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忠桥:“向下拉平异议”是平等主义无法克服的难题吗?——简述当代西方平等主义者的三种回应
日期:2017-04-18自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问世以后,作为一种分配正义主张的平等主义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迅速成为一种居主导地位的思潮,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不同意见。[i]在各种不同意见中,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研究员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1991年提出的“向下拉平异议”(Levelling Down Objection)[ii]尤其引人关注,因为它至今仍被不少学者,包括我国一些学者视为平等主义无法克服的难题。[iii]在我看来,“向下拉平异议”虽然提出不少需要平等主义者进一步澄清和阐释的问题,但说它是平等主义无法克服的难题却多少有些夸大其词,本文将通过简述当代西方平等主义者对它的三种回应来表明这一点。
一
在简述当代西方平等主义者的回应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帕菲特有关“向下拉平异议”的相关论述。
“向下拉平异议”无疑是针对平等主义提出的。不过,平等主义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是一个为人们广泛使用并被赋予种种不同含义的概念,那“向下拉平异议”针对的是哪种平等主义?为了使人们准确把握“向下拉平异议”的含义,帕菲特在《平等还是优先》[iv]一文首先对平等主义做了说明。他指出,平等主义者无疑信奉平等,由此说来,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平等主义者,因为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信奉某种平等,例如,我们信奉政治上的平等或法律上的平等,信奉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或每个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同等重视。不过,这些类型的平等虽然都很重要,但却都与他所谈的平等无关,因为他谈的平等只涉及“人们生活的同样好”,而且在他看来,“作为平等主义者,这种平等是必须信奉的”[v]。由此出发,帕菲特进而提出,“我们对平等的信奉可以有两种主要的方式。我们可以信奉不平等是坏的。依据这种观点,当我们的目的应是平等时,那是因为我们将因此而使结果更好。我们此时可被称为目的论的,或简称目的平等主义者。我们的观点也可是义务论的,或简称义务的。我们可以认为,我们的目的应是平等,但不是要使结果更好,而是因为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vi]简言之,根据目的论的观点,不平等是坏的;根据义务论的观点,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对于上述划分人们也许会产生疑问:如果不平等是不正义的,那它不也是坏的吗?对此,帕菲特解释说,“但这没有破坏我们做出划分的方式。根据义务论的观点,不正义是一种特殊的坏,一种必定涉及错误做法的坏。当我们主张不平等是不正义时,我们反对的实际上不是不平等本身。什么是不正义,因而什么是坏,严格说来不是事态,而是产生它的方式。”[vii]以人们自然禀赋的不平等为例,一些人生来就比另一些人更有能力,如果我们是义务论平等主义者,我们并不认为这种不平等本身是坏的,而只有当我们能够分配这种能力时,我们才认为不平等地分配它们是不正义。这意味着,根据义务论平等主义的观点,我们对平等关注只是对我们应当做什么的关注,而根据目的论平等主义的观点,我们认为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
