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终结功利主义——论罗尔斯对混合观念的批判及其理论效应
日期:2026-09-29
[摘 要]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自始至终将功利主义作为主要的理论批判对象。功利主义有着不同的理论形态,罗尔斯最棘手的挑战对手既不是他区分的古典功利主义,也不是平均功利主义,而是混合观念(有限功利原则)。混合观念不仅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变形,也是公平的正义之理论变形,两者在理论形式和思想旨趣上高度一致。混合观念才是对公平的正义最具挑战性的功利主义理论形态。从原则的清晰性、功利计算的困难和不平等的忍受度等多个方面,罗尔斯对混合观念展开批判并指出其根本的理论困境。作为最具理论优势的混合观念尚且无法挑战和代替公平的正义,功利主义作为制度正义原则的各种可能性全然落空。混合观念的失败,标志着功利主义的真正终结。
[关键词] 公平的正义 平均功利主义 混合观念 差别原则 规则功利主义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自始至终都把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作为主要的理论批判对象。从纯粹的理论形态来看,罗尔斯将功利主义区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然而,人们“实际”持有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既不是彻底的古典功利主义,也不是单一的平均功利主义,而是功利主义的某些原则同其他正义原则相结合而形成的“混合观念”(mixed conceptions)。罗尔斯将混合观念也称之为“有限功利原则”,布林克则干脆称之为“混合功利主义”(mixed utilitarianism)。由于混合观念同自由的优先性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或与社会最低保障等结合在一起,无论是在理论形式还是在思想旨趣上,它都与公平的正义高度一致,因而对公平的正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正如罗尔斯所说:“在功利原则占有一种显著地位的各种正义观念之中,有限的功利原则看来是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强劲对手。”不仅如此,罗尔斯在其作为一生正义思想的完善和总结性成果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对正义理论做了三大方面的修正,其中就包括对有限功利原则的重新思考和再批判。由此可见,混合观念的挑战给公平的正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力,使得罗尔斯不得不重新组织新的论证进行理论回击。混合观念衍生出了各种抗衡公平的正义之新的理论形态,而只有通过对混合观念的理论批判,公平的正义才能彻底终结功利主义作为制度正义原则的各种可能性。
一、混合观念的挑战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的批判,人们再熟悉不过了。国内学者也更多是将注意力集中在罗尔斯对这两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的批判上面。然而,功利主义的理论形态是复杂的。人们实际持有的正义观既不是古典功利主义,也不是平均功利主义,而是混合观念。而且,罗尔斯建构的可供原初状态下选择的五种正义观,其中,混合观念、古典目的论和直觉主义都与功利主义相关,但是,它们都不是单一的古典功利主义或平均功利主义,而是属于广义上的“混合观念”。
古典目的论是古典功利原则、平均功利原则和完善原则的不同混合;直觉主义则是总功利与平等原则、平均功利与补偿原则或一组自明原则的不同平衡。罗尔斯所说的“混合观念”特指平均功利主义与两个正义原则不同形式的混合。确切地说,混合观念是在承认第一个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以平均功利主义原则来代替第二个正义原则或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某个部分。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有关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的制度原则,是确保基本自由、权利及其优先性的原则。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的前提下,作为替代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功利主义在其中只起着从属的地位,因而,罗尔斯把这种形式的“混合观念”也称为“有限功利原则”。无论是古典目的论、直觉主义还是混合观念,它们共同的核心要素都是不同形式的功利原则。
