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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江杰丨干预主义、机制与实际的性质因果
日期:2022-04-19

摘要:近年来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的讨论成为因果问题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借助机制的概念,本文分离并说明这些讨论中所关注的是实际的性质因果,进而分析了这一讨论中两位主要学者伍德瓦德与钟磊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指出其优劣;最后在他们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更为简洁的干预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可能更适于分析实际的性质因果。

关键词:实际因果 性质因果 干预主义因果 理论机制

在因果研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将因果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普遍的(general)、类型的(type),第二类是个例的(token)、实际的(actual);传统上常常认为,实际因果是关于个例的事件间的因果关系的,而对性质因果的讨论则属于普遍的、类型层面上的,因此不是实际的;一些学者则认为存在着实际的性质因果,因此是否有实际的性质因果是因果研究中的一个争论点。机制(Mechanisms)是新世纪以来得到越来越重视的概念,本文首先会借助机制这一概念论证,当前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中关注的正是实际的性质因果。

另一面,近二十多年来,因果研究的干预主义框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哲学领域内外都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不过在具体的问题的讨论上,不同的干预主义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分歧。在最近的心智因果以及相关的随附因果的讨论中,两位主要的学者伍德瓦德与钟磊在相应的重要论题上得出了不一致的结论。叶峰认为钟磊误解了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我们在早先的一篇论文里认为可以把钟磊的理论与伍德瓦德的理论区分开来,本文则将进一步论证,伍德瓦德与钟磊的理论都有各自的缺陷,进而可以发展出一种更加简洁的干预主义理论。

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在第一部分中,我们会先梳理传统上对因果的分类,引介伍德瓦德与钟磊等学者在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等讨论中使用到的典型例子,引入机制的概念,据此说明这些典型例子中涉及到的都应该归为实际的性质因果。在第二部分中,说明在研究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问题上干预主义理论可能是最佳的候选。在第三部分中,我们会分析伍德瓦德与钟磊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指出各自的缺陷,进而发展出一种更加简洁的因果理论。

一、实际的性质因果与机制

在日常情景中,我们可能遇到过这样两类因果陈述:“这一株月季花枯萎了,这是因为连续一星期它未被浇水了”以及“缺水会使花枯萎”。前者所关注的是已经发生的事件,以及导致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其它的事件;后者则没有涉及到任何一株具体的花卉,而是在强调就花而言,“缺水”这一性质与性质“枯萎”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传统上认为,前者属于实际因果,由于它们是在具体的情景里关涉于个例的事物的,因此是实际的;对应的,那些普遍的不涉及到具体事物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是非实际的。

就典型的情况而言,这种二分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这种分类或许是我们之前的因果问题讨论域的相对局限性的产物,随着讨论域的拓宽,它可能是需要调整的。下面介绍的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讨论中的典型例子将使我们看到,性质因果比传统上所认为的要复杂,除了非实际的,也有自然的实际的性质因果。

我们想介绍的是鸽子的例子,最早引入这一类例子的是雅布罗(S.Yablo),之后,李斯特(C.List)等学者都把它们作为心智因果中的典型例子进行分析;钟磊在他的关于心智因果研究的一系列论文中也主要以鸽子的例子进行相应的讨论在最新近的文献中,钟磊则以稍微修改的版本在随附因果中进行了探讨。

在此版本的鸽子的例子中,有两只鸽子苏菲与爱丽丝,苏菲被训练得去啄一个物体当且仅当那个物体是红色的,爱丽丝则被训练得去啄一个物体当且仅当那个物体是猩红色的。假设在一个情景里,苏菲看到一个猩红的物体,它啄了那个物体;在另外一个情景中,爱丽丝看到一个猩红的物体,它也啄了那个物体。钟磊分析的结论是:在前一个情景里,是性质红色而非性质猩红色导致了苏菲啄物体,而在后一个情景里,则是性质猩红色而非性质红色导致了爱丽丝啄物体。

