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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人民的鸦片”吗?——答林进平
日期:2018-04-03

近十几年来,在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的关系成了一个既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又引起颇多争论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在《哲学研究》2015年第7期发表的一篇题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以下简称《观念》)的文章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对于我的这一见解,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中共中央编译局研究员林进平就是其中的一个。他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3发表了一篇题为《从宗教批判的视角看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兼与段忠桥先生商榷》(以下简称《商榷》)的文章,文章的前一部分批评我的观点“不论是在立论的文本依据,还是在论证上都难以成立”,文章的后一部分提出并论证了他自己的一种新观点,即马克思之所以批判、拒斥正义,是因为他“把正义视如宗教”,认为“正义是人民的鸦片”。本人非常赞赏林进平的勇于开展学术批评的做法,但对他的批评和他的新观点却难以接受,因为他的批评是基于偷换概念,他的新观点是基于主观臆断。

 

一、

 

林进平在提出他的批评之前,先引用了我的《观念》一文的“摘要”:“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本人认可的相关论述,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马克思涉及正义问题的论述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的批评,另一类则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指的只是隐含在第二类论述中的马克思对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看法。马克思实际上持有两种不同的分配正义观念:一种是涉及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观念,即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说到底是因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另一种是涉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弊病的正义观念,即由非选择的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在他看来,我的这篇论文提出了一种有别于学界“成见”的观点,但我的论证却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我不在“‘显性论述’而在‘隐性论述’中发现‘马克思的正义观’” ,故此,我“发现的‘马克思的正义观’缺乏依据”。在我看来,林进平的这些批评不能成立,因为他在批评中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根本不是我在《观念》中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

在回应林进平的批评之前,我先谈谈我是如何提出与使用“马克思的正义观”和“马克思的正义观念”这两个概念的。我是在发表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第9期一篇题为《马克思正义观的三个根本性问题》的论文中提出“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我在这篇论文中指出,我这里使用‘马克思的正义观’而不使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提法,是因为在我看来,马克思对正义问题没做过全面系统的阐释,而只有一些散见于不同时期论著、针对不同问题的相关论述。”这些话表明,我是用马克思的正义观”泛指马克思在其相关论述中涉及正义问题的各种看法。我还进而指出,“仔细研读一下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著作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有关正义的论述大多与分配方式相关,因而,我们对马克思正义观的探讨,应集中在他的分配正义观上。”我提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则是在2015年发表的《观念》一文中。我在这篇论文中提出,“根据笔者对马克思著作的研读,他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以后涉及正义的论述并不多,而且这些论述大多与分配问题相关”,而马克思涉及分配正义问题的论述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的批评,另一类则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我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指的只是隐含在第二类论述中的马克思对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看法。” 以上表明,我提出“马克思的正义观”在前,提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在后;我用“马克思的正义观”泛指包括分配正义观在内的“马克思在其相关论述中涉及正义问题的各种看法”,我用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特指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的马克思对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看法,说的再具体一点就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两个弊病也是不正义的。

那林进平在批评中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意指什么?让我们看看他的相关论述。在引用我的《观念》一文的“摘要”之后,他紧接着讲了两段话。第一段话:“段先生认为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论述有两类:‘一类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的批评,另一类则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对于前者,马克思有着明确的论述,也被很多学者认为是透露出‘马克思的正义观’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显性论述’;后者则是需要段先生独特的破解技巧才能为我们所知晓、被段先生认为隐藏有‘马克思的正义观’的‘隐性论述’。段先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不存在于‘显性论述’之中,而存在于‘隐性论述’之中。”第二段话:“段先生的这一‘论断’不免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存疑:‘马克思的正义观’为何不是存在于‘显性论述’之中,而偏偏是存在于‘隐性论述’之中?难道是因为‘显性论述’缺乏‘可信的文本依据’?”林进平在这两段话中先后四次使用“马克思的正义观”,他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与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同一概念吗?

