,都是实践活动的产物。人们根据社会关系创造相应的观念和范畴。现代意义上独立的“个人”概念,就是18世纪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5页)人们关于“个人”的概念,恰好是前所未有的频繁交往即群体公共生活的产物。正是因为在人群中,人们才能产生“我是谁”的自我追问,即形成个体意识。然而也是由于人群之于个人的生成意义,使个体的群体意识不断萌发,引导人们参与人群共同体或联合体的建构。个性与共性、个体性与公共性是对人的辩证本性的双重解读,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都是人的社会认知,二者互动互构、相互支撑。
意识是人对存在,包括对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自我存在的认知。凭借对象性的社会实践的物质力量,人的意识作为精神力量不仅反映世界,而且实际地改变世界。实践是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集中展现了人的主体性、自觉性和能动性。借助有意识的实践,人类成功超越了动物自然生命的局限,成为人本意义上的人,获得了作为人的特性的社会历史生命。在现实中,任何实践都是具体的、历史的,表现出主体的个体性和群体性。人的群体存在方式,使得实践又总是社会的,彰显着主体存在的公共性。如果没有个体性,人的存在就会异化为动物式的种群生存,也就不具有社会的公共性;但是,如果没有群体的公共性,主体的个体性也就失去了自我成就的现实环境。“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9页)人只有在社会中,在人群共同体中,才能找准自我界定的坐标,获得自我实现的外在条件。就此可以说,个体主体性是群体公共性的必要前提,群体公共性则是实现个体主体性的现实支撑。
“现实的个人”的个体存在和群体存在的双重属性,要求人们不仅要有个体意识,还要有群体意识。这样,人们才能在追求实现个体主体性的同时,切实维护作为自我实现必要条件的公共存在。如果个体凌驾于共同体公共性之上,否认自身对于共同体的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共同体的瓦解。避免这种窘境不仅是每个人的责任,更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义务所在。究其根本,公共性并不是独立于个体性或主体性之外的特殊存在物,而是建立在个体基础之上并作为个体自我实现外在条件的共同性或共通性。应该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又维护公共利益,使人的个体行为与自身的社会本质内在统一起来。就人的活动以意识为引领而言,培育主体的公共意识,确立公共的价值追求和评价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
价值追求及评价体系是价值观的表现形式。价值观作为主体关于价值及价值关系的基本观念,形成于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是主体处理价值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思想根基。在社会生活中,价值观具体表现为价值追求、价值判断、价值评价等社会活动,贯穿于目的的确立、对象的选择、手段的使用、过程的展开及效果的判断等主体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实践活动的目的性和主体活动的自利性,决定了主体一切活动的根本动力都在于发现价值、创造价值以及实现价值。价值的追求和实现,同时也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实现和主体生命意义的彰显。就此而言,人类的一切历史活动都是主体追求价值、实现价值的过程。
主体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实践活动。人的社会存在本质和实践活动的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价值的实现、评价等总是具体的,兼具个体性和公共性。以公共意识为基础的价值观,建立在主体既是个体存在又是群体存在的基础上,反映了主体作为个体性和公共性统一体的存在方式,引领主体在追寻价值的过程中把握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对主体行为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总体上讲,以公共意识为引领的价值观,要求主体自觉从公共存在维度、从作为群体成员的视角进行自我定位,确立公共的、群体的价值追求和评价体系。在实践活动中,具体表现为主体从作为社会、国家和人类一员的角度自我审视,自觉将个人价值追求、价值实现、价值评价与维护社会、国家和人类的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并为之奋斗。以公共意识为引领,是个人超越自然生命和个体存在局限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处理个体与群体关系并走向自由人联合体的不二选择。
三、社会国家:建构秩序规范和维护公共利益
人的公共存在具体表现为作为特定社会国家成员存在。“现实的个人”以某个具体的“集体”或“联合体”,即以某种人群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而存在。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个体,主体以特定的方式发生联系、进行互动。在唯物史观视域中,这种关系就是人的社会关系。在现实中,人群共同体的直观形式就是具体形态的社会。人总是特定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以共同体或联合体方式进行活动对人的生成意义,从其内部进行审视,事实上也就是社会关系对人的生成意义。随着阶级分化和国家产生,人的社会化生存是在特定的国家中实现的。国家是当代人群共同体的最高组成形式。国家建构模式及其治理的成败得失,直接决定着社会和个人生存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因此,关心并引领主体参与社会国家的公共性建设,是人的公共存在本质及公共意识能动性的基本要求。