钟磊的结论符合我们的直观,不过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对这个例子中的因果关系的分类。例子中的因果关联项是性质,因此是性质因果,这一点无异议。不过,许多学者都未明确这是实际的抑或是非实际的;如前所述,按照通常的理解,性质因果总是普遍的,因此是非实际的。钟磊在这篇最新论文的脚注9中提到:“假设性质M在某实际情景t时与性质E发生有因果关系,这是实际的因果关系,也是类型的因果关系。”在更早先的论文里,钟磊这样谈论在具体的情景里性质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某一情景里,性质M引起性质E指的是,由于性质M与性质E,示例M的事件引起示例性质E的事件”。因此可以认为钟磊愿意接受实际的性质因果这一概念,但是,他以及其他的学者并未展开说明,更加重要的是,钟磊的上述论述可能仍然过于宽泛,需要进一步的细化甚至修订。

由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注意到以下两点:

第一,一个非实际的性质因果的要点在于普遍的规律性,它们的成立与否与其具有多少的实际示例并不相关,在极端情况下,一个非实际的性质因果关系甚至可以无任何具体的示例,我们仍然会认可这样的性质因果关系是客观实在的。

第二,按照钟磊的说明,在具体的情景里,只要“由于性质M与性质E,示例M的事件引起示例性质E的事件”,那么,在这一情景里,性质M与性质E之间就有实际的性质因果关系;但是,请注意,由此不能推出“性质M引起性质E”就是实际的性质因果,比如,某被用来实验的老鼠A在遭受一段时间的某剂量的核辐射后,得了癌症,那么按照钟磊的说明,这里有实际的性质因果关系:A遭受一段时间的某剂量的核辐射导致A得癌;然而,我们不会认为“大剂量的核辐射会致癌”是具体的从而是实际的性质因果。

钟磊的实际的性质因果概念,可能仅仅是在具体的情景里,“单一的”因果关系。如果只是这样的话,或许我们可以说,钟磊所认可的这样一种实际的性质因果可能只是相应的事件因果的换一种表述,只是其中强调了相应的性质实例化。

那么是否有超出这第二点意义上的实际的性质因果如果有的话,我们又应该如何来界定?

让我们回顾一下鸽子的例子,在其中,我们可以说,相对于苏菲,性质红引起了性质啄;相对于爱丽丝,性质猩红引起了性质啄。我们会承认,这里存在着性质因果关系,但是它们并不具有完全的普遍性:并不是任何一只鸽子,见到猩红或者红色就会如此这般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似乎不应该把它们归为通常意义上普遍的非实际的性质因果。

另一面,它们也不是前述第二点意义上的限制在单一情景里的实际性质因果,反倒是,在那种讨论里,对相应因果结论的得出,隐含着依赖于我们这里呈现的性质因果关系。让我们回看一下钟磊的说明:“在某一情景里,性质M引起性质E指的是,由于性质M与性质E,示例M的事件引起示例性质E的事件”就会更加的清楚,在其中“由于性质M与性质E”是非常关键的,它指向的,恰恰是这种虽然并非是广泛的、普遍的,但是也并非是单一的因果性。

当然,我们也可以强制地把这里梳理出来的性质因果划归为非实际的性质因果,但是从概念上看,这两者确实有区别,因此一个自然的想法是划分前者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如前已表明的,我们认为,应该把它们称为实际的性质因果。这里的关键在于,这样一类性质因果恰恰是局域性,它们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这种普遍性需要局限到一个事物或者一个系统上,我们可以引介一个新近得到重视的概念——机制,将这里的张力突显出来。

自上世纪末以来,在科学哲学中兴起了一个新的研究潮流即新机制主义哲学(newmechanicalphilosophy),更具体而言,机制主义者具有着相对宏大的抱负,他们不仅仅只关注于某个具体的方向或者问题,而是希望以机制为核心概念提供一整套框架,使得哲学,特别是科学哲学中的几个大的领域如解释、科学发现、科学中不同学科间的关系等可以在这个框架下,重构并解决老问题以及拓展出新的视野。我们不拟对其作更加细致的介绍,而是借用其中的核心概念“机制”来整理上面提出的实际的性质因果。