先看他第一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在表明我认为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论述有两类,“一类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的批评,另一类则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之后,林进平说,“对于前者,马克思有着明确的论述,也被很多学者认为是透露出‘马克思的正义观’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显性论述’”。他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意指什么?从他的这些话我们只能得知,它指的是被“很多学者”认可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并且是在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即林进平所谓的“显性论述”中“透露出”的“马克思的正义观”。那“很多学者”指的是谁?对此,林进平没做任何说明。在我看来,他这里讲的“很多学者”实际上并不存在,因为人们只要翻看一下近些年来学界有关“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文献就不难发现,没有一个学者像他所说的那样,认为我讲的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第一类论述,是透露出“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显性论述”。由此说来,林进平讲的“很多学者”实际上只是他自己,因为只有他认为我讲的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是透露出“马克思的正义观”“显性论述”,并以此作为批评我的一个理由。那林进平认为在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中透露出来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又意指什么?对此,林进平则不做任何说明。不过,尽管如此,我也可以断言,他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决不是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因为按照他的说法,前者是“很多学者”讲的,而后者是我讲的;前者是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透露的”,后者则是在马克思的第二类论述中“隐含的”。

再看他第二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在表明我认为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论述有两类,“一类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的批评,另一类则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之后,林进平说,“后者则是需要段先生独特的破解技巧才能为我们所知晓、被段先生认为隐藏有‘马克思的正义观’的‘隐性论述’。”他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其含义又是什么?对此,林进平也不做任何说明。不过,依据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他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与他第一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同一概念,只不过他是在嘲讽我的话语中再次使用这一概念:“很多学者”都认为,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是透露出“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显性论述”;段先生却认为,马克思的第二类论述是隐藏有“马克思的正义观”的“隐性论述”,而且是需要段先生独特的破解技巧才能为人们所知晓“隐性论述”。由此说来,林进平第二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也不是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

接着看他第三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在指出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被很多学者认为是透露出“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显性论述”,马克思的第二类论述被段先生认为是隐藏有“马克思的正义观”的“隐性论述”之后,林进平进而断言,“段先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不存在于‘显性论述’之中,而存在于‘隐性论述’之中。”他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又意指什么?对此,他仍没做任何说明,因此,我们只能认为,它与其前两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同一概念,即也是指被“很多学者”认可、并且是在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中“透露出”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如此说来,林进平第三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也不是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这里有必要指出,我在《观念》一文中对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曾做过这样的说明:这类论述“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例如,吉尔巴特的‘自然正义’、蒲鲁东的‘永恒公平的理想’、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的批判,和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口号,例如,‘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批评。在这一类论述中,马克思指出并论证了正义属于社会意识,是对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正义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对同一分配关系是否正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正义虽然说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它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是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的最抽象的表现;正义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从这些说明不难看出,我认为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表明了他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对分配正义的看法。我不知道林进平讲的被“很多学者”认可、并且是在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中“透露出”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其内容是否就是我讲的马克思在第一类论述表明的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对分配正义的看法,如果是,那林进平断言“段先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不存在于‘显性论述’之中,而存在于‘隐性论述’之中”,就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不是,那林进平就要表明他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其内容到底是什么,仅说它是被“很多学者”认可、并且是在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中“透露出”的,是不能作为其断言的依据的。这里还有必要指出,对于隐含在马克思的第二类论述,即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我也做过说明。关于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我指出,从马克思的论著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常常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说成是对工人的“抢劫”和“盗窃”。例如,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他明确指出“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他把剩余产品称作“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把逐年都在增长的剩余产品说成是“从英国工人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把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视为“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我还指出,对于马克思的这些谴责,“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G. A. 科恩教授曾做过这样的分析: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资本家对工人的‘盗窃’,‘盗窃’是不正当地拿了属于他者的东西,盗窃是做不正义的事情,而基于‘盗窃’的体系就是基于不正义。……你能从某人那里盗窃的只能是完全属于那个人的东西,这样说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谴责就‘暗示着工人是他自己的劳动时间的正当的所有者’”。科恩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因此可以断言,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不正义,说到底是因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关于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我指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认为,按劳分配虽然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但作为平等权利原则还存在两种“弊病”,一是它默认了因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二是它使劳动者个人因家庭负担不同而实际所得不平等。由于“弊病”这一概念本身的含义是“缺点、欠缺或不足”,那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将它用在这里无疑含有批评的意思,即他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不应当”,即不正义的。由此可以认为,在马克思有关按劳分配的弊病的论述中隐含着一种不同于剥削是不正义的分配正义观念,即由偶然的天赋和负担的不同所导致的,进而言之,由非选择的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以上就是我对隐含在马克思第二类论述中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说明。林进平断言,“段先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不存在于‘显性论述’之中,而存在于‘隐性论述’之中。”如果他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指的是我讲的在第二类论述中隐含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那他的这一断言显然不能成立;如果不是,那他也应表明他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其内容到底是什么,仅说它是被“很多学者”认可、并且是在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中“透露出”的,也不能作为其断言的依据。