罗尔斯为什么不选择古典功利原则同第一个正义原则混合而形成混合观念呢?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都会关注功利最大化,然而,古典功利原则的最大化和平均功利原则的最大化有着显著的区别,前者关心功利总量最大化,后者关心人均功利最大化。当人口数量不变时,两者没有区别;一旦出现人口数量的变化,两者本质区别立现。在总功利不变的情况下,平均功利主义认为平均福利额不能无限降低。在理性推理中,进行选择的个人或代表人选择某种正义原则目的是“旨在推进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总额的欲望。”就此而言,即便是人们选择功利主义原则,平均功利原则也是首选。
平均功利原则同第一个正义原则的混合构成了混合观念的总体形式。由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共同构成,平均功利原则代替它们的不同方式,造就了混合观念的不同表现形式。混合观念的第一种形式是以平均功利原则代替整个第二个正义原则,即第一个正义原则+平均功利原则。相对来说,这种混合的形式比较简单和明确,它就是第一个正义原则与平均功利原则的简单相加。第二种混合形式是第一个正义原则+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限制条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应当维持某种社会的最低受惠值;另一种是总分配不应太广泛。罗尔斯用这两种限制条件来约束平均功利主义,是希望分配的偏差不要太大。这样既能保证人们都可以过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的生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平等的要求。
然而,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的混合观念都不是罗尔斯批判的主要靶子。原因在于,在这两种形式的混合观念中,它们都缺少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而该原则对于公平的正义来说极为重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主要规范权力和机会,要求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职务和地位是一种重要形式的人类善,是人的自我实现的重要方式,不能因效率的要求而被剥夺。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从正义原则的构成要素来看,保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混合观念在形式上同两个正义原则高度相似。
鉴于此,罗尔斯构造了最为复杂的第三种混合形式:第一个正义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在这种混合观念里,功利主义与其他正义原则构成的复杂版本就出现了。不同于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分别与两个正义原则的对照和比较——它们之间的对照和比较显现出的优劣更为清晰明确,在混合观念里,功利主义与两个正义原则的对照就变成了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与差别原则的对照,而这种对照所形成的显著理论优势就不再那么明显。如果两个正义原则照样能够击败这种最复杂的也最具挑战力的功利主义版本,那么,罗尔斯可以很自豪地宣称终结了功利主义成为正义原则的任何可能性。在制度层面上,不仅单一的功利主义(古典的功利主义或平均功利主义)不可能成为正义原则,而且就连居于从属地位的功利主义(混合观念)也不可能。
批判混合观念不仅是对功利主义的全面迎击,而且,也是公平的正义之自我批判。罗尔斯高度重视对混合观念的理论批判。一方面,对于罗尔斯来说,混合观念不仅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变形,而且,也是两个正义原则自身的理论变形。前者意味着功利主义会以某种方式向公平的正义靠近,后者意味着公平的正义有被功利主义化解释的巨大理论空间。这表明功利主义与公平的正义两种正义观以混合观念的形式取得了最大限度的交集,而且,这种交集是两种正义观各自理论优点的汇聚:公平的正义对平等的强调与功利主义对效率的肯定,两者能够以正义原则的形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这种意义上,混合观念似乎具有了显明的理论优势。
另一方面,鉴于混合观念的理论优势,罗尔斯不得不对混合观念做出新的批判。在早年的《正义论》中,混合观念是放在“无知之幕”被打开后的“制度篇”中来讨论和批判。在晚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罗尔斯直接将混合观念纳入到原初状态的论证中来,以代表人是否一致选择它来检验其对“公平的正义”的挑战能否成功。通过如此安排,原初状态中的正义观选择就从公平的正义与平均功利原则的抉择变成了公平的正义与混合观念的竞争。由于混合观念借助社会最低受惠值避免了不可忍受的最坏结果,这就导致在原初状态中有了更好的选择对象;同时,否弃平均功利原则的“最大最小化规则”对混合观念也不再适用了。在原初状态中,混合观念才是公平的正义之最棘手的和最强劲的理论对手。在整个功利主义批判中,批判混合观念就显得更为必要。