尽管机制主义是晚近才兴起的,但是机制这一概念至少可以溯源到十七世纪近代哲学的早期。随着牛顿力学的兴盛,机械论成为当时学界思潮的主流。机械论的典型形象钟表已经包含了机制主义者心目中的机制所需要容纳的要素:由各部分组成的系统以及系统的超越其各组成部分的简单聚合之上的功能。机制主义自然也并非是机械论的简单发展,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机械论追求普遍的全域性的规律,而机制主义则强调相对单一的系统、系统的功能以及其之组成,概言之,尽管机制主义者会允许分享着相似规律性的机制-系统的不同空间的同时性出现,但是每一个机制都是独特、具体的。

回顾前述鸽子的例子,在机制主义的视角下,鸽子苏菲与爱丽丝都可以看作为独立的、具体的机制。当然生命是复杂的现象,仅仅把活生生的鸽子概括为实现“啄物”的机制或许不那么合适,因此我们引入一个改编的阿尔法鸽子的例子以更加清晰地显现“机制”这一要件。

例子(阿尔法鸽的故事)让我们设想在不远的将来生产出了一种人工智能产品阿尔法鸽子,它们在经过适当的训练之后,能对某个光谱区间中的光产生反应,实施某种动作。阿尔法鸽子苏菲与爱丽丝都接受了完美的调教。苏菲当且仅当看到红的球会推该球;爱丽丝当且仅当看到猩红的球会推该球。我们再设想两个情景,在这两个情景里都让苏菲立在左边,爱丽丝站在右侧,让它们一起玩推球游戏。在第一个情景里,我们把一颗猩红的球C放在苏菲前面,苏菲看到球C就把它推向了爱丽丝,C滚到了爱丽丝这边,爱丽丝看到后,又把C推回到了苏菲这边,这样,只要有足够的电力,苏菲和爱丽丝会一直玩下去。在第二个情景里,我们拿了颗深红的D放到苏菲的前面,苏菲看到球D也把它推向了爱丽丝,但是当球滚到爱丽丝这边时,爱丽丝毫无反应,球D就停在了爱丽丝的前面,游戏结束。

在这个例子中,从机制主义的角度来看,阿尔法鸽子苏菲与爱丽丝是不同的机制,尽管它们都是同类的而承载着相似的规律性。更具体而言,我们可以说,相对于苏菲,性质红是性质推球的原因;而相对于爱丽丝,则是性质猩红为性质推球的原因。这里涉及到的是性质因果,但是由于都局限于相应的个别的、具体的机制,因此它们是实际的性质因果。

再回过去反思原来的鸽子的例子,在忽略活体鸽子的其他侧面后,我们也可以说,那个例子中涉及到的也是实际的性质因果。

如果上面的讨论是合理的,那么更一般的,我们可以对性质因果进行这样的分类:保留象“大剂量的核辐射会致癌”“缺乏足够的水会导致花卉枯萎”这样的广泛普遍的非实际的性质因果,同时,分离出相对于一个具体的机制系统才有相应普遍性的实际的性质因果。

不难发现,伍德瓦德、钟磊与其他学者在心智因果、随附因果中争论的正是这后一种意义上的性质因果。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会看到,借助这种对性质因果的分离与明确,可以论证,伍德瓦德与钟磊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进而我们可以发展出一种更加简洁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

二、实际的性质因果与因果理论

在正式分析干预主义理论之前,首先需要澄清,在讨论这种实际的性质因果上,我们为什么要把注意力集中到干预主义框架上?

按照牛津因果手册(TheOxfordHandbookofCausation)里第二部分的介绍,主要有五类因果理论:规则理论、反事实理论、概率理论、过程理论与干预主义理论。

由于当前在心智因果以及相应的随附因果上的讨论主要是概念性的,因此概率理论与过程理论可能都无法直接应用到这一讨论中。首先,概率理论认为,原因的发生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增加;其可应用的一个关键是所讨论的问题可以用概率论的语言进行描述,而至少到目前为止,在心智因果与相应的随附因果的讨论中都不易以此种方式进行,因此我们只能把概率理论先放在一边。其次,过程理论把因果关系归约到了作用与过程上,但是在当前的心智因果、随附因果的讨论中无法涉及到这一层面的细节,因此过程理论暂时也无用武之地。因此,可供我们参考的就剩下规则理论、反事实理论以及干预主义理论了。