帕菲特将平等主义划分为两种类型的目的之一,是要进而表明目的论平等主义容易受到他所说的“向下拉平异议”的非难,而义务论平等主义则能避免这种非难,用他的话来讲就是:“如果我们是义务论的平等主义者,我们不认为不平等是坏的,因而我们不会被迫承认,根据我们的观点,如果不平等被向下拉平所去除,那这从一个方面看是更好的。”[viii]那什么是“向下拉平异议”?对此,帕菲特有一段明确的论述:“如果不平等是坏的,它的消失就一个方面而言肯定是一种好的变化,而无论这一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假定一些生活更好的人遭受某种不幸,以致变得像其他人一样生活的更差。根据目的论的观点,由于这些事件会去除不平等,就一个方面来看它们肯定受到欢迎,即使它们会使一些人的生活更差,而不会使任何人的生活更好。在很多人看来,这一含义似乎是非常荒谬的。我把这叫做向下拉平异议。”[ix]为了使人们准确理解“向下拉平异议”的含义,帕菲特还讲了一个例子。设想在一个世界中,一些人有视力,另一些人是盲人,在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看来,这种不平等是坏的。根据他们的观点,如果我们摘除有视力的人的眼球,从而使他们也成为盲人,那这从一个方面看也是好的,因为这样做虽然不会使盲人更好,但却因使有视力的人也成为盲人而实现了平等。
帕菲特知道,目的论平等主义者中的大部分人同时还接受多元论的观点,即“一种诉诸的不只是一种原则或价值的观点” [x],说的具体一点就是,除了平等原则以外,他们往往还信奉自由、福利、人权等其他原则。在这些平等主义者看来,平等原则固然重要,但其他原则也同样重要,因此,如果基于对所信奉的多种原则的全面考虑,那他们并非一定主张向下拉平。就前边讲过的那个例子而言,在多元论平等主义者看来,一些人生来是盲人,而另一些人不是,这是不平等,因而是坏的。他们还会进而认为,从一个方面来看,即从平等来看,一个只有一些人是盲人的世界比一个全都是盲人的世界更差。但他们却不会因此就要求向下拉平,即摘掉有视力人的眼球以使这个世界成为全是盲人的世界,因为在他们看来,平等不是问题的全部所在,它只在某些问题上是重要的。正因为大多数目的论平等主义者同时还接受多元论的观点,所以,帕菲特还强调指出,“我们的异议必须是,如果我们通过向下拉平而实现平等,那我们的所作所为就没有任何好可言。而且我们必须坚持认为,如果某一自然灾害使每个人的生活都同样变得更差,那这从任何方面看都不是福音。这些主张才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相冲突,即使在其是多元论的形式下。”[xi]
帕菲特虽然明确指出“向下拉平异议”只是针对目的论平等主义,但将“向下拉平异议”视为挑战并对其做出回应的却不仅是他所说的目的论平等主义者,而且还有很多并不认为自己是目的论平等主义者的平等主义者。这是因为,第一,帕菲特将平等主义划分为目的论平等主义和道义论平等主义两种类型的做法并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因而无法涵盖基于其他划分的各种平等主义。实际上,就他关注的那种主张“人们生活的同样好”的平等主义而言,人们还从不同角度对它做出了不同的划分,例如,有人将它划分为内在论的平等主义与工具论的平等主义,还有人将它划分为关系平等主义与优先平等主义。第二,帕菲特虽然将目的论平等主义界定为认为“不平等是坏的”,并强调这是它的核心观点,但他在对这一界定的表述上却“坚持那种为人们所熟悉的主张,根据这种观点,平等具有价值”[xii],更准确地讲,平等具有内在价值。这就使得那些同样持有“平等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但却不认为自己是目的论平等主义的平等主义者也同样面临“向下拉平异议”的非难。故此,在对“向下拉平异议”做出回应的平等主义者中,几乎没有人明确表示自己是目的论平等主义者,而都称自己是平等主义者。
认真分析一下帕菲特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他说的“向下拉平异议”实际上是由这样三个依次递进的推论构成:(1)平等主义者认为不平等是坏的,由于向上拉平是不可能的,因而他们必定要求向下拉平;(2)向下拉平只会使处境更好的人生活更差,而不会使任何人的生活更好,因而,没人能从向下拉平受益;(3)不使人受益的事情决不是好的。我在下面简述的当代西方平等主义者的三种回应,就是分别针对这三个推论而做出的。
二
对“向下拉平异议”第一个推论做出回应的代表人物是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哲学与法律教授托马斯·克里斯蒂诺(Thomas Christiano),他声称,“向下拉平异议对于平等原则是最严厉的异议,但我们认为它可被令人信服地驳倒。”[xiii]
