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首页 > 学术研究 > 思想文库
罗祥相 | 天赋我命,我负天责:庄子“尽年”思想生命伦理义蕴发微
日期:2020-01-16
罗祥相,哲学博士,

现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本文发表于《 现代哲学》2019年第2期 为适应微信版式,原文注释作删除处理)

 要: 庄子的“尽年”思想具有深刻的生命伦理意义。他认为人们当自然地穷尽天赋之寿,不中道轻生、弃生,明确反对人们自杀,又因认为“汝身非汝有”,故其反对以人之生命所有权归人所有,人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生命的观点
关键词 庄子  尽年  生命伦理

当人碰到难以忍受的身心痛苦,可否自主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一非常难解的生命伦理难题,因其涉及对人生命所有权、自主权等不同的看法。对此,庄子“尽年”的思想鲜明地提出,人当自然地穷尽天赋之寿年,不中道轻生、弃生,明确反对人们自杀,故其实具有深刻的生命伦理思想意义。因此一思想在庄学中一直不受重视,故鲜有论者论及此一问题。本文拟揭 庄子提出“尽年”思想的深刻缘由,以发微其丰富的生命伦理思想义蕴。

一、“尽年”之为生命在世伦理
庄子》中多处论及人当“尽年”的思想。如《养生主》曰:

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庄子˙养生主》,下引《庄》书皆只简标篇名)

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在庄学史上常遭误解,笔者己作一辩证,故略而不论。值得注意的是,庄子在此不仅主张身处乱世时,人当“缘督以为经”以保身、全身、养亲、尽年;而且将“尽年”与“养亲”这一在儒者看来身为人子必尽的义务并列而提,可知在庄子看来,“尽年”与“养亲”相似,同为人应尽的重要人生义务。
除“尽年”,《庄子》中还多次提到“终其天年”。如内篇:

 夫柤梨橘柚果蓏之属,实熟则剥,剥则辱。大枝折,小枝泄,此以其能苦其生者也。故不终其天年而中道夭,自掊击于世俗者也……宋有荆氏者,宜楸、柏、桑。其拱把而上者,求狙猴之杙者斩之;三围四围,求高名之丽者斩之;七围八围,贵人富商之家求禅傍者斩之。故未终其天年,而中道夭于斧斤,此材之患也。(《人间世》)

夫支离其形者,犹足以养其身,终其天年,又况支离其德者乎!(《人间世》)

 知人之所为者,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所不知,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也。(《大宗师》)

《人间世》中,庄子以柤梨橘柚果蓏之属,因其能苦其生,楸、柏、桑等直木因具可用之材而恒被人斩用为例说明:在乱世中,人当如无材之散木以保身全生,努力“终其天年”,不中道夭于因材而取之祸患。同时,庄子对支离疏支离其形之妙用的赞赏,及其最后支离其德的主张,所为者乃“养身”与“终其天年”。《大宗师》中,庄子更是赞能恰知人之所为,“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为知之盛者,更可见其对“终其天年”的不舍追求。
外篇《山木》则直接载有庄子与弟子辩答何为终其天”之正道的故事:

庄子行于山中,见大木,枝叶盛茂,伐木者止其旁而不取也。问其故,曰:“无所可用。”庄子曰:“此木以不材得终其天年。”夫子出于山,舍于故人之家。故人喜,命竖子杀鴈而烹之。竖子请曰:“其一能鸣,其一不能鸣,请奚杀?”主人曰:“杀不能鸣者。”明日,弟子问于庄子曰:“昨日山中之木,以不材得终其天年;今主人之雁,以不材死。先生将何处?”庄子笑曰:“周将处乎材与不材之间。材与不材之间,似之而非也,故未免乎累。若夫乘道德而浮游则不然。无誉无訾,一龙一蛇,与时俱化,而无肯专为。一上一下,以和为量,浮游乎万物之祖,物物而不物于物,则胡可得而累邪!”(《山木》)