最后看他第四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在断言“段先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不存在于‘显性论述’之中,而存在于‘隐性论述’之中”之后,林进平质疑说:“段先生的这一‘论断’不免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存疑:‘马克思的正义观’为何不是存在于‘显性论述’之中,而偏偏是存在于‘隐性论述’之中?他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其含义是什么?对此,林进平还没做任何说明。因此,我们仍只能认为,它与林进平前三次使用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同一概念,即也是指被“很多学者”认可、并且是在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中透露出的“马克思的正义观”。由此说来,他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也不是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与此相应,他的质疑也不能成立。

我的《观念》一文论述的是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关系,我在文中对“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含义做了明确的界定,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当林进平批评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时,他的批评对象应是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但他却不是这样。他在《商榷》一文中先将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偷换成他讲的除了被“很多学者”认可、并且是在马克思的第一类论述中“透露出”以外再无任何规定性的“马克思的正义观”,然后以我对他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的错误理解为由,对我提出多方面的批评:

 

1)“隐性论述”因其在段先生看来尚且是“隐性”的,因而缺乏证据确凿的力度。而且,究竟是“隐性”,还是根本就“没有”,都很难下定论,毕竟“隐性”只是段先生的一种猜测,猜测其后面“隐藏”有段先生所需要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比如,在段先生所指认的潜藏着“马克思的正义观”的那些文字中,我就没看出有何正义观的“隐藏”。

 

2)段先生用以支撑他所说的“马克思的正义观”的四个文本依据也是乏力的。

 

3)马克思的正义观至少应该包括前历史唯物主义时期的正义观和历史唯物主义时期的正义观。段先生如果要使他的“马克思的正义观”与历史唯物主义互不相干,唯一的可能就只能是前历史唯物主义时期的马克思的正义观,但仔细研读却发现,段先生所说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却不是取自前历史唯物主义时期,而是取自历史唯物主义时期。

 

4)即使段先生把最有可能透露出“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显性论述”给先行排除出去,也无法确保他从“隐性论述”中挖掘出来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就不包含有历史唯物主义因素,因为马克思对“异化”、“剥削”、“所有权”的论述也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的。

 

5)段忠桥先生不在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显性论述”中阐发“马克思的正义观”,也许是看到了时代对正义的需要,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紧张关系,正义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审视之下,很难有自由主义哲学家赋予正义的那种地位(如马克思至少不会像罗尔斯那样说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因而,为了使“正义”能够摆脱历史唯物主义的“约束”脱颖而出,很多学者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重构甚或放弃历史唯物主义的做法,像哈贝马斯和柯亨等人就采用这种做法。段先生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他们的做法,而且比他们走得更远。应该说,段先生的做法的确有利于突显“正义”,也使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井水不犯河水”,但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使历史唯物主义在正义问题上沉默,而这种放弃历史唯物主义的做法在实质上就是放弃了马克思关于正义最为卓越的看法。

 

6)段忠桥先生之所以会误以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是互不相干的,是因为他过于主观地把历史唯物主义硬塞进他事先准备好的“事实判断”的框框中,把他认为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塞进“价值判断”的框框中,然后按照休谟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两分的逻辑,就可以判定二者互不相干了。

 