人的公共存在首要的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多维性与社会主体的多元性交织缠绕,使社会关系的纵向层级和横向维度都是丰富多样的。纵向层级与横向维度相互交错,建构起立体化的社会关系网络。人类活动的主体性、自觉性和能动性,使社会关系网络整体呈现为具有特定生命力的有机体。任何有机体的正常运行,都是其内在构成以一定秩序和方式有序运行的结果,否则,只能导致有机体的崩溃或异化。自然有机体由自然物质组成,运行秩序遵守自然法则;社会有机体由能动的实践主体构成,运行秩序遵守社会规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遵循自然规律必然性;社会规则是人作为主体自主能动建构的历史成果,其作用的发挥需要由社会主体共同维护。
社会规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性、约束性机制,通过划定“红线”的方式引导主体行为,是社会有机体正常运行的公共性保障。从宏观视角透视社会有机体,每个人都是构成社会关系的“结点”,又是社会关系延伸的“基点”。人们在实践中建构社会关系,同时自觉不自觉地将其内化为社会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个人是建立社会关系的前提,而社会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又会成为个人自我实现的基本条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有机体的有序运行,不仅是社会作为公共存在得以可能的前提,也是主体社会生活正常展开的基础。
然而,由于个体的内在局限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人的实践活动总是潜在包含着破坏社会运行秩序的可能性。一方面,作为自然存在物,主体活动有受欲望、冲动、应激反应等主导的非理性一面;另一方面,主体理性常常以个体理性的形式存在,受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成长经历等的影响,个体理性所难免的局限性甚至会使认知与现实相背离;另一方面,个体的逐利本性模糊了人的宏观视野,常常导致个体理性从社会整体上表现为集体非理性。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都会对社会秩序及公共生活造成破坏。因而,无论出于维护社会公共领域运转抑或个体自我实现的目的,社会有机体都需要某种规则及其实现机制,确保主体社会活动必要的规范和秩序。
社会规则之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性,源于主体个体存在形式与社会存在本质的矛盾;社会规则的不可或缺,反映了公共性对于个体性的生成意义。人们主动建构社会规则,是对自身公共存在本质自觉的表现,也是公共意识能动性的彰显。就规则的产生而言,任何社会规则最初总是以“提议”“建议”“方案”等个体认知形式提出。从个体认知走向广为公众接受的社会规则,需要通过主体间基于公共领域的沟通、协商、博弈,方能实现认知从个体性即私人性到普遍性即公共性的跃升。在规则的适用层面,作为广泛共识和约束机制,规则具有跨主体的公共性。社会规则的规约功能既是自律和律己的,也是他律和律他的。个体自律和认可他律,体现了主体对内在于自身的公共存在本质的自觉。由律己到律他的合法性,建立在公众对相应规则普遍认可的基础上。鲍桑葵在阐述公众认可之于制度的先在地位时说:“一种制度可能无需特别的法令而逐渐形成,也可能是由公众意志的一项行动促成的。但总是具有能得到承认的特性,似乎它是为了达到某个公共的目的而被‘创立’或建立的。”(鲍桑葵,1996年,第283页)这样一种“得到承认”的“公共的目的”,就是主体公共意识的具体表现。公共意识在对主体公共存在本质自觉的基础上,推动主体着眼于自身类存在本质,寻求维护公共存在的现实路径,并据此建立超越个体的公共社会规则。
建立社会规则,其根本在于破除自然状态下人们所处的“丛林状态”,即“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得到完善后是最好的动物,但是如果他孤立于法律与正义,他就是最坏的动物。”(亚里士多德,1965年,第9页)柏拉图也说:“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柏拉图,2001年,第309页)法律是社会规则发展的产物和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这种人群共同体正常运行的制度基础。社会国家的公共性集中表现为法律的公共性。现实生活中,法律不仅规定主体行为的某种底限性,还规定主体行为展开的必要形式或程序,其强制性和约束力由国家公权力来保障。在法理意义上,法律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让渡一部分权利的产物。“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力;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卢梭,1980年,第26页)人们借助法律实现社会化生存,进一步强化自身依托公共存在的实质。事实表明,在社会形态的演进中,法律越完善,主体越能获得更充分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自国家诞生以来,不同类型的法律就是贯穿人类历史的重要主线。作为主体在社会公共活动中自觉建构的产物,法律表征着主体的社会化生存状态。迄今为止,法律适用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在二者兼具普遍适用性、权威强制性的同时,法制强调法律法规的不可挑战性,法治更加侧重执法用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法制与国家有同样悠久的历史,法治则是社会规则发展演进的最新成果,是现代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从“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体现了主体“积极向善”的追求,是人类从维护生存需要向追求公平公正的升华,更是公共意识能动反作用于公共存在,引领社会主体建构更优化的公共存在样态的表现。