首先,平等主义者信奉的平等是每个人生活的更好的平等,而不是每个人生活的更差的平等。向下拉平异议对平等主义之所以是最严厉,是因为它认为平等原则蕴含着,至少就平等而言,我们应使每个人都生活的更差。举例来说,假定有两种可选择的分配状态,一种是(2,2),另一种是(7,3),这两组数字分别代表两个人在两种分配状态中各自获得的福利[xiv]数量。根据平等原则,(7,3)比(2,2)更差。这是因为,(2,2)是平等的,(7,3)则不是;(7,3)代表着对平等原则的背离,(2,2)则没有;因此,就平等这个方面而言,两个人都生活的更差(2,2)比两个人生活的更好的(7,3)更可取。当然,多元论的平等主义者会基于他们同时信奉的其他原则来权衡是否选择向下拉平,并且可能不选择(2,2),但这并不能化解向下拉平异议提出的非难:平等原则本身蕴含着向下拉平,因为它认为使每个人都生活的更差是可取的。如果平等原则果真蕴含着向下拉平,那向下拉平异议就真的成了平等主义者无法克服的难题了。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因为绝大多数平等主义者都同时坚持两种信念,一是平等是重要的,另一是福利是重要的。这两种信念在他们倡导的平等主义中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这体现在,由于他们认为福利的增多同样是重要的,因而,在面对(2,2)和(5,5)[xv]这样两种平等状态时,他们不会持一种中立的、无所谓的态度。如果让他们在这两种状态之间做选择,由于两个人在后一种状态中都比前一种状况中生活的更好,因此,他们必定会选择体现帕累托更优平等的(5,5),而不会选择体现帕累托次优平等的(2,2)。这种选择无疑是基于对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进而言之,在平等主义者看来,如果更多的福利比更少的福利更好不具真理性,那他们的使“人们生活的同样好”的主张就没有任何意义,他们对平等的关注也就失去了理由。试问,如果平等原则只关注福利的平等分配而不关注人们拥有多少福利,那这样的原则还有存在的价值吗?实际上,平等主义者关注的被平等分配的福利,是他们希望每个人都得到更多而不是更少的福利,而正因为他们希望每个人得到的福利更多而不是更少,他们才认为对福利的平等分配是重要的。举例来说,假定我们关注在人们中分配面包。如果我们拥有的面包数量大大超出人们的所需,那我们只会关注每个人得到足够的面包,而不会在意每个人得到多少。如果我们拥有的面包数量只能满足每个人的基本生存但无法满足他们的全部需要,那我们将会关注对面包的平等分配,这是因为我们拥有的面包数量就这么多,而对每一个人来讲得到更多面包比得到更少的面包更好。可见,被平等分配的福利更多比更少更好是平等主义的内在规定,而如果这是平等主义的内在规定,那平等主义者就不会主张向下拉平。
其次,从不平等是不正义的是因为平等的缺失,推导不出任何平等的状况都好于不平等的状况。向下拉平异议看似具有的说服力是来自这样的推论:平等主义者必定认为,由于平等的缺失,所有的不平等状况都是不正义的,因此,至少就平等而言,任何平等的状况都必定好于不平等的状况。但这种推断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对于平等的缺失,平等主义者必须说的只是,每一种不平等的分配都是不正义的是因为它不平等,或者说,只有平等的分配才是完全正义的,但他们无须说每一种平等的状态都好于每一种不平等的状态。考虑一下前边讲过的三种分配状况。(2,2)和(5,5)是平等的分配,(7,3)是不平等的分配。(5,5)和(7,3)对于(2,2)都是强帕累托更优(strongly Pareto-superior)[xvi]。(7,3)和(5,5)是帕累托不可比(Pareto-incomparable)。[xvii]但(5,5)是平等的,(7,3)是不平等的,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在(7,3)中,一个人比在(5,5)中生活的更好,另一个人比在(5,5)中生活的更差。对于这三种状况,所有的平等主义者都会断言在(7,3)中存在平等的缺失,因为两个人生活的不一样好,但这仅仅意指(5,5)比(7,3)更好或更正义,而非(2,2)比(7,3)更好或更正义,因为平等主义者还会断言,由于对平等主义的正确理解是被平等分配的福利更多比更少更好,因此,就像(5,5)比(2,2)更好或更正义一样,(7,3)比(2,2)更好或更正义。可见,平等主义者讲的只是,不平等的状况是不正义的是由于平等的缺失,由此得不出他们认为任何平等的状况,就平等而言,都比任何不平等状况更好的结论。人们也许会问,只有平等是正义的,但不是每一种平等都好于每一种不平等,这怎么可能呢?在这个问题上,平等主义者的基本想法是:在每一情况中都存在一种由平等原则确定的完全正义的理想的分配,即一种既是平等的又是帕累托最优的分配,对这种理想的分配的任何背离都是不正义的。由此说来,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原则实际上进而规定了一种接近这种理想的分配的规则。这种规则决定对理想的分配的哪些背离是更多的不正义和哪些背离是更少的不正义,并根据它们与理想的分配的接近程度给出排序,而这意味着不能认为所有的平等,无论其多么无效率,都好于所有的不平等。