钟磊发展出了一种精致的排除论证,用来驳斥规则理论、反事实理论在心智因果中的应用。由于我们分离出来的这种实际的性质因果主要来自心智因果、随附因果的相关讨论中,钟磊的论证对之也会是一般有效的,因此梳理一下钟磊的分析是有必要的。

首先可以整理出钟磊的论证中所坚持认为是成立的设定:(1)(非还原的物理主义)任何心智性质不等同于任何一个物理性质并且任何心智性质都随附于相应的物理性质;(2)(非过度决定原则)物理性质与心智性质不会系统性地过度导致同一结果;(3)(物理完备原则)任何物理结果都有充分的物理原因;(4)(心智因果力)至少有一些心智性质有因果力。

其次,钟磊引入了(5)因果实现性:如果性质A引起了性质B,则或者有(a)(向上因果)A在此时刻引起B的随附性质(supervenientproperties);或者有(b)(向下因果)A在此时刻引起B的随附基性质(subvenientproperties)。

钟磊进而指出,在上述的(1)到(4)基础上加入(5)将导致矛盾,理由如下:

假设接受(5),那么就会接受(a)向上因果或者接受(b)向下因果。基于(1)到(4)与(5)(a)会这样得出矛盾:据(4),假设心智性质M1引起心智性质M2;据(1),假设M2随附于物理性质P2;据(3)假设P2被另外一个物理性质P1充分地导致;再据(5)(a),P1引起M2,因此P1与M1过度决定地导致了M2,此与(2)矛盾。基于(1)到(4)与(5)(b)同样也会推出矛盾。

钟磊认为(1)到(4)都有充分的理由坚持,因此必须抛弃(5)因果实现性,进而,一个因果理论如果蕴含着因果实现性的话,则不能用它(们)来进行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的讨论。进而,钟磊指出,规则理论与反事实理论都蕴含了因果实现性,因此它们应该被排除在外。

比如,规则理论是这样蕴含向上因果的:假设物理性质P1导致物理性质P2,心智性质M2随附与P2,那么在任何实现P1的情景里,P2会被实现,进而M2也会被实现,因此根据规则理论可P1是M2的原因。反事实理论则会蕴含向下因果,这里略去推导。

钟磊的论证相对精细,他的结论是,规则理论和反事实理论都不适合于分析心智因果以及随附因果。不过,借助阿尔法鸽的例子可以以更加简洁的方式得到同样的结论,而且,我们不需要诉诸于对(1)到(4)的坚持,我们只需要说明,对阿尔法鸽子的故事中的因果关系,规则理论与反事实理论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先回顾一下阿尔法鸽子故事中我们认可的因果关系。在第一个情景中,是红而不是猩红,是苏菲推球C的原因;在同一情景里,是猩红而不是红,是爱丽丝推球C的原因。

首先,规则理论会误判,猩红是苏菲推球C的原因,因为一旦猩红出现,那么红也出现,因此苏菲总会推球C,那么根据规则理论就会得出,猩红是苏菲推球C的原因;其次,反事实理论会误判,红是爱丽丝推球C的原因,因为在任何一个最接近现实世界的可能世界里,如果球C不是红色,那么它也不会是猩红色,那么爱丽丝就不会推球C。

按照钟磊的说法,在讨论苏菲推球C中,猩红这一性质太窄(toospecific);而在讨论爱丽丝推球C中,性质红太宽(overlygeneral)。钟磊的看法是合理的,一个能讨论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的合理的因果理论需要能够给出成比例的原因(proportionalcause),规则理论与反事实理论都不能胜任这一任务,因此可能的候选就只剩下干预主义理论了。

不过,如前所述,在干预主义框架下,在进行相应的讨论时,不同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看法,甚至在一些结论上是针锋相对的。在下一节里,我们会先介绍干预主义的整体框架,然后针对我们讨论的主题——实际的性质因果,分析这一领域里两位领先学者伍德瓦德和钟磊的理论和观点,我们将看到他们的理论存在着不足,最后,我们会引入一个更加简洁的干预主义理论。