公共意识对公共存在维护和建构的功能,还突出表现为捍卫公共利益。在实践意义上,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主体都以特定目的为引领,这一“目的”可用“利益”加以概括。主体个体存在与群体存在相统一的属性,在现实利益关系上,直接表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就具体独立的个人而言,其利益是“私”的;就个体社会化本质而言,个体私人利益是社会利益“公”的组成部分;而就个体利益的结果而言,它只有在与他者既相区别又相贯通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因而也具有“公”的特征。所以总的说来,“私”是“公”的前提,抛却了“私”,“公”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反之,“公”是私的条件,没有了“公”,“私”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实现的可能。因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个体私人利益,二者互为前提。
在理论分析中,“私”和“公”具有同等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人的社会公共存在使得“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06页)。所以从社会整体来看,无论是因为“公”作为“私”的外在前提和必要条件,还是作为区别于个人的集体的、公共的福祉,都比“私”更为重要。公共利益的发展程度,始终是折射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针。历史越向前推进,个体从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的外在条件就越优厚;与之相应,公共利益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人也就越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瓦解的后果。在这个意义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实现个体私人利益的前提。
四、人类整体:聚集历史合力的命运共同体
在人类层面上,人的存在是最广泛意义上的类的存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普遍交往,使人的存在从区域、民族、国家维度拓展到类存在的世界历史维度。马克思就此指出:“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8页)这一世界历史理论的科学预见,深刻揭示了人类历史世界化的发展前景。如果说大航海和发现新大陆使民族、国家和大陆板块间的相互交往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那么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浪潮,已使民族、国家和大陆板块间建立起相互依存、同频共振的深度融合关系。全球化浪潮中,每个民族都依赖于其他民族,地域性的个人前所未有地获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普遍意义。
历史走向世界历史,不仅极大丰富了个人生存发展的外在条件,同时也是公共存在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的过程。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在人类迈向世界历史的过程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5页)社会公共存在向世界范围的延伸,使人们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类存在的意义,更接近自由全面发展的类本质,人类也以前所未有的频度和密度交织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从本质上说,无论资本主义制度抑或资产阶级,都不过是资本的彰显方式和资本的人格化表征。以最大限度攫取剩余价值和自我增殖为核心的资本本性,使资本主义的生产体系最终会异化为人的对立面和枷锁。在资本逻辑主导的体系中,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或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别的联系了。这一先天的内在局限性,导致资本主义体系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当资产阶级奔走全球并以商品乃至枪炮轰开旧世界的大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亦随之实现了全球性的扩张。几百年来,资本的本性并未随时间的推移有任何改变。埃及经济学家萨米尔·阿明在谈到当前的全球化时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从中心地区转移到外围地区,并从中心地区的国家形态转换成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范围。”(阿明,1990年,第157页)