举例来说,设想两个同样应得的人分一块馅饼,按照平等主义的正义要求,理想的分配是将这块馅饼分成同样大小的两块,任何其他的分法都是不正义的。现在假定,由于某种离奇的原因,这个馅饼不能分成相等的两块,它只能要么被分成多少不相等的两块,要么被完全扔掉。这两种可供选择的分配哪一种更不正义?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得确定它们之中的哪一种最接近理想的分配。一旦平等主义者确定了理想的平等分配并断言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的分配都是不正义的,那就没有理由去假定平等主义者必定认为,就正义而言,最接近理想分配的那种分配是将馅饼扔掉的平等。再以前边讲过的(2,2)和(7,3)的情况为例。在(2,2)中,两个人的生活是平等的,在(7,3)中,两个人都比在(2,2)中生活的更好,但前者比后者更好。这两种分配都是可行的。如果我们将(2,2)(可行的平等)与(7,3)(可行的强帕累托更优)做比较,那正义的平等原则会说(7,3)中存在某种错误的东西,因为它不平等,但依据对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即理想的正义的分配既是平等的又是帕累托最优的,(2,2)中也存在某种错误的东西。如果我们以(5,5)作为理想的正义的分配,那(2,2)和(7,3)就都存在与正义的背离,但问题在于,哪一个是对正义的更大的背离?在平等主义者看来,更接近理想的正义的分配的是(7,3)而不是(2,2),因为理想的正义的分配是福利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平等的分配,如果能使两个人都比在可行的平等下生活的更好,那我们就应当选择同可行的平等相比一些人生活的更好和没人生活的更差的分配。
简言之,由于正确理解的平等主义原则并不蕴含向下拉平,帕菲特的下拉平异议的第一个推论不能成立。
三
“向下拉平异议”的第二个推论讲的是,没人能从向下拉平受益,因为向下拉平只会使处境更好的人生活更差,而不会使任何人的生活更好。平等主义者对这个推论也做出回应,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牛津大学教授约翰·布鲁姆(John Broome)。他早在1991年出版的《权衡益处》(Weighing Goods)一书中就指出,“如果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那某个人的收入少于另一个人就是坏的。那这对谁是坏的?如果不是对另一个人,那就是对收入少的那个人。另一个人的收入比她的收入更多这一事实对这个人是坏的。因此,她的好就不仅取决于她本人的收入,而且还取决于她的收入与另一个人的收入的关系。假定它只取决于她本人的收入实际上是无视不平等的坏。”[xviii]在2002年提交给在瑞典隆德召开的“分析哲学欧洲大会”的论文“方面与向下拉平”中,他将上述观点直接应用于“向下拉平异议”的第二个推论,明确提出“向下拉平将总会导致平等方面的改善”,[xix]从而使处境更差的人受益。以下是他在这篇论文中的相关论证。
布鲁姆指出,评价任何事物的好(goodness)与坏(badnesses),无论是一个事件、一项法律、一种美德,或是其他任何东西,都基于对对象不同方面的划分。以评价一项公共政策为例。你可选择这样一种划分:一个方面是它对儿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它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影响,再一方面是对它退休人口的影响。你也可以选择另一种划分:一个方面是它对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口的影响,另一个方面是它对生活在村镇人口的影响,再一方面是它对生活在乡村的人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你选择怎样的划分,划分都必须把对象既不遗漏也不重叠地分为几个方面。除非划分方式得以明确,否则任何以方面为基础做出的评价都是含混不清的。“向下拉平异议”声称,向下拉平在任何方面都不好,那它讲的“在任何方面”是就什么而言?在这个问题上,它的相关论述实际上就是含混不清的。为了表明这一点,布鲁姆设计了一种非常简单的只涉及两个人的分配模型,这两个人的福利分别为W1和W2,并以一种非常简单的价值理论来评价这一分配的好与坏。就他讲的这两个人的分配而言,对它的评价至少可以基于这样两种不同的划分。