三、干预主义因果理论

干预主义是因果的操控主义理论(Manipulabilitytheoriesofcausation)中更加精细的一个子类许多学者都对干预主义理论做过贡献,不过其中集大成者应该是伍德沃德。

伍德沃德在专著MakingThingsHappen中一般地发展了干预主义理论,在论文“MentalCausationandNeuralMechanisms”与“InterventionismandCausalExclusion”中则在干预主义框架下发展了相应的因果理论,分析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的相关问题,他的理论可以概括为:“变量X因果地导致变量Y,当且仅当存在一些背景情境B,使得某个改变X的值的干预倘若发生,则Y的值也会改变”。请注意其中的一个要点,从量词的角度看,这是相对弱的,只要求“一个改变X的值的干预亦会改变Y的值”;另外还有一个要点,伍德瓦德要求,当变量X随附于另外一个变量Z时,在评估X对Y的因果效力上,不固定Z的取值。

钟磊在上述两个要点上都采取了与伍德瓦德不同的立场,我们在接下来将论证,当讨论的主题是实际的性质因果时,在第一点上钟磊是对的,但是在第二点上,伍德瓦德则更有道理。不过,让我们先看一下钟磊对其理论的表述。

钟磊原初的表述如下:

(N)一个变量X引起了另一个变量Y,当且仅当

(N1)若一个使X=xp的干预发生了(因果图上的其他相关变量保持不变),则Y=yp;且

(N2)若一个使X=xa的干预发生了(因果图上的其他相关变量保持不变),则Y=ya。

当X=xp时称性质X在场,X=xa时称性质X缺席。在随附性质的因果关系的讨论中,钟磊要求:(a)当X是随附性质时,则固定它的随附基性质在反事实值;(b)当X是随附基性质时,则固定随附于它的性质为实际值。

钟磊的这一因果理论是否会蕴含上一节里的(5)因果实现性?钟磊论证认为,这一理论既不推出向上因果,也不蕴含向下因果。

钟磊的论证中预设了随附性质被多种随附基性质所多重实现,这一预设是合理的,比如前面提到的性质红,它不仅仅随附于性质猩红,也随附于其它不同的更加具体的红色,这种现象在随附因果的讨论中应该是普遍的。

由于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争论点,我们回顾一下钟磊对“推不出向上因果”的论证。

设想在一个情景里,性质P1因果地导致性质P2,再假设性质M2多重随附于两个性质,P2与P2*,而在这个情景里,M2恰好被P2实现。情况如下图所示。

由于P1引起了P2,因此据钟磊的理论,(1)如果一个使得P1在场的干预发生了,则P2亦会在场。并且(2)如果一个使得P1缺席的干预发生了,则P2亦会缺席。

为讨论P1是否引起M2,需要考虑下面的条件是否都成立:(3)如果一个使得P1在场的干预发生了,则M2亦会在场;以及(4)如果一个使得P1缺席的干预发生了,则M2亦会缺席。

易见(3)会成立。对(4),钟磊认为它不成立,他是这样论证的:可以设想一个情景,在这个情景里,P1缺席,那么由于(2),P2也会缺席,但是P2*在场,因此M2仍然会在场,因此(4)不成立。

这个简短的论证是干预主义内部争论的一个“巴尔干半岛”,其中有三点都引发了争论,三点中的两点,是前面已经提到的,另外一点是伍德瓦德与叶峰对钟磊的质疑,但钟磊似乎没有回应,我们先来讨论这一点,并且为钟磊作一个辩护。

伍德瓦德与叶峰所质疑的是论证中的“P2也会缺席,但是P2*在场”这一论断。叶峰引用伍德瓦德指出,这样去设想,需要一个后备机制(back-upmechanism)的保证,如果没有这样的机制,我们怎么保证,在P2缺席的时候,会有P2*在场?这个问题粗看上去是有道理的,但是在实际的性质因果的讨论中或许并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借助阿尔法鸽子的例子可以看清楚这一点。