由上可知,在乱世中,人当处材或不材之境地,以实现终其天”的人生目标,是庄子与弟子论辩之一大议题。同时,也反证《人间世》《大宗师》诸篇中反复申说的“终其天年”的思想,是庄子本人思想的直接反映。
常情而论,在一危惧的乱世中生存,人如不材之散木,以“无所可用”在世以“终其天年”应无大问题。然庄子故人家的两只鹅之遭遇:一只因有材能鸣,故在主人杀鹅享客时得保存性命;另一只因无材不能鸣,结果被杀为客人享;说明无论处材或不材之境地,均有可能招致杀身之祸患。故庄子弟子设问而难庄子,遇此两难之境地:“先生将何处?”庄子先以“ 周将处乎材与不材之间”的笑答,避免使自己陷入弟子设定的两难选择困境。但紧接着又以“材与不材之间,似之而非也”,明确否定了先前给出的答案。
庄子指出,正确的做法是乘道德而浮游”,即怀抱道德与时世变化相俯仰。庄子以“一龙一蛇”为喻,指出乘道德而浮游者,并不会让自己只依处于一种境地,只以一种处世原则专为;而是随时势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处世之方。然与时俱化,并不意味着人就可丧失自己的道德原则。不仅“乘道德”说明在与世俯仰时,内心应始终怀抱道德,同时“一上一下,以和为量”也表明在随势上下时,应以与世相和作为自己的行事原则与度量。庄子指出,乘道德而浮游者能够“浮游乎万物之祖,物物而不物于物”。能够优游于道,不为时势物势所物的人,自然不会让自己陷入前述的两难选择困境,为其所累。故《山木》中,庄子最终以“乘道德而浮游”的原则,教导弟子如何在混乱的时世中完成“终其天”的人生责任。
此外,《天地》的“存形穷生”同样表达了人当“尽年”的思想:

故形非道不生,生非德不明。存形穷生,立德明道,非王德者邪!(《天地》)

“穷生”,即穷尽天赋之生命,故“穷生”也即“尽年”。庄子以存形穷生,立德明道,为王者之大德,由此也可见庄子以“尽年”为人尽责修德之事业。
综合上述诸篇众多的“尽年”、“终其天年”、“穷生”等思想,可知庄子虽身处危险混乱的战国中期时代,却鲜明地提出了“尽年”的生命伦理原则:要求人们 自然地穷尽天赋的寿年,不中道轻生、弃生;并认为“尽年”乃与“养亲”同等重要的人生责任。
 
二、“尽年”生命伦理的确立根据
身处困顿的生命境遇,遭遇难忍的劳苦悲忧等各种人生痛苦,为何人不能轻生、弃生以逃生之苦,还应努力地“尽年”?《应帝王》中,庄子尝曰:

无为名尸,无为谋府,无为事任,无为知主。体尽无穷,而游无朕;尽其所受乎天,而无见得,亦虚而已。(《应帝王》)

“尽其所受乎天”一句,在庄学史上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在庄子的生命哲学中,实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它正解释了前述的问题:为何人应当 “尽年”? 因为“尽年”乃是在完成“尽其所受乎天”,这一在庄子看来每一个人都应尽的人生责任与义务。
“尽其所受乎天”,就其全部思想内涵来说,不仅包括“尽年”,即尽其天年,而且还包括“尽性”,即尽其天性。因人之“所受乎天”者,不仅包括“天年”,还包括“天性”。在庄子看来,人不仅应当努力“保身、全身”以 尽其天年,而且还应努力“致命尽情”,“达于情而遂于命”以尽其天性,如此才可谓完成“尽其所受乎天”的人生责任与义务。然问题的关键在:这一每一人都应尽的“尽其所受乎天”的人生责任与义务,是如何确立起来?
此问题关涉先秦时“天人”之间关系的认识。 先秦思想家普遍认为,人与天地间万物皆由天地阴阳二气和合而成,且皆由天地提供育养的环境与食物,故作为人与万物普遍意义上的化生者和育养者的天地,是人与万物之“父母”。如 易传《说卦》曰:

 乾,天也,故称父。坤,地也,故称母。(《周易·说卦》)

庄子亦曰:

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合则成体,散则成始。(《达生》)

庄子与其同时代的思想家一样,也是将天地视为人与万物普遍意义上的“父母”。 《大宗师》的“阴阳于人,不翅于父母”(《大宗师》),同样表达了天地乃人之“父母”的观念。因地乃阴之所聚,天乃阳之所汇,阴阳实为天地之异称。天地与阴阳非是异物,乃因异形、异态故而异名。
因天地乃人之“父母”,故每一个人皆禀受“天地之父母”之“命”而“生”。《左传》刘康公尝曰:

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左传·成公十三年》)

刘子以为,所谓“命”,乃人于天地之中禀受而来用以生存之物。即每一个人都是从 天地之父母“命”以“生”。每一个人只有从天地之父母“生”之“命”,如此才能在“生命”的基础上,展开各种“生”的实践活动,由此才有各种用以安定生命的礼义威仪之则。庄子与刘康公一样,也认为人皆从“天地之父母”受“命”以“生”。庄子曰:

受命于地,唯松柏独也〔正〕,在冬夏青青;受命于天,唯〔尧〕舜独也正,〔在万物之首〕。幸能正生,以正众生。(《德充符》)

松柏和尧舜皆是“受命于地”和“受命于天”。扩而言之,人与天地有“生”之物,皆是从“天地之父母”禀受 “生”之“命”
众所周知,若人从“上位者”,如君王或父母,禀受某一“命令”,那么此人对其“上位者”就负有完成这一“使命”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命令—使命”之间所存的内在伦理规定与要求。每一个人从有“生”开始,即从“天地之父母”禀受了 “生”之“命”,故每一个人对赋予人以“生命”的“天地之父母”就负有完成“生”之“使命”的重要责任与义务。在庄子看来,“尽其所受乎天”即“天地之父母”赋予人的最为根本的“生”之“使命”。因这一人生根本“使命”的确立,乃奠立于人与“天地之父母”之间所存在的“命”之“赋予—禀受”的关系。自人从“天”之自然赋予中禀受其“命”开始生的那一刻起,就确立起了“尽其所受乎天”的根本责任与义务。故人只有在生命实践中“尽其所受乎天”,全尽自天所受的全部的事物——“天年”与“天性”,如此才算完成对“天”之所命授的根本责任与义务。
如果从父母和子女之间所存在的“孝”之伦理要求来说,因是“天地之父母”赋予人以“天性”和“天年”,故每一个人只有“尽其所受乎天”,才成其为听顺“天地之父母”的孝子;否则,就成为“天地之父母”的不孝子。在《大宗师》中,庄子就表达了听顺“天地之父母”之命的思想:

子来曰:“父母于子,东西南北,唯命之从。阴阳于人,不翅于父母。彼近吾死,而我不听,我则悍矣,彼何罪焉!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大宗师》)

子来,也就是庄子,在此提出,子女应听顺于父母的任何命令,无论是去东西南北,都应唯命之从。阴阳二气或天地与人之关系,无异于父母与子女之关系,故对“天地之父母”的任何命令,同样也应唯命之从。故当“天地之父母”命人“生”时,人应当听顺其命,“善吾生”;当“天地之父母”命人“死”时,人同样应听顺其命,“善吾死”。如果有人因“好生恶死”,只“善吾生”而不“善吾死”,则成为 悍戾不顺“天地之父母”的不孝子。同理,如果“尽其所受乎天”是“天地之父母”赋予人的“天命”责任与义务,那么每一个人只有努力地“尽年”、“尽性”,才成其为听顺“天地之父母”的孝子;否则,就成为捍抵不顺“天地之父母”的不孝子!
庄子在此把儒家的“孝”之伦理,由“人间之父母”推广到了“天地之父母”。不仅进一步拓展儒家“孝”之伦理的运用范围,而且还极大强化了“孝”之伦理对人的约束力。因“天地之父母”与“人间之父母”的不同之处在于:“天地之父母”是人与万物的“造化者”和“主宰者”,它掌管着天地间所有生命的存在权、所有权,以及这些生命存在的形式、样态、属性、特点等等。如果不听顺作为生命之“造化者”的“天地之父母”,则将会产生较之不听顺“人间之父母”更为严重的后果:天地自然将以主宰生命变化的形式,剥夺人之生命的有限使用权及全部存在权。
 
三、生命所有权视角下的“尽年”生命伦理
或有人以为,虽然是“天地之父母”赋予我生命,但在天赋予我生命后,生命的所有权就归我所有,故我有权自主处置自己的生命。故遭遇难忍的生命痛苦时,我有权选择轻生或弃生,不须完成所谓的“尽年”之责任与义务。然在庄子看来,“天地之父母”赋予人生命后,人只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的“生命使用权”,但并不因此而获得对自己生命的“根本所有权”。
庄子在《知北游》的舜问乎丞”章中,就表达了对人之生命所有权的看法:

舜问乎丞曰:“道可得而有乎?”曰:“汝身非汝有也,汝何得有夫道!”舜曰:“吾身非吾有也,孰有之哉?”曰:“是天地之委形也;生非汝有,是天地之委和也;性命非汝有,是天地之委顺也;(孙子)〔子孙〕非汝有,是天地之委蜕也。故行不知所往,处不知所持,食不知所味。天地之强阳气也,又胡可得而有邪!”(《知北游》)