二、批判混合观念
对于罗尔斯,批判混合观念比批判单一的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都要复杂得多,也困难得多。原因在于,批判功利主义的几个根本性的理由均不再适用于混合观念,而且,混合观念的理论旨趣同公平的正义高度一致,两者很难截然分开。批判混合观念需要寻求更高的理由。
在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中,罗尔斯使用了三个非常有力的理由:功利主义会以功利最大化侵犯到个人基本自由、功利主义无法认真对待个人的分离性和正当与善的根本对立。在对平均功利主义的批判中,罗尔斯也运用了三个理由:平均功利推理面临概率计算的困难、统一的总功利无法形成以及由于冒险而导致的不可忍受的后果。无论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还是对平均功利主义的批判,捍卫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是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最有力武器,也是证成公平的正义的最有力根据。古典功利主义者会以追求总功利最大化为目标而牺牲个人的基本自由,而平均功利主义者常因为考虑利益的计算而“使这些自由的地位和内容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人甚至认为平均功利最大化原则会出现人口优化的风险,因为最优人口能够实现最高的平均功利。平均功利主义从理论上也存在允许杀人的可能,“如果加以最大化的是平均功利,那么就会允许一个人杀死所有其他的人,假如这样做能使他欣喜若狂,并从而使他比平均数更幸福的话。”
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根本理由是功利主义会侵犯个人的基本自由。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然而,罗尔斯构造的混合观念却有效地避免了功利主义将会侵犯自由的理论批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混合,平均功利主义原则都居于从属地位。两个正义原则自身内部的优先性也在混合观念中得到认可和运用,即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优先于平均功利原则。由于混合观念始终将自由置于第一原则的地位,从原则和制度上都保证了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因而,那种基于自由来批判混合观念的理论方式就无效了。正如罗尔斯指出的那样,(许多承认某种变形的功利主义观点的作家)他们实际上便持有某种混合学说,因而来自自由的强有力论据就不可能像以前那样使用了。
不仅如此,混合观念将社会最低受惠值作为限制平均功利主义的条件,避免了不可忍受的最坏后果,这就使得它的正义理念和旨趣同公平的正义高度一致。也就是说,混合观念与公平的正义都希望在正义中实现各种社会价值的平衡与和谐。具体来说,一个是实现基本自由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个是实现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和谐。对于前者,公平的正义与混合观念都把平等的自由原则视为首要原则,在确保基本自由的前提下,最大化各个阶层的合法期望或平均功利。优先性是两种正义观处理自由和利益的根本方法。对于后者,由于基本自由是平等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领域。公平的正义以差别原则为核心,以帕累托效率原则为约束,最大程度地体现平等,实现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和谐。混合观念则以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来划分利益,在确保社会最低受惠值(或分配差距不大)的前提下追求平均功利最大化,实现平等与效率的统一。
将混合观念和公平的正义进行对勘,两者均以正义之名平衡自由、平等和效率等各种社会价值,处理方式及其基本理念都相差无几。而且,两者均有相互解释的理论空间。从混合观念来看,功利主义者也不希望功利最大化所导致的结果与平等之间过分悬殊,反而是希望保证一定程度的平等。混合观念以功利主义的方式靠近公平的正义。从公平的正义来看,“使用两个正义原则的人看来也可能是在追求平均功利的最大值和维持适当的社会最小值之间作出一种平衡。”公平的正义也具有混合观念的理论要求。由于两者的相似性,混合观念对公平的正义构成了难以消解的理论压力。