资本逻辑以不自觉的方式推动了人类历史发展,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定了国际关系的展开方式。近代以来具有世界意义的国际秩序,大致经历了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雅尔塔体系——冷战后美国一霸独大的转变过程。总体而言,各体系间更替的内在逻辑,都是以战争等方式进行大规模对抗的结果。正如历史学家汤因比所言:“文明的碰撞往往表现为一方攻击另一方”(汤因比,2010年,第798页)。各个秩序内部难得的和平,不过是敌对双方力量均势的产物,是真正的“冷和平”。概言之,传统的国际体系秩序建构方式,与人和社会的公共存在本质格格不入。康德早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初步建立时就说过,“民族的、国际的和世界的权利,彼此关系如此密切,以至在这三种可能的法律关系形式中,如果其中任何一种不能通过法律体现那些应该用来调整外在自由的基本原则,那么,由其他两种公共权利来建立的立法结构也将同样被破坏,整个体系最终便将瓦解。”(康德,1991年,第137页)康德以强调法律重要性的方式,阐释了民族、国家和世界秩序的内在关系及其应有的“公共”原则,近代国际秩序的更迭一再证明了这个原则的正确性。
总体看来,人类历史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过程。人以什么样的方式活动,历史就以怎样的方式建立起来。面对个人存在已经与全球性公共存在密切相关的客观事实,人们需要从更宏观的历史视角进行思考。应当承认,资本逻辑在迄今为止的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秩序更迭中发挥了引领作用,人类公共存在的内涵和维度业已获得前所未有的丰富和拓展。但我们更应看到,以气候变化、南北差距拉大、中东和平困境、恐怖组织兴起等为代表的全球性问题反复证明,单纯的资本逻辑已成为人类公共存在发展的桎梏。人的公共存在拓展到全球范围的类存在水平,客观上要求社会公共意识的发展与之相随相伴,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维护和建构作用。
在人类日益成为命运共同体的今天,“生存意味着的不是竞争而是合作,不是各自为战而是你我相连。如果说地球更像是一个由互相依赖的生态关系所组成的生命有机体,那么我们的生存则依赖于彼此合作共同保卫身处其中的全球生态系统。”(里夫金,2015年,第197页)从人作为类存在的大历史视角看,当前的全球性问题主要是根源于发展,也只有依靠发展才能得以解决。换言之,曾经和现有的发展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人类需要确立新的发展观,引领建构新的发展模式以超越现实困境。塞缪尔·亨廷顿在展望未来时也指出:“如果人类有朝一日会发展一种世界文明,它将通过开拓和发展这些共性而逐渐形成。因而,除了‘避免原则’和‘共同调解原则’外,在多文明的世界里维护和平还需要第三个原则,即‘共同性原则’:各文明的人民应寻求和扩大与其他文明共有的价值观、制度和实践”(亨廷顿,2010年,第295页)。这种共同性原则也就是公共性原则。
以社会公共存在与公共意识为根本的公共主义发展观,为世界未来发展呈现了新的可能性。公共主义作为在社会生活中重视公共存在和公共意识的公共性思潮,既是一种社会理想观念,又是一种社会理解方式,进而也是一种社会实践主张。与之相应,公共主义发展观就是在发展的本质及其基本问题上持公共主义立场的发展观。当代公共主义发展观是以积累和创造社会公共性为目标,以符合和发展社会公共性为尺度的社会发展观念。创造和符合公共性,是公共主义发展观的判断标准。公共主义发展观植根于人的社会存在的公共性本质,强调发展主体和动力、发展过程、发展目的、发展方式和手段等各环节的公共性特质,从而完成对西方个人主义发展观中资本“异化”逻辑的超越,也实现了对传统集体主义发展观中“小我服从大我”的扬弃。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当代中国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奋斗,全面彰显了社会公共意识对公共存在的维系和建构功能。复兴中华民族共同体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公共主义发展观在国内和国际两大层面的具体表现。在这两个层面上共同体的公共性的发展,既改善了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也在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不断发展的社会公共意识,不仅维护着已有的社会公共存在,而且作为历史地形成的个体群体、社会国家和人类整体的共识,推进公共领域自觉实践,建构日益满足人的公共需求的公共存在。中国的公共主义发展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正在得到世界的广泛认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决议中从经济、社会延伸到安全领域,表明这一理念日益得到全人类的认可。当代世界实践证明,人类社会作为公共存在的历史进步,离不开公共意识对公共存在的自觉维护和建构。哲学社会科学作为公共意识的理论表达,建立在社会广泛的公共意识之上,它的社会功能即在于此。
参考文献
卢梭,1980年:《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鲍桑葵,1996年:《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
亚里士多德,1965年:《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柏拉图,2001年:《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阿明,1990年:《不平等的发展:论外围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高铦译,商务印书馆。
汤因比,2010年:《历史研究》,郭小凌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康德,1991年:《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里夫金,2015年:《同理心文明》,蒋宗强译,中信出版社。
亨廷顿,2010年:《文明的冲突》,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012年,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