此章本是在讨论“道可得而有乎”的问题,但从中却可看出庄子对人的身体、生命、性命、子孙之所有权的根本看法。人若想得道,必须有用以得道的基础——人的身体。只有人从根本上据有了身体这一得道的基础,才可以通过修炼使自己获得“长生久视”等得道后的效果。然丞的“汝身非汝有”,却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得道进而有之的可能性。
为何说“汝身非汝有”?因为从根本上说,人之生命存在的基础——人的身体,乃由天地泄发阳阳二气,再由阴阳二气和合聚合而成。故本质而言,“身”只不过是天地之父母“暂时委付”给人使用的“人形”形体。当人的生命达到了它的寿限,人对身体这一“人形”形体的使用权也达到了它的最后期限,这时“天地之父母”就会将人之身体的使用权重新收归自己所有,将构生“人形”形体的基质重新转化为尘土,以塑造新的生命形式。因此,人的生命是一有“死”的存在物这一根本事实表明,人从未拥有过人之身体的“根本所有权”,人所拥有的只不是对自己身体这一“人形”形体的“有限使用权”。
庄子说,不仅人的身体,只是“天地之父母”暂时委付给你使用的“人形”形体;而且人的生命,也只不过是“天地之父母”暂时委付给你的一团“和气”;人的性命,也只是“天地之父母”暂时委付于你身体内部的理则;子孙后代,也只不过是“天地之父母”暂时委付给你的用以蜕化之物。因此,无论是人的身体、生命、性命,还是子孙,本质上都是天地之间强阳自动的元气,哪里可以让人执留而加以根本占有?
故从“天地之委”的角度而言,人只不过是借“天地之强阳气”来构生自己的生命存在。从所有权来说,“天地之强阳气”属天地所有,或从根本上属道所有。作为“天地之强阳气”之聚合体的人,从来就没有获得过对它的所有权。故在此意义上,人之“生”实为“借物”而生,即借“天地之强阳气”而生。 “借物”之行为所存在的伦理要求是:人对所借之物,必须珍惜之,爱护之,不敢将之有所毁伤,胡乱丢弃的行为更是绝对不允许;在使用完所借之物后,若原先委付给你使用的物之主人,要收回其所借之物时,人不能加以拒绝。
因此,如果从庄子的思想视角出发,就会发现前述认为“天”在赋予人以生命后,人之生命的所有权就归人所有,人有权自主处置自己生命的观点,其实是未达生命存在的本质真相,不知人之身体所有权的真正拥有者,认自己所有的有限的“身体使用权”为根本的“身体所有权”。其仅凭自己的意志就处置自己生命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僭越”自己权限的行为。因为如果人的生命并不归自己所有,乃归天道自然根本所有,那么人就无权仅凭自己的意志就此处置自己的生命;只有真正拥有它的根本所有权的天道自然,才拥有它的最终处置权限。人作为一个“借物而生者”,其实是必须对自己所借以生的身体,珍惜之,爱护之,不敢将之有丝毫的毁伤,更不敢将之胡乱的丢弃;等到天道自然赋予人身体使用权的最后期限时,将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天地,如此才算完成自己对天道自然所负有的根本人生责任与义务。
 
四、结语
若将庄子“尽年”的生命伦理,与《孝经》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经·开宗明义章》)的“孝”之伦理进行比较可知,庄子与孔子虽然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两种看似不同的伦理主张,却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孔子乃基于人之身体或生命的所有权,不归自己所有,而归父母所有,故要求人们不将受之于父母的身体发肤,有任何毁伤;庄子则是基于人之身体或生命的所有权,不归自己所有,乃归天道自然根本所有,人应“尽其所受乎天”,故要求人们自然地穷尽天所赋予人之生命寿年。两位先哲据以提出自己生命伦理主张的理由虽各不相同,但他们都要求人们珍爱、保护自己的身体,不随意地毁伤作为人之生命存在基础的身体,都反对人们随意仅凭自己的意志就处置自己生命的行为。
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而带来的生活节奏加快,在学业、工作、爱情、生活等压力下生存的人们,更加容易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因遭遇各种心理危机而“自杀”的社会现象日益严重。庄子提出的“尽年”生命伦理,基于“天赋我命,我赋天责”,要求每一个人都应自然地穷尽天赋之寿年,不中道轻生、弃生,其对反对人们自杀,及解决生命所有权争议等伦理难题,无不具有重要的思想意义和现代价值,其丰富而深刻生命伦理思想义蕴值得人们进一步发掘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