由于缺乏根本性的反驳理由,罗尔斯充分意识到批判混合观念的艰巨性,甚至萌发了理论立场退步的想法。在他看来,如果混合观念能够成立的话,那也并不是公平的正义在理论上的完全失败,相反,它是公平的正义可以接受的理论目标。不要忘记,罗尔斯明确表明公平的正义之理论目标是要代替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言外之意,只要能够击败古典功利主义,混合观念也能被接受。如其所说:“就公平的正义的主要目标是要确立一种学说来代替古典功利学说而言,即使我们最终接受了一个混合观念而不再是两个正义原则,这个目标也算是达到了。”然而,如果不对混合观念做出理论批判,功利主义就可能会以不同的理论方式和理论形态重新“登场”,这既与罗尔斯终结功利主义的雄心相背;也与罗尔斯为之辩护的差别原则及其平等主义理想相违。对于罗尔斯,批判混合观念虽然困难重重,但又势在必行。
由于混合观念最复杂和最具挑战力的形式是第三种,即第一个正义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罗尔斯认为只要驳倒了复杂形式的混合观念,其他简单形式的混合观念所形成的挑战也就迎刃而解。第三种形式的混合观念与公平的正义共享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并同时接受正义原则之间的优先性排序,唯一的区别是第三个构成要素的不同,一个是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主义原则,另一个是差别原则。因此,公平的正义与混合观念的理论对照就可以化约为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与差别原则之间的对照。罗尔斯也正是通过这种对照来展开对整个混合观念的理论批判。
第一个理论批判集中在限制平均功利原则的因素这一核心问题上。关于作为限制因素的社会最低受惠值是如何被挑选出来以及如何确定的问题,罗尔斯认为混合观念的理由和标准都不明确。混合观念选取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来构成新的正义观,其目的是在扩大总功利的同时,确保人们过上满意的生活和避免过大的阶层利益不平等。关键问题在于,社会最低受惠值的合理水平以及分配中应纳入哪些因素以防止差距过大,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只能依靠直觉。直觉观念不可靠,且容易相互冲突。与之相反,差别原则是一个更为精确的正义观,其清晰性在于“它按照在提高最不利者前景方面的不同有效程度来评价所有各种组合的目标。”也就是说,差别原则以最不利者为正义的参照点,社会最低受惠值的确定取决于最不利者平等状态的改变程度。从理论的清晰性和解释力来看,差别原则是判定和解释其他原则的更为基础性的正义原则。
第二个理论批判聚焦于差别原则与功利原则在人际比较问题上的差异。罗尔斯认为功利计算是功利主义始终无法避免的根本性问题,它不可能建立起以基数形式为基础的人际比较标准。对于“哪些因素应该成为人际比较的功利函数,这些功利函数又应该怎样计算以形成总功利或平均功利”这类问题,无论哪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包括混合观念,都无法回答清楚。因此,“契约论认为,只要我们看到这一点,我们就将明白:我们最好完全放弃测度和计算福利的观念。”相反,差别原则以基本善为指标,采用序数形式而可以做出清晰的人际比较。功利计算的问题是否是批评混合正义观念的充分理由?罗尔斯自己也认为相对于自由的强有力根据而言,它并不那么充分。然而,在缺失以自由为名的根本性理由下,这个理由也算是批评功利主义的重要依据。
第三个理论批判集聚于两种正义观如何对待平等问题。罗尔斯是平等主义者,平等在其正义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差别原则是其平等理念的集中表达。混合观念在坚持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前提下,主张实行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其目的也是要尽可能防止社会出现过大的不平等。两种正义观都在追求平等,也都容纳不平等,问题是哪一种正义观中的平等最能体现平等主义的要求?差别原则并不完全消除不平等,但是,差别原则下的不平等是社会最小程度的不平等,相反,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主义则可能允许出现较大程度的不平等。罗尔斯坚信混合观念所容纳的不平等程度要远远高于公平的正义。究其根源,平均功利原则中的社会最低受惠值要求要比差别原则认可的标准低很多,而差别原则认可的社会保障条件和标准“或许还会更多一些”。因而,混合观念中的社会最低受惠值虽然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平等,但它允许的不平等比差别原则要大得多。
三、理论交锋与反驳
从古典功利主义到平均功利主义再到混合观念,罗尔斯在对整个功利主义的理论批判中所使用的道德理由逐渐减弱,而理论批判的难度却逐渐增高。这表明罗尔斯对混合观念的批判并以此终结功利主义作为制度原则的可能性会遭遇更大的理论挑战。跟随罗尔斯的批判思路,我们需要就其对混合观念的理论批判做出批判性的思考和回应。通过理论的批判、回应与再批判,我们有望获得对公平的正义和混合观念之同等的“公平”对待和更好的理解。