第一种划分由这一分配的总的福利和福利的平等这两个方面构成,布鲁姆把这叫做“方面的划分”。按照简单的价值理论,这种分配,其总的福利方面的好是这两个人的福利之和,即(W1+W2);其福利平等方面的坏是这两个人福利之差的二分之一,即½ diff(w1, w2)[xx];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决定这种分配的整体的好与坏。这一理论结合它们是通过简单的减法,故此,这一分配的整体的好用公式表示就是:
(W1+W2)-½ diff(w1, w2)
他把这一公式称为(A)。这一公式的每一项表明一个方面的好:前一项涉及总的福利方面,后一项涉及平等方面。如果W1 大于或等于W2,那diff(w1, w2)就是 (W1–W2)。如果W2 大于或等于W1,那diff(w1, w2)就是 (W2–W1)。所以,(A)也可表示为:
(W1+W2)- ½( W1 –W2),如果W1 大于或等于W2,
和 (W1+W2)- ½( W2–W1),如果W2大于或等于W1。
第二种划分由这一分配中第1个人的福利和第2个人的福利两个方面构成,布鲁姆把这叫做“人的划分”。按照简单的价值理论,这一分配的整体的好是由这两个人各自的福利所带来的好构成,也就是说,这一分配的整体的好可以通过计算这两个人各自的福利所带来的好并把它们相加而得到。这样一来,这一分配的公式表示就变为:
½ W1+ 3/2W2,如果W1大于或等于W2,
和3/2 W1+½ W2,如果W2大于或等于W1,
他把这种新的公式称作(B)。(B)中的每一项分别表示简单的价值理论赋予这两个人的福利的好有多少,准确地讲,在整体的好中,处境更差的人的福利被算作是处境更好的人的福利的三倍。
布鲁姆说,所谓向下拉平,指的是减少其福利水平高于平均水平的那个人的福利,但不是减到平均水平,而另一个人的福利则保持不变。在上面讲的两个人的分配情况中,向下拉平减少生活的更好的那个人的福利,但不是减到那个生活的更差的人的水平。根据简单价值理论,向下拉平在任何方面都好吗?这取决于我们如何划分对象的方面。在以前边讲的第一种划分,即“方面的划分”的情况下,向下拉平就平等方面而言是好的,因为它减少了公式(A)中“为负数”,或“小于零”,或“表现为负数”的第二项。但在以前边讲的第二种划分,即以“人的划分”的情况下,向下拉平在哪个方面都不好,它没有增大公式(B)中任何一项。然而,(A)和(B)都只是同一价值理论的不同表达方式,就这一分配的整体的好而言,它们都是同一价值理论的变体。这样说来,如果不知道向下拉平不好是就哪种划分的哪方面而言,我们将无法回答它在任何方面都好或都不好的问题,而向下拉平异议对此却恰恰没给出明确的说明。
布鲁姆说,“向下拉平异议”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即向下拉平在任何方面都不好。我们可以把这称为“向下拉平主张”。那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一主张中的“在任何方面”这一表述?我们可以不同方式解释它。对“在任何方面”的第一种解释,是将其理解为与某种特定划分相关的方面,因而,它意指的是“这一划分的任何方面”。如果是这样,那每种不同划分就都蕴含一种对向下拉平主张的不同解释。根据对向下拉平主张的一种解释,划分是人的划分。就这种划分来讲,几乎每一种关于分配的好的理论都将满足向下拉平的主张,因为只要一种理论蕴含向下拉平对任何人都不好,它就将满足这一主张。对“在任何方面”的第二种解释,是将其理解为方面的划分。就这种划分来讲,任何一种理论,只要赋予平等价值,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它就不会满足向下拉平主张。这是因为,任何一种赋予平等价值的理论都容许总的福利和平等这两个方面的划分,而就这种划分来讲,向下拉平将总会导致平等方面的改善。对“在任何方面”的第三种解释,是不使这一表述与任何划分相关。换句话说,它将向下拉平主张理解为,向下拉平在属于任何可能划分的任何方面都是不好的。然而,正如前边所表明的,由于总存在这样一种划分——确切地讲即方面的划分,而在这种划分下,任何一种理论,只要它赋予平等价值,就都暗示向下拉平在一个方面是好的。因此,在这种解释下,任何赋予平等价值的理论都不会满足向下拉平主张。以上表明,任何赋予平等价值的理论都容许划分为总的福利和平等这两个方面,因此,向下拉平将总会导致平等方面的改善。为了进而表明这一点,布鲁姆又做了以下论证。
出于一般性的需要,考虑一下涉及n个人的福利分配。向量(W1,W2,. . . W n)表示一种特定的分配,将其总的福利写作W = W1+W2+ . . . +W n 。设We 为这样一种福利总量,即如果它被平等分配给所有的人,它会同那种特定分配的总的福利一样好。换句话说,设We为这样的福利的数量,即分配(We/n,We/n, . . . We/n)的总的说来与既定的分配(W1,W2,. . . W n )的同样好的福利的数量。把We称作这一既定分配的“平等的当量”。当且仅当一种分配比另一种分配具有更多的平等当量时,它才是一种更好的分配。因此,一种分配的平等当量We可以作为对这一分配的好的量度。