在我们考虑,性质红色是阿尔法鸽子苏菲推球C的原因时,我们不仅仅在红色缺席时作反事实分析,在红色在场这个条件上也需要作反事实讨论,因此完全可以设想到一个反事实情景,在其中球C是深红的,在这个情景里,如果苏菲的发挥是正常的,它仍然会推球,这时,性质红色在场,但是它在实际情景里随附的性质猩红则是缺席的,我们的这种反事实考量根本不需要预设一个由性质猩红切换到性质深红的后备机制。

那么,伍德瓦德与叶峰为什么会提这个后备机制的问题呢?我们认为,其根源或许在于,在当时的讨论中,未把实际的性质因果这样一类因果关系分离出来,这几位学者在分析时,将其与实际的事件因果相混淆了;在实际的事件因果关系的分析中,我们进行反事实设想时,往往需要设定一个与现实世界最接近的可能世界,而这里的“最接近的”的限定可能就是这种后备机制切换所要求的。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另外两点分歧。再回顾一下,这两点分别是:“量词”与“当变量X随附于另外一个变量Z时,在评估X对Y的因果效力上,是否要求不固定Z的取值”。

我们先来看第二点,即在讨论随附性质的因果力时,是否需要固定随附基性质。

伍德瓦德认为不应该固定,而钟磊则明确要求将随附基性质固定在反事实值。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在这一点上伍德瓦德是对的,钟磊的这一要求是不合理的,下面仍然以阿尔法鸽的例子来呈现我们的理由。

按照干预主义的框架来分析阿尔法鸽子苏菲推球C中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性质红在场与缺席这两方面的条件是否都成立。首先,设想性质红缺席,那么这时性质猩红也缺席,在这种情景里,钟磊可能会说“性质猩红缺席”是事先固定的,但是让性质猩红由在场转为缺席这种反事实可能性的设想似乎在逻辑上并无在先排除的理由,这一点在接下来考虑在场条件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我们这样评估在场条件:设想性质红在场,但是这种设想可以是反事实的,因为在实际情况中球C的猩红只对应到光谱上的某一个极小的片段,那么在反事实情景中,可以设想红是由光谱上另外一个片段所实现的,但是在此,只需要看苏菲是否推球,并不需要限定性质红只能由性质猩红以外的其他具体的红色来实现,因为在苏菲的机制里,并无这样的要求,因此钟磊的这种限制是有误的。

钟磊的失误可能是很可惜的,他的对将随附基性质固定在反事实值这一不当的要求可能源自他使用的鸽子的例子过于粗糙了。在他的例子里,性质红与性质猩红都只能是在场或者缺席,至于如何用某段光谱实现这样的细节全都被忽略了,这样,这种实际的性质因果就与实际的事件因果共外延了,钟磊的分析因此受到后者干扰,从而分析出这样的有问题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第一点,量词。如前所述,叶峰正确地指出,在这一点上,钟磊的要求不同于伍德瓦德的要求。叶峰指出,伍德瓦德的定义中的“某个”,只是任意一个(单个),而根据钟磊在上面的对“推不出向上因果”的相应的论证,钟磊的定义里实际上要求的是“每一个”。钟磊的情况要比叶峰所认为的要复杂一点,我们稍后说明,先来看伍德瓦德的定义为什么是有问题的。

按照叶峰的总结,伍德瓦德的在场与缺席条件都只需要分别在某个情景中成立就可以了。但是这将会造成误判。

阿尔法鸽的例子能帮我们看清伍德瓦德理论的问题之所在。设想在一个情景里,球C为猩红色的,那么它也是红色的,因此阿尔法鸽苏菲会推球,在场条件成立;再设想一个情景,在其中球C是绿色的,这时球C不是红色的,自然也不会是猩红色的,那么阿尔法鸽苏菲不会推球,缺席条件也成立,因此根据伍德瓦德的理论,性质猩红是苏菲推球C的原因;由同样的分析可以知道,伍德瓦德的理论也会把性质红误判为阿尔法鸽爱丽丝推球C的原因。