针对第一个理论批评,即罗尔斯认为社会最低受惠值最终取决于差别原则,我们认为罗尔斯表达了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社会最低受惠值的确定标准同正义观相关,因为不同的正义观有不同的标准;另一层含义是只有差别原则才能明晰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权重安排。对于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性质来说,我们认为前者是正确的,后者是错误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的确定标准涉及到原则和原则规范下的制度安排,因而,在规范性的意义上,先有正义原则,然后才有按照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正义制度。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本质不在于确定数值的高低,而在于国家是否建立了某种形式的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确保人们过上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最低受惠值要依赖在先的正义观或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不但社会最低受惠值的确定和变化要依赖在先的正义观,而且,确定哪些措施条件来保障社会最低受惠值的实践也要依赖在先的正义观。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对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性质判定是正确的。
然而,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标准确定和权重安排并不依赖差别原则,而是依赖“需要”的正义观。社会最低受惠值往往同“体面的生活”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而体面的生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需要正义的制度体现。在需要的正义观中,社会最低受惠值的确定标准和权重安排是清晰而明确的。通常来说,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在特定社会文化历史环境下,人们对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共同理解和界定;另一个是根据这些共同理解和界定所要求的社会物质条件。保障体面生活的基本条件就是社会最低受惠值,它才是社会最低受惠值的真正依据。就此而言,需要的正义观要求的社会最低受惠值反而比差别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因此,罗尔斯断言社会最低受惠值由差别原则决定是错误的。
针对第二个批评,即罗尔斯批判以功利计算为基础的人际比较问题,我们认为罗尔斯明显采用了有利于自己的理论立场。实际上,罗尔斯对人际比较问题的理论批判将出现“双刃剑”效应:它既可以批判功利主义,也可以反噬差别原则。如果只是针对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的功利计算有道理。一旦涉及到混合观念,他的批评就会错失靶子。混合观念中的功利主要是指收入和财富这两种善,相比以前的功利所指,其范围已经大大缩减。我们回到混合观念的复杂表现形式就可以明确这点。公平的正义由三个具体的正义原则构成:平等的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差别原则;而混合观念也由三个原则构成:平等的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正义原则要规范善的分配,而罗尔斯强调的基本善主要包括三组,即自由和权利,权力和机会以及收入和财富。公平的正义和混合观念的前两个原则是相同的:平等的自由原则规范自由和权利,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规范权力和机会。它们唯一的区别是用差别原则还是用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来规范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一旦明确了正义原则要规范的分配对象,差别原则和受到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就能够同时在财富和收入问题上做出准确清晰的比较。受此影响,一些功利主义者将功利主义的理论和作用限制在收入和财富领域。针对收入和财富这种特殊的功利是否可以被计算,答案显而易见,它们当然是可以计算的功利。罗尔斯虽然以基本善为指标来识别谁是最不利者,但是,具体到收入和财富这一指标时,序数排列方式就被基数排列所取代。在基本善中,由于自由和权利、权力和机会都能平等分配,识别最不利者和衡量不平等程度的指标就只能是财富和收入。最不利者是那些“所有收入达不到社会平均收入一半的人”。既然财富和收入可以计算,那么,混合观念中的平均功利原则也不需要承担在计算上的理论指责。不存在只有混合观念面临无法计算而公平的正义可以幸免的单向困境。坚持罗尔斯的主张只会导致一个对等困境:针对收入和财富这种善或功利,公平的正义和混合观念要么都不采用计算方式,要么都可以采用计算方式。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中,罗尔斯对平均功利原则在功利含义和计算上的批评不成立。