如果平等是有价值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那一种分配的总的福利W 将至少同它的平等当量We一样大。如果这一分配是完全平等的,那这两个数量将是相同的。对一种不平等的分配而言,(W – We)之差是对这一分配的不平等的坏的量度。它将度量,只要分配是平等的,总的福利少多少仍然能够达到同样的整体的好。它是被不平等浪费的福利的数量。那么,显然,
We = W – (W – We)
这一等式表明,度量分配的好的We,可被分为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总的福利W,第二部分是量度不平等的坏的(W – We)。所以,这一等式表明了一个由总的福利和平等两个方面构成的划分。向下拉平减少不平等,因而,它减少(W – We)中为负数,或“小于零”,或“表现为负数”的第二项。就这方面而言,它是好的。
总之,布鲁姆认为,在平等主义者看来,一种分配状态对一个人影响的不仅只是福利,而且还包括平等本身。换句话说,影响个人的不仅是福利的增减,而且还包括“基于一个人的地位与其他人的地位之间关系”的“个人利益”,[xxi]即平等的增减。由于“向下拉平将总会导致平等方面的改善”,[xxii]从而可使处境更差的人受益,因而向下拉平异议的第二个推论,即无人能从中受益,是不能成立的。
四
对于帕菲特的第三个推论,即不使人受益的事情决不是好的,平等主义者也做出回应,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帕菲特的学生,美国罗格斯大学哲学教授劳瑞·特姆金(Larry Temkin)。他在一篇题为“平等、优先和向下拉平”论文中指出,“也许可以认为,向下拉平异议是反-平等主义的最流行的和最强有力的论证,而且它构成了大多数非-平等主义者以及很多自认为是平等主义者的人的思想基础。我坚持认为,向下拉平异议的核心是一种我称之为标语的个人-影响的观点。这一标语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我证明有理由怀疑这一标语和援引它的那些论据。因此,这一标语和向下拉平异议都可被抵制。如果我是正确的,向下拉平异议就不像很多人想的那样是一种毁灭性的反对意见。与此相应,人们无需因为向下拉平异议就拒绝或真的修改平等主义。”[xxiii]
在简述特姆金的回应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被他视为向下拉平异议核心的个人-影响的观点意指什么。这一观点是帕菲特在他的《平等还是优先》一文中提出的,他把这种观点表述为, “如果一种结果不会使任何人更差,那它在任何方面都不可能更差。我们可以把这称为个人-影响的主张。(the Person-affecting Claim)”[xxiv]从这一主张出发,帕菲特指出,一种分配状况的好与坏只体现在对个人生活水平或福利水平的影响上。就此而言,向下拉平对处境更好的人没有好的影响而只有坏的影响,因为它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或福利水平降至处境更差的人的水平。向下拉平对处境更差的人的则既没有好的影响也没有坏的影响,因为他们的生活水平或福利并无变化。只有好的影响才能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或福利水平提高,从而使他们受益,由于向下拉平对处境更好的人只有坏的影响,对处境更差的人并无影响,因而无人能从这一状态受益。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帕菲特明确表示,“当不平等的去除对任何人都无益时,我们看不出这有做有什么好。”[xxv]
特姆金指出,帕菲特的“个人-影响”的主张实际上表达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即“结果只应根据有感觉能力的人在那些结果中受到更好或更差的影响的方式来评价。一种变化产生了更好的结果,是就有感觉能力的人受到积极(有益的)影响而言,更差的结果是就有感觉能力的人受到消极(有害的)影响而言。”[xxvi]而在向下拉平异议中,所谓的结果实际上指的只是个人福利的增减,换句话说,除了对个人福利的影响之外,其他影响都是无关紧要的,因而,不使人在福利上受益的事情就决不是好的。然而,帕菲特的这一推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的“个人-影响”的主张本身就难以成立。为了表明这一点,特姆金基于“比例正义原则”——一个与个人无关的道德原则,举了一个圣徒和罪犯的例子,参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