如果林进平在这些批评中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都不是我在《观念》一文中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那他的这些批评就要么是信口开河,要么是无中生有,要么是断章取义,要么是主观臆断。最让我不可思议的,是他对我的一个带有总结性的批评:“段先生所排除的恰恰是马克思最富有特色的东西,而他所‘挖掘’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却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试图划清界限的。看了段先生的文章之后,我甚至有一种不成熟的看法,段先生是想把马克思装扮为一个蒲鲁东主义者的马克思,是‘把马克思带进正义’(杰拉斯语),而不是‘把正义带进马克思’,是想‘把马克思正义化’,而不是想让马克思就‘正义’谈看法。”对林进平的这一批评,我真不知道说什么好!受本文篇幅的限制,我这里不再对上述批评一一做出回应,而留给读者去判断吧! 

 

二、


在批评我的有别于学界“成见”的观点之后,林进平转而试图“从宗教批判的视角来进一步探讨马克思为何批判‘正义’,以丰富对‘马克思的正义观’的理解。”我知道林进平早在其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的“正义”解读》一书中就提出马克思对正义持批判、拒斥态度,并对他的这种见解提出过质疑。对于他在这里讲的进一步探讨,我仍要提出质疑,因为他探讨和他由其探讨得出的那些新理解,例如,马克思何以批判、拒绝正义是因为他“把正义视如宗教”,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人民的鸦片”,都只是基于对马克思一些论述的主观臆断,因而都不能成立。让我们看看他是怎样探讨的。

林进平的探讨是从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段话开始的:

 

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请看一下“德法年鉴”,那里指出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第206页及其他各页);指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其次,那里对法〔权利〕的批判是与对德国哲学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这种批判是从对宗教的批判中得出的结论。

 

然后他断言,马克思的这段话“暗示”了一种解读马克思何以批判、拒斥正义的宗教视角。不过,他清楚地知道,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只谈到“权利”,而只字未提“正义”,为此,为了让人相信马克思的这段话确实存在他讲的那种“暗示”,他给出了这样一种解释:“这是因为近代的‘正义’与‘权利’是不分家的。近代正义观的特色就是强调正义在于合乎人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裁断正义的基准。黑格尔法哲学(又称权利哲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就是正义,因此,当马克思说他对德国哲学的批判是与宗教批判联系在一起时,也可以说他对正义的批判也是与宗教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他的解释能让人接受吗?我看不能。

首先,林进平在他的解释中,进而言之,在他的整个《商榷》一文中,都没讲过马克思批判、拒斥的“正义”意指什么,也没给出能够表明这种“正义”含义的任何相关文献。如果不讲清这种“正义”意指什么,那他的断言,即马克思的这段话“暗示”了一种解读马克思何以批判、拒斥正义的宗教视角,又如何能让人接受呢?

其次,林进平在其解释中给出的三个理由,都不能证明他的“暗示”的断言是成立的。

先看他的第一个理由,即“近代的‘正义’与‘权利’是不分家的”。近代的“正义”意指什么?近代的“权利”意指什么?对此,林进平没做任何说明。我们姑且假定他讲的近代的“正义”和近代的“权利”都是确有所指的,那由它们“是不分家的”也推论不出他讲的那种“暗示”。我们知道,“分家”一词的原意是把一个家分成若干个家,其引申的意思包括彼此分离,各行其是。在日常用语中,“不分家”通常意指关系密切,彼此相通,例如,我们常说“文史哲不分家”。如果林进平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不分家”的,那他以“近代的‘正义’与‘权利’是不分家的”为由,推论马克思那段谈“权利”话“暗示”了一种解读马克思何以批判、拒斥正义的“宗教视角”,就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从“正义”和“权利”是不分家的我们至多只能推断马克思讲“权利”的那段话也会涉及“正义”问题,而推断不出那段话“暗示”了一种解读马克思何以批判、拒斥正义的“宗教视角”。