针对第三个批评,即罗尔斯断定公平的正义要比混合观念更符合平等主义的内在要求,这是罗尔斯的武断。罗尔斯的理由是限制平均功利主义的社会最低受惠值要比差别原则所要求的社会最低受惠值更低。虽然,混合观念与公平的正义在理论诉求上都倾向于避免社会经济的较大的不平等,但是,由于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标准不一样,它们容纳不平等的程度也就存在显著差别。罗尔斯断定差别原则的最低要求要高于混合观念中的社会最低受惠值,即差别原则的“保障水准是高度令人满意的”。所以,混合观念要比公平的正义允许存在更大的不平等。但是,罗尔斯并没有明确解释差别原则所保障的社会最低受惠值一定就要高于混合观念的理由和根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罗尔斯的断言就是任意的。
根据差别原则的相关论述,罗尔斯可能这样认为:差别原则实现的平等可以达到帕累托要求的最优点,而平均功利原则中的社会最低受惠值只是作为一种限制条件而不是内在要求,它不可能像差别原则设置得那样高。这只是我们的理论推测,罗尔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论证。假定罗尔斯的理由如我们推测的那样无误,但在我们看来,混合观念也可以接受很高的社会最低受惠值。至少,它并不排斥同差别原则一样高的设置标准,尤其是在这种特殊的混合形式中。罗尔斯想当然地认定了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性质,至少在他看来,社会最低受惠值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实际上,社会最低受惠值并不是固定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社会发展会要求不断提高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标准。一旦认可这种推理,那么,混合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可能同差别原则要求的一样高,至少也不会像罗尔斯担心的那样低。
也许意识到混合观念的挑战是根本性的,罗尔斯晚年在重申《正义论》中的批判思想时,又刻意增加了对公平的正义之新的理论辩护。在他看来,公平的正义在公共性、互惠性和稳定性三个方面都能获得比混合观念更有力的支持。其中,互惠性和稳定性是罗尔斯极为强调的理由。就互惠性来说,混合观念虽然也能避免不可忍受的最坏后果,但是,它仍然无法排除各种偶然性对人们的影响;只有公平的正义能够以制度的方式来消除各种偶然性的不利影响,从而体现互惠性的根本要求。同公平的正义相比,“功利原则对更不利者比差别原则对更有利者所要求的东西更多”,混合观念缺乏互惠性。就稳定性来说,公平的正义比混合观念形成的稳定性要高。罗尔斯承认社会最低受惠值事关社会的稳定性,也认可“作为满足人类体面生活之基本需要的最低保障概念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所需要的概念”。然而,罗尔斯认为以基本需要来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明显过低,因为基本需要是福利国家的概念,而福利国家的痼疾是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相反,差别原则要求的社会经济制度则是“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它希望财产能够尽可能为所有人平等地拥有,其目的是从经济制度上保障和实现平等。从平等的视角看,混合观念缺乏公平的正义所要求的那种稳定性。
问题再次回到争论的起点,即公平的正义与混合观念两种正义观对待不平等的容忍度。混合观念可以允许巨大的不平等,而公平的正义则不能忍受。正因为存在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罗尔斯才认为混合观念中的社会最低受惠值一定会低于差别原则的要求。在这点上,无论是早年还是晚年,罗尔斯的态度没有丝毫变化,始终如一。表面看来,罗尔斯的批评集中于社会最低受惠值标准的高低,实际上背后的根本理据还是平等观念的差异。至少,在所有被建构起来的正义观中,罗尔斯坚信没有哪一种正义观所实现的平等能够达到和超过公平的正义。罗尔斯的考虑可能是一厢情愿,他想当然地认为差别原则实现的最大程度的平等与差别原则规范下体现的最高水平的社会最低受惠值之间具有一致性,实际上,它们之间的一致大多时候是偶然的。相反,如果人们能够基于现代社会的基本需要而确定一种较高的社会最低受惠值,以这种较高的设置来保障一定程度的平等,这种原则及其制度安排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因此,答案可能是这样:无论是哪种正义观,其首要目的都应该是确保人们最基本的体面生活,而不是追求平等。