上面的分析表明,伍德瓦德理论中仅对“某个”的要求过弱了。这种过弱的要求无法把握“成比例”,后者在实际的性质因果的考量中,往往是要求某种成片段的“区域性”,比如,在阿尔法鸽的例子中,性质红色与性质猩红色分别对于光谱上或长或短的区间。

因此,在这一点上,钟磊的要求更加合理。不过叶峰质疑说,这样,“钟磊用(N1)、(N2)所刻画的因果性概念其实成了休谟的最原始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果性”,也就说,叶峰认为,如果把在场条件与缺席条件加强为某种“全称”的话,它们会有退化为充分必要条件因果的威胁。在补充了前面引进的机制概念后,这一点顾虑是可以打消的:我们对两方面的条件的估量都要求是在相应的机制是正常工作的情景里进行的,这相当于,要求受囿的“全称”,因此避免了这种当且仅当的充要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在考虑随附性质的因果力时,不需要固定相应的随附基性质;其次,对在场与缺席条件,应该使用某种受囿的全称表述。由此引向我们的新的干预主义理论。

关于实际的性质因果的干预主义理论(AP):在一个情景中,我们称变量(性质)X通过机制M导致变量(性质)Y,若如下的两个条件同时成立:

AP1在任何一个使M正常工作的情景中,如果一个干预使得X在场,则Y也在场;并且

AP2在任何一个使M正常工作的情景中,如果一个干预使得X缺席,则Y也缺席。

不难验证,这个新的理论AP,对我们所设想的阿尔法鸽子的例子,能得出正确的性质因果关系的结论。那么它能处理原来的鸽子的例子吗?

首先,它能判定,红是苏菲啄的原因,以及猩红是爱丽丝啄的原因。

其次,它会把猩红排除出苏菲啄的原因,因为条件AP2将不会满足:取一个深红的对象放到苏菲的面前,这时性质猩红是缺席的,假设苏菲一切正常(相应于机制是正常工作的),那么苏菲会啄该物体,因此AP2不成立。同样的道理,AP也会正确地得出“红不是爱丽丝啄的原因”这一因果论断。

除了AP能比钟磊版理论得到更多的正确的因果断言外,它还能处理传递性问题。

简单地说,就性质因果而言,传递性是这样的:对所有的性质A、B与C,如果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那么A也是C的原因。基本的规则理论与反事实理论都会承认这种传递性,钟磊版理论似乎也蕴含了传递性。

但是请注意,传递性是一个全称的表达,它过强了。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阿尔法鸽子的例子来看这种传递性的不合理之处。在第一种情景里,球C是红色的,阿尔法鸽子苏菲看到它后就推了它,因此球开始运动。这里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性质红是性质推的原因,性质推是性质动的原因。假如接受因果的传递性的话,那么我们将得出这样的结论:球C红色是球C动的原因,这是荒谬的。

那么可以用AP来解释上面遇到的问题吗?回答是“可以的”。这里的关键是概念“机制”。在“性质红是性质推的原因”中发挥功能的是阿尔法鸽子苏菲的机制M,而在“性质推是性质动的原因”中发挥功能的则是球C的机制M’,M与M’无法自然地组合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新机制来保证“性质红是性质动”作为因果关系成立。因此我们的新理论AP并不一般的承诺传递性。

结论

通常认为,性质因果是普遍的,因此是非实际的。但是在心智因果以及相关的随附因果的讨论中,我们看到的是象“苏菲看到红色的对象导致它去啄该对象”这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又非完全普遍的因果论断。通过使用机制这一概念,我们把这些因果关系分离出来,由于它们是依赖于具体的个例的机制所实现的,因此可以称它们为实际的性质因果,而在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的讨论中所关注的应该就是这样一类因果关系。

随着机制概念的引入以及实际的性质因果的分离和确定,我们可以看清楚当前心智因果与随附因果的研究中主流的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的两个主要版本的优点以及不足之处,进而,我们发展出了一种更加简洁的干预主义理论,它不仅仅克服了前述理论的问题,同时也能解释因果传递性问题,因此可能是一种更加适合于研究实际的性质因果关系的因果理论。

(本文原载于《自然辩证法通讯》(2022年01期),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