再看他的第二个理由,即“近代正义观的特色就是强调正义在于合乎人的基本权利”。我们知道,在近代思想史中,人们对何为“正义”有着种种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的看法。例如,霍布斯认为“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洛克认为“正义给予每个人以享受他的正直勤劳的成果和他的祖先传给他的正当所有物的权利”,休谟则认为“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如果说在近代思想史中并不存在一种为所有的人都认可的“正义观”,那林进平这里讲的“近代正义观”,即其“特色就是强调正义在于合乎人的基本权利”的正义观,就只能是近代诸多正义观中的一种。这就引出一个问题:他这里讲的“近代正义观”,是马克思批判、拒斥的那种“正义(观)”吗?对此,林进平没做任何说明。不过,即使是马克思批判、拒斥的那种“正义(观)”,那他的这一理由也不能证明马克思的那段话“暗示”了一种解读马克思何以批判、拒斥正义的“宗教视角”,因为他这里讲的“近代正义观”与宗教无涉。

最后看他的第三个理由,即“黑格尔法哲学(又称权利哲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就是正义,因此,当马克思说他对德国哲学的批判是与宗教批判联系在一起时,也可以说他对正义的批判也是与宗教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这个理由更不能成立。首先,他把“正义”说成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范畴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核心范畴”在这里指的只能是黑格尔有关法哲学的论述都是围绕它而展开的,而这个“核心范畴”,按照学界的通常理解,是黑格尔其《法哲学》一书中讲的“自由”或“意志自由”;其次,马克思说的在《德法年鉴》时期对德国哲学的批判,指的不是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正义”范畴的批判,而是对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的“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批判,用马克思本人的话来讲就是,“对这种哲学的批判不但是对现代国家和同它联系着的现实的批判性分析,而且也是对到目前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最彻底的否定,而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华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如果说马克思批判的“德国哲学”指的是在黑格尔著作中得到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的“思辨的法哲学”,而不是林进平所讲的“正义”,那他的推论,即“当马克思说他对德国哲学的批判是与宗教批判联系在一起时,也可以说他对正义的批判也是与宗教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林进平的三个理由都不能成立,那他的马克思的这段话“暗示”了一种解读马克思何以批判、拒斥正义的宗教视角的断言,就不能成立。

林进平接下来的探讨,是试图对马克思在其两封信中涉及“正义”的说法做一种新解读。一封是马克思187781写给恩格斯的信,马克思在信中说:“事情是这样的,这家伙(韦德)第一次到伦敦时,我用了‘现代神话’这种说法来表述那些又风靡一时的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及其他’的女神,这对他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因为他自己就曾为这些最高本质效过不少劳。”另一封是马克思18771019写过弗·阿·左尔格的信,马克思在信中说:“同拉萨尔分子的妥协已经导致同其他不彻底分子的妥协:在柏林(通过莫斯特)同杜林及其‘崇拜者’妥协,此外,也同一帮不成熟的大学生和过分聪明的博士妥协,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这种基础要求一个人在运用它以前认真地、客观地研究它)。”在林进平看来,由于马克思在这两封信中都将“正义”称为“女神”、“现代神话”,因而可以推断,马克思是将“‘正义’视为一种类似宗教的东西”。林进平的这种推断也不能成立。这是因为,仔细分析一下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就不难发现,马克思在第一封信中讲的“‘正义、自由、平等及其他’的女神”,和在第二封信讲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指的都是一帮不成熟的大学生和过分聪明的博士把“正义、自由、平等及其他”或“自由、平等或博爱”视为“女神”,其中并不包含马克思本人将它们视为“女神”的意思;马克思在这两封信中用“现代神话”这种说法来表述那些不成熟的大学生和过分聪明的博士把“正义、自由、平等及其他”或“自由、平等或博爱”视为“女神”,是对他们的嘲讽,即他们的做法是荒谬可笑的。可见,从马克思在这两封信中涉及“正义”的那些说法,根本推断不出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一种类似“宗教”的东西。此外,如果按照林进平的推断,除了“正义”以外,马克思还将“自由、平等和博爱”也都视为类似宗教的东西,这样的推断能成立吗?

