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2-24各分团委、团工委、团总支: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做好2016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根据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见附件),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每年应缴纳2.4元团费。
2、各单位团费采用逐级上缴的方式,上缴团费数额按照以下比例执行:各分团委收缴的团费留用60%(1.44元/人/年),其余40%(0.96元/人/年)上缴校团委。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4、各级团组织应严格规范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自觉接受上级团组织监督。
5、各单位请将收缴的团费统一于2016年3月3日交至学生活动中心209室,上交团费时应兑换大面额钞票,便于工作人员清点。
联 系 人:宫平
联系电话:62514364、156529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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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