四、混合观念的构造效应
从正义观来说,混合观念作为一种功利主义的表现形态,明显是罗尔斯的一种理论建构。罗尔斯将功利主义的理论形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古典功利主义;一类是平均功利主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在正文或注释中都明确地指出过这两类功利主义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前者以休谟、密尔、斯密以及西季威克等为代表,后者则以哈桑依(J. C. Harsanyi)和布兰特(R. B. Brandt)为代表。针对人们实际持有的混合观念,罗尔斯既没有指明哪些功利主义思想家是其典型的理论代表,也没有在注释中指出这些思想源自哪些已有的相关文本和文献。因此,就思想的严格性来说,混合观念是罗尔斯自己在制度正义上的一种纯粹理论构造。而且,这种理论构使得混合观念成为公平的正义最棘手的理论对手。
批判混合观念,对于功利主义来说也是毁灭性的。布兰特曾这样评价:“许多善于表达的哲学家都是功利主义的批评者……现在大约只有五、六位功利主义的支持者试图使功利主义免于灭亡。”功利主义要想获得新生,就必须直面批评而进行自身的理论改造。一方面,新功利主义思想家需要认真面对罗尔斯的问题,即功利主义会以功利最大化而侵犯个人的基本自由。在所有的社会价值中,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必须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功利主义要追求功利最大化,保证社会效率,这是功利主义的底色。当把这两大问题结合在一起,即思考如何在制度正义层面上将自由、权利、平等以及功利等基本的价值架构为一体时,功利主义者几乎都主张不同形式的混合观念。罗尔斯对混合观念的批判,实质上是要否决功利主义的各种可能的理论形态,因而也就彻底终结功利主义作为制度原则的任何可能性。
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理由,罗尔斯对混合观念的批判并不彻底,功利主义也并不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已经被驳倒了。罗尔斯对混合观念的理论定位以及寻找新的批判理由的不断变化,可以看出混合观念所形成的理论压力和挑战其影响持续而深远。不仅如此,功利主义在分配正义理论上也出现了新的理论形态,这些理论形态同混合观念高度一致。这部分地说明了罗尔斯对混合观念的批判并没有令功利主义者深刻认同,他们反而是看到了混合观念的理论优势。凡事都有两面性。功利主义的新形态虽然击碎了罗尔斯终结功利主义的雄心,但也印证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独到把握和深刻的理论洞见。罗尔斯对混合观念的批判远远超出当时人们对功利主义的一般性认知,而是预见到了功利主义发展的未来新形态。《正义论》发表之后,最具代表性的规则功利主义和制度功利主义,无不沿着罗尔斯构造的混合观念的理论形式而相继“登场”。
规则功利主义是道德规则与功利最大化的新生体。规则功利主义主张人们首先要按道德规则行动,这样可以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理论困难。行为功利主义往往会在追求功利最大化和违反道德规则之间陷入两难,而规则功利主义把服从道德规则放在首位。其次,道德规则是理想的道德规则或一套理想的道德规则体系,理想的道德规则具有普遍性并且会带来善,这可以避免实际的道德规则与善的不一致。最后,按照理想的道德规则行事会导致善的最大化,这样使得道德规则和善融洽统一起来。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语境下,规则功利主义唯一需要解释的是如何同时实现功利最大化与分配的平等化。
规则功利主义将分配限制在收入上面,并认可收入的边际功利递减,由此提供了有关分配原则的基本想法:税后的实际收入(基于不同价格水平而调整的金钱收入)应该是平等的,除了(a)满足特殊需要的补助,(b)为提供有力的刺激和有效的配置资源所需要的报酬,以及(c)为达到诸如人口控制这样的社会需要的目标。这个原则是否能够有效地化解功利最大化与分配平等之间的矛盾,这里暂且不论。但是,规则功利主义的基本思路几乎是混合观念的再现,即在承认基本的规则之前提下,同时平衡人们在收入(功利)上的最大化和平等化倾向。这种架构体现了规则功利主义对平等主义正义观的回应。实际上,罗尔斯在其早期的论文《两种规则观念》中,针对惩罚的规范性解释,就已存在调和规则和功利的初步构想。可以说,罗尔斯早期的理论解释和思考方式同混合观念(有限功利原则)的理论构造是一致的。对混合观念做出彻底的理论批判,意味着罗尔斯彻底告别了早期的规则功利主义想法。
