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精编 | 余俊伟:逻辑学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形态
日期:2025-12-12作者简介
「余俊伟」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逻辑学在中国古代的发展以正名为起点。春秋中晚期,礼崩乐坏,孔子欲恢复周礼,指出正名的紧迫性。荀子论述正名在政治上的意义,提出了制名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制名的标准。墨家主张“以名举实”为主要内容的名实关系。这些构成了名实理论的主要内容。
名实理论探究名与实的对应,强调名实相符,但未深入分析名与名之间(概念之间)的关系来探究实,也没有着眼于句子构成而区分名的类型层次。与此相应,名辩学根据判断的内容意义而非结构对判断作了简单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以范畴为起点,将范畴分为十种,以实体为中心,其他范畴或者谓述主体或者在其中。其理论明确,只有句子才有真假之可能,并将有真假的句子称为命题;将直言命题依形式结构分为四种,得到对当方阵;依据主谓可否换位、是否表达了本质,将范畴(谓词)分为四类,得到四谓词理论;进一步仅根据谓述标准,得到三段论理论。
弗雷格坚持谓述标准,并区分谓述层次,构建了量词理论,将逻辑学发展到现代形态。整个西方逻辑理论以谓述作为逻辑基本关系,是关于谓述关系的最一般理论。
与此对照,名辩学以类为基本概念,形成了以推类为主要模式的推类理论。类不限于普遍概念,还包含各种复合概念甚至各种行动与事件类型,乃至更一般的事物状态类。
推类理论的逻辑原理是“三物”说: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逻辑原则是类同原则,即同类相推,异类不比。
一个推类过程通常依次包括归类、类化、类比、类推,最后归类(确证)这些环节。正名就是正确地归类,将个体置于类。类化就是将行动或事件看作类,即抽象成事类。类比是比较两个相关的类,将其中一类的结果(类推)运用于另一类之上。类比环节的实质为隐喻。
推类有两种模式。最简单的为:由P,且P与Q类同,推出Q。此模式推出的效力源于P与Q类同于某个被认可的类。该模式具有必然性。另一模式更为复杂,不但涉及特定行动的类化,而且类同仅是相似而非同一,可概括为:a例示了P得到事类Pa;b例示了P',得到事类P'b;事类Pa推出Qa;P'b与Pa类同,由此推出Qb。此模式只具有或然性,具体论证是否被接受,关键在于其中所类比的二者是否有足够的相似度。
《小取》提出了譬、侔等论证方法都是对类作如上归类、类比等更具体的处理,它是在不同语境下运用推类而形成的。
推类通常运用于论辩实践。中国古代论辩多关于政治主张的合理性、道德上的善与应然,而非事实的真与实然及其所以然。论辩的目的在于说服对方相信己方的说辞、接受己方的观点。因此,如果所得之类足够相似并且被对方接受,推类就是可行的、成功的。推类主要在于以类喻理而明理,适用于寓理于事的劝说教育,可谓是一种劝说艺术。
推类理论依赖类同原则,但是类概念的多样性以及类同相似的不明确性,使得推类涵盖了演绎与非演绎类型推理,然而对这二者又未作明确区分。这使得推类既缺乏保真性,又不具有发现真的有力模式,对于探索真理、发展科学的效用有限。这正是中国古代逻辑与西方逻辑的差距所在。
产生差距的直接原因在于西方逻辑有范畴理论为基础,围绕实体形成清晰的谓述关系,又发展出关于谓述的最普遍的逻辑理论。而中国古代名辩学缺少这个基础。而这种基础方面的差异又源于中西先哲们最初思考的问题旨趣不同,这对他们反思思维本身起着导向作用。
中国先贤们一开始关注的是正名问题,即规范事物叫什么。针对名实相怨的现实困境,名辩学直接服务于正名这一社会治理任务,努力实现名实相符。它遵从以名举实,制名以指实,物从其类,而且抽象出事类,发展出以类为基础的推理模式即推类,形成推类理论或称为推类逻辑。
西方先哲们最初关注的是世界本原,思考世界是什么,由此发展出以实体为核心的范畴理论。围绕实体是什么形成清晰的谓述结构,发展出关于谓述的最一般的演绎理论,即三段论理论,为接下来致力于解答为什么的科学研究服务。
转载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