林进平大概也觉得他的推断过于牵强,为此,他又提供了两个他认为可以支持他的解读的依据。

第一个依据是,“马克思曾经与青年黑格尔派,特别是费尔巴哈一样,将国家、法、哲学、道德和法视为类似于宗教的东西。”林进平先引用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段话:

 

“从施特劳斯到施蒂纳的整个德国哲学批判都局限于对宗教观念的批判。他们的出发点是现实的宗教和真正的神学。至于什么是宗教意识,什么是宗教观念,他们后来下的定义各有不同。其进步在于:所谓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观念、政治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以及其他观念也被归入宗教观念或神学观念的领域;还在于: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被宣布为宗教意识或神学意识,而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人,总而言之,‘人’,则被宣布为宗教的人。宗教的统治被当成了前提。一切占统治地位的关系逐渐地都被宣布为宗教的关系,继而被转化为迷信——对法的迷信,对国家的迷信等等。”

 

然后,他由此推论:由于马克思的这段话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的意义与局限性做了相当到位的概括,“因此,结合正义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范畴,是道德的重要概念来说,我们有理由推定,费尔巴哈等青年黑格尔派存在着以看待宗教的方式来看待正义的可能,将正义看为一个准宗教的范畴,或具有宗教特色的范畴,而这样一种看待正义的方式和对正义可能持有的观点至少是为马克思所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为他所接受的”。

接着,他又引用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一段话:

 

费尔巴哈是唯一对黑格尔辩证法采取严肃的、批判的态度的人;……费尔巴哈的伟大功绩在于:(1)证明了哲学不过是变成思想的并且通过思维加以阐明的宗教,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另一种形式和存在方式;因此哲学同样应当受到谴责。

 

然后,他由此推论,这段话表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曾在很大程度上对这种将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都“宗教化”处理的方式持肯定的态度。接着他又进而推论,“结合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认可——费尔巴哈认为黑格尔法哲学也是一种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认可,以及正义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范畴来看,我们大致可以推定,《德法年鉴》时期的马克思大概会认为正义如同宗教,或者会从宗教的视角来看待正义,而后来将正义斥之为‘神话’、‘现代女神’,正是将正义视如宗教的延续与表现。”

在我看来林进平的上述两个推论都不能成立因为它们都明显存在推不出的问题。先说他的第一个推论。不难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那段话讲的只是从施特劳斯到施蒂纳的整个德国哲学批判都局限于对宗教观念的批判,即把“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观念、政治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以及其他观念”都被归入宗教观念或神学观念的领域,把“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被宣布为宗教意识或神学意识”,把“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人,总而言之,‘人’”,宣布为宗教的人,这其中只字未提“正义”。此外,前边表明,正义并不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范畴。因此,林进平的推论,即“费尔巴哈等青年黑格尔派存在着以看待宗教的方式来看待正义的可能,将正义看为一个准宗教的范畴,或具有宗教特色的范畴”,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这一推论不能成立,那他接下来的推论,即“这样一种看待正义的方式和对正义可能持有的观点至少是为马克思所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为他所接受的”也就不能成立。再说他的第二个推论。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那段话不难看出,他对费尔巴哈的认可并未涉及“正义”问题。前边表明,正义并不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范畴。此外,我们知道,马克思在《德法年鉴》只发表过两篇文章,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在这两篇文章中都没出现过“正义”概念。这样说来,林进平的推论,即“《德法年鉴》时期的马克思大概会认为正义如同宗教,或者会从宗教的视角来看待正义,而后来将正义斥之为‘神话’、‘现代女神’,正是将正义视如宗教的延续与表现”,也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个依据是,通过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关于“宗教”的论断转换成为关于“正义”的论断,可以表明“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存在着将正义视如宗教的一个维度的可能”。我们先看看他是怎样转换的。

 

(1)马克思说“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就是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是,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那个世界的斗争。

 

林进平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表述“可以转换为关于正义的表述:正义是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但是,是一种虚幻的扭曲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一个产生了正义的国家、社会是一个存在缺陷的国家、社会;批判正义就是间接地批判那个需要正义的世界,因正是因其缺陷才产生了正义的需要。

 