制度功利主义可以被视为广义的规则功利主义,只不过它更集中于制度层面。制度功利主义者认为制度是最大的规则,它不能被其他规则或功利所压倒。因此,在总体理念上,制度功利主义同罗尔斯的理论气质更加相近,是功利主义发展出来的极具挑战力的新形态。针对如何在制度层面上既体现正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能实现功利最大化的目标,制度功利主义按照功利是否可比较的方式提供了解决的新思路。由于人的认知、特定的情景和信息限制等多方面因素,人们不可能对所有的功利都进行人际比较,也不需要对所有功利进行比较。鉴于此,制度功利主义主张能够对功利进行比较的就比较,不需要进行比较的就不比较。
制度功利主义主张当人们利益一致的时候就不需要比较。例如,依照制度行事就能产生最大的功利;或者说,按照正义的制度原则行事自然会带来功利最大化,权利和功利最大化是一致的,所有人都应该遵守制度原则并按照它行事。在这点上,制度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理论认知高度一致。制度规则主要是对人们权利的规定和保护,按制度规则行事就是按照权利行事,权利在制度功利主义那里具有优先的位置。制度功利主义认为只有当利益出现冲突时才有功利比较,通过判断功利是否最大化来处理利益冲突的问题。如果人们能够对功利大小做出比较,那么,利益冲突就能够解决,这正是分配正义考虑的事情。制度功利主义并没有将功利最大化与分配平等直接关联起来,而是将平等视为制度的一个要求,即严重的不平等最终将损害制度的稳定性。
规则功利主义和制度功利主义的基本思路和理念就是罗尔斯所批判的混合观念。功利主义要想挑战公平的正义,混合观念将是最有力的理论构想。事实上也如此。规则功利主义和制度功利主义的思路都能在罗尔斯批判的混合观念中找到理论原型。可以这样说,罗尔斯构造的混合观念本身就是一种规则功利主义或制度功利主义的理论范型。混合观念作为一种构造的理论范型,不仅预示着功利主义发展的未来方式,也预示着其他类似思想立场的阐释路径。罗尔斯晚年之所以如此重视混合观念,是因为早期构造的混合观念在后来的一些自由主义者那里也得到了新的运用。
作为当代权利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沃尔德龙(Jeremy Waldron)用社会最低受惠值挑战差别原则的想法和论证几乎就是混合观念的直接翻版。在沃尔德龙看来,基于承诺的压力,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会选择某种程度的“社会最低受惠值”而不是 “差别原则”。其理论推理是,只要一定程度的社会最低受惠值切实地保障了个人的基本需要,即使将来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原初状态的各方也将更有信心来履行他们的承诺。沃尔德龙对罗尔斯正义原则证成性的质疑间接地阐释了另一种可能形态的正义观:平等的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社会最低受惠值。针对这种理论变形,罗尔斯特意回应了沃尔德龙的理论批评,指出其社会最低受惠值是福利国家的基本需要观念的反映。无独有偶,还有一些研究者构造了又一种相似的理论变形,即坚持社会总功利(这些功利主要是指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最大化原则和在该原则下最不利者的福利水平总是高于其在差别原则下的福利水平。当这种功利主义原则再与公平的正义一起被置于原初状态中,人们将会选择前者抛弃后者。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将面临自我挫败。
各种形式的混合观念都在自由、功利、平等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这就使得它们在坚持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前提下,在推动平均功利最大化的同时,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福利和地位,提高了人际之间的平等水平。在这种意义上,混合观念的确对公平的正义构成了巨大的理论挑战。对于罗尔斯,只有从理论源头上批判了混合观念,才能“真正一劳永逸地清除功利主义的幽灵”,才能有效地批判功利主义的各种理论变形。这也正是罗尔斯在晚年对有限功利原则批判做出重大修正的主要原因。罗尔斯对混合观念的批判是否全面、深刻而有力,也许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但是,罗尔斯精准地把握到了功利主义的核心问题,即功利主义无法真正处理功利最大化和平等之间的深刻矛盾,即便是混合观念也无法克服。职是之故,罗尔斯才始终坚信无论哪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及其理论变形,它们都无法取代公平的正义。如果连极具优势的混合观念都无法实现,那么功利主义就彻底被终结了!
原文刊发于《哲学研究》2026年第8期,注释从略。
王立,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