2)马克思说:“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情感,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林进平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表述同样可以转换为道德和法所关切的不正义既是现实不正义的表现,也是现实存在的不正义的抗争。正义是弱者的呐喊,是冷漠世界的一道曙光,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正义是人民的鸦片。

 

3)马克思说:“对宗教的批判使人不抱幻想,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

 

林进平认为,“这段文字同样可以转换为:对正义的批判使人不抱幻想,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

林进平做这样的转换其依据是什么?前边指出,林进平在他的《商榷》一文中从未讲过马克思批判、拒斥的“正义”意指什么,也没给出能够表明这种“正义”含义的任何相关文献。换句话说,林进平没对他讲的“正义”的含义做出任何界定和说明。如果拒不告诉人们他讲的“正义”意指什么,那如何能表明他将马克思讲的“宗教”转换为“正义”是合理的呢?由此说来,林进平的转换只能是基于一种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依据可言。如果他的转换不能成立,那他的第二个依据,即通过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关于“宗教”的论断转换成为关于“正义”的论断,可以表明“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存在着将正义视如宗教的一个维度的可能”,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马克思和恩格斯真的将正义视为宗教视为人民的鸦片吗让我们看看他们的几段论述

 

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讲到:“欧洲的上层阶级只是以无耻的赞许、假装的同情或白痴般的漠不关心态度来观望俄罗斯怎样侵占高加索的山区要塞和宰割英勇的波兰;这个头在圣彼得堡而在欧洲各国内阁里有其爪牙的野蛮强国所从事的大规模的不曾遇到任何抵抗的侵略,给工人阶级指明了他们的责任,要他们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国际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为这样一种对外政策而进行的斗争,是争取工人阶级解放的总斗争的一部分。”(《全集》16卷,第14页)

 

马克思在《致美国总统阿伯拉罕·林肯》的信中写道:“……在大西洋彼岸进行的这一大规模的战争关系着劳动者的命运,关系着他们对未来的期望,甚至他们已经获得的果实。因此,工人阶级到处耐心忍受着棉业危机带给他们的困苦,激烈反对有产者当局竭力想采取的有利于奴隶占有制的干涉行动,——而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里,工人阶级为了正义的事业已经现出了自己的鲜血。

 

恩格斯在《总委员会告国际工人协会全体会员书》中说道:“用不着证明,在国际内存在这类秘密团体显然违反了我们的共同章程。我们的章程只承认有一种在权利和义务上都平等的国际会员;同盟却把他们分成两类,即亲信者和非亲信者,而且后者注定要由前者通过一个后者根本不知道的组织来领导。国际要求自己的会员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自己行为的准则;同盟却规定自己的拥护者把造谣、伪装和欺骗当做首要的义务,指使他们欺骗国际的非亲信的会员,向他们隐瞒秘密组织的存在,以及自己言行的动机和真实目的。”

 

在前两段论述中马克思把道德和正义原则视为“国际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把工人阶级的事业,称为“正义的事业”;在第三段论述中,恩格斯说国际工人协会“要求自己的会员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自己行为的准则”。如果林进平坚持认为马克思批判、拒斥“正义”,并将“正义”视为“人民的鸦片”,那他如何解释在这三段论述中出现的“正义”?

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林进平在他文章的结尾还讲了这样一段话:“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虽然批判了‘正义’,却不妨碍我们今天追求‘正义’,构想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如果“正义”被马克思视为“宗教”,被视为“人民的鸦片”,那我们今天为什么还要追求“正义”,还要去构想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呢?

 

 

作者段忠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政治哲学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在2015年发表于《哲学研究》一篇论文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对此,林进平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3发表了一篇题为《从宗教批判的视角看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兼与段忠桥先生商榷》论文,文中一方面批评本文作者的观点“不论是在立论的文本依据,还是在论证上都难以成立”,另一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种新观点,即马克思之所以批判、拒斥正义,是因为他“把正义视如宗教”,认为“正义是人民的鸦片”。本文认为,林进平的批评是基于偷换概念,他的新观点是基于主观臆断,因而它们都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